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

工业局 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

\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

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

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 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3.1.17 地质环境 geological environment

与水圈、大气圈、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的活动有关的岩石圈的表层

空间。

3.2 符号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

i——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斜率;

K——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k——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曲率;

ki——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

R——降水量指数,采矿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rij——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对第j个采矿影响程度的隶属度;

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

ε——采矿地表移动水平变形。

4 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建设场地与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

阶段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

4.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

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4.1.3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和矿山的矿区范围,

应视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

塌、滑坡所涉及的范围;

——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

流域面积;

——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测的

可能塌陷范围;

——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

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

——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

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调查范围不应小于评估范围,以能合理划定评估范围为原则。

4.1.4 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

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规模、整平高程和

项目投资。

——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上采上下界高程、采矿方法、开采矿

层(体)、储量、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投资、保护对象情况、改扩建矿井的开采历史及已采范围。

4.2 评估工作程序

评估工作程序宜按图1进行:

资料收集、现场踏勘

确定调查评估范围与等级

编制评估纲要

地质环境调查分析

项目调查分析

地质灾害综合分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评估报告

图1 评估工作技术程序图

4.3 评估级别

4.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

为一级。

——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

程度与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按表1划分。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30km大于等于1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

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0.1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

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则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3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矿区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矿区面积小于

5km2大于等于1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应提高一级。

4.3.2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A划分,附录A未列出的其它

项目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

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附录B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佑护对象重要性按受威胁人数、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取两者中的较高者。受威胁人数大于500为

重要,100~500人为较重要,小于100人为一般;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1款划分。

4.3.3丘陵山区以外的地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按表2划分:

4.3.4丘陵山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应符合表3规定。

4.4评估要求

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

少于3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1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

搜集难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适宜性作出正确判断时,各级评估均应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进行定性评价;一级评估尚

应进行定量评价;二级评估宜进行定量评价。但对建设工程所涉

及的确已稳定或已得到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各级评估均应根据工程开挖与加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4.5 地质环境调查

4.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调查应包括地形地

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5.2地质环境调查前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各种地质资

料尤其是地质灾害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资料。

4.5.3 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

地质图或地形图,对建设用地该图还应反映拟建工程布置及整平高程,对矿山尚应反映矿山开采边界、采空区范围,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尤其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特征并便于阅读使用为原则,平面图一般宜为1:500~1:5000,面积大、线路长时可减小至1:10000,但对其中的重要地段应采用较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剖面测图比例尺宜大于平面图比例尺。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

4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4.5.4 不同构造部位均应有裂隙统计点,裂隙统计点的范围应不小于

100m2。

4.5.5剖面线布置应考虑总体地形坡向、岩层倾向,矿山还应考虑主

要井巷及深切冲沟;每条剖面图上均应有不少于3个控制性地质点或勘探点。重点地段均应测制或修测代表性纵横剖面图。

4.5.6 特殊性岩土调查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及其它相关规范的规定。

4.5 致灾地质体调查分析

4.5.1 对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的规模、类型、

主要引发因素及滑坡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2 对危岩崩塌应调查陡崖的形态、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

性状、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崩塌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3 对泥石流应调查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

条件、植被发育情况、人类活动的影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泥石流影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的要求。

4.5.4 地面塌陷调查分析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岩溶塌陷和黄土湿陷应调查塌陷形态、边界、形成塌陷的地质

条件和地下水动力条件、注水充填情况、建(构)物变形及处理

情况。

——对采空塌陷和地下挖掘塌陷应调查塌陷所处地下采(挖)空区的

位置、边界、埋藏深度、开采(挖)时间、处理方法、积水等情况,地表裂缝和陷坑几何特征及地下采(挖)空区和覆岩性质、岩质构造的关系,建(构)筑物变形及处理情况。

——应分析重力和地表荷载作用、震动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及

塌陷影响范围,地面塌陷的发展趋势。

调查分析方法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4.5.5 地面裂缝调查分析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枝地裂缝的几何特征与活动特征,单个地裂缝及群体地裂缝的

规模、性质及分布,地裂缝地面地下建(构)筑物的破坏特点,现有防治措施和效果。

——划分地裂缝成因类型,判定引发因素,预测发展趋势,分析与同

地区其他地质灾害的关系

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工程地质调查规范》(DZ/T0097-1994)

4.5.6 地面沉降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调查地面沉降区的位置、原因、历史、地下水采灌情况,累计沉

降量、沉降速率;沉降区内的岩土组成及均匀性,各类土层的性状及厚度,地面沉降的危害。

——分析产生沉降的原因,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和判定地面沉降累

计量及沉降速率,预测沉降发展趋势。

调查分析方法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4.5.7 斜(边)坡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挖方边坡应调查边坡长度、高度及坡度,边坡物质组成和状态、

结构面组合情况及其与边坡的关系、基岩面性状以及边坡变形迹象,分析边坡岩土体类型、可能破坏方式、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对建设项目和露天开采矿山项目将形成的挖方边坡,当无放坡方案时,坡角应按90°考虑。

——对填方边坡应调查原地面形态、物质组成及状态,填土的物质组

成和状态,填方高度、长度及坡度,分析边坡沿填土层内部弱面、原地面、原滑面滑动的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对建设项目和露天开采矿山项目将形成的填方边坡,当无放坡方案时,坡角应按临时休止角考虑。

——对斜坡应调查斜坡的长度、高度及坡度,斜坡物质组成和状态,

结构面(特别是贯通性结构面)性状、斜坡类型、可能破坏方式、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

——对岸坡应调查岸坡地形地貌、岩性、地质构造、地下水、水位变

化及水下和水上稳定坡角、地表水作用等情况,分析岸坡稳定性、塌岸类型、强烈程度及影响范围。

调查分析方法可参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4.5.8天然洞穴、地下洞室及采掘空间的调查分析主要内容应符合下

列规定:

——对天然洞穴和地下洞室应调查洞室的展布特征、断面形状及

尺寸、围岩性质、覆岩厚度、水文地质条件(对人工洞室应调查开挖方式、洞室支护及运行情况),分析覆盖层的稳定性。

——对采掘空间应调查矿层(体)赋存条件、地质条件、采矿方法、

开采历史、采空区范围及处理方法、冒落带及导水裂隙带高度、地表移动变形特征、采矿对地面保护对象的影响。

4.5.9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时行定性评价,经定性评

价不利工况下白稳定性未达到稳定要求时,尚应进行定量评价。当根据地面调查或已有资料不能对致灾地质体做出正确评价时,宜采取适当的勘探手段。

5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 一般规定

5.1.1本章有生地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

5.1.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可

能造成的危害,对危险性分级并提出建议。

5.1.3地质灾害危险性应分为大、中等、小三个等级。

5.1.4当规划区内地质环境差异明显时,应分区进行地质灾害发生可

能性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不利工况下未达到稳定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致灾地质体及

其影响范围应单独分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

但灾种不同的各区应视为同一个区的亚区。

5.2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

5.2.1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灾种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当能判断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按表4判断。

对不能用稳定性判断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灾种,其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按表5判断。

5.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山采空区地段,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定为大:

——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非连续变形的地段;

——地表移动活跃的地段;

——特厚矿层和倾角大于55º的厚矿层露头地段;

——由于地表移动变形引起斜(边)坡失稳的地段;

——地表倾斜大于10mm/m,地表曲率大于0.6×10-3/m或地表水平

变形大于6 mm/m的地段。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矿山采空区地段,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根据开

采深厚比按表6判定。当有地区经验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5.1.4地面沉降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累计沉降量及沉降速率按表7进行划分。当有地区经验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5.2.4 地裂缝影响区地质灾害易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隔裂缝活动情况及主要影响因素变化程度按表8进行划分,当有地区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表8 地裂缝影响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划分

5.2.5当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难于判定时,地质

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根据地区经验确定,无地区时应根据地质环境

各因素的异同进行初步分区,相应各区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2划分时,地质环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区,地质环境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中等 区,地质环境简单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小区。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3划分时,各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按表9确定。

地质灾害性质可能性指数应按附录C计算

5.2.6当按第5.2.1条至第5.2.5条划分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不一致

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按其中的较高者确定。

5.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小及地质

灾害发生后可能危害范围与规划区面积的比例,按表10确定。

5.4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规划建议

5.4.1区内各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阐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

——分析影响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的地质环境因

素。

——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特点,明确主导因素。 ——判定不同工况下致灾地质的稳定性或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 预测评估,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人

类活动的敏感程度及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圈定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根据各区现状评估、预测

评估得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结合规划功能和布局,综合评价基尔特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划建议,并遵循下列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在的区域一般不宜规划建设项目,确需规划建议

项目时,应同时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

的建设项目。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而已

应减轻引发因素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并兼顾地质灾害防治。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小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而已应

避免引发地质灾害。

6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各类拟建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依次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和综合评估,作出场地建设适宜性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1.3当地质灾害危险性差异明显时,尚应分区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对线状工程一般就舂段进行评估,弃渣工程应分坝区、填埋区、进出场路区和截排水区分别进行评估,水利水电工程应分坝区、库区、引水区和厂区分别进行评估。

6.2现状评估

6.2.1现状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已有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如

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引发的滑坡和崩塌)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引发因素、形成机制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对其给拟建工程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2.2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应按表11分级。

6.2.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

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2进行判定。

6.3预测评估

6.3.1预测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形成或引发的各致灾地质体或

致灾质作用(如改造或加载后造成的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的分

布、类型、规模、特征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对其给拟建工程和相邻建、构筑物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3.2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大小应按第6.2.2条和第

6.2.3条确定。

6.4综合评估

6.4.1 综合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结果,对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4.2 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范围

内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定。

6.4.3地质灾害性大小应按第6.2.3条确定。

6.5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和建设场地适宜性

6.5.1 对场地范围内未达到稳定要求的已有致灾地质体或建设中和建

成后新形成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5.2 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的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

质灾害防治难度按表13确定。

6.5.3 确需在适宜性差的场地进行工程建设时,应要求同时编制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编制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工程建设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专门论证。

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1 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固体矿产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包括开采境界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包括井下灾害的危险性评估。

7.1.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对评估范围内受采矿影响的和因采

矿新产生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造成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及危险性进行评估,作出矿山开采适宜性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7.1.3矿山工业广场、尾矿库、运输工程及其它矿山地面建设项目应

根据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按第6章进行评估。

7.2 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2.1露天开采矿山采矿影响范围以矿山开采境界外延一定宽度确定,

当采深小于200m时,外延宽度不小于实际采深,当采深大于200m时,外延宽度不小于200m。采矿影响范围还应包括采矿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影响范围。

7.2.2当评估区已有致灾地质体分布和类型、开采境界连起高度和地

质情况、保护对象分布和重要性等 因素的差异较大时应分区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2.3露天开采境界边坡、排土场及其它受开采影响的致灾地质体发

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应其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按表4确定。

7.2.4开采矿山各致灾地质体产生地质灾害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根据

保护对象中的受威胁人数及财产价值分项统计。

7.2.5露天开采矿山或各区段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各致灾地质

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综合确定,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是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和并按表11分级。

7.2.6露天开采矿山或各区段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露天开采矿山

或各区段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和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2确定。

7.2.7露天开采矿山开采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质灾害防

治难度按表13确定。

7.2.8对采矿影响或因采矿新产生的未达到稳定要求的致灾地质体应

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7.2.9确需在适宜性差的矿山或区段进行开采时,应要求同时编制地

质灾害防治方案或编制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开采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专门论证。

7.3 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3.1地下开采矿山采矿影响范围应按矿体开采境界的边界角划定。

7.3.2采矿影响程度应分为强烈、较强烈和不强烈三级,已有保护性

开采设计的区段采矿影响程度可定为不强烈。

7.3.3新建矿山采矿影响程度宜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当矿山所在地

不具备工程类比条件时可采用概率积分法或模糊综合评判法确定。

7.3.4采用概率积分法时,采矿影响程度应根据采矿地表移动变形值

计算结果按表14确定。地表移动变形值的计算宜符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的规定。

7.2.5当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时,采矿影响程度应按附录D确定。 采矿影响程度应根据其模糊综合评判集中隶属度最大值所对应的采

矿影响程度确定。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应按下式计算:

(2)

(3)

(4)

(5)

(6)

式中: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K——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R——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第个影响因素的权重,查表16,;

——第个影响因素对第个影响程度的隶属度,查表16,若影响因素

隶属于采矿影响程度,则取1,反之取0,,;

bj——分别为采矿影响对第个影响程度的隶属度,。

续表16

7.3.6 对改扩建矿山和生产矿山,已达到充分采动时,继续开采的采

矿影响程度按现状条件下的影响程度确定。未达到充分采动但现状条件下采矿影响强烈时,继续开采的采矿影响程度应定为强烈;未达到充分采动且现状条件下采矿影响较强烈或不强烈时,继续开采的采矿影响程度应根据第7.3.3条确定,但其结果不应低于现状条件下的采矿影响程度。

当矿山有地表变形实测资料时,现状条件下的采矿影响程度应按实测

的地表变形值根据表14确定;当矿山无地表变形实测资料时,现状条件下的采矿影响程度应根据地面建(构)筑物因采矿产生的变形损坏等级参照附录E确定;当矿山无地表变形实测资料又无建(构)筑物时,宜根据地面变形迹象调查结果综合确定。

7.3.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同时进行采矿地表移动致灾危险性

判定和采矿影响范围内其它各致灾地质体致灾危险性判定。

7.3.8采矿地表移动致灾危险性应根据采矿地表移动致灾的可能性和

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2确定,采矿地表移动致灾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矿影响强烈时,地表移动致灾的可能性大;采矿影响较强烈时,

地表移动致灾的可能性中等;采矿影响不强烈时,地表移动致灾的可能性小。

——采矿地表移动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1分级,表中受威胁人

数只在采矿影响强烈时考虑,损失值根据保护对象的数量和损坏等级按当地的赔(补)偿标准确定,损坏等级可参照附录E确定。

7.3.9采矿影响范围内其它各致灾地质体(含矸石山)致灾危险性应

根据相应致灾地质体致灾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2确定,相应致灾地质体致灾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应符合下列规定:

——致灾地质体致灾的可能性根据其在采矿影响下的稳定性按表4

确定,在采矿影响下的稳定性根据致灾地质体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和采矿影响程度按表15确定。

——致灾地质体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1分级。

7.3.10地下开采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

和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2确定。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采矿地表移动致灾的可能性和各致灾地质体致灾的可能性综合确定,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是采矿地表移动致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各致灾地质致灾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和,损失大小应按表11分级。

7.3.11当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差异大时,应根据地面保护对象分布及

重要性、致灾地质体分布及类型、矿山地质条件及生产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差异进行分区段评估。

7.3.12地下开采矿山开采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地质灾害防

治难度按表13确定。

7.3.13确需在适宜性差的矿山或区段进行采矿时,应要求同时编制地

质灾害防治方案或编制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开采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专门论证。

7.3.14对采矿影响范围内未达到稳定要求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

害防治措施建议;对保护对象应根据其重要性及特点提出相应的保护性措施建议。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

8.1一般规定

8.1.1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以评估报

告方式提交。报告时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剖面图,必要时尚应附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的专项图件。

8.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应以地形地质图为背景,反映致灾

地质体的分布。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规划方案,对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拟建工程概况,对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矿山设计(开采)概况及地面保护对象。

8.1.3当需分区段评估时,应编制综合分区分段评估图和特征说明表。

8.1.4致灾地质体应有专门的平面图、剖面图、照片或素描图,剖面

图纵横比例尺应一致。当有勘探测试资料时应附勘探测试成果图表。

8.1.5当有正式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工程

建设方案与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时应附相应方案。

8.1.6评估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应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8.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2.1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前言(目的、任务、调查范围、执行的技术标准、评估工作概况) ——规划项目基本情况

——自然地理概况

——地质环境

——致灾地质体特征及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析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

——规划建议

——结论与建议

1.1.1 8.2.2地质灾害性分区图应主要反映规划区内地质灾害形成的

地质环境、致灾地质体分布及危险性分区等内容。平面图应配置挖根生剖面图和危险性分区说明表,说明表应反映分区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致灾因素、规划建议等。

1.1.2 8.2.3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地质灾害危险性

分区代号应符合表16的要求,亚区代号应以分区代号加阿拉伯数字下标表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平面图中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区域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表16 地质灾害性分区代号

8.3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3.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前言﹙目的、任务、评估范围、调查范围、执行的技术标准、评

估级别、评估工作概况);

——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自然地理概况;

——地质环境;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建设场地适宜性;

——结论与建议。

8.3.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

面图和剖面图。分区段进行评估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反映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分区段评估图和反映各区段地质环境特征的典型纵、横剖面图。

1.1.3 8.3.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地质灾

害危险性分区代号应符合表16的要求,亚区代号应以分区代号加阿拉伯数字下标表示。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中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区域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8.4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4.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前言(目的、任务,评估范围、调查范围、保护对象概况、执行

的技术标准、评估级别、评估工作概况);

——矿山基本情况;

——自然地理概况

——地质环境

——矿床地质及矿山设计(开采)概况;

——采矿影响程度分析(对地下开采矿山);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矿山开采适宜性;

——结论与建议。

8.4.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

面图、剖面图及地层综合柱状图。分区段进行评估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反映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分区段评估图和反映各区段地质环境特征的典型纵、横剖面图。对地下开采矿山尚应附井上井下对照图。

8.4.3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分

区代号、亚区代号应符合第8.3.3条的规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中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区域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建议项目重要性分类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A.1。

表A.1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等于5000m2的商场或市场,床位达到或超过300个的医院(疗养院),吊车吨位大于30t或跨度大于24m的单层工业厂房,跨度大于12m的多层工业厂房;

省级自然、文化遗产;

城市主要干道、二级公路,主体工程中高度为8-15m的土质边坡工程

或高度为15-30m的岩质边坡工程,年输油能力小于或等于600×104t或长度小于或等于120km的输油管道,年输气能力小于或等于2.5×108m3或长度小于或等于120km的输气管道;

总长小于200m但大于30m或单孔跨径小于50m但大于或等于20m

的公路桥,多孔跨径总长30m~100m或单孔跨径30m~40m的市政桥梁;

库容(0.1~1)×108m3的水库,单机容量30MW~120MW的火力

发电厂,装机容量50MW~300MW的水电厂,220kV的变电站或送电工程,日供水量(5~20)×104m3的给水工程,日处理能力(4~10)×104m3的排水工程,日处理能力3000kN~8000kN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总容积30000m3~80000m3或单罐容积10000m3~20000m3的原油成品油油库,总容积小于15000m3或单罐容积小于5000m3的天然气库;

8层~30层建筑,高度30m~100m的高耸构筑物,座位500个~1500

个的影剧院(礼堂),座位1000个~5000个的体育场馆,容量500人~1000人的娱乐场所,建筑面积1000m2~5000m2的商场或市场,床位100个~300个的医院(疗养院),吊车吨位15t~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见表B.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计算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和降水量指

数按下式计算;

Y=0.62D+0.38R (C1)

式中:Y——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取值由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两

部分构成。基本分值在地质环境复杂时取0.75,在地质环境较复杂时取0.50,在地质环境简单时取0.25;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3划分,附加分值由表C1确定;

R——降水量指数,根据多年平均日最大降水量和多年年平均

降水量按表C2确定。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地下开采矿山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法

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应根据模糊综合评判集中隶属度最大

值所对应的采矿影响程度确定。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应按下式计算:

(D.1)

(D.2)

(D.3)

(D.4)

(D.5)

式中: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K——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R——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第个影响因素的权重,查表D.1,;

——第个影响因素对第个影响程度的隶属度,查表D.1,若影响因素

隶属于采矿影响程度,则取1,反之取0,,;

bj——分别为采矿影响对第个影响程度的隶属度,;b1为采矿影响强

烈的隶属度,b2为采矿影响较强烈的隶属度;b3为采矿影响不强烈的隶属度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砖混结构建(构)筑物损坏等级及采矿影响程度划分

砖混结构建(构)筑物损坏等级及采矿影响程度划分见表E.1。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对条文中所用助动词说明如下:

“应”和“不应”用于表示要准确地符合标准而应严格遵守的要求。

“应”等效于“有必要”、“要求”、“要”和“只有„„才允许”,“不应”等效于“不允许”、“不准许”、“不许可”和“不要”。 “宜”和“不宜”用于表示在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特别适合的一种,

不提及也不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表示某个行动步骤是首选但未必是所要求的,或(以否定形式)表示不赞成但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或行动步骤。 “宜”等效于“推荐”和“建议”,“不宜”等效于“推荐不”、“推荐„„不”、“建议不”和“建议„„不”。 “可”和“不必”用于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的行动步骤。 “可”

等效于“允许”、“许可”和“准许”,“不必”等效于“不需要”和“不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

工业局 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

\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

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

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 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3.1.17 地质环境 geological environment

与水圈、大气圈、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的活动有关的岩石圈的表层

空间。

3.2 符号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

i——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斜率;

K——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k——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曲率;

ki——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

R——降水量指数,采矿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rij——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对第j个采矿影响程度的隶属度;

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

ε——采矿地表移动水平变形。

4 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建设场地与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

阶段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

4.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

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4.1.3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和矿山的矿区范围,

应视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

塌、滑坡所涉及的范围;

——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

流域面积;

——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测的

可能塌陷范围;

——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

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

——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

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调查范围不应小于评估范围,以能合理划定评估范围为原则。

4.1.4 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

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规模、整平高程和

项目投资。

——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上采上下界高程、采矿方法、开采矿

层(体)、储量、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投资、保护对象情况、改扩建矿井的开采历史及已采范围。

4.2 评估工作程序

评估工作程序宜按图1进行:

资料收集、现场踏勘

确定调查评估范围与等级

编制评估纲要

地质环境调查分析

项目调查分析

地质灾害综合分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评估报告

图1 评估工作技术程序图

4.3 评估级别

4.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

为一级。

——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

程度与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按表1划分。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30km大于等于1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

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0.1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

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则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3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矿区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矿区面积小于

5km2大于等于1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应提高一级。

4.3.2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A划分,附录A未列出的其它

项目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

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附录B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佑护对象重要性按受威胁人数、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取两者中的较高者。受威胁人数大于500为

重要,100~500人为较重要,小于100人为一般;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1款划分。

4.3.3丘陵山区以外的地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按表2划分:

4.3.4丘陵山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应符合表3规定。

4.4评估要求

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

少于3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1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

搜集难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适宜性作出正确判断时,各级评估均应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进行定性评价;一级评估尚

应进行定量评价;二级评估宜进行定量评价。但对建设工程所涉

及的确已稳定或已得到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各级评估均应根据工程开挖与加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4.5 地质环境调查

4.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调查应包括地形地

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5.2地质环境调查前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各种地质资

料尤其是地质灾害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资料。

4.5.3 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

地质图或地形图,对建设用地该图还应反映拟建工程布置及整平高程,对矿山尚应反映矿山开采边界、采空区范围,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尤其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特征并便于阅读使用为原则,平面图一般宜为1:500~1:5000,面积大、线路长时可减小至1:10000,但对其中的重要地段应采用较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剖面测图比例尺宜大于平面图比例尺。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

4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4.5.4 不同构造部位均应有裂隙统计点,裂隙统计点的范围应不小于

100m2。

4.5.5剖面线布置应考虑总体地形坡向、岩层倾向,矿山还应考虑主

要井巷及深切冲沟;每条剖面图上均应有不少于3个控制性地质点或勘探点。重点地段均应测制或修测代表性纵横剖面图。

4.5.6 特殊性岩土调查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及其它相关规范的规定。

4.5 致灾地质体调查分析

4.5.1 对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的规模、类型、

主要引发因素及滑坡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2 对危岩崩塌应调查陡崖的形态、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

性状、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崩塌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3 对泥石流应调查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

条件、植被发育情况、人类活动的影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泥石流影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的要求。

4.5.4 地面塌陷调查分析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岩溶塌陷和黄土湿陷应调查塌陷形态、边界、形成塌陷的地质

条件和地下水动力条件、注水充填情况、建(构)物变形及处理

情况。

——对采空塌陷和地下挖掘塌陷应调查塌陷所处地下采(挖)空区的

位置、边界、埋藏深度、开采(挖)时间、处理方法、积水等情况,地表裂缝和陷坑几何特征及地下采(挖)空区和覆岩性质、岩质构造的关系,建(构)筑物变形及处理情况。

——应分析重力和地表荷载作用、震动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及

塌陷影响范围,地面塌陷的发展趋势。

调查分析方法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4.5.5 地面裂缝调查分析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枝地裂缝的几何特征与活动特征,单个地裂缝及群体地裂缝的

规模、性质及分布,地裂缝地面地下建(构)筑物的破坏特点,现有防治措施和效果。

——划分地裂缝成因类型,判定引发因素,预测发展趋势,分析与同

地区其他地质灾害的关系

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工程地质调查规范》(DZ/T0097-1994)

4.5.6 地面沉降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调查地面沉降区的位置、原因、历史、地下水采灌情况,累计沉

降量、沉降速率;沉降区内的岩土组成及均匀性,各类土层的性状及厚度,地面沉降的危害。

——分析产生沉降的原因,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和判定地面沉降累

计量及沉降速率,预测沉降发展趋势。

调查分析方法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4.5.7 斜(边)坡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挖方边坡应调查边坡长度、高度及坡度,边坡物质组成和状态、

结构面组合情况及其与边坡的关系、基岩面性状以及边坡变形迹象,分析边坡岩土体类型、可能破坏方式、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对建设项目和露天开采矿山项目将形成的挖方边坡,当无放坡方案时,坡角应按90°考虑。

——对填方边坡应调查原地面形态、物质组成及状态,填土的物质组

成和状态,填方高度、长度及坡度,分析边坡沿填土层内部弱面、原地面、原滑面滑动的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对建设项目和露天开采矿山项目将形成的填方边坡,当无放坡方案时,坡角应按临时休止角考虑。

——对斜坡应调查斜坡的长度、高度及坡度,斜坡物质组成和状态,

结构面(特别是贯通性结构面)性状、斜坡类型、可能破坏方式、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

——对岸坡应调查岸坡地形地貌、岩性、地质构造、地下水、水位变

化及水下和水上稳定坡角、地表水作用等情况,分析岸坡稳定性、塌岸类型、强烈程度及影响范围。

调查分析方法可参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4.5.8天然洞穴、地下洞室及采掘空间的调查分析主要内容应符合下

列规定:

——对天然洞穴和地下洞室应调查洞室的展布特征、断面形状及

尺寸、围岩性质、覆岩厚度、水文地质条件(对人工洞室应调查开挖方式、洞室支护及运行情况),分析覆盖层的稳定性。

——对采掘空间应调查矿层(体)赋存条件、地质条件、采矿方法、

开采历史、采空区范围及处理方法、冒落带及导水裂隙带高度、地表移动变形特征、采矿对地面保护对象的影响。

4.5.9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时行定性评价,经定性评

价不利工况下白稳定性未达到稳定要求时,尚应进行定量评价。当根据地面调查或已有资料不能对致灾地质体做出正确评价时,宜采取适当的勘探手段。

5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 一般规定

5.1.1本章有生地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

5.1.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可

能造成的危害,对危险性分级并提出建议。

5.1.3地质灾害危险性应分为大、中等、小三个等级。

5.1.4当规划区内地质环境差异明显时,应分区进行地质灾害发生可

能性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不利工况下未达到稳定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致灾地质体及

其影响范围应单独分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

但灾种不同的各区应视为同一个区的亚区。

5.2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

5.2.1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灾种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当能判断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按表4判断。

对不能用稳定性判断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灾种,其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按表5判断。

5.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山采空区地段,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定为大:

——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非连续变形的地段;

——地表移动活跃的地段;

——特厚矿层和倾角大于55º的厚矿层露头地段;

——由于地表移动变形引起斜(边)坡失稳的地段;

——地表倾斜大于10mm/m,地表曲率大于0.6×10-3/m或地表水平

变形大于6 mm/m的地段。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矿山采空区地段,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根据开

采深厚比按表6判定。当有地区经验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5.1.4地面沉降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累计沉降量及沉降速率按表7进行划分。当有地区经验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5.2.4 地裂缝影响区地质灾害易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隔裂缝活动情况及主要影响因素变化程度按表8进行划分,当有地区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表8 地裂缝影响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划分

5.2.5当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难于判定时,地质

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根据地区经验确定,无地区时应根据地质环境

各因素的异同进行初步分区,相应各区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2划分时,地质环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区,地质环境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中等 区,地质环境简单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小区。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3划分时,各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按表9确定。

地质灾害性质可能性指数应按附录C计算

5.2.6当按第5.2.1条至第5.2.5条划分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不一致

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按其中的较高者确定。

5.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小及地质

灾害发生后可能危害范围与规划区面积的比例,按表10确定。

5.4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规划建议

5.4.1区内各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阐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

——分析影响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的地质环境因

素。

——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特点,明确主导因素。 ——判定不同工况下致灾地质的稳定性或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 预测评估,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人

类活动的敏感程度及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圈定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根据各区现状评估、预测

评估得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结合规划功能和布局,综合评价基尔特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划建议,并遵循下列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在的区域一般不宜规划建设项目,确需规划建议

项目时,应同时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

的建设项目。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而已

应减轻引发因素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并兼顾地质灾害防治。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小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而已应

避免引发地质灾害。

6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各类拟建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1.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依次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和综合评估,作出场地建设适宜性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1.3当地质灾害危险性差异明显时,尚应分区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对线状工程一般就舂段进行评估,弃渣工程应分坝区、填埋区、进出场路区和截排水区分别进行评估,水利水电工程应分坝区、库区、引水区和厂区分别进行评估。

6.2现状评估

6.2.1现状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已有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如

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引发的滑坡和崩塌)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引发因素、形成机制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对其给拟建工程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2.2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应按表11分级。

6.2.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

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2进行判定。

6.3预测评估

6.3.1预测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形成或引发的各致灾地质体或

致灾质作用(如改造或加载后造成的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的分

布、类型、规模、特征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对其给拟建工程和相邻建、构筑物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3.2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大小应按第6.2.2条和第

6.2.3条确定。

6.4综合评估

6.4.1 综合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结果,对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6.4.2 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范围

内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定。

6.4.3地质灾害性大小应按第6.2.3条确定。

6.5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和建设场地适宜性

6.5.1 对场地范围内未达到稳定要求的已有致灾地质体或建设中和建

成后新形成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5.2 建设场地或场地内各区段的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

质灾害防治难度按表13确定。

6.5.3 确需在适宜性差的场地进行工程建设时,应要求同时编制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编制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工程建设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专门论证。

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1 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固体矿产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包括开采境界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包括井下灾害的危险性评估。

7.1.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对评估范围内受采矿影响的和因采

矿新产生的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造成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及危险性进行评估,作出矿山开采适宜性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7.1.3矿山工业广场、尾矿库、运输工程及其它矿山地面建设项目应

根据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按第6章进行评估。

7.2 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2.1露天开采矿山采矿影响范围以矿山开采境界外延一定宽度确定,

当采深小于200m时,外延宽度不小于实际采深,当采深大于200m时,外延宽度不小于200m。采矿影响范围还应包括采矿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影响范围。

7.2.2当评估区已有致灾地质体分布和类型、开采境界连起高度和地

质情况、保护对象分布和重要性等 因素的差异较大时应分区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2.3露天开采境界边坡、排土场及其它受开采影响的致灾地质体发

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应其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按表4确定。

7.2.4开采矿山各致灾地质体产生地质灾害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根据

保护对象中的受威胁人数及财产价值分项统计。

7.2.5露天开采矿山或各区段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各致灾地质

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综合确定,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是各致灾地质体发生地质灾害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和并按表11分级。

7.2.6露天开采矿山或各区段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露天开采矿山

或各区段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和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2确定。

7.2.7露天开采矿山开采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地质灾害防

治难度按表13确定。

7.2.8对采矿影响或因采矿新产生的未达到稳定要求的致灾地质体应

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7.2.9确需在适宜性差的矿山或区段进行开采时,应要求同时编制地

质灾害防治方案或编制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开采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专门论证。

7.3 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3.1地下开采矿山采矿影响范围应按矿体开采境界的边界角划定。

7.3.2采矿影响程度应分为强烈、较强烈和不强烈三级,已有保护性

开采设计的区段采矿影响程度可定为不强烈。

7.3.3新建矿山采矿影响程度宜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当矿山所在地

不具备工程类比条件时可采用概率积分法或模糊综合评判法确定。

7.3.4采用概率积分法时,采矿影响程度应根据采矿地表移动变形值

计算结果按表14确定。地表移动变形值的计算宜符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的规定。

7.2.5当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时,采矿影响程度应按附录D确定。 采矿影响程度应根据其模糊综合评判集中隶属度最大值所对应的采

矿影响程度确定。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应按下式计算:

(2)

(3)

(4)

(5)

(6)

式中: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K——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R——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第个影响因素的权重,查表16,;

——第个影响因素对第个影响程度的隶属度,查表16,若影响因素

隶属于采矿影响程度,则取1,反之取0,,;

bj——分别为采矿影响对第个影响程度的隶属度,。

续表16

7.3.6 对改扩建矿山和生产矿山,已达到充分采动时,继续开采的采

矿影响程度按现状条件下的影响程度确定。未达到充分采动但现状条件下采矿影响强烈时,继续开采的采矿影响程度应定为强烈;未达到充分采动且现状条件下采矿影响较强烈或不强烈时,继续开采的采矿影响程度应根据第7.3.3条确定,但其结果不应低于现状条件下的采矿影响程度。

当矿山有地表变形实测资料时,现状条件下的采矿影响程度应按实测

的地表变形值根据表14确定;当矿山无地表变形实测资料时,现状条件下的采矿影响程度应根据地面建(构)筑物因采矿产生的变形损坏等级参照附录E确定;当矿山无地表变形实测资料又无建(构)筑物时,宜根据地面变形迹象调查结果综合确定。

7.3.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同时进行采矿地表移动致灾危险性

判定和采矿影响范围内其它各致灾地质体致灾危险性判定。

7.3.8采矿地表移动致灾危险性应根据采矿地表移动致灾的可能性和

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2确定,采矿地表移动致灾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矿影响强烈时,地表移动致灾的可能性大;采矿影响较强烈时,

地表移动致灾的可能性中等;采矿影响不强烈时,地表移动致灾的可能性小。

——采矿地表移动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1分级,表中受威胁人

数只在采矿影响强烈时考虑,损失值根据保护对象的数量和损坏等级按当地的赔(补)偿标准确定,损坏等级可参照附录E确定。

7.3.9采矿影响范围内其它各致灾地质体(含矸石山)致灾危险性应

根据相应致灾地质体致灾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2确定,相应致灾地质体致灾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应符合下列规定:

——致灾地质体致灾的可能性根据其在采矿影响下的稳定性按表4

确定,在采矿影响下的稳定性根据致灾地质体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和采矿影响程度按表15确定。

——致灾地质体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1分级。

7.3.10地下开采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

和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2确定。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采矿地表移动致灾的可能性和各致灾地质体致灾的可能性综合确定,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是采矿地表移动致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各致灾地质致灾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和,损失大小应按表11分级。

7.3.11当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差异大时,应根据地面保护对象分布及

重要性、致灾地质体分布及类型、矿山地质条件及生产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差异进行分区段评估。

7.3.12地下开采矿山开采适宜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地质灾害防

治难度按表13确定。

7.3.13确需在适宜性差的矿山或区段进行采矿时,应要求同时编制地

质灾害防治方案或编制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开采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专门论证。

7.3.14对采矿影响范围内未达到稳定要求的致灾地质体应提出地质灾

害防治措施建议;对保护对象应根据其重要性及特点提出相应的保护性措施建议。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

8.1一般规定

8.1.1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以评估报

告方式提交。报告时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剖面图,必要时尚应附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的专项图件。

8.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应以地形地质图为背景,反映致灾

地质体的分布。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规划方案,对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拟建工程概况,对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应反映矿山设计(开采)概况及地面保护对象。

8.1.3当需分区段评估时,应编制综合分区分段评估图和特征说明表。

8.1.4致灾地质体应有专门的平面图、剖面图、照片或素描图,剖面

图纵横比例尺应一致。当有勘探测试资料时应附勘探测试成果图表。

8.1.5当有正式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工程

建设方案与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时应附相应方案。

8.1.6评估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应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8.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2.1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前言(目的、任务、调查范围、执行的技术标准、评估工作概况) ——规划项目基本情况

——自然地理概况

——地质环境

——致灾地质体特征及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析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

——规划建议

——结论与建议

1.1.1 8.2.2地质灾害性分区图应主要反映规划区内地质灾害形成的

地质环境、致灾地质体分布及危险性分区等内容。平面图应配置挖根生剖面图和危险性分区说明表,说明表应反映分区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致灾因素、规划建议等。

1.1.2 8.2.3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地质灾害危险性

分区代号应符合表16的要求,亚区代号应以分区代号加阿拉伯数字下标表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平面图中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区域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表16 地质灾害性分区代号

8.3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3.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前言﹙目的、任务、评估范围、调查范围、执行的技术标准、评

估级别、评估工作概况);

——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自然地理概况;

——地质环境;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建设场地适宜性;

——结论与建议。

8.3.2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

面图和剖面图。分区段进行评估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反映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分区段评估图和反映各区段地质环境特征的典型纵、横剖面图。

1.1.3 8.3.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地质灾

害危险性分区代号应符合表16的要求,亚区代号应以分区代号加阿拉伯数字下标表示。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中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区域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8.4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4.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前言(目的、任务,评估范围、调查范围、保护对象概况、执行

的技术标准、评估级别、评估工作概况);

——矿山基本情况;

——自然地理概况

——地质环境

——矿床地质及矿山设计(开采)概况;

——采矿影响程度分析(对地下开采矿山);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矿山开采适宜性;

——结论与建议。

8.4.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

面图、剖面图及地层综合柱状图。分区段进行评估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附反映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分区段评估图和反映各区段地质环境特征的典型纵、横剖面图。对地下开采矿山尚应附井上井下对照图。

8.4.3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及剖面图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分

区代号、亚区代号应符合第8.3.3条的规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平面图中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区域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建议项目重要性分类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A.1。

表A.1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等于5000m2的商场或市场,床位达到或超过300个的医院(疗养院),吊车吨位大于30t或跨度大于24m的单层工业厂房,跨度大于12m的多层工业厂房;

省级自然、文化遗产;

城市主要干道、二级公路,主体工程中高度为8-15m的土质边坡工程

或高度为15-30m的岩质边坡工程,年输油能力小于或等于600×104t或长度小于或等于120km的输油管道,年输气能力小于或等于2.5×108m3或长度小于或等于120km的输气管道;

总长小于200m但大于30m或单孔跨径小于50m但大于或等于20m

的公路桥,多孔跨径总长30m~100m或单孔跨径30m~40m的市政桥梁;

库容(0.1~1)×108m3的水库,单机容量30MW~120MW的火力

发电厂,装机容量50MW~300MW的水电厂,220kV的变电站或送电工程,日供水量(5~20)×104m3的给水工程,日处理能力(4~10)×104m3的排水工程,日处理能力3000kN~8000kN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总容积30000m3~80000m3或单罐容积10000m3~20000m3的原油成品油油库,总容积小于15000m3或单罐容积小于5000m3的天然气库;

8层~30层建筑,高度30m~100m的高耸构筑物,座位500个~1500

个的影剧院(礼堂),座位1000个~5000个的体育场馆,容量500人~1000人的娱乐场所,建筑面积1000m2~5000m2的商场或市场,床位100个~300个的医院(疗养院),吊车吨位15t~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见表B.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计算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和降水量指

数按下式计算;

Y=0.62D+0.38R (C1)

式中:Y——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取值由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两

部分构成。基本分值在地质环境复杂时取0.75,在地质环境较复杂时取0.50,在地质环境简单时取0.25;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3划分,附加分值由表C1确定;

R——降水量指数,根据多年平均日最大降水量和多年年平均

降水量按表C2确定。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地下开采矿山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法

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应根据模糊综合评判集中隶属度最大

值所对应的采矿影响程度确定。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应按下式计算:

(D.1)

(D.2)

(D.3)

(D.4)

(D.5)

式中: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K——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R——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第个影响因素的权重,查表D.1,;

——第个影响因素对第个影响程度的隶属度,查表D.1,若影响因素

隶属于采矿影响程度,则取1,反之取0,,;

bj——分别为采矿影响对第个影响程度的隶属度,;b1为采矿影响强

烈的隶属度,b2为采矿影响较强烈的隶属度;b3为采矿影响不强烈的隶属度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砖混结构建(构)筑物损坏等级及采矿影响程度划分

砖混结构建(构)筑物损坏等级及采矿影响程度划分见表E.1。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对条文中所用助动词说明如下:

“应”和“不应”用于表示要准确地符合标准而应严格遵守的要求。

“应”等效于“有必要”、“要求”、“要”和“只有„„才允许”,“不应”等效于“不允许”、“不准许”、“不许可”和“不要”。 “宜”和“不宜”用于表示在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特别适合的一种,

不提及也不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表示某个行动步骤是首选但未必是所要求的,或(以否定形式)表示不赞成但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或行动步骤。 “宜”等效于“推荐”和“建议”,“不宜”等效于“推荐不”、“推荐„„不”、“建议不”和“建议„„不”。 “可”和“不必”用于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的行动步骤。 “可”

等效于“允许”、“许可”和“准许”,“不必”等效于“不需要”和“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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