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人员自律规范

中认协监 〔2014〕85

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

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认证从业机构、注册认证人员:

《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已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二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你们贯彻执行。

《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是

自愿性认证人员的行为规范,也是认证认可工作重要的基础性行为规范。现就《规范》的贯彻执行要求如下:

一、各认证从业机构、注册认证人员应当及时学习《规范》内

容,了解《规范》要求。

二、各认证从业机构应当将《规范》要求纳入本机构有关认证

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并作为认证人员培训的要求内容之一。

— 1 —

三、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将《规范》内容作为认证人员入门培训的行为规范,在认证人员培训课程中加以落实。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人员、认可评审人员可以参照执行《规范》的有关要求。

五、协会将结合注册工作、认证人员诚信档案建设陆续提出落实《规范》要求的措施。

附件:《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14年4月22日

— 2 —

附件

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是认证/检查工作的直接执行者,是认证证据的重要收集者,是认证发现的重要提出者,是认证结论形成的首要环节。自愿性认证人员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技术能力直接关系着认证工作的形象,也决定着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为使自愿性认证人员行为更加规范,管理机制更加完善,形成从注册机构到认证机构、自愿性认证人员的约束机制,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CAA)注册的自愿性认证人员的行业自律。同时适用于认证机构对自愿性认证人员的管理,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对自愿性认证人员的行为约束。

本规范所指的自愿性认证人员包括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注册

审核员和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

第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实施。自愿性认证人员和认证机构应执行本规范,并在需要时配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全体自愿性认证人员、认证机构、受审核/检查方和社会各界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要求

— 3 —

第四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在向CCAA 申报审核员/检查员注册资格时,应如实填写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和审核/检查经历等),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一)教育经历:在任何情况下,声明的教育程度须有文件证明,并且可追溯查询及验证。

(二)工作经历:按注册准则要求,工作年限是指申请相应级别审核员/检查员资格的全日制工作经历,不包括各类兼职工作经历。 当协会和执业机构需要时,申请人应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实其工作经历的真实性。必要时,协会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工作经历实施调查取证。

(三)审核经历/检查经历:在满足相应注册准则的同时,须保证可追溯和真实性。

第五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在为其他审核员/检查员提供担保时,必须了解申请人实际情况,对申请人注册资料进行核实,不得虚假担保。

第六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不得冒名顶替为其他认证人员完成审核/检查任务,不得接受与自己注册资格和/或能力不相符的审核/检查任务。

第七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在接到审核/检查任务时,不论专职或兼职人员,要服从认证机构调度安排,不得依据个人喜好来接受任务(如不得挑选受审核方、挑选地域和/或挑选审核组成员)。

第八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和/或影响认证公正性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两年内咨询过的受审核方;两年内非公开课培训过的受审核方;离职两年内的受审核方;有本人股份或者有家庭成员在受审核方/检查方工作的受审核方;兼职认证人员从业单位与受审核/检查方存在同行竞争关系的。 — 4 —

第九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应在审核/检查期间遵守计划时间,严格按照上报认证认可监管网的审核计划时间安排实施现场审核和检查,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必须按照认证机构的安排完成审核/检查任务,如实记录审核/检查结果,不得提供虚假审核/检查证据和报告。

第十一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不得发生有可能影响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的行为。应当防止以下行为但不限于此:接受受审核/检查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相关方的礼金、礼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报销不合理的费用;提出不合理的食宿条件;参加或暗示参加娱乐性活动及其它违反认证认可要求及注册准则规定的情况。

不主动向受审核/检查方推荐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不主动向受审核/检查方推销书籍资料等。

若根据认证合同,需要在受审核方报销费用,须列出清单,并由组长和受审核方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在审核期间应注意维护自身职业形象和认证机构形象,言谈举止应符合审核员行为准则要求。应当注意以下行为但不限于此:注意着装得体,禁忌奇装异服;尊重企业文化,言谈谨慎,避免谈论敏感的政治、宗教信仰话题;注意审核过程中的言语分寸和态度,不得以命令的方式对待受审核方人员;不应做与审核/检查无关的事情,尽量避免接听与审核/检查工作无关的电话;确实需要通话的,应当向陪同人员说明致歉,并尽量缩短通话时间;禁止玩游戏、炒股、网购和浏览无关网页等。 第十三条 当受审核/检查方询问时,自愿性认证人员应如实向

— 5 —

受审核/检查方介绍本人的注册级别、注册领域、专兼职情况;兼职人员应当说明实际的服务处所(工作单位)。必要时,应出示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现场审核/检查过程中,应遵守受审核/检查方的相关工作场所管理的规章制度,尤其是职业健康安全及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如安全防护、环境洁净、健康卫生和禁止吸烟等要求。

第十五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在现场审核/检查过程中,不谈论与本次注册认证无直接关系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不谈论对其他受审核方进行审核的情况;不谈论评价认证咨询工作的情况;不谈论与本次注册认证无直接关系的认证机构内部管理事宜;不谈论对认证机构管理、利益等方面的意见;不谈论对认证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现场审核/检查过程中,要有团队合作精神。不得在受审核/检查方人员面前表达对其他注册认证人员的看法和意见;对不符合报告和审核结论要经审核组充分讨论后达成一致,不在受审核/检查方人员面前争论问题。

现场应当服从审核/检查组长的领导。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保留意见,在受审核/检查方人员不在场时,或者现场审核之后向执业机构报告,由执业机构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不得复制或拷贝受审核/检查方有保密要求的材料作为审核记录,特别是禁止拷贝或复制涉及到军方和国家秘密的资料。对若有必要复制或拷贝的受审核/检查方的任何资料,事前应征得受审核/检查方的同意,并应严格按照执业机构保密要求处理。

— 6 —

第十八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现场审核/检查过程中,应对接触到的受审核/检查方任何商业上和技术上的信息予以保密,没有得到受审核/检查方书面许可,或者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认证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对自愿性认证人员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各认证机构对自愿性认证人员在向CCAA 申报各级别注册资格时,应采取必要方法措施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防止申请人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各认证机构应为自愿性认证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研讨,以提升认证人员的素质、业务能力和审核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入门培训、岗位培训、技术研讨等)。认证机构应按照CCAA 的要求组织自愿性认证人员的年度继续教育,以保持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认证机构必须合理安排审核/检查任务,不使自愿性认证人员处于超饱和工作状态,每位注册认证人员每个日历月的现场审核/检查时间不宜超过22天。

第二十三条 各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自愿性认证人员工作质量反馈(如:采用受审核方现场调查和电话、邮件、问卷调查等)和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协会办理注册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时,对于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的次数应在公示的数据库中进行标注。在发生投诉或本人违反法规规范,未处理完成期间,不得转换执业机构。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自愿性认证人员违反本要求第四条~第六条和

— 7 —

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协会组织调查,如情况属实,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违反本要求第四条规定,而担保人没有尽到核准义务,担保人需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社会舆论监督,认证人员相互监督,认证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受审核方监督和各级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监督。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向协会举报,协会应对所反映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协会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八条 注册认证人员或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

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注册认证人员或认证机构若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经协会二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抄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存档(2)。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14年4月22日印发 — 8 —

中认协监 〔2014〕85

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

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认证从业机构、注册认证人员:

《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已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二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你们贯彻执行。

《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是

自愿性认证人员的行为规范,也是认证认可工作重要的基础性行为规范。现就《规范》的贯彻执行要求如下:

一、各认证从业机构、注册认证人员应当及时学习《规范》内

容,了解《规范》要求。

二、各认证从业机构应当将《规范》要求纳入本机构有关认证

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并作为认证人员培训的要求内容之一。

— 1 —

三、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将《规范》内容作为认证人员入门培训的行为规范,在认证人员培训课程中加以落实。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人员、认可评审人员可以参照执行《规范》的有关要求。

五、协会将结合注册工作、认证人员诚信档案建设陆续提出落实《规范》要求的措施。

附件:《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14年4月22日

— 2 —

附件

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是认证/检查工作的直接执行者,是认证证据的重要收集者,是认证发现的重要提出者,是认证结论形成的首要环节。自愿性认证人员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技术能力直接关系着认证工作的形象,也决定着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为使自愿性认证人员行为更加规范,管理机制更加完善,形成从注册机构到认证机构、自愿性认证人员的约束机制,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CAA)注册的自愿性认证人员的行业自律。同时适用于认证机构对自愿性认证人员的管理,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对自愿性认证人员的行为约束。

本规范所指的自愿性认证人员包括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注册

审核员和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

第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实施。自愿性认证人员和认证机构应执行本规范,并在需要时配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全体自愿性认证人员、认证机构、受审核/检查方和社会各界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要求

— 3 —

第四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在向CCAA 申报审核员/检查员注册资格时,应如实填写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和审核/检查经历等),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一)教育经历:在任何情况下,声明的教育程度须有文件证明,并且可追溯查询及验证。

(二)工作经历:按注册准则要求,工作年限是指申请相应级别审核员/检查员资格的全日制工作经历,不包括各类兼职工作经历。 当协会和执业机构需要时,申请人应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实其工作经历的真实性。必要时,协会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工作经历实施调查取证。

(三)审核经历/检查经历:在满足相应注册准则的同时,须保证可追溯和真实性。

第五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在为其他审核员/检查员提供担保时,必须了解申请人实际情况,对申请人注册资料进行核实,不得虚假担保。

第六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不得冒名顶替为其他认证人员完成审核/检查任务,不得接受与自己注册资格和/或能力不相符的审核/检查任务。

第七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在接到审核/检查任务时,不论专职或兼职人员,要服从认证机构调度安排,不得依据个人喜好来接受任务(如不得挑选受审核方、挑选地域和/或挑选审核组成员)。

第八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和/或影响认证公正性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两年内咨询过的受审核方;两年内非公开课培训过的受审核方;离职两年内的受审核方;有本人股份或者有家庭成员在受审核方/检查方工作的受审核方;兼职认证人员从业单位与受审核/检查方存在同行竞争关系的。 — 4 —

第九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应在审核/检查期间遵守计划时间,严格按照上报认证认可监管网的审核计划时间安排实施现场审核和检查,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必须按照认证机构的安排完成审核/检查任务,如实记录审核/检查结果,不得提供虚假审核/检查证据和报告。

第十一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不得发生有可能影响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的行为。应当防止以下行为但不限于此:接受受审核/检查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相关方的礼金、礼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报销不合理的费用;提出不合理的食宿条件;参加或暗示参加娱乐性活动及其它违反认证认可要求及注册准则规定的情况。

不主动向受审核/检查方推荐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不主动向受审核/检查方推销书籍资料等。

若根据认证合同,需要在受审核方报销费用,须列出清单,并由组长和受审核方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在审核期间应注意维护自身职业形象和认证机构形象,言谈举止应符合审核员行为准则要求。应当注意以下行为但不限于此:注意着装得体,禁忌奇装异服;尊重企业文化,言谈谨慎,避免谈论敏感的政治、宗教信仰话题;注意审核过程中的言语分寸和态度,不得以命令的方式对待受审核方人员;不应做与审核/检查无关的事情,尽量避免接听与审核/检查工作无关的电话;确实需要通话的,应当向陪同人员说明致歉,并尽量缩短通话时间;禁止玩游戏、炒股、网购和浏览无关网页等。 第十三条 当受审核/检查方询问时,自愿性认证人员应如实向

— 5 —

受审核/检查方介绍本人的注册级别、注册领域、专兼职情况;兼职人员应当说明实际的服务处所(工作单位)。必要时,应出示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现场审核/检查过程中,应遵守受审核/检查方的相关工作场所管理的规章制度,尤其是职业健康安全及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如安全防护、环境洁净、健康卫生和禁止吸烟等要求。

第十五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在现场审核/检查过程中,不谈论与本次注册认证无直接关系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不谈论对其他受审核方进行审核的情况;不谈论评价认证咨询工作的情况;不谈论与本次注册认证无直接关系的认证机构内部管理事宜;不谈论对认证机构管理、利益等方面的意见;不谈论对认证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现场审核/检查过程中,要有团队合作精神。不得在受审核/检查方人员面前表达对其他注册认证人员的看法和意见;对不符合报告和审核结论要经审核组充分讨论后达成一致,不在受审核/检查方人员面前争论问题。

现场应当服从审核/检查组长的领导。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保留意见,在受审核/检查方人员不在场时,或者现场审核之后向执业机构报告,由执业机构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不得复制或拷贝受审核/检查方有保密要求的材料作为审核记录,特别是禁止拷贝或复制涉及到军方和国家秘密的资料。对若有必要复制或拷贝的受审核/检查方的任何资料,事前应征得受审核/检查方的同意,并应严格按照执业机构保密要求处理。

— 6 —

第十八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现场审核/检查过程中,应对接触到的受审核/检查方任何商业上和技术上的信息予以保密,没有得到受审核/检查方书面许可,或者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认证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对自愿性认证人员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各认证机构对自愿性认证人员在向CCAA 申报各级别注册资格时,应采取必要方法措施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防止申请人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各认证机构应为自愿性认证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研讨,以提升认证人员的素质、业务能力和审核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入门培训、岗位培训、技术研讨等)。认证机构应按照CCAA 的要求组织自愿性认证人员的年度继续教育,以保持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认证机构必须合理安排审核/检查任务,不使自愿性认证人员处于超饱和工作状态,每位注册认证人员每个日历月的现场审核/检查时间不宜超过22天。

第二十三条 各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自愿性认证人员工作质量反馈(如:采用受审核方现场调查和电话、邮件、问卷调查等)和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协会办理注册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时,对于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的次数应在公示的数据库中进行标注。在发生投诉或本人违反法规规范,未处理完成期间,不得转换执业机构。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自愿性认证人员违反本要求第四条~第六条和

— 7 —

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协会组织调查,如情况属实,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违反本要求第四条规定,而担保人没有尽到核准义务,担保人需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社会舆论监督,认证人员相互监督,认证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受审核方监督和各级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监督。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向协会举报,协会应对所反映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协会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八条 注册认证人员或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

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注册认证人员或认证机构若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经协会二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抄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存档(2)。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14年4月22日印发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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