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倍战: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

一、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生成过程

(一)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是以在线分析仪表和实验室研究需求为服务目标,以提供具有代表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的样品信息为核心任务,运用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并配以专业软件,组成一个从取样、预处理、分析到数据处理及存贮的完整系统,从而实现对样品的在线自动监测。

(二)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构成

自动监测系统一般包括取样系统、预处理系统、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在线监测分析仪表、数据处理与传输系统及远程数据管理中心,这些分系统既各成体系,又相互协作,以完成整个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连续可靠地运行。

(三)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生成

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生成的监测数据称为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广义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是指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中的各个环节生成的数据,狭义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仅指在线自动检测系统最终生成的数据。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从生成到呈现必须始终在线(online),一旦离线(offline)就不能称为在线自动监测数据。

二、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证据属性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将证据形式分为七类: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和承认。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对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二)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证据形态

因为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存储于计算机的磁性介质中,因此无疑属于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电子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数字化的存在形式;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证据并不属于中国法定诉讼证据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按照现在的诉讼证据分类,有时被归入书证,有时被归入视听资料。实际上,它有别于法律现在规定的任何诉讼证据形式。

(三)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证据归类

当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的时候,其只是行政执法证据而已,无法将其归类。这是因为,行政处罚法并未对行政处罚证据进行分类。

当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时候,其无疑属于电子证据。如果非要将其归入现有的证据分类形式,则其与书证更为接近。

三、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

(一)证据效力的三个属性

证据效力具有三个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是诉讼证据最基本的特征。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二)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无效情形

导致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无效,主要可能因为其很易缺乏真实性。人们看到的监测数据,已经过了“取样-样品处理-样品分析-生成分析数据-数据传输-数据载体转换-数据呈现”的多个过程,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会导致最后呈现出的结果错误。因此,如果要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必须保证整体在线监测系统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而且必须正常运行。

(三)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证据使用

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属于电子证据,无疑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其效力如何,以及是否能够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将其放在诉讼之中,由原被告双方或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才能做出判断。

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无疑也可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使用。但其效力如何,以及是否能够独立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应当在审查其是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后做出判断,而不是依照某部门或某领导的解释或答复做出判断。

一、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生成过程

(一)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是以在线分析仪表和实验室研究需求为服务目标,以提供具有代表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的样品信息为核心任务,运用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并配以专业软件,组成一个从取样、预处理、分析到数据处理及存贮的完整系统,从而实现对样品的在线自动监测。

(二)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构成

自动监测系统一般包括取样系统、预处理系统、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在线监测分析仪表、数据处理与传输系统及远程数据管理中心,这些分系统既各成体系,又相互协作,以完成整个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连续可靠地运行。

(三)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生成

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生成的监测数据称为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广义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是指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中的各个环节生成的数据,狭义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仅指在线自动检测系统最终生成的数据。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从生成到呈现必须始终在线(online),一旦离线(offline)就不能称为在线自动监测数据。

二、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证据属性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将证据形式分为七类: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和承认。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对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二)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证据形态

因为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存储于计算机的磁性介质中,因此无疑属于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电子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数字化的存在形式;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证据并不属于中国法定诉讼证据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按照现在的诉讼证据分类,有时被归入书证,有时被归入视听资料。实际上,它有别于法律现在规定的任何诉讼证据形式。

(三)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证据归类

当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的时候,其只是行政执法证据而已,无法将其归类。这是因为,行政处罚法并未对行政处罚证据进行分类。

当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时候,其无疑属于电子证据。如果非要将其归入现有的证据分类形式,则其与书证更为接近。

三、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

(一)证据效力的三个属性

证据效力具有三个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是诉讼证据最基本的特征。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二)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无效情形

导致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无效,主要可能因为其很易缺乏真实性。人们看到的监测数据,已经过了“取样-样品处理-样品分析-生成分析数据-数据传输-数据载体转换-数据呈现”的多个过程,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会导致最后呈现出的结果错误。因此,如果要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必须保证整体在线监测系统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而且必须正常运行。

(三)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证据使用

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属于电子证据,无疑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其效力如何,以及是否能够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将其放在诉讼之中,由原被告双方或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才能做出判断。

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无疑也可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使用。但其效力如何,以及是否能够独立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应当在审查其是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后做出判断,而不是依照某部门或某领导的解释或答复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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