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永州市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及经济纠纷,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各部门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有效控制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都有积极的意义。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应依法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机构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对口监督的内部经济合同管理体制。

第五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是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集团公司各项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二)、审议批准重大经济合同。

第六条 集团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对集团公司签订或审批的经济合同进行审查。

第七条 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工程项目管理部和投融资部等职能部门是经济合同业务协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与其职能相关的集团公司经济合同;

(二)、组织或参与与其职能相关的经济合同的审查;

(三)、对经济合同中与其职能相关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订立经济合同行驶监察管理职能。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十一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人的身份。合同谈判由集团公司领导与相关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履约能力,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十二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权衡,然后签约。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尽可能采用统一格式的经济合同文本。没有格式文本的必须做到内容合法、条款完整、逻辑严密、权利义务明确、表述清晰、操作方便。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报酬;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照解决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十六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

依法严惩。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十八条 公司的各类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一)、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批:

①各类经营性或服务性经济合同;

② 对外招商、招标、合作经营等重大对外经济合同;

③自建或承建的各类安装、建筑、装饰、修缮工程合同;

④各类固定资产购置合同。

(二)、下列合同由总经理会议审批:

①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经济合同;

②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

③各类融资贷款、基金、票据、债券发行等经济合同。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二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合同申报

各类经济合同的经办人员,应事先填写“合同会审表”,经部门负责人、经

理审核签字后按审批程序报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级领导审核批准。

(二)、合同会审

① 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会议对送审的经济合同的价格条款进行审核,经调查研究后出具审核意见;

② 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 ③ 由合同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合同审批

经集团公司总经理会议会审后的合同文本,报各领导按权限审批。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对集团本部以及所属公司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同时对公司的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着重以下几方面:

(一)、合同履行情况;

(二)、合同未能履约的原因、责任;

(三)、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标准及资料登记情况;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中,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往来函件的签收、交换工作,与合同有关的业务往来函件应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继续履行对己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执行单位(部门)和执行人应会同责任人商量对策,报集团公司同意后按法律程序与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经济合同时,应报集团公司审定。在未经集团公司审定前,任何单位、部门、个人均不得向对方做出承诺。

第二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变更、解除经济合同时,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集团公司领导集体研究方可。

第二十九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经过担保的经济合同,在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前,应通知担保人并相应解除担保协议。

第三十一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慎重、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部门) 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

须具体负责,同时将纠纷事由、初步应对措施、进展情况通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七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拆的足够时间。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八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管理由总经理总负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本公司签订的合同;

(二)负责审查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完整性;对须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三)负责本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书的日常管理;

(四)根据法律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五)负责处理本公司合同纠纷及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

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

第四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四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认真做好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一)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 ,均应妥善保管。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帐。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三)填写“经济合同情况季报表”,合同管理员应在每季5日之前将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财务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任何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或处理合同纠纷时,应故意或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视情节与后果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永州市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及经济纠纷,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各部门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有效控制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都有积极的意义。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应依法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机构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对口监督的内部经济合同管理体制。

第五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是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集团公司各项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二)、审议批准重大经济合同。

第六条 集团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对集团公司签订或审批的经济合同进行审查。

第七条 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工程项目管理部和投融资部等职能部门是经济合同业务协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与其职能相关的集团公司经济合同;

(二)、组织或参与与其职能相关的经济合同的审查;

(三)、对经济合同中与其职能相关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订立经济合同行驶监察管理职能。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十一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人的身份。合同谈判由集团公司领导与相关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履约能力,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十二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权衡,然后签约。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尽可能采用统一格式的经济合同文本。没有格式文本的必须做到内容合法、条款完整、逻辑严密、权利义务明确、表述清晰、操作方便。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报酬;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照解决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十六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

依法严惩。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十八条 公司的各类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一)、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批:

①各类经营性或服务性经济合同;

② 对外招商、招标、合作经营等重大对外经济合同;

③自建或承建的各类安装、建筑、装饰、修缮工程合同;

④各类固定资产购置合同。

(二)、下列合同由总经理会议审批:

①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经济合同;

②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

③各类融资贷款、基金、票据、债券发行等经济合同。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二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合同申报

各类经济合同的经办人员,应事先填写“合同会审表”,经部门负责人、经

理审核签字后按审批程序报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级领导审核批准。

(二)、合同会审

① 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会议对送审的经济合同的价格条款进行审核,经调查研究后出具审核意见;

② 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 ③ 由合同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合同审批

经集团公司总经理会议会审后的合同文本,报各领导按权限审批。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对集团本部以及所属公司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同时对公司的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着重以下几方面:

(一)、合同履行情况;

(二)、合同未能履约的原因、责任;

(三)、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标准及资料登记情况;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中,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往来函件的签收、交换工作,与合同有关的业务往来函件应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继续履行对己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执行单位(部门)和执行人应会同责任人商量对策,报集团公司同意后按法律程序与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经济合同时,应报集团公司审定。在未经集团公司审定前,任何单位、部门、个人均不得向对方做出承诺。

第二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变更、解除经济合同时,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集团公司领导集体研究方可。

第二十九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经过担保的经济合同,在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前,应通知担保人并相应解除担保协议。

第三十一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慎重、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部门) 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

须具体负责,同时将纠纷事由、初步应对措施、进展情况通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七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拆的足够时间。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八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管理由总经理总负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本公司签订的合同;

(二)负责审查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完整性;对须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三)负责本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书的日常管理;

(四)根据法律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五)负责处理本公司合同纠纷及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

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

第四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四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认真做好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一)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 ,均应妥善保管。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帐。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三)填写“经济合同情况季报表”,合同管理员应在每季5日之前将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财务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任何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或处理合同纠纷时,应故意或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视情节与后果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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