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增长,现行的税收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的出台,个人所得税制度再次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热议的话题。我国目前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在调解收入差距方面,个人所得税被寄予厚望。文章介绍了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些特点,通过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特点的比较来分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而提出一些改革、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美国;税制模式;税率结构 中图分类号:F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6-0001-04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最早起源于英国,迄今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考察个人所得税在各个国家的历史发展,不难发现,其征收初衷都与缓解战争中强大的军费压力密切相关。伴随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已经从单一的财政收入以弥补战争经费不足,转变为调节经济、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限制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等职能。西方发达国家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理论与制度体系。但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比较晚,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初步制订相关税收制度,但是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一些弊端,急需针对出现的问题做出更深入的、全面的改革。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世界上最有效率又最大限度体现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成功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的做法无疑将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有益借鉴。笔者通过比较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及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特点,分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而提出一些改革、完善的建议。 一、美国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特点的比较 (一)税制模式 1.美国——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数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综合所得税制最先出现于德国,但美国是运用的最典型的国家。美国税收法典对综合所得定义为总收入,是指产生于各种渠道的全部收入,法律排除的在外,它包括以现金、财产或劳务等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除列举的免税收入项目外,其余的全部要征税,这是综合所得税制的基本特征。这样的税制模式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很好的贯彻了量能负担原则;同时,其既实现了收入多者多纳税、收入少者少纳税的纵向公平,又避免了在收入相同情况下,因为薪酬结构不同而导致的纳税不公问题,真正实现税负公平。但这种税制模式相对复杂,不仅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强、服从程度较高,而且要求税务征收机关具有先进的征管手段和较强的征管水平。 2.中国——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也称为个别所得税制,是指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所得税课税制度。我国是典型的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应税所得划分为十一项,对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征收不同的税负。这样的税制模式有利于对纳税人应税项目的源头扣缴,但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体现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实际税负能力,会导致在相同收入情况下,因为收入来源、扣除项目的多少而承担差别很大的税负,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二)税率结构 1.美国——六级税率制,最高边际税率35% 1986年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分水岭,之前美国一直采用十级以上税率制,之后进行税制改革,采用六级税率制。(见表1) 由表1可见,目前美国实行10%、15%、25%、28%、33%、35%的六级税率,对低收入者采用低税率,对中、高收入者采用税率递增平缓的税率结构。税率的级距分别为5%、10%、3%、5%、2%,这样的波动路线一方面有利于拉开低收入与中高收入的税率差距,有效调节贫富差距;一方面又不会过分加重中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从而有效减少税收的反激励作用,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 2.中国——七级税率制,最高边际税率45% 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我国税收的累进级数过多,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城镇居民月收入在2000元左右,这意味着我国大多数居民都落在了3%~10%这两级税率级次里,而其他的五级高税率则处在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尤其是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仅没有实际意义,反而促使纳税人产生逃税动机,同时也会抑制纳税人的劳动、投资等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这样的税率结构不仅不能保证分配上的公平,甚至连税收效率都提高 不了。 (三)费用扣除标准 1.美国 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直接税,征收时必须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负担,在保障税收的同时保障纳税人的生活消费水平,因此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的科学、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个人所得税制度公平的实现。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内容包括:(1)个人免税扣除,用来补偿劳动者的基本消耗。个人免税扣除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个人免税扣除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指数化调整。(2)成本费用扣除,用来补偿个人为取得所得而花费的成本或付出的代价,包括交通费、培训费、医疗费、贷款利息和投资亏损。(3)家庭生计,用来补偿家庭生活开支。家庭生计扣除充分考虑纳税人家庭结构、婚姻状况、被赡养人口等。这样的费用扣除标准,不仅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成本与生活需要,而且对个人免税扣除实行动态化管理,不仅科学、合理,而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最大程度的追求税负公平。此外,为有效控制贫富差距,避免社会分配不公,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高收入纳税人实行费用扣除额减少的机制,从而有效的实现了对收入分配的二次调节。 2.中国 相比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我国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上的突出问题是简单、僵化和不够人性化。首先,对于相同项目的收入,我国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样“一刀切”的简单设计完全忽略了我国目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不同地区工资、物价、消费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的社会现状。其次,我国现行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工资变动、通货膨胀、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障等动态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而僵化的采用相对固定的扣除标准。再次,我国费用扣除标准的核定单位是个人,忽视了纳税人所在家庭因素的影响,片面的以个人收入为依据,不管其婚姻家庭状况,一律适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这对那些一人挣钱全家花的家庭是十分不公平的,无疑加重了他们的纳税负担。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增长,现行的税收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的出台,个人所得税制度再次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热议的话题。我国目前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在调解收入差距方面,个人所得税被寄予厚望。文章介绍了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些特点,通过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特点的比较来分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而提出一些改革、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美国;税制模式;税率结构 中图分类号:F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6-0001-04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最早起源于英国,迄今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考察个人所得税在各个国家的历史发展,不难发现,其征收初衷都与缓解战争中强大的军费压力密切相关。伴随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已经从单一的财政收入以弥补战争经费不足,转变为调节经济、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限制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等职能。西方发达国家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理论与制度体系。但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比较晚,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初步制订相关税收制度,但是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一些弊端,急需针对出现的问题做出更深入的、全面的改革。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世界上最有效率又最大限度体现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成功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的做法无疑将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有益借鉴。笔者通过比较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及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特点,分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而提出一些改革、完善的建议。 一、美国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特点的比较 (一)税制模式 1.美国——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数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综合所得税制最先出现于德国,但美国是运用的最典型的国家。美国税收法典对综合所得定义为总收入,是指产生于各种渠道的全部收入,法律排除的在外,它包括以现金、财产或劳务等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除列举的免税收入项目外,其余的全部要征税,这是综合所得税制的基本特征。这样的税制模式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很好的贯彻了量能负担原则;同时,其既实现了收入多者多纳税、收入少者少纳税的纵向公平,又避免了在收入相同情况下,因为薪酬结构不同而导致的纳税不公问题,真正实现税负公平。但这种税制模式相对复杂,不仅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强、服从程度较高,而且要求税务征收机关具有先进的征管手段和较强的征管水平。 2.中国——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也称为个别所得税制,是指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所得税课税制度。我国是典型的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应税所得划分为十一项,对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征收不同的税负。这样的税制模式有利于对纳税人应税项目的源头扣缴,但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体现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实际税负能力,会导致在相同收入情况下,因为收入来源、扣除项目的多少而承担差别很大的税负,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二)税率结构 1.美国——六级税率制,最高边际税率35% 1986年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分水岭,之前美国一直采用十级以上税率制,之后进行税制改革,采用六级税率制。(见表1) 由表1可见,目前美国实行10%、15%、25%、28%、33%、35%的六级税率,对低收入者采用低税率,对中、高收入者采用税率递增平缓的税率结构。税率的级距分别为5%、10%、3%、5%、2%,这样的波动路线一方面有利于拉开低收入与中高收入的税率差距,有效调节贫富差距;一方面又不会过分加重中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从而有效减少税收的反激励作用,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 2.中国——七级税率制,最高边际税率45% 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我国税收的累进级数过多,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城镇居民月收入在2000元左右,这意味着我国大多数居民都落在了3%~10%这两级税率级次里,而其他的五级高税率则处在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尤其是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仅没有实际意义,反而促使纳税人产生逃税动机,同时也会抑制纳税人的劳动、投资等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这样的税率结构不仅不能保证分配上的公平,甚至连税收效率都提高 不了。 (三)费用扣除标准 1.美国 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直接税,征收时必须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负担,在保障税收的同时保障纳税人的生活消费水平,因此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的科学、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个人所得税制度公平的实现。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内容包括:(1)个人免税扣除,用来补偿劳动者的基本消耗。个人免税扣除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个人免税扣除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指数化调整。(2)成本费用扣除,用来补偿个人为取得所得而花费的成本或付出的代价,包括交通费、培训费、医疗费、贷款利息和投资亏损。(3)家庭生计,用来补偿家庭生活开支。家庭生计扣除充分考虑纳税人家庭结构、婚姻状况、被赡养人口等。这样的费用扣除标准,不仅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成本与生活需要,而且对个人免税扣除实行动态化管理,不仅科学、合理,而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最大程度的追求税负公平。此外,为有效控制贫富差距,避免社会分配不公,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高收入纳税人实行费用扣除额减少的机制,从而有效的实现了对收入分配的二次调节。 2.中国 相比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我国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上的突出问题是简单、僵化和不够人性化。首先,对于相同项目的收入,我国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样“一刀切”的简单设计完全忽略了我国目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不同地区工资、物价、消费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的社会现状。其次,我国现行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工资变动、通货膨胀、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障等动态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而僵化的采用相对固定的扣除标准。再次,我国费用扣除标准的核定单位是个人,忽视了纳税人所在家庭因素的影响,片面的以个人收入为依据,不管其婚姻家庭状况,一律适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这对那些一人挣钱全家花的家庭是十分不公平的,无疑加重了他们的纳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