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交税
个人出租房屋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3%×50%。个人出租房屋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收入5000—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租金收入300—500元,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不缴纳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出租房屋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金额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
房产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
印花税:租赁双方还需要按租赁金额的1‰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以1个月取得的收入为1次,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收入减去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税率为10%。费用扣除内容包括: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租金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可以从租赁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的各项税金、教育费附加-每月最高800元的修缮费用-扣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
个人出租房屋交税
个人出租房屋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3%×50%。个人出租房屋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收入5000—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租金收入300—500元,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不缴纳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出租房屋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金额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
房产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
印花税:租赁双方还需要按租赁金额的1‰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以1个月取得的收入为1次,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收入减去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税率为10%。费用扣除内容包括: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租金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可以从租赁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的各项税金、教育费附加-每月最高800元的修缮费用-扣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