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区教委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任及副主任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明确区教委各副主任、各科室行政执法范围及职责。 2、对以区教委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其他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3、签发或授权签发各类行政许可文件。
4、对违法教育行为批准立案查处。
5、主持或授权主持行政复议、审查并签发行政复议决定,参加或授权参加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起诉行政诉讼。
6、审查、签发行政处罚决定。
7、审批结案。
8、对本人就有关行政执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9、副主任在主任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 教委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宣传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职能科室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协助区教委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监督行政执法年度计划的实施,协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协助教委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4、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5、协助组织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6、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人事计财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
2、负责对人事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教师的调配、培训工作,对不符合《教师法》规定任职条件的教师及时给予调整。
4、制定和完善全县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管理指导全区中学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以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定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5、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科受理教师工作中的违纪案件和投诉,并依据《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6、负责指导学校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
7、组织落实有关计财的政策、法律、法规。
8、依法编制年度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计划。
9、依法筹集和核拨每年的教育经费,确保生均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工资的逐步增长。
10、依法制订和规范教育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1、依法制订、调整教育收费标准,负责学校执行收费标准的检查和监督。
12、负责管理和指导校舍建设、校舍管理,督促检查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13、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校办产业、基建和维修工程中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
14、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五条 纪检监察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教育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2、负责立案案件的初审,所有案件的结案审查。 3、受主任委托、承担应诉、申诉及行政复议的答辩工作。
4、管理执法文书、案件档案。
5、负责对在职或离任校长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有关的投诉、举报。
7、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育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县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3、负责指导普通中小学贯彻教育方针和执行教育计划。
4、负责全县普通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及管理。
6、配合纪检监察科受理教育教学领域违反教育法规的案件和投诉举报。
7、组织落实有关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
8、依法行使成职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管理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中等职业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9、参与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校的设置、撤销、调整和管理工作;参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专业的设置、撤销、调整的论证和报批工作;负责地方职业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其招生工作。
10、负责对全县社会力量办学的办学机构的审批和直接管理,负责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11、受理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和投诉。
12、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七条 招生自考办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教育部及省、市招生自考文件精神,完成普通高考、成人高考、中考等各项招生考试任务。
2、按规定做好招生自考工作,承办招生自考工作中的举报和投诉。
3、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自考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和普通高校考生的身体检查、往届生的品德行为考核工作。
4、按规定及时发布各类招生考试成绩和信息。
5、受上级委托做好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重点办、服务中心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全区学校勤工俭学发展规划入实施方案的制订。
2、负责校办产业发展计划、层次、方向的统筹规划和校办产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
3、负责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实践活动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4、负责校办企业创建审批、企业年检、年审以及校办企业减免税的协调和管理。
5、统筹安排全区中小学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实施工作。
第九条 教育工会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会同组织人事科抓好师德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
2、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协助教育行政和学校党政组织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按规定做好先进教工的评选和表彰。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做好各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调解工作。
5、负责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搞好工会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 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并列入科室考核和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区教委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任及副主任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明确区教委各副主任、各科室行政执法范围及职责。 2、对以区教委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其他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3、签发或授权签发各类行政许可文件。
4、对违法教育行为批准立案查处。
5、主持或授权主持行政复议、审查并签发行政复议决定,参加或授权参加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起诉行政诉讼。
6、审查、签发行政处罚决定。
7、审批结案。
8、对本人就有关行政执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9、副主任在主任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 教委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宣传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职能科室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协助区教委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监督行政执法年度计划的实施,协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协助教委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4、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5、协助组织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6、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人事计财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
2、负责对人事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教师的调配、培训工作,对不符合《教师法》规定任职条件的教师及时给予调整。
4、制定和完善全县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管理指导全区中学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以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定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5、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科受理教师工作中的违纪案件和投诉,并依据《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6、负责指导学校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
7、组织落实有关计财的政策、法律、法规。
8、依法编制年度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计划。
9、依法筹集和核拨每年的教育经费,确保生均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工资的逐步增长。
10、依法制订和规范教育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1、依法制订、调整教育收费标准,负责学校执行收费标准的检查和监督。
12、负责管理和指导校舍建设、校舍管理,督促检查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13、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校办产业、基建和维修工程中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
14、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五条 纪检监察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教育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2、负责立案案件的初审,所有案件的结案审查。 3、受主任委托、承担应诉、申诉及行政复议的答辩工作。
4、管理执法文书、案件档案。
5、负责对在职或离任校长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有关的投诉、举报。
7、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育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县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3、负责指导普通中小学贯彻教育方针和执行教育计划。
4、负责全县普通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及管理。
6、配合纪检监察科受理教育教学领域违反教育法规的案件和投诉举报。
7、组织落实有关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
8、依法行使成职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管理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中等职业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9、参与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校的设置、撤销、调整和管理工作;参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专业的设置、撤销、调整的论证和报批工作;负责地方职业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其招生工作。
10、负责对全县社会力量办学的办学机构的审批和直接管理,负责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11、受理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和投诉。
12、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七条 招生自考办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教育部及省、市招生自考文件精神,完成普通高考、成人高考、中考等各项招生考试任务。
2、按规定做好招生自考工作,承办招生自考工作中的举报和投诉。
3、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自考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和普通高校考生的身体检查、往届生的品德行为考核工作。
4、按规定及时发布各类招生考试成绩和信息。
5、受上级委托做好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重点办、服务中心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全区学校勤工俭学发展规划入实施方案的制订。
2、负责校办产业发展计划、层次、方向的统筹规划和校办产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
3、负责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实践活动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4、负责校办企业创建审批、企业年检、年审以及校办企业减免税的协调和管理。
5、统筹安排全区中小学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实施工作。
第九条 教育工会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会同组织人事科抓好师德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
2、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协助教育行政和学校党政组织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按规定做好先进教工的评选和表彰。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做好各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调解工作。
5、负责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搞好工会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 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并列入科室考核和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