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夜间施工管理规定
对工程项目在夜间施工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保证该项目夜间施工安全管
理正常进行,特编制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商丘宇鑫国际花园东苑项目管理的夜间施工管理。
3
3.1 职责 施工单位负责对夜间施工作业方案、风险评估和应急措施的编制和具体实施,并接受甲方工程部和监理的管理。
3.2 监理负责对夜间施工作业方案、风险评估和应急措施的审核和实施过程中的日常检查与控制。
3.3
4
4.1 工程部负责对夜间施工作业的批准和作业规范化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 夜间施工程序 作业前
4.1.1 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需夜间施工,向工程部提出申请,工程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4.1.2 施工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计划,尽可能地避免在夜间施工。大型吊装作业、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脚手架搭拆作业、在同一垂直面上的交叉作业一般不得安排在夜间进行,如果必须进行,在保证充足照明的前提下,还要落实其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3 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夜间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4.1.4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夜间作业前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应急管理措施和安全标识。
4.1.5 施工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作业现场配备应急设施。
4.1.6 夜间作业需要控制场内道路交通时,施工单位提前设置警示、警戒标识和指示标识。标识牌应使用反光材料。
4.1.7 夜间作业照明以作业人员能清楚地看到作业环境、能顺利地进行安全操作为原则,照明光线不能从作业面下方向上照射,不能有较大面积的阴影区或照明盲区。
4.1.8 照明电源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的要求,有可靠的绝缘保护、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源电压符合安全规定。
4.1.9 夜间作业集中的区域宜设置高塔照明灯,增大照明范围。高塔照明灯设在合适的地方,以保证作业现场有充分、均匀的照明亮度,且不会影响驾驶员和操作员的视线。灯塔要牢固、稳定。
4.1.10 室外照明灯具为防雨型,并有防水的电源线和插头。
4.1.11 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型灯具。室外照明灯具不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不低于2.5米。
4.1.12 所有的照明设备采用防碎灯罩,或加装防护罩。从电源到照明设备或电动工具的所有电线电缆完好;处于交通路口的电线电缆架空或埋地防护;电线电缆严禁直接缠绕在脚手架、钢结构等上面。
4.1.13 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搭拆等高危险作业区域不得出现照明死角,作业人员不得处在阴影部位。
4.1.14 施工单位自查确认后,报现场监理检查确认。
4.2 作业中
4.2.1 施工单位在现场安排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并保持通讯畅通。
4.2.2 夜间作业期间,现场管理人员在现场全过程监督、检查,值班电工在现场随时处理用电和照明问题,保证在夜间作业时现场有充足的照明。
4.2.3 出现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不利环境条件时,停止夜间作业,并汇报甲方工程部、监理部。不利的环境条件包括大雨、强风、雷电、下雪、极度寒冷、能见度差、火灾、附近作业影响等。发生上述情况后,工程部确认不利的环境条件消除后,现场方能复工。
4.2.4 夜间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然后报现场监理检查确认并做好记录。
4.3 检查与管理
4.3.1 监理对施工单位夜间作业的相关准备工作和施工作业完成情况,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与确认。
4.3.2 工程部对施工单位和监理作业前检查与确认进行监督与管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作业过程中检查与控制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五、本制度自签发公布之日起实施。
1 目的 夜间施工管理规定
对工程项目在夜间施工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保证该项目夜间施工安全管
理正常进行,特编制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商丘宇鑫国际花园东苑项目管理的夜间施工管理。
3
3.1 职责 施工单位负责对夜间施工作业方案、风险评估和应急措施的编制和具体实施,并接受甲方工程部和监理的管理。
3.2 监理负责对夜间施工作业方案、风险评估和应急措施的审核和实施过程中的日常检查与控制。
3.3
4
4.1 工程部负责对夜间施工作业的批准和作业规范化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 夜间施工程序 作业前
4.1.1 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需夜间施工,向工程部提出申请,工程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4.1.2 施工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计划,尽可能地避免在夜间施工。大型吊装作业、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脚手架搭拆作业、在同一垂直面上的交叉作业一般不得安排在夜间进行,如果必须进行,在保证充足照明的前提下,还要落实其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3 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夜间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4.1.4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夜间作业前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应急管理措施和安全标识。
4.1.5 施工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作业现场配备应急设施。
4.1.6 夜间作业需要控制场内道路交通时,施工单位提前设置警示、警戒标识和指示标识。标识牌应使用反光材料。
4.1.7 夜间作业照明以作业人员能清楚地看到作业环境、能顺利地进行安全操作为原则,照明光线不能从作业面下方向上照射,不能有较大面积的阴影区或照明盲区。
4.1.8 照明电源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的要求,有可靠的绝缘保护、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源电压符合安全规定。
4.1.9 夜间作业集中的区域宜设置高塔照明灯,增大照明范围。高塔照明灯设在合适的地方,以保证作业现场有充分、均匀的照明亮度,且不会影响驾驶员和操作员的视线。灯塔要牢固、稳定。
4.1.10 室外照明灯具为防雨型,并有防水的电源线和插头。
4.1.11 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型灯具。室外照明灯具不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不低于2.5米。
4.1.12 所有的照明设备采用防碎灯罩,或加装防护罩。从电源到照明设备或电动工具的所有电线电缆完好;处于交通路口的电线电缆架空或埋地防护;电线电缆严禁直接缠绕在脚手架、钢结构等上面。
4.1.13 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搭拆等高危险作业区域不得出现照明死角,作业人员不得处在阴影部位。
4.1.14 施工单位自查确认后,报现场监理检查确认。
4.2 作业中
4.2.1 施工单位在现场安排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并保持通讯畅通。
4.2.2 夜间作业期间,现场管理人员在现场全过程监督、检查,值班电工在现场随时处理用电和照明问题,保证在夜间作业时现场有充足的照明。
4.2.3 出现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不利环境条件时,停止夜间作业,并汇报甲方工程部、监理部。不利的环境条件包括大雨、强风、雷电、下雪、极度寒冷、能见度差、火灾、附近作业影响等。发生上述情况后,工程部确认不利的环境条件消除后,现场方能复工。
4.2.4 夜间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然后报现场监理检查确认并做好记录。
4.3 检查与管理
4.3.1 监理对施工单位夜间作业的相关准备工作和施工作业完成情况,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与确认。
4.3.2 工程部对施工单位和监理作业前检查与确认进行监督与管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作业过程中检查与控制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五、本制度自签发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