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11年四川省家政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和财政部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8号)文件要求,经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结合本省实际认真研究,就我省2011年度家政培训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运用中央财政等财政资金支持,从2009年开始,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每年扶持一批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为家政服务市场输入一批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家政服务基本技能的服务人员,结合全省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力争到2012年,逐步形成我省规范、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体系,并向省外输出一批家政服务人员。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规模,2011年力争培训10000名以上的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
二、工作原则。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实现“财政政策引导,商务组织资源,工会打造平台,家政拓展就业,促进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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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1. 重点支持大中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大中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到当地市(州)级商务局登记备案,依托自身资源,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学员考试合格后,由企业优先安排就业。
2. 依托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将用工需求报当地市(州)级商务局(或其他委托的有关机构),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由当地工会组织进行人员招募,委托承担四川省家政培训项目的工会培训机构,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学员考试合格后,由企业按承诺安排就业。
四、支持政策
1.支持对象、内容。对由各地推荐,并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确认的承办企业(机构)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培训费补助。
2.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按标准予以补助。
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有关规定,培训费西部地区每人不超过1200元。根据四川实际,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培训成本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我省培训— 2 —
补助标准:成都市按每人不超过1200元给予补助,其他市(州)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支持部分城市分类开展月嫂、早教师和老年护理员培训,但相关培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城市家政人员培训总数的50%。
五、培训机构认定原则
1.承办企业的认定。按照2009年四川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制定的《“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申报办法》,由各市州商务、财政、工会等部门审查企业(机构)申请后上报省级商务、财政、工会主管部门,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承办企业(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承办企业(机构)名单。各市州应优先推荐有条件开展自主培训和有成熟就业渠道的大中型家政服务企业。
2.培训计划。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综合参考各市州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家政市场发展情况下达培训计划,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六、资金申报及下达程序
1.资金预拨。省财政厅根据分配各地的培训计划,将补助资金按预算管理级次预拨各市(州)财政局。
2.申报验收。承办企业(机构)于项目结束后向所在地市(州)级商务、财政部门申请验收。
3.审核及兑付。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对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联合验收(依托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项目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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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当地工会参与)。对不符合相关要求或申报资料不齐的项目,应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后再申请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州)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备案,并及时完成资金兑付工作。
4.补贴资金清算。各地应于2012年2月底前核实当地2011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七)项目承办企业(机构)申报补贴资金所需材料
1.四川省家政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补贴资金申报表;
2.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
3.市(州)商务局备案记录;
4.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5.验收合格凭证;
6.家政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7.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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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1年四川省家政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和财政部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8号)文件要求,经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结合本省实际认真研究,就我省2011年度家政培训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运用中央财政等财政资金支持,从2009年开始,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每年扶持一批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为家政服务市场输入一批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家政服务基本技能的服务人员,结合全省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力争到2012年,逐步形成我省规范、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体系,并向省外输出一批家政服务人员。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规模,2011年力争培训10000名以上的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
二、工作原则。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实现“财政政策引导,商务组织资源,工会打造平台,家政拓展就业,促进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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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1. 重点支持大中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大中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到当地市(州)级商务局登记备案,依托自身资源,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学员考试合格后,由企业优先安排就业。
2. 依托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将用工需求报当地市(州)级商务局(或其他委托的有关机构),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由当地工会组织进行人员招募,委托承担四川省家政培训项目的工会培训机构,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学员考试合格后,由企业按承诺安排就业。
四、支持政策
1.支持对象、内容。对由各地推荐,并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确认的承办企业(机构)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培训费补助。
2.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按标准予以补助。
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有关规定,培训费西部地区每人不超过1200元。根据四川实际,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培训成本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我省培训— 2 —
补助标准:成都市按每人不超过1200元给予补助,其他市(州)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支持部分城市分类开展月嫂、早教师和老年护理员培训,但相关培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城市家政人员培训总数的50%。
五、培训机构认定原则
1.承办企业的认定。按照2009年四川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制定的《“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申报办法》,由各市州商务、财政、工会等部门审查企业(机构)申请后上报省级商务、财政、工会主管部门,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承办企业(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承办企业(机构)名单。各市州应优先推荐有条件开展自主培训和有成熟就业渠道的大中型家政服务企业。
2.培训计划。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综合参考各市州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家政市场发展情况下达培训计划,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六、资金申报及下达程序
1.资金预拨。省财政厅根据分配各地的培训计划,将补助资金按预算管理级次预拨各市(州)财政局。
2.申报验收。承办企业(机构)于项目结束后向所在地市(州)级商务、财政部门申请验收。
3.审核及兑付。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对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联合验收(依托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项目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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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当地工会参与)。对不符合相关要求或申报资料不齐的项目,应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后再申请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州)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备案,并及时完成资金兑付工作。
4.补贴资金清算。各地应于2012年2月底前核实当地2011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七)项目承办企业(机构)申报补贴资金所需材料
1.四川省家政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补贴资金申报表;
2.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
3.市(州)商务局备案记录;
4.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5.验收合格凭证;
6.家政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7.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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