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仓储用地

重庆市城乡规划

仓储用地规划导则

(试行)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仓储用地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4、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5、仓储区总平面布局;6、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瑶玲、杨光辉、李 乔

目 录

1 总 则............................................................ 1

2 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

2.1仓储用地的定义 ........................................................ 2

2.2仓储用地的分类 ........................................................ 2

3 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 3

3.1 一般原则 ............................................................. 3

3.2选址的具体条件 ........................................................ 3

3.3危险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 4

3.4特殊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 4

3.5堆场用地布局原则 ...................................................... 5

4 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 6

4.1 卫生防护标准 ......................................................... 6

4.2 安全防护标准 ......................................................... 6

5 仓储区总平面布局................................................ 15

5.1场地设计 ............................................................. 15

5.2 总平面布局 .......................................................... 16

5.3配套设施布局 ......................................................... 17

5.4 道路与绿地布局 ..................................................... 18

6 名词解释........................................................ 18

附录A: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 20

本导则用词说明..................................................... 21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2

1. 总 则

1.0.1 为使仓储用地的规划布局更好地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仓储用地规划编制与管理中较普遍的技术问题进行一般性的规范,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仓储用地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仓储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施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1 仓储用地的定义

2.1.1 仓储用地(用地代码W),是指城乡中仓储企业的用于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2 仓储用地的分类

2.2.1 普通仓库用地 (用地代码W1),是指用于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仓库的建设用地。

2.2.2 特种仓库用地(用地代码W2)

(1)危险品仓库用地 (用地代码W21),是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2)特殊品仓库用地 (用地代码W22),是指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专用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

2.2.3 堆场用地(用地代码W3),是指露天堆放货物或集装箱的储物用地。

3. 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

3.1 一般原则

3.1.1 仓储用地选址应考虑所储物资的供应范围和合理流向,并应与城乡和区域内的交通系统有方便的联系。

3.1.2 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3.1.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要求,并具备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良好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3.1.4 仓储用地的区域环境应符合物品储存安全的要求,并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

3.1.5 乡村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镇边缘、交通运输方便和有消防水源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3.2选址的具体条件

3.2.1 大中型储备仓库和中转仓库一般应具有铁路和水路的运输条件,并具有发展铁路和公路或水陆联运的可能性。以铁路运输为主的仓库应具备修建铁路专用线和提供车源的可能性;以水路运输为主的仓库应具备修建水运码头的可能性;以公路运输为主的仓库应靠近城乡公路干线,仓库的出入口应避免直通干线。

3.2.2 仓储用地应选址在地势较高,地面平坦的用地上,有一定坡度并利于排水,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

3.2.3 仓储用地应有较好的地质条件,地基承载力较高。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洞窑库址,应选在地址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

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3.2.4 仓储用地沿江布置时,应紧凑布局,不应侵占城乡生活岸线,尽量避免从功能和景观上对城乡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对河流造成污染。

3.3危险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3.3.1 危险品仓库用地应设置在城乡规划建成区的边缘并有一定隔离的独立地段。其选址应根据不同危险品发生爆炸、燃烧和泄漏的危险性特征做具体分析。易燃、易爆、易逸出有毒有害气体或产生恶臭的仓储设施应布置于被保护对象所在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污染废水和易泄漏有毒有害物质的仓储设施应布置在河流水系的下游。

3.3.2 居民密集的住宅区、附近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矿企业、附近有易对存储品有腐蚀或污染影响的工矿企业等用地不应选作危险品仓库用地。

3.3.3 危险品仓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

3.3.4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3.3.5 危险品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3.6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窝风的地带。

3.3.7 煤炭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3.4特殊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3.4.1 特殊品仓库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

3.4.2 特殊品仓库选址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殡葬场等场所。

3.4.3 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和气源。

3.4.4 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鱼类冷库宜布置在城乡边缘,城乡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河流的下游。

3.4.5 粮食、棉麻仓库应选址在地势高爽、通风条件较好、不易受潮的地段。

3.5堆场用地布局原则

3.5.1 堆场用地宜设置在城乡中心区边缘,应远离城乡水源地,宜与港口、铁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3.5.2 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4. 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

4.1 卫生防护标准

4.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4.1.1的规定,防护范围内宜绿化。

表4.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4.1.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4.1.1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4.1.3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其它设施用地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m。

4.1.4 有大量重型车辆运输和有较多的露天作业的仓储区宜在用地周边设置较大范围绿化隔离带或土堤式绿化带。

4.2 安全防护标准

4.2.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详见表4.2.1。

表4.2.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4.2.2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仓储区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4.2.2规定的限制。

表4.2.2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续表4.2.2)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

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4.2.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①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

②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2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4.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4.2.5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

算。

4.2.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6的规定。

表4.2.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①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②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2.7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续表4.2.7)

注: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

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0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

4.2.8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注: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4.2.9 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4.2.10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4.2.11 石油库与城乡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其安全距离不小于表4.2.11-1、表

4.2.11-2和表4.2.11-3的规定。

表4.2.11-1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续表4.2.11-2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注:①石油库等级是按照石油库总容量,即储油罐公称容量与桶装油品储存容量总和来划分的。一级为总

容量100000m3以上,二级为总容量100000~30000m3,三级为总容量30000~10000m3,四级为总容量10000~1000m3,五级为总容量小于1000m3。

②序号1~7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油品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油罐从罐室内壁算起;油品装卸区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序号8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③对于有装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不得小于15m;对于仅有卸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以及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埋地卧式油罐,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序号7的安全距离可减少为1倍杆高。

④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5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⑤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25%;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与一级石油库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35m。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⑥注③~注⑤的折减不得迭加。

⑦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⑧当两个石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油罐区相毗邻建设时,其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但不应小于30m。

⑨非石油库用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表4.2.11-3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4.2.12 油品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

表4.2.12 油品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注:停靠小于500t油船的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

4.2.13 油品装卸码头之间或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13的规定。

表4.2.13 油品装卸码头之间或油品装卸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m)

注:①船舶安全距离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②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③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类油品泊位,船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m。

④1000t级及以下油船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船长的0.3倍。

4.2.14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14的规定。

表4.2.14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

注:表中安全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4.2.15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15的规定。

表4.2.15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港口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

注:①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②停靠小于500t油船的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

③客运站级别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的规定。

5. 仓储区总平面布局

5.1场地设计

5.1.1 仓储用地适宜的用地规划坡度为:最小坡度0.2%,最大坡度10%。 5.1.2 仓储区场地标高应与邻近公路、铁路、码头等标高相适应,避免大填大挖。 5.1.3 仓库区(石油库除外)的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满足表5.1.3仓储企业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的规定。

表5.1. 仓储企业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①防洪标准与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有关,防洪标准上下限的选用,应综合考虑受灾后造成的政治、社会、

环境的影响,经济损失和抢险的难易程度以及投资的可能性等因素。

②仓储企业的作业区和辅助区分别进行防护的,辅助区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③各类仓储企业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5.1.4 当仓储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引起爆炸或会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 对于中、小型仓储企业,其规模应提高两等后,按表5.1.3的规定确定防洪标准。

5.1.4.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表5.1.3中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5.1.4.3 对于与核安全有关的仓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对于核污染危害严重的,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校核。

5.1.5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国家《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5.1.5.1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

5.1.5.2 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 2 四、五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25年。

5.1.5.3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水位的地段。

5.1.6 在山区建设的仓库应妥善处理好库区的防洪排水,靠山一侧应设置截洪沟,防治山洪袭击。

5.2 总平面布局

5.2.1 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库址的自然条件、仓库的使用特点和作业流程进行设计,在满足防火、抗震安全间距的原则下,做到布置紧凑合理,交通运输线路短捷,存储品出入方便。

5.2.2 多层仓库区的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5.2.3 库区内各类建筑物应根据使用性质,按仓库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区集中布置:

5.2.3.1 仓库区:包括库房、货场、码头和铁路专用线作业站台等生产设施。 5.2.3.2 辅助生产区:包括停车库(场)、检修车间和充电间等辅助生产用房。 5.2.3.3 生活区:包括行政管理用房、食堂、浴室、锅炉房和单工宿舍等管理和生活设施。

5.2.4 冷库库房应沿专用铁路线布置或靠近码头。冷库应按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布置在库区内牲畜、家禽、鱼类等原料区和锅炉房、煤厂、污水处理站的上风侧。 5.2.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5.2.6 石油库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5.2.6的规定布置。

表5.2.6 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注:①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②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五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③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5.2.7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2.8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5.2.9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5.3配套设施布局

5.3.1 配套设施的种类包括单工宿舍、食堂等生活服务设施和行政办公设施。

5.3.2 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工宿舍和办公等建筑的建设,不得建设仓库与住宅混合使用的综合楼。

5.3.3 必须配套的单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和行政办公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总用地的5%。严禁在仓储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3.4 仓储用地应附设有装卸位供贮存货物、停泊车辆和起卸货物之用。

5.3.5 职工住宅应与库区分开,或用围墙分隔,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不得通过库区。石油库区内的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5.3.6 甲、乙类仓库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5.4 道路与绿地布局

5.4.1 仓储区车道应设计成环形路线,不应采用尽端式道路布局。

5.4.2 大中型储备仓库和吞吐繁忙的中转、批发仓库,应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口,车流分道进出。有条件的地方,车辆宜单向行驶。

5.4.3 库区车道应结合消防通路布置,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5.4.4 仓储区绿地布局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一般绿地率不小于20%,特种仓库除外。仓储区绿化树种以灌木为主,对于根部伸展较广会影响建筑基础和地下管线以及落叶过多易堵塞屋面天沟的树种,不宜采用。

5.4.5 石油库区内,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6. 名词解释

6.0.1 仓储用地

城乡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6.0.2 仓储区

城乡中为储藏城乡生活或生产资料而比较集中布置仓库、储料棚或储存场地的独立地区或地段。

6.0.3 仓库

保管、储存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的总称。

6.0.4 冷库

用于在低温条件下保藏货物的建筑群。包括库房、氨压缩机房、变配电室及其附属建(构)筑物。

6.0.5 石油库

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6.0.6 建筑覆盖率

仓储区内建筑占地面积与货场占地面积的总和与仓储区用地的比率(%)。 6.0.7 建筑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A.0.1 道路——路边;

A.0.2 铁路——铁路中心线;

A.0.3 管道——管子中心(指明者除外);

A.0.4 油罐——罐外壁;

A.0.5 各种设备——最突出的外缘;

A.0.6 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0.7 埋地电力和通信电缆——电缆中心;

A.0.8 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A.0.9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铁路装卸线中心或端部的装卸油品鹤管;

A.0.10 油品装卸码头——前沿线(靠船的边缘);

A.0.11 工矿企业、居民区——围墙轴线;无围墙者,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补充说明

2 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仓储用地是城乡不可或缺的重要功能用地,仓储用地的规划布局对提高城乡运行效率、保障城乡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本标准与准则主要集成了《石油库设计规范》、《商业仓库设计规范》、《冷库设计规范》等9项国家规范标准,参考了《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等多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相关条文编制而成。

2.1 仓储用地的定义

仓储用地的定义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2.2 仓储用地的分类

仓储用地的分类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5采用的分类原则和体系为基础,兼顾国标《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88),《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采用的分类原则和体系,将W2定义为特种仓库用地,并进一步细分为W21危险品仓库用地和W22特殊品仓库用地2个小类。

3 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

仓储用地的选址是一项涉及经济和技术的综合性工作,也是本章的重点内容之一,合理选址对于节省基建投资,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商品物流费用等都有直接关系,应全面认真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因此,本节除对仓储用地选址布局的一般原则,危险品仓库用地、特殊品仓库用地和堆场用地的布局原则进行分类表述外,对涉及选址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表述。

3.1 一般原则

3.1.1~3.1.5条文根据城镇规划相关理论和《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l- 88)

第二节库址选择的规定综合归纳而成。

3.2选址的具体条件

3.2.1~3.2.4条文根据《商业仓库设计规范》2.2选址条件和《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B50201-94)4.0.1对仓储用地选择的要求制定。由于岸线是一座城乡宝贵而有限的资源,不能完全被生产功能所占用,因此,第四款借鉴了《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6.港口后勤及露天贮物用途的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

3.3危险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3.3.1~3.3.7条文根据城乡规划相关理论中关于危险品仓库用地的选址和布局要求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第二章库址选择综合归纳形成。

3.4特殊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3.4.1~3.4.5条文根据城乡规划相关理论中特殊品仓库用地的选址和布局的要求,以及《冷库设计规范》中第四章的规定制定。

3.5堆场用地布局原则

3.5.1~3.5.2条文根据城乡规划相关理论中堆场用地的选址、布局的规定,以及《商业仓库设计规范》第二节库址选择的相关规定综合形成。

4 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

4.1卫生防护标准

4.1.1~4.1.4条文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商业仓库设计规范》,并参照《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6.8.2“土地用途界面问题”的相关规定制定。使用时应注意本条规定中的普通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宽度,是指仓储建筑至居住用地内最近的建筑的距离。

4.2安全防护标准

4.2.1~4.2.15条文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续表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① 除本导则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③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 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烧体;

④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

⑤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2)一些常见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参考表2

表2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5 仓储区总平面布局

5.1场地设计

5.1.1~5.1.6条文依据《商业仓库设计规范》、《防洪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以及《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4.0.4的规定,并参照相关资料的有关规定制定。

合理确定仓储企业的规模是正确运用防洪标准的前提,国标《防洪标准》及其条文说明并未说明和界定大、中、小型仓储企业规模,本导则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认为《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的通知》(内贸行字[1997]第67号),对仓储企业根据其资产额、仓储面积、仓容量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的规定比较符合实际,建议在应用标准中采纳。

注:①仓储面积是指库房建筑面积。

②仓容量是指仓容积与粮食容量的乘积。

③商业仓储业采用仓储面积和资产额两项指标,粮食仓储业采用仓容量和资产额两项指标。 ④两项指标必须同时达到。

另外,《统计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及《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确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仓储企业划分标准如下,供参考。

注: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5.2总平面布局

5.2.1~5.2.9条文依据《商业仓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冷库设计规范》的相关内容制定。

5.3配套设施布局

5.3.1~5.3.6条文依据《商业仓库设计规范》3.1.3条的规定制定。其中配套设施的占地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关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总用地比例不得超过7%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单位仓储用地所需就业岗位与工业用地的差异,将这一比例控制为5%。

5.4道路与绿地布局

5.4.1~5.4.5条依据《商业仓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冷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内容制定。

参考文献

一、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1) 2) 3) 4) 5) 6) 7) 8) 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88)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防洪标准》(GB50201-9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10) 《物流术语》(GB-T18354) 11) 肉类冷库建设标准 12) 蛋品冷库建设标准 13) 商业普通仓库建设标准 14)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15) 棉麻仓库建设标准 16) 果品库建设标准

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8)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19)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0)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1)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22)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

23)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24)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三、相关资料

25) 《建筑设计资料集》(5.6)

26) 《冷库建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谈向东主编

27) 《油库设计手册》中国石化出版社,樊宝德、朱焕勤主编 28)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6已废止)

重庆市城乡规划

仓储用地规划导则

(试行)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仓储用地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4、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5、仓储区总平面布局;6、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瑶玲、杨光辉、李 乔

目 录

1 总 则............................................................ 1

2 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

2.1仓储用地的定义 ........................................................ 2

2.2仓储用地的分类 ........................................................ 2

3 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 3

3.1 一般原则 ............................................................. 3

3.2选址的具体条件 ........................................................ 3

3.3危险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 4

3.4特殊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 4

3.5堆场用地布局原则 ...................................................... 5

4 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 6

4.1 卫生防护标准 ......................................................... 6

4.2 安全防护标准 ......................................................... 6

5 仓储区总平面布局................................................ 15

5.1场地设计 ............................................................. 15

5.2 总平面布局 .......................................................... 16

5.3配套设施布局 ......................................................... 17

5.4 道路与绿地布局 ..................................................... 18

6 名词解释........................................................ 18

附录A: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 20

本导则用词说明..................................................... 21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2

1. 总 则

1.0.1 为使仓储用地的规划布局更好地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仓储用地规划编制与管理中较普遍的技术问题进行一般性的规范,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仓储用地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仓储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施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1 仓储用地的定义

2.1.1 仓储用地(用地代码W),是指城乡中仓储企业的用于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2 仓储用地的分类

2.2.1 普通仓库用地 (用地代码W1),是指用于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仓库的建设用地。

2.2.2 特种仓库用地(用地代码W2)

(1)危险品仓库用地 (用地代码W21),是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2)特殊品仓库用地 (用地代码W22),是指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专用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

2.2.3 堆场用地(用地代码W3),是指露天堆放货物或集装箱的储物用地。

3. 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

3.1 一般原则

3.1.1 仓储用地选址应考虑所储物资的供应范围和合理流向,并应与城乡和区域内的交通系统有方便的联系。

3.1.2 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3.1.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要求,并具备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良好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3.1.4 仓储用地的区域环境应符合物品储存安全的要求,并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

3.1.5 乡村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镇边缘、交通运输方便和有消防水源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3.2选址的具体条件

3.2.1 大中型储备仓库和中转仓库一般应具有铁路和水路的运输条件,并具有发展铁路和公路或水陆联运的可能性。以铁路运输为主的仓库应具备修建铁路专用线和提供车源的可能性;以水路运输为主的仓库应具备修建水运码头的可能性;以公路运输为主的仓库应靠近城乡公路干线,仓库的出入口应避免直通干线。

3.2.2 仓储用地应选址在地势较高,地面平坦的用地上,有一定坡度并利于排水,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

3.2.3 仓储用地应有较好的地质条件,地基承载力较高。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洞窑库址,应选在地址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

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3.2.4 仓储用地沿江布置时,应紧凑布局,不应侵占城乡生活岸线,尽量避免从功能和景观上对城乡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对河流造成污染。

3.3危险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3.3.1 危险品仓库用地应设置在城乡规划建成区的边缘并有一定隔离的独立地段。其选址应根据不同危险品发生爆炸、燃烧和泄漏的危险性特征做具体分析。易燃、易爆、易逸出有毒有害气体或产生恶臭的仓储设施应布置于被保护对象所在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污染废水和易泄漏有毒有害物质的仓储设施应布置在河流水系的下游。

3.3.2 居民密集的住宅区、附近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矿企业、附近有易对存储品有腐蚀或污染影响的工矿企业等用地不应选作危险品仓库用地。

3.3.3 危险品仓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

3.3.4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3.3.5 危险品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3.6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窝风的地带。

3.3.7 煤炭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3.4特殊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3.4.1 特殊品仓库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

3.4.2 特殊品仓库选址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殡葬场等场所。

3.4.3 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和气源。

3.4.4 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鱼类冷库宜布置在城乡边缘,城乡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河流的下游。

3.4.5 粮食、棉麻仓库应选址在地势高爽、通风条件较好、不易受潮的地段。

3.5堆场用地布局原则

3.5.1 堆场用地宜设置在城乡中心区边缘,应远离城乡水源地,宜与港口、铁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3.5.2 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4. 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

4.1 卫生防护标准

4.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4.1.1的规定,防护范围内宜绿化。

表4.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4.1.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4.1.1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4.1.3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其它设施用地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m。

4.1.4 有大量重型车辆运输和有较多的露天作业的仓储区宜在用地周边设置较大范围绿化隔离带或土堤式绿化带。

4.2 安全防护标准

4.2.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详见表4.2.1。

表4.2.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4.2.2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仓储区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4.2.2规定的限制。

表4.2.2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续表4.2.2)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

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4.2.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①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

②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2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4.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4.2.5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

算。

4.2.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6的规定。

表4.2.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①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②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2.7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续表4.2.7)

注: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

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0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

4.2.8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注: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4.2.9 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4.2.10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4.2.11 石油库与城乡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其安全距离不小于表4.2.11-1、表

4.2.11-2和表4.2.11-3的规定。

表4.2.11-1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续表4.2.11-2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注:①石油库等级是按照石油库总容量,即储油罐公称容量与桶装油品储存容量总和来划分的。一级为总

容量100000m3以上,二级为总容量100000~30000m3,三级为总容量30000~10000m3,四级为总容量10000~1000m3,五级为总容量小于1000m3。

②序号1~7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油品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油罐从罐室内壁算起;油品装卸区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序号8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③对于有装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不得小于15m;对于仅有卸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以及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埋地卧式油罐,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序号7的安全距离可减少为1倍杆高。

④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5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⑤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25%;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与一级石油库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35m。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⑥注③~注⑤的折减不得迭加。

⑦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⑧当两个石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油罐区相毗邻建设时,其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但不应小于30m。

⑨非石油库用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表4.2.11-3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4.2.12 油品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

表4.2.12 油品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注:停靠小于500t油船的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

4.2.13 油品装卸码头之间或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13的规定。

表4.2.13 油品装卸码头之间或油品装卸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m)

注:①船舶安全距离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②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③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类油品泊位,船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m。

④1000t级及以下油船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船长的0.3倍。

4.2.14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14的规定。

表4.2.14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

注:表中安全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4.2.15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15的规定。

表4.2.15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港口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

注:①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②停靠小于500t油船的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

③客运站级别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的规定。

5. 仓储区总平面布局

5.1场地设计

5.1.1 仓储用地适宜的用地规划坡度为:最小坡度0.2%,最大坡度10%。 5.1.2 仓储区场地标高应与邻近公路、铁路、码头等标高相适应,避免大填大挖。 5.1.3 仓库区(石油库除外)的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满足表5.1.3仓储企业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的规定。

表5.1. 仓储企业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①防洪标准与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有关,防洪标准上下限的选用,应综合考虑受灾后造成的政治、社会、

环境的影响,经济损失和抢险的难易程度以及投资的可能性等因素。

②仓储企业的作业区和辅助区分别进行防护的,辅助区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③各类仓储企业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5.1.4 当仓储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引起爆炸或会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 对于中、小型仓储企业,其规模应提高两等后,按表5.1.3的规定确定防洪标准。

5.1.4.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表5.1.3中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5.1.4.3 对于与核安全有关的仓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对于核污染危害严重的,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校核。

5.1.5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国家《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5.1.5.1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

5.1.5.2 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 2 四、五级石油库洪水重现期应为25年。

5.1.5.3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水位的地段。

5.1.6 在山区建设的仓库应妥善处理好库区的防洪排水,靠山一侧应设置截洪沟,防治山洪袭击。

5.2 总平面布局

5.2.1 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库址的自然条件、仓库的使用特点和作业流程进行设计,在满足防火、抗震安全间距的原则下,做到布置紧凑合理,交通运输线路短捷,存储品出入方便。

5.2.2 多层仓库区的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5.2.3 库区内各类建筑物应根据使用性质,按仓库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区集中布置:

5.2.3.1 仓库区:包括库房、货场、码头和铁路专用线作业站台等生产设施。 5.2.3.2 辅助生产区:包括停车库(场)、检修车间和充电间等辅助生产用房。 5.2.3.3 生活区:包括行政管理用房、食堂、浴室、锅炉房和单工宿舍等管理和生活设施。

5.2.4 冷库库房应沿专用铁路线布置或靠近码头。冷库应按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布置在库区内牲畜、家禽、鱼类等原料区和锅炉房、煤厂、污水处理站的上风侧。 5.2.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5.2.6 石油库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5.2.6的规定布置。

表5.2.6 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注:①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②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五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③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5.2.7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2.8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5.2.9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5.3配套设施布局

5.3.1 配套设施的种类包括单工宿舍、食堂等生活服务设施和行政办公设施。

5.3.2 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工宿舍和办公等建筑的建设,不得建设仓库与住宅混合使用的综合楼。

5.3.3 必须配套的单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和行政办公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总用地的5%。严禁在仓储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3.4 仓储用地应附设有装卸位供贮存货物、停泊车辆和起卸货物之用。

5.3.5 职工住宅应与库区分开,或用围墙分隔,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不得通过库区。石油库区内的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5.3.6 甲、乙类仓库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5.4 道路与绿地布局

5.4.1 仓储区车道应设计成环形路线,不应采用尽端式道路布局。

5.4.2 大中型储备仓库和吞吐繁忙的中转、批发仓库,应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口,车流分道进出。有条件的地方,车辆宜单向行驶。

5.4.3 库区车道应结合消防通路布置,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5.4.4 仓储区绿地布局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一般绿地率不小于20%,特种仓库除外。仓储区绿化树种以灌木为主,对于根部伸展较广会影响建筑基础和地下管线以及落叶过多易堵塞屋面天沟的树种,不宜采用。

5.4.5 石油库区内,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6. 名词解释

6.0.1 仓储用地

城乡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6.0.2 仓储区

城乡中为储藏城乡生活或生产资料而比较集中布置仓库、储料棚或储存场地的独立地区或地段。

6.0.3 仓库

保管、储存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的总称。

6.0.4 冷库

用于在低温条件下保藏货物的建筑群。包括库房、氨压缩机房、变配电室及其附属建(构)筑物。

6.0.5 石油库

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6.0.6 建筑覆盖率

仓储区内建筑占地面积与货场占地面积的总和与仓储区用地的比率(%)。 6.0.7 建筑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A.0.1 道路——路边;

A.0.2 铁路——铁路中心线;

A.0.3 管道——管子中心(指明者除外);

A.0.4 油罐——罐外壁;

A.0.5 各种设备——最突出的外缘;

A.0.6 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0.7 埋地电力和通信电缆——电缆中心;

A.0.8 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A.0.9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铁路装卸线中心或端部的装卸油品鹤管;

A.0.10 油品装卸码头——前沿线(靠船的边缘);

A.0.11 工矿企业、居民区——围墙轴线;无围墙者,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补充说明

2 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仓储用地是城乡不可或缺的重要功能用地,仓储用地的规划布局对提高城乡运行效率、保障城乡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本标准与准则主要集成了《石油库设计规范》、《商业仓库设计规范》、《冷库设计规范》等9项国家规范标准,参考了《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等多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相关条文编制而成。

2.1 仓储用地的定义

仓储用地的定义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2.2 仓储用地的分类

仓储用地的分类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5采用的分类原则和体系为基础,兼顾国标《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88),《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采用的分类原则和体系,将W2定义为特种仓库用地,并进一步细分为W21危险品仓库用地和W22特殊品仓库用地2个小类。

3 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

仓储用地的选址是一项涉及经济和技术的综合性工作,也是本章的重点内容之一,合理选址对于节省基建投资,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商品物流费用等都有直接关系,应全面认真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因此,本节除对仓储用地选址布局的一般原则,危险品仓库用地、特殊品仓库用地和堆场用地的布局原则进行分类表述外,对涉及选址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表述。

3.1 一般原则

3.1.1~3.1.5条文根据城镇规划相关理论和《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l- 88)

第二节库址选择的规定综合归纳而成。

3.2选址的具体条件

3.2.1~3.2.4条文根据《商业仓库设计规范》2.2选址条件和《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B50201-94)4.0.1对仓储用地选择的要求制定。由于岸线是一座城乡宝贵而有限的资源,不能完全被生产功能所占用,因此,第四款借鉴了《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6.港口后勤及露天贮物用途的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

3.3危险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3.3.1~3.3.7条文根据城乡规划相关理论中关于危险品仓库用地的选址和布局要求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第二章库址选择综合归纳形成。

3.4特殊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3.4.1~3.4.5条文根据城乡规划相关理论中特殊品仓库用地的选址和布局的要求,以及《冷库设计规范》中第四章的规定制定。

3.5堆场用地布局原则

3.5.1~3.5.2条文根据城乡规划相关理论中堆场用地的选址、布局的规定,以及《商业仓库设计规范》第二节库址选择的相关规定综合形成。

4 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

4.1卫生防护标准

4.1.1~4.1.4条文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商业仓库设计规范》,并参照《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6.8.2“土地用途界面问题”的相关规定制定。使用时应注意本条规定中的普通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宽度,是指仓储建筑至居住用地内最近的建筑的距离。

4.2安全防护标准

4.2.1~4.2.15条文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续表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① 除本导则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③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 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烧体;

④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

⑤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2)一些常见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参考表2

表2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5 仓储区总平面布局

5.1场地设计

5.1.1~5.1.6条文依据《商业仓库设计规范》、《防洪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以及《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4.0.4的规定,并参照相关资料的有关规定制定。

合理确定仓储企业的规模是正确运用防洪标准的前提,国标《防洪标准》及其条文说明并未说明和界定大、中、小型仓储企业规模,本导则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认为《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的通知》(内贸行字[1997]第67号),对仓储企业根据其资产额、仓储面积、仓容量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的规定比较符合实际,建议在应用标准中采纳。

注:①仓储面积是指库房建筑面积。

②仓容量是指仓容积与粮食容量的乘积。

③商业仓储业采用仓储面积和资产额两项指标,粮食仓储业采用仓容量和资产额两项指标。 ④两项指标必须同时达到。

另外,《统计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及《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确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仓储企业划分标准如下,供参考。

注: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5.2总平面布局

5.2.1~5.2.9条文依据《商业仓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冷库设计规范》的相关内容制定。

5.3配套设施布局

5.3.1~5.3.6条文依据《商业仓库设计规范》3.1.3条的规定制定。其中配套设施的占地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关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总用地比例不得超过7%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单位仓储用地所需就业岗位与工业用地的差异,将这一比例控制为5%。

5.4道路与绿地布局

5.4.1~5.4.5条依据《商业仓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冷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内容制定。

参考文献

一、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1) 2) 3) 4) 5) 6) 7) 8) 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88)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防洪标准》(GB50201-9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10) 《物流术语》(GB-T18354) 11) 肉类冷库建设标准 12) 蛋品冷库建设标准 13) 商业普通仓库建设标准 14)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15) 棉麻仓库建设标准 16) 果品库建设标准

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8)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19)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0)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1)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22)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

23)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24)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三、相关资料

25) 《建筑设计资料集》(5.6)

26) 《冷库建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谈向东主编

27) 《油库设计手册》中国石化出版社,樊宝德、朱焕勤主编 28)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6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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