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服务器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

云服务器托管合同

( □新签用户 □ 续签用户 )

用户名称: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云服务器托管合同

用 户: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邮 编: 办公电话: 授权代表: 手 机 号:

服务商: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邮 编: 办公电话: 授权代表: 手 机 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遵守下列条款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云服务器托管等业务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 合同内容

1.1 租用配置及带宽流量

1.2 合同期限: 2014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

甲方需在合同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调试等工作,乙方将于开通当日开始计费。

1.4 甲方技术对接联系人:

二、 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确保在甲方的网站上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并且不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 违反宪法的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散布污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1.2. 如果甲方的网站上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出现含有本合约第二章2.1.1的内容,

甲方应对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3. 甲方申请本业务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并确保所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上述资料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附件。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甲方承诺已获得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如甲方因违法违规经营被主管机关查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1.4.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托管服务费用。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本合同

规定之外的专业技术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2.1.5. 凡因甲方使用服务器以及发布信息所引起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行政处罚

等不利影响,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1.6. 甲方如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应保证对该软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避免出现版权纠纷。

2.1.7. 甲方对托管服务器上存储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甲方需定时自行备

份存储数据库上的数据到本地,并对甲方数据库上的数据负责。

2.1.8.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所有管理网络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

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协助,上述甲方人员过错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在机房内为甲方提供合同约定之云服务器保证、电力及保安服务,并负

责完成服务器与INTERNET的连接。乙方保证在工作日提供08:30-17:30时间段内的服务器维护

2.2.2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须依照《服务品质保障》(附件三)之标准,保证甲方服务

器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终止为甲方提供的服务。

2.2.3 乙方不得擅自对甲方服务器做任何操作,严禁修改、查询甲方服务器上不对

外公开的信息。

2.2.4 乙方依据相关管理机构的指令,要求甲方对涉及2.1.1条所列内容进行删除

时,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有权对所涉及相关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屏蔽其相应的IP地址。

2.2.5 乙方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甲方备案信

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

闭处理。如甲方不配合乙方,则乙方有权对所涉及相关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屏蔽其相应的IP地址。

2.2.6 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导致系统无法使用时,如需乙方进行恢复,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2.7 若甲方出现恶意破坏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乙方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条例、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 价格及付款方式

3.1 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 。

3.2 合同金额: 人民币(大写): 壹千元整 元;

(小写): ¥1000元。

3.3 计费期限: 2014 年 01 月 0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4 付款时间: 首次付款,甲方应于计费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 续费付款,甲方应于每个付款周期届满前5工作日内将下期的服

务费用支付给乙方。

3.5 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每日按未付金额0.3%的标准加

收滞纳金,直至甲方付清全部费用。

3.6 收款帐号信息:

合同的转让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服务内容转让、出售、租借给第三方或附属公司。

四、 合同的变更

服务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需在合同范围之内增加、删除或修改合同部分条款、需征

闭处理。如甲方不配合乙方,则乙方有权对所涉及相关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屏蔽其相应的IP地址。

2.2.6 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导致系统无法使用时,如需乙方进行恢复,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2.7 若甲方出现恶意破坏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乙方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条例、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 价格及付款方式

3.1 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 。

3.2 合同金额: 人民币(大写): 壹千元整 元;

(小写): ¥1000元。

3.3 计费期限: 2014 年 01 月 0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4 付款时间: 首次付款,甲方应于计费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

续费付款,甲方应于每个付款周期届满前5工作日内将下期的服

务费用支付给乙方。

3.5 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每日按未付金额0.3%的标准加

收滞纳金,直至甲方付清全部费用。

3.6 收款帐号信息:

合同的转让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服务内容转让、出售、租借给第三方或附属公司。

四、 合同的变更

服务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需在合同范围之内增加、删除或修改合同部分条款、需征

得对方的同意,并共同签署补充合同并按相关条款执行。

五、 违约条款

6.1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中断,经甲乙双方确定,将按照中断

时长双倍补偿甲方,补偿方式为延长使用时间。如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及时排除故障,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2 如甲方拖欠乙方费用逾期10天,乙方有权单方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

6.3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违约方需提前一

个月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六、 争议解决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产生争执,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争执所签署的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中若有与本合同矛盾之处以新协议为准,若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交由石家庄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七、 不可抗力条款

8.1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

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甲乙双方对因其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包括由于火灾、水灾、地震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损失、损害、延误或者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负责任。

8.2 8.3

八、 保密条款

9.1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内容保守秘密,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

第三方。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由泄露方承担全部责任。

9.2 由甲乙任何方提供或公开标有限制使用或传播的说明或以其它方式表明是保

密或者专有的所有文件、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和软件及其相关的文件,无论以何种方式记录,或是以口头或视听方式提供的,其产权归提供方所有。

九、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履行均应受已颁布和公开发布的中国法律所管辖,但是如果本合同有关的一个特定事项没有已颁布和公开发布的中国法律规定时,则应参照一般国际惯例。

十、 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 贰份,甲方持 壹 份,乙方持 壹 份。合同有效期为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最后一个付款周期截止日合同终止。本合同期满,任何一方如不再续签,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展一年,并以此类推。合同附件一至附件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服务器托管信息安全责任书

1.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云服务器,其经营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

规章制度。

2. 甲方不得利用其业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其

业务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淫秽黄色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需向主管部门报告。

3. 甲方在进行托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INTERNET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

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同时,在合同执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垃圾邮件及提供非法信息服务,并保证乙方提供的IP段不被反垃圾邮件组织列入黑名单,例如:www.mail-abuse.org; www.spamcop.org; www.spamhause.org;www.cause.org;www.anti-spam.cn 等。如发现上述情况,乙方有权立即对甲方的IP段进行屏蔽并终止其服务,并要求甲方限期内整改,待问题解决后甲方方可申请开通,而甲方不得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 甲方承诺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如有违反,愿自行接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直

至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

信息源用户名称:

类别:□经营性信息源用户

经营许可证号:

□非经营性信息源用户

备案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局等部委关于加强在公共信息服务中传播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精神,为了加强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乙方要求:

信息源接入乙方的互联网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 信息源用户的信息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有能力承担入网后的信息安全责任。

二、 非经营性的信息源用户应保证已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各省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经营性的信息源用户应保证已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 信息源用户负责其信息服务器的维护管理和业务经营。信息源用户应加强对其信息服务器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

四、 信息源用户应对其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对其经营的信息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

五、 信息源用户如果具备ISP资质应建立自身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其所记录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信息情况、客户网站主页信息、客户经营资质信息、客户备案资质信息等,并将有关信息提交给乙方备案。

六、 信息源用户如果具备ISP资质应对其下属客户的以下信息内容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过巡查制度对下属客户的信息内容进行核查。

七、 信息源用户如果具备ISP资质应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安全,具备相关的审

查、监管流程、制度和保障措施,并无条件配合乙方或国家管理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在乙方或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要求删除不良信息时,必须无条件配合,并按乙方或相关部门的时限要求完成,做好记录等。

八、 信息源用户如果具备ISP资质应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于黑名单中的客户严格管理,杜绝有害信息的再次传播。

九、 信息源用户应就安全问题设置A、B联系人制度,联系人员名单应提交乙方备案,联系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 信息源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一、 客户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在向各省市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确保经营资质齐全,产权与经营权清晰;同时要对网站内的链接加以规范,杜绝非法链接的存在;要加强信息张贴的审核,落实版主负责制度,通过采用技术过滤与人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有害信息的封堵过滤,严格监督BBS、聊天室、搜索引擎每个版块的内容,做到逐条检查,尤其是时政军事类的BBS讨论区:社会事实和军事纵横,以及搜索引擎的相关类目。必须杜绝有反动倾向,黄色内容,涉及敏感话题以及会对论坛及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文章出现。遇到此类信息,立即做好该信息内容和作者等原始资料的备份记录,包括发帖的时间、作者的用户名和IP地址等,并立即从网上删除,并做好用户登录日志的60天存留,如出现问题,乙方不予以承担责任。

十二、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或要求下,乙方有权对信息源用户对外公开

的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信息源用户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无条件删除。

十三、 若信息源用户的系统运行或者提供的业务影响到全网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或者出现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乙方有权在通知信息源用户后,暂停信息源用户的信息发布和相应的业务。在危及全网运行安全,而按照协议提供的联系方式又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系,为保证全网运行,乙方可暂停用户设备的运行。

十四、 违约责任

若信息源用户违反业务合同约定和本入网责任书的相关条款,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若因信息源用户或旗下客户因违反业务合同约定和本入网责任书的相关条款导致乙方承担违约金等责任,信息源用户应将相应数额的违约款项提交上级运营商或直接向乙方支付。

甲方签字: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服务品质保障

为规范乙方所提供的网络资源服务及相关服务品质,保障乙方向甲方提供规范的高品质服务,乙方对服务品质做如下保证:

第一条 网络连通性保证

1. “网络连通性”指甲方托管于乙方机房的网络设备同互联网是否连通。“网络连

通"指乙方分配给甲方的网络端口可以与互联网相连通;"网络不连通”指乙方分配给甲方的网络端口与互联网不连通。

2. 乙方保证甲方网络系统99.9%的连通性,即每月不连通时间超出44分钟(含44

分钟)按中断时间叁倍延长服务时间。

3. “网络不连通时间”不包括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甲方网络系统不连通:

3.1 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网络维护所引起的;

3.2 甲方的应用程序或安装活动所引起的;

3.3 甲方的疏忽的操作所引起的。

3.4 甲方IP地址受攻击和甲方内网出现过大非法流量而导致网络不连通。

3.5 由甲方授权乙方的网络维护和系统操作所引起的。

3.6 由政府或安全部门等临时管制所引起的。

3.7 由其他乙方不可控因素引起的。

第二条 电力的持续供应保证

1. “电力的持续供应”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电或UPS电源具有电力;“电力中

断”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电及UPS电源同时不具有电力。

2. 乙方保证甲方网络系统电力持续供应99.9%的可用性。

3. “电力中断时间”不包括以下原因所引起的电力中断:

3.1 甲方的应用程序或安装活动所引起的;

3.2 甲方的疏忽操作所引起的。

3.3 由乙方不可控因素引起的。

第三条 紧急情况报告保证

1. 乙方的标准程序可以每5分钟ping一次甲方网络设备。如果甲方的网络设备在连

续2次每次5分钟的ping过程中没有响应,乙方将认为服务已不可获得、处于紧急状况。乙方在30分钟之内通知甲方。

2. 乙方可以通过甲方选择的方式(电话/EMAIL/传真)联络甲方指定的联络人。甲方

可以向乙方申请“紧急情况报告保证”服务。

3. 在获得甲方正式授权前,乙方无权对甲方系统进行任何操作。

4. 甲方需负责向乙方提供指定联系人的准确联络信息以便乙方与其联络。

5. 由于甲方的疏忽造成甲方所提供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络信息已经过时或不准确等不

可抗力的原因,乙方将解除“报告保证”的责任。

6 若甲方设置防火墙等致使乙方无法ping通或连接到甲方服务器,则乙方不能对

甲方提供“紧急情况报告保证”的服务。

第四条 技术支持保证

乙方技术支持工程师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 服务器系统状态监测

2. 紧急情况通知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

1.1 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1.2 战争、停电、政府行为、ISP供应商行为。

2. 当由于上述不可抗力原因而使乙方无法履行承诺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合同编号:

云服务器托管合同

( □新签用户 □ 续签用户 )

用户名称: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云服务器托管合同

用 户: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邮 编: 办公电话: 授权代表: 手 机 号:

服务商: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邮 编: 办公电话: 授权代表: 手 机 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遵守下列条款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云服务器托管等业务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 合同内容

1.1 租用配置及带宽流量

1.2 合同期限: 2014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

甲方需在合同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调试等工作,乙方将于开通当日开始计费。

1.4 甲方技术对接联系人:

二、 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确保在甲方的网站上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并且不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 违反宪法的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散布污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1.2. 如果甲方的网站上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出现含有本合约第二章2.1.1的内容,

甲方应对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3. 甲方申请本业务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并确保所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上述资料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附件。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甲方承诺已获得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如甲方因违法违规经营被主管机关查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1.4.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托管服务费用。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本合同

规定之外的专业技术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2.1.5. 凡因甲方使用服务器以及发布信息所引起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行政处罚

等不利影响,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1.6. 甲方如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应保证对该软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避免出现版权纠纷。

2.1.7. 甲方对托管服务器上存储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甲方需定时自行备

份存储数据库上的数据到本地,并对甲方数据库上的数据负责。

2.1.8.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所有管理网络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

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协助,上述甲方人员过错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在机房内为甲方提供合同约定之云服务器保证、电力及保安服务,并负

责完成服务器与INTERNET的连接。乙方保证在工作日提供08:30-17:30时间段内的服务器维护

2.2.2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须依照《服务品质保障》(附件三)之标准,保证甲方服务

器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终止为甲方提供的服务。

2.2.3 乙方不得擅自对甲方服务器做任何操作,严禁修改、查询甲方服务器上不对

外公开的信息。

2.2.4 乙方依据相关管理机构的指令,要求甲方对涉及2.1.1条所列内容进行删除

时,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有权对所涉及相关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屏蔽其相应的IP地址。

2.2.5 乙方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甲方备案信

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

闭处理。如甲方不配合乙方,则乙方有权对所涉及相关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屏蔽其相应的IP地址。

2.2.6 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导致系统无法使用时,如需乙方进行恢复,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2.7 若甲方出现恶意破坏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乙方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条例、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 价格及付款方式

3.1 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 。

3.2 合同金额: 人民币(大写): 壹千元整 元;

(小写): ¥1000元。

3.3 计费期限: 2014 年 01 月 0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4 付款时间: 首次付款,甲方应于计费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 续费付款,甲方应于每个付款周期届满前5工作日内将下期的服

务费用支付给乙方。

3.5 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每日按未付金额0.3%的标准加

收滞纳金,直至甲方付清全部费用。

3.6 收款帐号信息:

合同的转让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服务内容转让、出售、租借给第三方或附属公司。

四、 合同的变更

服务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需在合同范围之内增加、删除或修改合同部分条款、需征

闭处理。如甲方不配合乙方,则乙方有权对所涉及相关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屏蔽其相应的IP地址。

2.2.6 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导致系统无法使用时,如需乙方进行恢复,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2.7 若甲方出现恶意破坏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乙方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条例、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 价格及付款方式

3.1 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 。

3.2 合同金额: 人民币(大写): 壹千元整 元;

(小写): ¥1000元。

3.3 计费期限: 2014 年 01 月 0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4 付款时间: 首次付款,甲方应于计费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

续费付款,甲方应于每个付款周期届满前5工作日内将下期的服

务费用支付给乙方。

3.5 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每日按未付金额0.3%的标准加

收滞纳金,直至甲方付清全部费用。

3.6 收款帐号信息:

合同的转让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服务内容转让、出售、租借给第三方或附属公司。

四、 合同的变更

服务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需在合同范围之内增加、删除或修改合同部分条款、需征

得对方的同意,并共同签署补充合同并按相关条款执行。

五、 违约条款

6.1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中断,经甲乙双方确定,将按照中断

时长双倍补偿甲方,补偿方式为延长使用时间。如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及时排除故障,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2 如甲方拖欠乙方费用逾期10天,乙方有权单方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

6.3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违约方需提前一

个月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六、 争议解决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产生争执,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争执所签署的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中若有与本合同矛盾之处以新协议为准,若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交由石家庄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七、 不可抗力条款

8.1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

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甲乙双方对因其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包括由于火灾、水灾、地震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损失、损害、延误或者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负责任。

8.2 8.3

八、 保密条款

9.1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内容保守秘密,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

第三方。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由泄露方承担全部责任。

9.2 由甲乙任何方提供或公开标有限制使用或传播的说明或以其它方式表明是保

密或者专有的所有文件、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和软件及其相关的文件,无论以何种方式记录,或是以口头或视听方式提供的,其产权归提供方所有。

九、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履行均应受已颁布和公开发布的中国法律所管辖,但是如果本合同有关的一个特定事项没有已颁布和公开发布的中国法律规定时,则应参照一般国际惯例。

十、 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 贰份,甲方持 壹 份,乙方持 壹 份。合同有效期为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最后一个付款周期截止日合同终止。本合同期满,任何一方如不再续签,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展一年,并以此类推。合同附件一至附件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服务器托管信息安全责任书

1.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云服务器,其经营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

规章制度。

2. 甲方不得利用其业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其

业务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淫秽黄色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需向主管部门报告。

3. 甲方在进行托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INTERNET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

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同时,在合同执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垃圾邮件及提供非法信息服务,并保证乙方提供的IP段不被反垃圾邮件组织列入黑名单,例如:www.mail-abuse.org; www.spamcop.org; www.spamhause.org;www.cause.org;www.anti-spam.cn 等。如发现上述情况,乙方有权立即对甲方的IP段进行屏蔽并终止其服务,并要求甲方限期内整改,待问题解决后甲方方可申请开通,而甲方不得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 甲方承诺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如有违反,愿自行接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直

至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

信息源用户名称:

类别:□经营性信息源用户

经营许可证号:

□非经营性信息源用户

备案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局等部委关于加强在公共信息服务中传播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精神,为了加强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乙方要求:

信息源接入乙方的互联网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 信息源用户的信息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有能力承担入网后的信息安全责任。

二、 非经营性的信息源用户应保证已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各省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经营性的信息源用户应保证已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 信息源用户负责其信息服务器的维护管理和业务经营。信息源用户应加强对其信息服务器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

四、 信息源用户应对其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对其经营的信息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

五、 信息源用户如果具备ISP资质应建立自身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其所记录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信息情况、客户网站主页信息、客户经营资质信息、客户备案资质信息等,并将有关信息提交给乙方备案。

六、 信息源用户如果具备ISP资质应对其下属客户的以下信息内容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过巡查制度对下属客户的信息内容进行核查。

七、 信息源用户如果具备ISP资质应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安全,具备相关的审

查、监管流程、制度和保障措施,并无条件配合乙方或国家管理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在乙方或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要求删除不良信息时,必须无条件配合,并按乙方或相关部门的时限要求完成,做好记录等。

八、 信息源用户如果具备ISP资质应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于黑名单中的客户严格管理,杜绝有害信息的再次传播。

九、 信息源用户应就安全问题设置A、B联系人制度,联系人员名单应提交乙方备案,联系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 信息源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一、 客户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在向各省市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确保经营资质齐全,产权与经营权清晰;同时要对网站内的链接加以规范,杜绝非法链接的存在;要加强信息张贴的审核,落实版主负责制度,通过采用技术过滤与人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有害信息的封堵过滤,严格监督BBS、聊天室、搜索引擎每个版块的内容,做到逐条检查,尤其是时政军事类的BBS讨论区:社会事实和军事纵横,以及搜索引擎的相关类目。必须杜绝有反动倾向,黄色内容,涉及敏感话题以及会对论坛及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文章出现。遇到此类信息,立即做好该信息内容和作者等原始资料的备份记录,包括发帖的时间、作者的用户名和IP地址等,并立即从网上删除,并做好用户登录日志的60天存留,如出现问题,乙方不予以承担责任。

十二、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或要求下,乙方有权对信息源用户对外公开

的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信息源用户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无条件删除。

十三、 若信息源用户的系统运行或者提供的业务影响到全网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或者出现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乙方有权在通知信息源用户后,暂停信息源用户的信息发布和相应的业务。在危及全网运行安全,而按照协议提供的联系方式又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系,为保证全网运行,乙方可暂停用户设备的运行。

十四、 违约责任

若信息源用户违反业务合同约定和本入网责任书的相关条款,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若因信息源用户或旗下客户因违反业务合同约定和本入网责任书的相关条款导致乙方承担违约金等责任,信息源用户应将相应数额的违约款项提交上级运营商或直接向乙方支付。

甲方签字: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服务品质保障

为规范乙方所提供的网络资源服务及相关服务品质,保障乙方向甲方提供规范的高品质服务,乙方对服务品质做如下保证:

第一条 网络连通性保证

1. “网络连通性”指甲方托管于乙方机房的网络设备同互联网是否连通。“网络连

通"指乙方分配给甲方的网络端口可以与互联网相连通;"网络不连通”指乙方分配给甲方的网络端口与互联网不连通。

2. 乙方保证甲方网络系统99.9%的连通性,即每月不连通时间超出44分钟(含44

分钟)按中断时间叁倍延长服务时间。

3. “网络不连通时间”不包括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甲方网络系统不连通:

3.1 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网络维护所引起的;

3.2 甲方的应用程序或安装活动所引起的;

3.3 甲方的疏忽的操作所引起的。

3.4 甲方IP地址受攻击和甲方内网出现过大非法流量而导致网络不连通。

3.5 由甲方授权乙方的网络维护和系统操作所引起的。

3.6 由政府或安全部门等临时管制所引起的。

3.7 由其他乙方不可控因素引起的。

第二条 电力的持续供应保证

1. “电力的持续供应”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电或UPS电源具有电力;“电力中

断”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电及UPS电源同时不具有电力。

2. 乙方保证甲方网络系统电力持续供应99.9%的可用性。

3. “电力中断时间”不包括以下原因所引起的电力中断:

3.1 甲方的应用程序或安装活动所引起的;

3.2 甲方的疏忽操作所引起的。

3.3 由乙方不可控因素引起的。

第三条 紧急情况报告保证

1. 乙方的标准程序可以每5分钟ping一次甲方网络设备。如果甲方的网络设备在连

续2次每次5分钟的ping过程中没有响应,乙方将认为服务已不可获得、处于紧急状况。乙方在30分钟之内通知甲方。

2. 乙方可以通过甲方选择的方式(电话/EMAIL/传真)联络甲方指定的联络人。甲方

可以向乙方申请“紧急情况报告保证”服务。

3. 在获得甲方正式授权前,乙方无权对甲方系统进行任何操作。

4. 甲方需负责向乙方提供指定联系人的准确联络信息以便乙方与其联络。

5. 由于甲方的疏忽造成甲方所提供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络信息已经过时或不准确等不

可抗力的原因,乙方将解除“报告保证”的责任。

6 若甲方设置防火墙等致使乙方无法ping通或连接到甲方服务器,则乙方不能对

甲方提供“紧急情况报告保证”的服务。

第四条 技术支持保证

乙方技术支持工程师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 服务器系统状态监测

2. 紧急情况通知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

1.1 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1.2 战争、停电、政府行为、ISP供应商行为。

2. 当由于上述不可抗力原因而使乙方无法履行承诺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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