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学生个人荣誉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学生标兵,科技标兵,专业技能标兵,文化艺术标兵,文明学子,体育健将。

第二条: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在满足各项专订条件的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2、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

3、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学院通报批评及任何纪律处分。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关心同学,举止文明,热爱劳动,热爱集体。

5、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出色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成绩优良。

6、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章 分则

第三条:三好学生

1、本学年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连续两次排名前15%。

2、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学习成绩”测评成绩,连续两次排名班级前15%,无不及格现象。

3、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无旷操现象。

4、所在宿舍本学年两次均为文明宿舍。

5、得到班级同学80%以上同学拥护和主要任课老师的好评。

第四条:优秀学生干部

1、积极配合院、系、班级开展各项工作,在日常管理,思想教育,文明建设,学风建设和素质教育等方面,为院、系、班级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在相关范围内举办过有较大影响的有益活动。

3、团结同学,热心为院、系和班级服务,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得到80%本班以上的同学拥护和主要任课教师的好评。

4、学年内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以内,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5、所在宿舍本学年均为文明宿舍。

第五条: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在校期间至少有两次(二年制为一次)获得过奖学金。

3、所在宿舍至少有两次(两年制为一次)获得文明宿舍称号,且毕业学年度第一学期所在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次数不超过一次。

4、毕业学年度第一学期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特别是毕业学年度,无旷课、旷操,无缘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现象,无酗酒、斗殴等违纪行为,并得到班级80%以上的同学和主要任课老师的认可。

第六条:学习标兵

1、学年内两学期考试课各科总成绩班级排名第一,单科成绩均在85分以上。

2、遵守学习纪律,无旷课现象,主要任课老师评价良好。

第七条:文艺标兵

1、有一定文化艺术特长,学年内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艺术奖励,或者在校级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中获得过一等奖,或者经常在院校以上大型文艺活动中担任骨 (如主持、领唱、领舞、独奏等)。

2、学年内无缺考和补考不及格现象。

第八条:体育运动健将

1、身体素质好,学年内获得市以上(含市)体育竞赛个人项目前三名,或者是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要成员,或者是在校运动会上打破纪录者。

2、学年内无缺考,无补考不及格现象。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无旷操行为。

第九条:科技标兵

1、学年内在发明创造,科技活动,学术报告,学术论文等方面

取得优异成绩,或者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或者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的。

2、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第十条:文明学子

1、学年内所在宿舍两次被评为“文明宿舍标兵”的宿舍成员。

2、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前50%以内。

第三章 评选

第十一条:以上所有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其中优秀毕业生每学年第二学期评选,其它先进个人评选年度下一学年第一学期评选。

第十二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标兵、科技标兵、文艺标兵、文明学子,体育运动健将评选对象仅包括二、三年级学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仅限于毕业班学生。

第十三条:三好学生名额不超过本系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的参选范围为院学生会、团委会、系学生会、系团总支、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学生公寓楼长、楼层长、宿舍长,名额不超过本系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5%,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工处提名,不超过全院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1%(不占系名额),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本系应届毕业生的10%,其它奖项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名额不限。

第十四条:评选由各系组织,成立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在系党支部书记和系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进行,集体程序由各系自定。各种先进个人的评选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对于弄虚作假者,取消评选资格,严肃处理,并对相关班级和辅导提出批评,在系辅导考核中扣除一定分数。

第十五条:所有被推荐参加各种评优的学生经由学生本人及班级根据评选标准如实填写“评优申报登记表”(一式两份),经系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加盖系部公章,由系部将评选结果(包括登记表和汇总表)报学工处,学工处审核汇总后报学院批准,张榜公示三天,若无异议,即获得相应荣誉称号。

第四章 表彰

第十六条:凡获得本办法所列各种荣誉称号的学生,学院将召开大会予以隆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送发喜报,奖励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各系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系级荣誉称号,对未能获得院级先进但却又表现突出的同学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学生个人荣誉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学生标兵,科技标兵,专业技能标兵,文化艺术标兵,文明学子,体育健将。

第二条: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在满足各项专订条件的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2、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

3、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学院通报批评及任何纪律处分。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关心同学,举止文明,热爱劳动,热爱集体。

5、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出色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成绩优良。

6、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章 分则

第三条:三好学生

1、本学年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连续两次排名前15%。

2、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学习成绩”测评成绩,连续两次排名班级前15%,无不及格现象。

3、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无旷操现象。

4、所在宿舍本学年两次均为文明宿舍。

5、得到班级同学80%以上同学拥护和主要任课老师的好评。

第四条:优秀学生干部

1、积极配合院、系、班级开展各项工作,在日常管理,思想教育,文明建设,学风建设和素质教育等方面,为院、系、班级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在相关范围内举办过有较大影响的有益活动。

3、团结同学,热心为院、系和班级服务,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得到80%本班以上的同学拥护和主要任课教师的好评。

4、学年内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以内,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5、所在宿舍本学年均为文明宿舍。

第五条: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在校期间至少有两次(二年制为一次)获得过奖学金。

3、所在宿舍至少有两次(两年制为一次)获得文明宿舍称号,且毕业学年度第一学期所在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次数不超过一次。

4、毕业学年度第一学期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特别是毕业学年度,无旷课、旷操,无缘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现象,无酗酒、斗殴等违纪行为,并得到班级80%以上的同学和主要任课老师的认可。

第六条:学习标兵

1、学年内两学期考试课各科总成绩班级排名第一,单科成绩均在85分以上。

2、遵守学习纪律,无旷课现象,主要任课老师评价良好。

第七条:文艺标兵

1、有一定文化艺术特长,学年内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艺术奖励,或者在校级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中获得过一等奖,或者经常在院校以上大型文艺活动中担任骨 (如主持、领唱、领舞、独奏等)。

2、学年内无缺考和补考不及格现象。

第八条:体育运动健将

1、身体素质好,学年内获得市以上(含市)体育竞赛个人项目前三名,或者是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要成员,或者是在校运动会上打破纪录者。

2、学年内无缺考,无补考不及格现象。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无旷操行为。

第九条:科技标兵

1、学年内在发明创造,科技活动,学术报告,学术论文等方面

取得优异成绩,或者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或者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的。

2、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第十条:文明学子

1、学年内所在宿舍两次被评为“文明宿舍标兵”的宿舍成员。

2、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前50%以内。

第三章 评选

第十一条:以上所有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其中优秀毕业生每学年第二学期评选,其它先进个人评选年度下一学年第一学期评选。

第十二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标兵、科技标兵、文艺标兵、文明学子,体育运动健将评选对象仅包括二、三年级学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仅限于毕业班学生。

第十三条:三好学生名额不超过本系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的参选范围为院学生会、团委会、系学生会、系团总支、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学生公寓楼长、楼层长、宿舍长,名额不超过本系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5%,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工处提名,不超过全院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1%(不占系名额),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本系应届毕业生的10%,其它奖项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名额不限。

第十四条:评选由各系组织,成立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在系党支部书记和系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进行,集体程序由各系自定。各种先进个人的评选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对于弄虚作假者,取消评选资格,严肃处理,并对相关班级和辅导提出批评,在系辅导考核中扣除一定分数。

第十五条:所有被推荐参加各种评优的学生经由学生本人及班级根据评选标准如实填写“评优申报登记表”(一式两份),经系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加盖系部公章,由系部将评选结果(包括登记表和汇总表)报学工处,学工处审核汇总后报学院批准,张榜公示三天,若无异议,即获得相应荣誉称号。

第四章 表彰

第十六条:凡获得本办法所列各种荣誉称号的学生,学院将召开大会予以隆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送发喜报,奖励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各系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系级荣誉称号,对未能获得院级先进但却又表现突出的同学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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