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及村民自治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13 11:00:20 点击:1373

福田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基层民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上级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党的领导下,接受政府的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村民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组织,派代表列入村民会议。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本届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党支部委员、本村的各党代表、人大代表等组成。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会议方可作出决定,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持召开。

第七条      村民会义的职权。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具有最高决策地位,它拥有决策权、立约权、组织权和监督权。主要有下列职权:

1、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听取村委会年终总结报告,审议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4、监督评议村干部的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廉政作风和工作业绩。

5、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

特殊形式下的替代形式和补充形式,其性质和职权与村民会议的性质和职权基本相同和密切相关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由此可见,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由村民会议派生的。村民代表会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有关规定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和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和辞职请求。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作出“停职教育”3--6个月的决定:(1)连续6个月不参加村委会工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群众认为不称职的;(2)拉帮结派,闹不团结,不服从领导,影响村级班子建设,阻碍工作正常运转,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群众意见较大的;(3)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的;(4)违法乱纪、不遵守社会公德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5)带头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其它规章制度,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6)不配合上级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参加有关会议或二次以上拒绝参加有关会议,不按时缴纳各种税费和正当的统筹提留任务。3—6个月满,受“停职教育”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将自己教育结果向村民代表会义作出书面报告,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是否恢复其职权的决定。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识不足的,可予以继续停职教育,对于没有悔改之意的,可劝其辞职,或者依法给予罢免。

3、审议决定本村下列自治事务:(1)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6)宅基地的分配和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7)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

4、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村民小组。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三章     村干部的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

接受义务教育、服兵役、纳税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二)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和其他财产,编制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

(四)、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事业,教育村民移风易俗,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拥军优属,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道路,指导村民建设住宅,美化村容,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六)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和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七)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充分发挥治安保卫、人民调解、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等委员会的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做到一般民间纠纷不出村,促进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全体村干部都要必须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上级政府的指导,服从村委会的管理,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做“特殊”村民,侵占村民利益,不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违法乱纪。

第十四条 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具体分工方案由“村两委”提出,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目标完成情况,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村民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干部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干部,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干部工作的,按干部产生程序进行罢免或劝其辞职。

第四章   村民自治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制订《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结合本村实际,由村委会负责起草或修改一套比较符合实际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八条  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要有领导分管、专人专管;公开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的方法,按照预先审核、定期公布、定点布置、征询意见和接受监督的程序进行。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本村的村务公开实行全程监督。设有比较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旁边挂有“意见箱”,众人所见,便于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村干部的分工、职责向群众公开,有关规章制度和图表,要求制度规范并上墙公布,做到村民皆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福田村村规民约

总则

为了贯彻实施福田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章   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三章   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反动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长沙县江背镇福田村村民委员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13 11:00:20 点击:1373

福田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基层民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上级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党的领导下,接受政府的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村民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组织,派代表列入村民会议。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本届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党支部委员、本村的各党代表、人大代表等组成。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会议方可作出决定,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持召开。

第七条      村民会义的职权。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具有最高决策地位,它拥有决策权、立约权、组织权和监督权。主要有下列职权:

1、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听取村委会年终总结报告,审议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4、监督评议村干部的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廉政作风和工作业绩。

5、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

特殊形式下的替代形式和补充形式,其性质和职权与村民会议的性质和职权基本相同和密切相关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由此可见,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由村民会议派生的。村民代表会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有关规定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和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和辞职请求。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作出“停职教育”3--6个月的决定:(1)连续6个月不参加村委会工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群众认为不称职的;(2)拉帮结派,闹不团结,不服从领导,影响村级班子建设,阻碍工作正常运转,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群众意见较大的;(3)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的;(4)违法乱纪、不遵守社会公德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5)带头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其它规章制度,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6)不配合上级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参加有关会议或二次以上拒绝参加有关会议,不按时缴纳各种税费和正当的统筹提留任务。3—6个月满,受“停职教育”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将自己教育结果向村民代表会义作出书面报告,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是否恢复其职权的决定。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识不足的,可予以继续停职教育,对于没有悔改之意的,可劝其辞职,或者依法给予罢免。

3、审议决定本村下列自治事务:(1)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6)宅基地的分配和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7)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

4、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村民小组。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三章     村干部的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

接受义务教育、服兵役、纳税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二)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和其他财产,编制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

(四)、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事业,教育村民移风易俗,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拥军优属,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道路,指导村民建设住宅,美化村容,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六)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和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七)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充分发挥治安保卫、人民调解、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等委员会的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做到一般民间纠纷不出村,促进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全体村干部都要必须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上级政府的指导,服从村委会的管理,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做“特殊”村民,侵占村民利益,不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违法乱纪。

第十四条 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具体分工方案由“村两委”提出,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目标完成情况,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村民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干部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干部,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干部工作的,按干部产生程序进行罢免或劝其辞职。

第四章   村民自治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制订《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结合本村实际,由村委会负责起草或修改一套比较符合实际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八条  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要有领导分管、专人专管;公开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的方法,按照预先审核、定期公布、定点布置、征询意见和接受监督的程序进行。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本村的村务公开实行全程监督。设有比较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旁边挂有“意见箱”,众人所见,便于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村干部的分工、职责向群众公开,有关规章制度和图表,要求制度规范并上墙公布,做到村民皆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福田村村规民约

总则

为了贯彻实施福田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章   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三章   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反动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长沙县江背镇福田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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