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护士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

事项类型 设立依据 实施单位 行政许可 《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7 号) 市卫生局 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办理: 1、由外地变更执业地点至武汉市辖区医疗机构的护士; 2、武汉市内跨行政区变更执业地点的护士。 上述两项均不含省部属、军队及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1、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原件,一式两份,均需贴好近期免冠白 底彩色正面 1 寸照片) ; 2、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的同一面上) ; 3、 《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 (外省变更至本市医疗机构时需提供) ; 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副本复印件) ; 5、拟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明材料; 6、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审核-批准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护士执业证书》 有效期 5 年,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 地点从事相应的护理工作。 不收费 无 汉口一元路 1 号(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 谭铁强 [email protected] 027-82835209 , 027-82839519 430017 http://www.whwsj.gov.cn/ 武汉市内不跨行政区变更执业地点的护士变更注册下放至区卫生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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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颁发证件名称 法律效力 收费事项 收费依据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上申办网址 下放内容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设立依据 412 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24 号) 市卫生局 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卫生 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1、书面申请;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其中第 2、3 条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受理-审核-批准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即受即办)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有效期 1 年,外籍医师依法获得在华短期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执业 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资格 不收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实施单位 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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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 35 号) 、 3、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政府令第 338 号) 、 4、 《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 (鄂卫规[2011]4 号) 、 5、 《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 年)(武卫规[2011]3 号) 》 市卫生局 1、审批:100 张至 299 张床位综合医院;含有市(州)行政区划名称非独立 法人的中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级别设置的一级专科医院;急救站、临 床检验站(所)、护理院; 2、初审:300 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 疾病防治院及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等及 100 张床 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未明确基本标准或级别的专科医院;戒毒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 验中心;设置含有产科、性传播疾病专业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名 称中含有“湖北”字样,或湖北省及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中心”,或市(州) 以上独立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 “中心” 或跨地区字样的医疗机构; , 类别为 “其 他诊疗机构”的医疗机构。 1、申请报告; 2、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一式 3 份) ;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A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 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B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概况;C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D 所在地区 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E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 能、任务、服务半径;F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时间和床位编 制;G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H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 备;I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J 拟设医 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K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 道、消防设施情况;L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M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N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O 设 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4、选址报告,内容包括:A 选址的依据;B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 情况;C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D 占地和建筑面积;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

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审 原件,留复印件) ; 7、法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 申报者是法人单位的要提交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 受理-审核-批准

设立依据

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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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颁发证件 名称 法律效力 收费事项 收费依据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上申办 网址 下放内容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含专家现场 审查及公示时间 10 个工作日)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有效期:不满 100 张床位的医疗机构为 24 个月;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 36 个月,依法获得设置医疗机构资格 不收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1、20-99 张床位综合医院的设置下放至区卫生局审批;2、20-99 张床位中医 医院的设置委托区卫生局审批。

医疗机构注册、变更、停(歇)业、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 35 号) 、 3、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政府令第 338 号) 、 4、 《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 (鄂卫规[2011]4 号) 市卫生局 1、由武汉市卫生局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 2、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 300-499 张床位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及二级专科医院等。 一、执业登记注册所需材料 1、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设置申 、 请书》 ; 2、医疗机构法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一式 3 份) ;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及租约(审 原件,留复印件) ; 4、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专业、 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编号等)及执业证书(医师若无,则提交其医师资格 证书)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 5、法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 (审原件,留 复印件) ;法人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 6、法人签字表、负责人任命文原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需达到规定 的资金) ; 8、放射诊疗许可证; 9、区(

市)级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0、区(市)级消防部门批复文件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1、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 二、变更登记注册所需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 3 份; 3、提交变更新名称的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严格按 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命名) ; 4、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名称需先取得工商部门名称预审核证明材料。 (二)变更执业地址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 3 份; 3、提交新地址的选址报告; 4、新地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使用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原件无法提交 者需交经房屋所有权人签字或盖章认可的复印件) 及租约 (审原件, 留复印件) 。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 3

设立依据

实施单位 审批条件

需要提交 的材料

份; 3、法人证书或任命文件、负责人任命文; 4、资产转让协议书(变更法人须提交,审原件,留复印件) ; 5、法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 6、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资格 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编号等) (变更法人须提交) ; 7、新法人签字表(变更法人须提交) ; 8、资信证明(需达到一定的资金) (变更法人须提交) 。 (四)变更机构性质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 3 份; 3、同级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性质变更批准书》 ; 4、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五)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 3 份; 3、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 (六)变更诊疗科目(指同一类机构)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 3 份; 3、增设诊疗科目的书面申请; 4、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标明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 置) ; 5、增设诊疗科目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

况(医、护、药、技、院感、质量管 理人员名录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技术职务证书》等相 、 、 关证件复印件) ; 6、拟开展增设诊疗科目的设备情况; 7、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等。 并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每增设诊疗科目至少要具备一名本专业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执业医 师,同时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等规定配备相关卫生技术人员; 2、有独立设置开展该诊疗科目的诊室; 3、应在设施、设备、注册资金等方面满足开展新增诊疗业务的需求; 4、新增诊疗科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5、医疗机构已核定的诊疗科目要进行分科时(如一级诊疗科目分二级诊疗 科目,二级诊疗科目分三级诊疗科目) ,其专科床位必须≥20 张,有副主任医 师职称以上的学科带头人,有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有开展与专业相适应的设 备和技术。 (七)变更床位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四 份; 3、提交近两年医疗业务报表及床位使用率统计表。 并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以原编制床位数为基准,床护比和医护比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要求; 2、新增床位数所使用的每床建筑面积、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病房每床单 元设备达到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

3、以原编制床位数为基准,医院近 3 年年平均床位使用率在 85%以上,近 一年(12 个月)内有 10 个月床位使用率在 90%以上。基层医疗机构床位使用 率可适当放宽; 4、医院近一年(12 个月)平均住院天数不超过全省同级同类医院的平均水 平; 5、在新增床位批准后 6 个月内医务人员须按相应标准配备到位。 三、停、歇业需提交材料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 《医疗机构申报停业、歇业申请书》一式四份。 四、注销登记注册需提交材料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一式四份; 3、单位印章。 审批流程 法定时限 受理-审核-批准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1、登记注册及变更登记注册: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18 个工作日 内作出审核决定(不含公示、专家评审验收及整改时间) ; 2、停、歇业及注销登记注册: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 内作出审核决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效期:不满 100 张床位的医疗机构为 5 年,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 15 年,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 动 不收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承诺时限

颁发证件 名称 法律效力 收费事项 收费依据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上申办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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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9 张床位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站的执业登记 注册、变更登记注册、停(歇)业和注销登记注册; 2、20-99 张床位中医医院的执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停(歇)业和注销 登记注册委托区卫生局审批。

医疗机构校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 35 号) 、 3、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政府令第 338 号) 、 4、 《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 (鄂卫规[2011]4 号) 、 5、 《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鄂卫发[2007]44 号) 市卫生局 1、100 至 499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县以下中医医院、中 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县妇幼保健机构;100 张病床以下的专科医院; 县独立设置的急救站、护理院、医疗按摩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含有市(州) 行政区划名称的“中心” ; 2、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除部、省属医疗机构和县级(含 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外,其他医疗机构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校验。 1、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四份;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2007 年 8 月起第一次校验需交正本和组织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3、法人或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执业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证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及租约(审 原件,留复印件) ;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7、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内容包括:①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医疗 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广告发布、经营管理等情况;② 法人、负责人、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等执业登记项目及变更 情况;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 “中心”工作开展情况;④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⑤医疗机构开展医德 医风教育和实行院务公开的情况;⑥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报告 处理情况。 受理-审核-批准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含现场审查 及整改时间) 不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副本校验记录中予以记录 有效期:100 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戒毒医疗机构有 效期 1 年,100 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有效期 3 年

设立依据

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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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颁发证件 名称 法律效力

收费事项 收费依据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上申办 网址 下放内容

不收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1、20-99 张床位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站的校验下放 至区卫生局审批; 2、20-99 张床位中医医院的校验委托区卫生局审批。

性病诊疗专业设置

事项类型 设立依据 实施单位 审批条件 行政许可 《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4 号) 市卫生局 由市卫生局及各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一式四份; 2、增设性病诊疗专业的书面申请; 3、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标明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 置) ; 4、从事性病诊疗科目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 、 证书》《卫生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 ; 5、拟开展增设诊疗科目的设备情况; 6、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等。 并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有独立设置开展该诊疗科目的诊室; 2、应在设施、设备、注册资金等方面满足开展新增诊疗业务的需求; 3、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学科带头人,有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有开展 与专业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 受理-审核-批准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18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含专家现场 评审及整改时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效期:不满 100 张床位的医疗机构为 5 年,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 15 年,医疗机构依法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取得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资 质。 不收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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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事项类 型 设立依 据 实施单 位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十七号) 、 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第 53 号令) 1、跨区域饮用水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其他饮用水供水单位均由辖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 和水源等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 、 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 、 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制水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净水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等,所使用的各类水 处理剂、消毒药械、管材管件和水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 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 6、设有完善的水质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及项目能达到国家卫生要求;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 85% 以上,关键项目合格) 。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的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 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 代表人等情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 变的,供水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 2、变更许可项目的,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 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相关手续,获得企业名称核准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 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4、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须有当地派出所证明或有相应的地址变更文件; 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

后立即向原发证机 关申请补办;补办卫生许可证手续的程序参照变更的程序执行,补办后卫生许可 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2、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饮用水 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五)注销卫生许可证

审批条 件

需要提 交的材 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4、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5、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6、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改变,未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的。 (一)新办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1、申请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 (1)《湖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水厂净水、消毒等设施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和水源卫生评价、卫生 防护设施图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 证明复印件; (5)所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7)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 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供); (8)供水单位产权归属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单位法人证书 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含检验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及卫生培训合格 证复印件(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的单位可用员工花名册代替,但须注明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供水系统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和措施 说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 明复印件; (5) 所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7)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 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供); (8)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9)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及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0) 供水单位土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 (产权证明、 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 、 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 ; (11)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制水或供水场所及工艺、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 5、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6、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 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 7、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 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变更后的单位 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变更卫生许可范围涉及到新、改、扩建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 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制水过程中可能产生 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4)单位地址名称变更, 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 需 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4、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 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 (五)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1、申报材料需用 A4 纸填写、宋体小 4 号字打印,英文为 12 号字打印或复印 (图纸除外)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2、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 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 人签名) 3、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 字填写) ; 4、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5、资料按上述提交资料顺序号排列,并用透明拉夹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式二 份; 6、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负法律责任; 7、申报单位在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上下载电子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录入相 关数据;提交书面材料时,请将填写好的电子版表格(U 盘)一并带到受理窗口 进行数据录入或以邮件的方式提交资料。 审批流 程 法定时 限 受理-审核-批准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但依法需听证、检测检验的时间除外。

承诺时 限 颁发证 件名称 法律效 力 收费事 项 收费依 据 办公地 址 联系人 电子邮 箱 联系电 话 邮政编 码 网上申 办网址 下放内 容

新证、换证须现场审核,7 个工作日颁发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有效期 4 年,每年复核一次,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饮用水供水经营 活动。 不收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1、跨区域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其他饮用水供水单位均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3、市卫生局现有二次供水许可单位均移交到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放射诊疗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 7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60 号)、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 449 号令、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 46 号令)、 5、《放射诊疗管理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 号) 1、仅使用 X 射线 CT 机、CR、DR、普通 X 射线机或牙科、乳腺 X 射线机等 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付诸实施; 2、同时开展介

入放射诊疗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1、使用 X 射线 CT 机、CR、DR、普通 X 射线机或牙科、乳腺 X 射线机等开 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 2、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现场核实达标 85%,关键项目达标)。 (一)申请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5、 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 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明文件(复印件); 6、《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 件(复印件)。 (二)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新增放射诊疗设备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书面及电子版);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 件); 3、《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4、新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 评价报告书》及《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放射防 护控制效果评价书》及《建设项目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认可书》; 5、新增放射防护设备清单(书面及电子版); 6、 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 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经核查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保留); 7、 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 核查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保留); 8、新增专业人员一览表(书面及电子版); 9、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 被委托人应持授权委托 书办理。 (三)注销放射诊疗设备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放射诊疗设备注销申请(含注销设备清单);

设立依据

实施单位

审批条件

需要提交材 料

3、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 委托人应持授权委托书 办理。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3、 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每年的个人剂量监测、 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 况; 4、 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 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经核查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保留); 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6、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的单位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 被委托人应 持授权委托书办理。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同步进行,医 疗机构应当在校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向卫生部门提出校验申请) (五)变更名称、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 1、已变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书面及电子版);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4、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 委托人应持授权委托书 办理。 注意事项: (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 果评价书》、放射诊疗设备及工作场所相关检测由湖北省卫生厅认可的有资 质的单位出具;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材料纸质、文字的要求: 所有呈报材料采用 A4 纸打印。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凡要求提交 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装订成册, 一式二份, 并报 电子版一份(申请表、放射防护设备清单、人员一览表)。 审批流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颁发证件名 称 法律效力 受理-审核-批准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但依法需听证、检测检验的时间除外。 新证、换证须现场审核,3 个工作日颁发卫生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 有效期: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步校验。依法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 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不收费

收费事项

收费依据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上申办网 址 下放内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1、X 线影像诊断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2、含放射介入治疗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事项类型 设立依据 实施单位 行政许可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第 24 号)、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 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 、 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 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

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 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 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独立排风系 统; 6、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7、涉及娱乐场所项目的须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娱乐场所许可证》 ; 8、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 疾病的卫生学评价; 9、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 85%以上,关键项目合格) 。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 定代表人等情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 改变的; 2、变更许可项目、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如涉及新、改、 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 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先向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 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 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卫生许可证手续的程序参照变更的程序执行,补办后卫生 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2、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卫生 许可证遗失声明。 (五)注销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审批条件

需要提交 材料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经营者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共场所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4、经营者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活动 1 年以上的;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 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

收认可书》; 3、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布局图和周围环境条件及经营过程中可 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住宿和沐浴场所、游泳场 所需提交卫生学评价报告;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 证证明复印件; 5、开办娱乐场所的应提供文化和公安部门的“企业预先审核证明材料”; 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及验收监测报告书和室内空气质 量及用具卫生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 供) ; 7、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单位已确 定机构代码证的,需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名录(姓名、性别、年龄、健康合格证明有 效期培训时间)及健康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9、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10、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 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 11、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 5、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申请时该 项材料可暂不提供) ; 6、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地址名称变更, 但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 需 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变更卫生许可项目,增加场所的,按新办卫生许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书面遗失说明; 4、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5、代理人

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 (五)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1、申报材料需用 A4 纸填写、宋体小 4 号字打印,英文为 12 号字打印或复 印(图纸除外)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2、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 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 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签名) ; 3、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 字填写) ; 4、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5、资料按上述提交资料顺序号排列,并用透明一拉夹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 式二份; 6、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7、申报单位在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上下载电子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录入 相关数据;提交书面材料时,请将填写好的电子版表格(U 盘)一并带到受理 窗口进行数据录入或以邮件的方式提交资料。 审批流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颁发证件 名称 法律效力 收费事项 收费依据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上申办 网址 受理-审核-批准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但依法需听证、检测检验的时间除外。 新证、延续换证须现场审核,7 个工作日颁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类别-公共场所) 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公共场所经 营活动。 不收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不收费 1、政府重点项目、引进项目、市外资办引进项目、市属大型企业及重要涉外 企业建设项目的二次供水、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由市卫生局负责实 施,其竣工验收, ;其他企业建设项目的二次供水、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 审查和竣工验收,下放至区卫生局实施;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均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3、市卫生局现有直管单位的公共卫生许可单位全部下放到区卫生局。

下放内容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

事项类型 设立依据 实施单位 行政许可 《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7 号) 市卫生局 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办理: 1、由外地变更执业地点至武汉市辖区医疗机构的护士; 2、武汉市内跨行政区变更执业地点的护士。 上述两项均不含省部属、军队及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1、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原件,一式两份,均需贴好近期免冠白 底彩色正面 1 寸照片) ; 2、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的同一面上) ; 3、 《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 (外省变更至本市医疗机构时需提供) ; 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副本复印件) ; 5、拟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明材料; 6、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审核-批准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护士执业证书》 有效期 5 年,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 地点从事相应的护理工作。 不收费 无 汉口一元路 1 号(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 谭铁强 [email protected] 027-82835209 , 027-82839519 430017 http://www.whwsj.gov.cn/ 武汉市内不跨行政区变更执业地点的护士变更注册下放至区卫生局审批。

审批条件

需要提交的材 料

审批流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颁发证件名称 法律效力 收费事项 收费依据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上申办网址 下放内容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设立依据 412 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24 号) 市卫生局 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卫生 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1、书面申请;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其中第 2、3 条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受理-审核-批准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即受即办)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有效期 1 年,外籍医师依法获得在华短期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执业 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资格 不收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实施单位 审批条件

需要提交的材 料

审批流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颁发证件名称 法律效力 收费事

项 收费依据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上申办网址

医疗机构设置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 35 号) 、 3、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政府令第 338 号) 、 4、 《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 (鄂卫规[2011]4 号) 、 5、 《武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 年)(武卫规[2011]3 号) 》 市卫生局 1、审批:100 张至 299 张床位综合医院;含有市(州)行政区划名称非独立 法人的中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级别设置的一级专科医院;急救站、临 床检验站(所)、护理院; 2、初审:300 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 疾病防治院及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等及 100 张床 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未明确基本标准或级别的专科医院;戒毒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 验中心;设置含有产科、性传播疾病专业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名 称中含有“湖北”字样,或湖北省及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中心”,或市(州) 以上独立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 “中心” 或跨地区字样的医疗机构; , 类别为 “其 他诊疗机构”的医疗机构。 1、申请报告; 2、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一式 3 份) ;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A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 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B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概况;C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D 所在地区 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E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 能、任务、服务半径;F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时间和床位编 制;G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H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 备;I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J 拟设医 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K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 道、消防设施情况;L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M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N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O 设 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4、选址报告,内容包括:A 选址的依据;B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 情况;C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D 占地和建筑面积;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

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审 原件,留复印件) ; 7、法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 申报者是法人单位的要提交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 受理-审核-批准

设立依据

实施单位

审批条件

需要提交 的材料

审批流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颁发证件 名称 法律效力 收费事项 收费依据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上申办 网址 下放内容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含专家现场 审查及公示时间 10 个工作日)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有效期:不满 100 张床位的医疗机构为 24 个月;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 36 个月,依法获得设置医疗机构资格 不收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1、20-99 张床位综合医院的设置下放至区卫生局审批;2、20-99 张床位中医 医院的设置委托区卫生局审批。

医疗机构注册、变更、停(歇)业、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 35 号) 、 3、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政府令第 338 号) 、 4、 《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 (鄂卫规[2011]4 号) 市卫生局 1、由武汉市卫生局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 2、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 300-499 张床位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及二级专科医院等。 一、执业登记注册所需材料 1、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设置申 、 请书》 ; 2、医疗机构法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一式 3 份) ;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及租约(审 原件,留复印件) ; 4、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专业、 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编号等)及执业证书(医师若无,则提交其医师资格 证书)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 5、法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 (审原件,留 复印件) ;法人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 ; 6、法人签字表、负责人任命文原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需达到规定 的资金) ; 8、放射诊疗许可证; 9、区(

市)级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0、区(市)级消防部门批复文件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1、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 二、变更登记注册所需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 3 份; 3、提交变更新名称的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严格按 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命名) ; 4、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名称需先取得工商部门名称预审核证明材料。 (二)变更执业地址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 3 份; 3、提交新地址的选址报告; 4、新地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使用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原件无法提交 者需交经房屋所有权人签字或盖章认可的复印件) 及租约 (审原件, 留复印件) 。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 3

设立依据

实施单位 审批条件

需要提交 的材料

份; 3、法人证书或任命文件、负责人任命文; 4、资产转让协议书(变更法人须提交,审原件,留复印件) ; 5、法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 6、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资格 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编号等) (变更法人须提交) ; 7、新法人签字表(变更法人须提交) ; 8、资信证明(需达到一定的资金) (变更法人须提交) 。 (四)变更机构性质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 3 份; 3、同级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性质变更批准书》 ; 4、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五)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 3 份; 3、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 (六)变更诊疗科目(指同一类机构)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 3 份; 3、增设诊疗科目的书面申请; 4、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标明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 置) ; 5、增设诊疗科目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

况(医、护、药、技、院感、质量管 理人员名录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技术职务证书》等相 、 、 关证件复印件) ; 6、拟开展增设诊疗科目的设备情况; 7、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等。 并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每增设诊疗科目至少要具备一名本专业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执业医 师,同时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等规定配备相关卫生技术人员; 2、有独立设置开展该诊疗科目的诊室; 3、应在设施、设备、注册资金等方面满足开展新增诊疗业务的需求; 4、新增诊疗科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5、医疗机构已核定的诊疗科目要进行分科时(如一级诊疗科目分二级诊疗 科目,二级诊疗科目分三级诊疗科目) ,其专科床位必须≥20 张,有副主任医 师职称以上的学科带头人,有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有开展与专业相适应的设 备和技术。 (七)变更床位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四 份; 3、提交近两年医疗业务报表及床位使用率统计表。 并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以原编制床位数为基准,床护比和医护比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要求; 2、新增床位数所使用的每床建筑面积、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病房每床单 元设备达到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

3、以原编制床位数为基准,医院近 3 年年平均床位使用率在 85%以上,近 一年(12 个月)内有 10 个月床位使用率在 90%以上。基层医疗机构床位使用 率可适当放宽; 4、医院近一年(12 个月)平均住院天数不超过全省同级同类医院的平均水 平; 5、在新增床位批准后 6 个月内医务人员须按相应标准配备到位。 三、停、歇业需提交材料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 《医疗机构申报停业、歇业申请书》一式四份。 四、注销登记注册需提交材料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一式四份; 3、单位印章。 审批流程 法定时限 受理-审核-批准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1、登记注册及变更登记注册: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18 个工作日 内作出审核决定(不含公示、专家评审验收及整改时间) ; 2、停、歇业及注销登记注册: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 内作出审核决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效期:不满 100 张床位的医疗机构为 5 年,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 15 年,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 动 不收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承诺时限

颁发证件 名称 法律效力 收费事项 收费依据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上申办 网址

下放内容

1、20-99 张床位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站的执业登记 注册、变更登记注册、停(歇)业和注销登记注册; 2、20-99 张床位中医医院的执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停(歇)业和注销 登记注册委托区卫生局审批。

医疗机构校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 35 号) 、 3、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政府令第 338 号) 、 4、 《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 (鄂卫规[2011]4 号) 、 5、 《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鄂卫发[2007]44 号) 市卫生局 1、100 至 499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县以下中医医院、中 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县妇幼保健机构;100 张病床以下的专科医院; 县独立设置的急救站、护理院、医疗按摩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含有市(州) 行政区划名称的“中心” ; 2、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除部、省属医疗机构和县级(含 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外,其他医疗机构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校验。 1、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四份;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2007 年 8 月起第一次校验需交正本和组织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3、法人或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执业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证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及租约(审 原件,留复印件) ;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7、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内容包括:①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医疗 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广告发布、经营管理等情况;② 法人、负责人、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等执业登记项目及变更 情况;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 “中心”工作开展情况;④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⑤医疗机构开展医德 医风教育和实行院务公开的情况;⑥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报告 处理情况。 受理-审核-批准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含现场审查 及整改时间) 不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副本校验记录中予以记录 有效期:100 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戒毒医疗机构有 效期 1 年,100 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有效期 3 年

设立依据

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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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1、20-99 张床位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站的校验下放 至区卫生局审批; 2、20-99 张床位中医医院的校验委托区卫生局审批。

性病诊疗专业设置

事项类型 设立依据 实施单位 审批条件 行政许可 《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4 号) 市卫生局 由市卫生局及各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一式四份; 2、增设性病诊疗专业的书面申请; 3、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标明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 置) ; 4、从事性病诊疗科目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 、 证书》《卫生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 ; 5、拟开展增设诊疗科目的设备情况; 6、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等。 并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有独立设置开展该诊疗科目的诊室; 2、应在设施、设备、注册资金等方面满足开展新增诊疗业务的需求; 3、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学科带头人,有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有开展 与专业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 受理-审核-批准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18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含专家现场 评审及整改时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效期:不满 100 张床位的医疗机构为 5 年,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 15 年,医疗机构依法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取得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资 质。 不收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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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事项类 型 设立依 据 实施单 位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十七号) 、 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第 53 号令) 1、跨区域饮用水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其他饮用水供水单位均由辖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 和水源等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 、 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 、 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制水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净水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等,所使用的各类水 处理剂、消毒药械、管材管件和水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 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 6、设有完善的水质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及项目能达到国家卫生要求;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 85% 以上,关键项目合格) 。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的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 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 代表人等情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 变的,供水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 2、变更许可项目的,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 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相关手续,获得企业名称核准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 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4、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须有当地派出所证明或有相应的地址变更文件; 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

后立即向原发证机 关申请补办;补办卫生许可证手续的程序参照变更的程序执行,补办后卫生许可 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2、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饮用水 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五)注销卫生许可证

审批条 件

需要提 交的材 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4、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5、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6、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改变,未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的。 (一)新办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1、申请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 (1)《湖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水厂净水、消毒等设施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和水源卫生评价、卫生 防护设施图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 证明复印件; (5)所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7)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 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供); (8)供水单位产权归属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单位法人证书 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含检验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及卫生培训合格 证复印件(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的单位可用员工花名册代替,但须注明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供水系统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和措施 说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 明复印件; (5) 所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7)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 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供); (8)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9)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及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0) 供水单位土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 (产权证明、 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 、 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 ; (11)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制水或供水场所及工艺、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 5、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6、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 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 7、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 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变更后的单位 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变更卫生许可范围涉及到新、改、扩建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 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制水过程中可能产生 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4)单位地址名称变更, 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 需 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4、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 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 (五)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1、申报材料需用 A4 纸填写、宋体小 4 号字打印,英文为 12 号字打印或复印 (图纸除外)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2、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 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 人签名) 3、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 字填写) ; 4、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5、资料按上述提交资料顺序号排列,并用透明拉夹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式二 份; 6、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负法律责任; 7、申报单位在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上下载电子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录入相 关数据;提交书面材料时,请将填写好的电子版表格(U 盘)一并带到受理窗口 进行数据录入或以邮件的方式提交资料。 审批流 程 法定时 限 受理-审核-批准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但依法需听证、检测检验的时间除外。

承诺时 限 颁发证 件名称 法律效 力 收费事 项 收费依 据 办公地 址 联系人 电子邮 箱 联系电 话 邮政编 码 网上申 办网址 下放内 容

新证、换证须现场审核,7 个工作日颁发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有效期 4 年,每年复核一次,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饮用水供水经营 活动。 不收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1、跨区域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其他饮用水供水单位均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3、市卫生局现有二次供水许可单位均移交到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放射诊疗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 7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60 号)、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 449 号令、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 46 号令)、 5、《放射诊疗管理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 号) 1、仅使用 X 射线 CT 机、CR、DR、普通 X 射线机或牙科、乳腺 X 射线机等 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付诸实施; 2、同时开展介

入放射诊疗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1、使用 X 射线 CT 机、CR、DR、普通 X 射线机或牙科、乳腺 X 射线机等开 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 2、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现场核实达标 85%,关键项目达标)。 (一)申请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5、 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 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明文件(复印件); 6、《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 件(复印件)。 (二)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新增放射诊疗设备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书面及电子版);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 件); 3、《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4、新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 评价报告书》及《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放射防 护控制效果评价书》及《建设项目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认可书》; 5、新增放射防护设备清单(书面及电子版); 6、 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 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经核查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保留); 7、 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 核查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保留); 8、新增专业人员一览表(书面及电子版); 9、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 被委托人应持授权委托 书办理。 (三)注销放射诊疗设备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放射诊疗设备注销申请(含注销设备清单);

设立依据

实施单位

审批条件

需要提交材 料

3、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 委托人应持授权委托书 办理。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3、 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每年的个人剂量监测、 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 况; 4、 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 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经核查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保留); 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6、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的单位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 被委托人应 持授权委托书办理。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同步进行,医 疗机构应当在校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向卫生部门提出校验申请) (五)变更名称、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 1、已变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书面及电子版);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4、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 委托人应持授权委托书 办理。 注意事项: (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 果评价书》、放射诊疗设备及工作场所相关检测由湖北省卫生厅认可的有资 质的单位出具;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材料纸质、文字的要求: 所有呈报材料采用 A4 纸打印。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凡要求提交 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装订成册, 一式二份, 并报 电子版一份(申请表、放射防护设备清单、人员一览表)。 审批流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颁发证件名 称 法律效力 受理-审核-批准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但依法需听证、检测检验的时间除外。 新证、换证须现场审核,3 个工作日颁发卫生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 有效期: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步校验。依法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 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不收费

收费事项

收费依据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上申办网 址 下放内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1、X 线影像诊断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2、含放射介入治疗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事项类型 设立依据 实施单位 行政许可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第 24 号)、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 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 、 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 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

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 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 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独立排风系 统; 6、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7、涉及娱乐场所项目的须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娱乐场所许可证》 ; 8、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 疾病的卫生学评价; 9、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 85%以上,关键项目合格) 。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 定代表人等情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 改变的; 2、变更许可项目、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如涉及新、改、 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 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先向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 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 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卫生许可证手续的程序参照变更的程序执行,补办后卫生 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2、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卫生 许可证遗失声明。 (五)注销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审批条件

需要提交 材料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经营者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共场所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4、经营者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活动 1 年以上的;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 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

收认可书》; 3、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布局图和周围环境条件及经营过程中可 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住宿和沐浴场所、游泳场 所需提交卫生学评价报告;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 证证明复印件; 5、开办娱乐场所的应提供文化和公安部门的“企业预先审核证明材料”; 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及验收监测报告书和室内空气质 量及用具卫生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 供) ; 7、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单位已确 定机构代码证的,需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名录(姓名、性别、年龄、健康合格证明有 效期培训时间)及健康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9、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10、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 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 11、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 5、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申请时该 项材料可暂不提供) ; 6、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地址名称变更, 但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 需 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变更卫生许可项目,增加场所的,按新办卫生许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书面遗失说明; 4、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5、代理人

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 (五)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1、申报材料需用 A4 纸填写、宋体小 4 号字打印,英文为 12 号字打印或复 印(图纸除外)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2、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 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 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签名) ; 3、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 字填写) ; 4、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5、资料按上述提交资料顺序号排列,并用透明一拉夹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 式二份; 6、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7、申报单位在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上下载电子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录入 相关数据;提交书面材料时,请将填写好的电子版表格(U 盘)一并带到受理 窗口进行数据录入或以邮件的方式提交资料。 审批流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颁发证件 名称 法律效力 收费事项 收费依据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网上申办 网址 受理-审核-批准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但依法需听证、检测检验的时间除外。 新证、延续换证须现场审核,7 个工作日颁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类别-公共场所) 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公共场所经 营活动。 不收费 无 武汉市蔡甸区卫政务中心生局窗口 黄志军 [email protected] 027-69813534 430100 不收费 1、政府重点项目、引进项目、市外资办引进项目、市属大型企业及重要涉外 企业建设项目的二次供水、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由市卫生局负责实 施,其竣工验收, ;其他企业建设项目的二次供水、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 审查和竣工验收,下放至区卫生局实施;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均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3、市卫生局现有直管单位的公共卫生许可单位全部下放到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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