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
第七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1.引言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
合专利法第九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属于无效宣告理由。
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
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有
关判断原则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而言,
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所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适用本部分第五章的规定。
2专利权人相同
任何人认为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或者不同申请日的两项专利权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
告其中一项专利权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欲通过放弃另一项专利权的方式来维持该项专
利权有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自始放弃另一项专利权的书面声
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自始放弃专利权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在不存在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其他理由
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人欲放弃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
自申请日起放弃该项专利权的书面声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处置原则终止该无效宣告程序,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结案通知书,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人未进行选择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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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利权无效。
3. 专利权人不同
3.1 申请日相同
任何人认为属于不同专利权人的两项具有相同申请日的专利权不符合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分别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这
两项专利权无效。 两项专利权均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一般应合并审理。
两专利权人经协商欲通过放弃其中一项专利权的方式来维持另一项专利
权有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一专利权人自始放弃其
专利权的书面声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自始放弃专利权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在不存在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其他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维持该项专
利权有效。
专利权人均不放弃专利权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两项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人仅针对其中一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宣告另外一项专利权无
效,也可以与另一专利权人进行协商。专利权人均不放弃专利权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无效。
3.2申请日不同
任何人认为某项专利权与申请在先的属于不同专利权人的另一项专利权因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请求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权经公
开已构成现有技术或者属于他人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
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
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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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
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权属于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在先设计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权属于他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在先设计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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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
第七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1.引言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
合专利法第九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属于无效宣告理由。
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
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有
关判断原则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而言,
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所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适用本部分第五章的规定。
2专利权人相同
任何人认为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或者不同申请日的两项专利权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
告其中一项专利权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欲通过放弃另一项专利权的方式来维持该项专
利权有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自始放弃另一项专利权的书面声
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自始放弃专利权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在不存在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其他理由
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人欲放弃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
自申请日起放弃该项专利权的书面声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处置原则终止该无效宣告程序,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结案通知书,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人未进行选择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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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专利权人不同
3.1 申请日相同
任何人认为属于不同专利权人的两项具有相同申请日的专利权不符合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分别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这
两项专利权无效。 两项专利权均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一般应合并审理。
两专利权人经协商欲通过放弃其中一项专利权的方式来维持另一项专利
权有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一专利权人自始放弃其
专利权的书面声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自始放弃专利权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在不存在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其他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维持该项专
利权有效。
专利权人均不放弃专利权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两项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人仅针对其中一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宣告另外一项专利权无
效,也可以与另一专利权人进行协商。专利权人均不放弃专利权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无效。
3.2申请日不同
任何人认为某项专利权与申请在先的属于不同专利权人的另一项专利权因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请求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权经公
开已构成现有技术或者属于他人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
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
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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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
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权属于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在先设计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权属于他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在先设计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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