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公司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科技档案、资料的
科学管理,确保科技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
用,更好地为我公司生产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档案、资料分类。
科技档案:
凡是记述和反映我公司勘探设计、科学技术研究、 生产技术以
及公司科技人员学术交流等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过程文
件、最终成果等均为科技档案。
科技资料:
1、凡是为了参考目的而收集、购买、复制的,有关煤层气的
勘探设计、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技术等活动的科技文件材料。
2、公司科技人员撰写的与煤层气相关的科技文章、论文;参
加国际、国内会议的各种资料;出国考查报告。
3、国家机关下发的科技文件资料。
第三条 公司科技档案、资料由档案资料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科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
家保密条例和我公司的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科技档案的完整与
安全。
第二章 科技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使各项生产、科研等技术活动均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 科技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内容有:组卷、卷内文件的排列、保管单位的编目等。
1.组卷:各存档部门应将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收集齐全, 核对准确,按文件材料的内容、联系、价值、进行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盒)。一个独立完整的项目或专题,可以组成一个保管单位,也可以组成若干个保管单位。
2.卷内文件的排列: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过程,体现科技工作的客观程序,保持文件材料在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
3.保管单位的编目:文件材料组卷和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后,按排列顺序编目。编目的内容是编注张号(排列序号),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编制保管单位封面(注明形成档案的机构名称、编制部门、日期保管期限、文图张数、密级等)。
第七条 技术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及归档份数
归档范围:煤田地质勘探、煤层气地质勘探、钻井工程、煤层气的开发开采、输送、加工、利用、设备、科研以及先进技术经验等材料。
归档份数:一般的归档1份,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归档2-3份。
第八条 科技档案的归档时间。所有档案材料都应一次性在一个项目全部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九条 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1.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写规范、字迹工整、图样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复写纸、纯蓝或红色墨水书写。文字材料用非
金属物装订成册。
2. 图纸名称、规格及内容介绍等必须确切,图纸应向图的正面,以手风琴方式折叠,使其折成长29.7cm ,宽21cm。蓝图的标题栏应在右下脚露出。对不能折叠的底图、胶片、地震剖面等应卷好,胶片应衬有衬纸。并有大小适宜的图套,图套外边缘及图纸、胶片卷好后易于查找的部位应明确标明图纸名称及有关必要说明。归档底图必须图面清晰,无水迹,轧好图边。
3. 对于零散、没有封皮或装订不合格的,须做好封皮,重新以线装订。
第十条 科技档案归档移交手续
1. 归档的技术文件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按立卷、归档要求,组成保管单位(盒),填写归档目录,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移交。
2. 项目承办单位汇交的材料,必须验收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移交。项目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移交。
3. 归档目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在目录上签字。
第三章 科技资料的归档
第十一条 科技资料归档范围及归档时间
1.各业务部门凡以公司名义收集、购买、复制的各种图纸、图件等科技文件材料,在取得后当日或次日到档案资料室进行统一注册登记。
2.科技人员撰写的科技文章、论文应在发表后的一周内将清稿(一式两份A4纸)移交档案资料室。
3.参加国际、国内会议的各种资料以及出国考查报告,在向领导汇报后一周内,将其整理好移交档案资料室。
4.国家机关下发的科技文件资料在取得后的当日或次日,将其
移交档案资料室。
第四章 科技档案、资料的保管、利用和统计
第十二条 科技档案、资料归档后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十三条 软盘、磁带、录音带、录像等按照磁性材料保管要求保管。暂无保管条件的,可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签定保管协议。 第十四条 根据科技档案的特点及其形成规律编制分类大纲和编号。分类、编号要简明,代字一律使用汉字或汉语拼音字母,代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 重要的科技档案应复制副本。绝密的科技档案应存放保险柜内。蓝图与底图分开保管。底图应平放或卷放。
第十六条 要经常检查档案、资料的保管状况,对残缺、破损或字迹不清的应设法补救,及时修补、复制。
第十七条 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科技档案、资料借阅制度。科技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向外单位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外单位借阅和对外交流的,须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借阅协议和手续。
第十八条 科技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实现电子计算机登记、编目、检索、借阅、统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档案、资料存放处应安全坚固,设有防盗、防火等安全设备。
第五章 科技档案、资料的保密
第二十条 科技档案是公司在勘探开发、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企业知识产权和信息资源,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据和凭证。科技资料是公司收集、购买等形成的信息资源,是科技人
员日常工作积累的科研成果,是公司的重要的知识财产。维护科技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是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科技档案、资料的保密应纳入各业务部门的日常工作中。
第二十二条 有关公司核心秘密的科技档案、资料,不得借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不得将工作中使用的科技档案、资料随意借与他人。
第六章 科技档案、资料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四条 定期进行科技档案、资料的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包括保存价值、密级、保存年限等。
第二十五条 鉴定工作由公司主管领导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和专业科技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科技档案、资料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列为销毁的档案、资料应造具清册, 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销毁工作应到国家指定销毁单位监销。
二OOO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联公司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科技档案、资料的
科学管理,确保科技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
用,更好地为我公司生产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档案、资料分类。
科技档案:
凡是记述和反映我公司勘探设计、科学技术研究、 生产技术以
及公司科技人员学术交流等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过程文
件、最终成果等均为科技档案。
科技资料:
1、凡是为了参考目的而收集、购买、复制的,有关煤层气的
勘探设计、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技术等活动的科技文件材料。
2、公司科技人员撰写的与煤层气相关的科技文章、论文;参
加国际、国内会议的各种资料;出国考查报告。
3、国家机关下发的科技文件资料。
第三条 公司科技档案、资料由档案资料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科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
家保密条例和我公司的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科技档案的完整与
安全。
第二章 科技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使各项生产、科研等技术活动均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 科技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内容有:组卷、卷内文件的排列、保管单位的编目等。
1.组卷:各存档部门应将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收集齐全, 核对准确,按文件材料的内容、联系、价值、进行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盒)。一个独立完整的项目或专题,可以组成一个保管单位,也可以组成若干个保管单位。
2.卷内文件的排列: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过程,体现科技工作的客观程序,保持文件材料在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
3.保管单位的编目:文件材料组卷和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后,按排列顺序编目。编目的内容是编注张号(排列序号),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编制保管单位封面(注明形成档案的机构名称、编制部门、日期保管期限、文图张数、密级等)。
第七条 技术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及归档份数
归档范围:煤田地质勘探、煤层气地质勘探、钻井工程、煤层气的开发开采、输送、加工、利用、设备、科研以及先进技术经验等材料。
归档份数:一般的归档1份,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归档2-3份。
第八条 科技档案的归档时间。所有档案材料都应一次性在一个项目全部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九条 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1.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写规范、字迹工整、图样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复写纸、纯蓝或红色墨水书写。文字材料用非
金属物装订成册。
2. 图纸名称、规格及内容介绍等必须确切,图纸应向图的正面,以手风琴方式折叠,使其折成长29.7cm ,宽21cm。蓝图的标题栏应在右下脚露出。对不能折叠的底图、胶片、地震剖面等应卷好,胶片应衬有衬纸。并有大小适宜的图套,图套外边缘及图纸、胶片卷好后易于查找的部位应明确标明图纸名称及有关必要说明。归档底图必须图面清晰,无水迹,轧好图边。
3. 对于零散、没有封皮或装订不合格的,须做好封皮,重新以线装订。
第十条 科技档案归档移交手续
1. 归档的技术文件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按立卷、归档要求,组成保管单位(盒),填写归档目录,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移交。
2. 项目承办单位汇交的材料,必须验收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移交。项目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移交。
3. 归档目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在目录上签字。
第三章 科技资料的归档
第十一条 科技资料归档范围及归档时间
1.各业务部门凡以公司名义收集、购买、复制的各种图纸、图件等科技文件材料,在取得后当日或次日到档案资料室进行统一注册登记。
2.科技人员撰写的科技文章、论文应在发表后的一周内将清稿(一式两份A4纸)移交档案资料室。
3.参加国际、国内会议的各种资料以及出国考查报告,在向领导汇报后一周内,将其整理好移交档案资料室。
4.国家机关下发的科技文件资料在取得后的当日或次日,将其
移交档案资料室。
第四章 科技档案、资料的保管、利用和统计
第十二条 科技档案、资料归档后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十三条 软盘、磁带、录音带、录像等按照磁性材料保管要求保管。暂无保管条件的,可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签定保管协议。 第十四条 根据科技档案的特点及其形成规律编制分类大纲和编号。分类、编号要简明,代字一律使用汉字或汉语拼音字母,代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 重要的科技档案应复制副本。绝密的科技档案应存放保险柜内。蓝图与底图分开保管。底图应平放或卷放。
第十六条 要经常检查档案、资料的保管状况,对残缺、破损或字迹不清的应设法补救,及时修补、复制。
第十七条 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科技档案、资料借阅制度。科技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向外单位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外单位借阅和对外交流的,须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借阅协议和手续。
第十八条 科技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实现电子计算机登记、编目、检索、借阅、统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档案、资料存放处应安全坚固,设有防盗、防火等安全设备。
第五章 科技档案、资料的保密
第二十条 科技档案是公司在勘探开发、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企业知识产权和信息资源,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据和凭证。科技资料是公司收集、购买等形成的信息资源,是科技人
员日常工作积累的科研成果,是公司的重要的知识财产。维护科技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是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科技档案、资料的保密应纳入各业务部门的日常工作中。
第二十二条 有关公司核心秘密的科技档案、资料,不得借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不得将工作中使用的科技档案、资料随意借与他人。
第六章 科技档案、资料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四条 定期进行科技档案、资料的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包括保存价值、密级、保存年限等。
第二十五条 鉴定工作由公司主管领导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和专业科技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科技档案、资料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列为销毁的档案、资料应造具清册, 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销毁工作应到国家指定销毁单位监销。
二OOO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