关于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以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6]70号)和《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计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30日内执行完毕。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二、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经审计机关催促执行审计决定仍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由区财政从应拨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款项中扣缴;与财政没有缴拨款关系的实行由银行扣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审计单位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经审计机关催促执行审计决定仍无效的,按财政部、审计署颁布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继续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应上缴财政的违纪违规金额和罚款应从超过执行期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罚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四、被审计单位不按审计意见整改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按照〈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追究被审计单位领导的直接责任。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以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6]70号)和《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计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30日内执行完毕。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二、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经审计机关催促执行审计决定仍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由区财政从应拨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款项中扣缴;与财政没有缴拨款关系的实行由银行扣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审计单位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经审计机关催促执行审计决定仍无效的,按财政部、审计署颁布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继续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应上缴财政的违纪违规金额和罚款应从超过执行期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罚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四、被审计单位不按审计意见整改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按照〈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追究被审计单位领导的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