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新闻通讯社工作人员
总 编 室:禹延伟 [1**********] 付宝军 [1**********] 王志强 [1**********] 行政部主任:杨永红 人事部主任:魏长伟 编辑部主任:王振全 群工部主任:张 胜 通联部主任:冯长军 市场部主任:王志红 调研部主任:高道军 媒介部主任:吴建民 策划部主任:曹根上
“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领导小组 组 长:禹延伟
副组长:杨永红 徐增华 王志强 付宝军 采编:
王东海 禹铁成 杨俊峰 朱世凯 李建军 宋建峰 冯 超 岳新军 徐俊岭 魏宝忠 赵如意 张宏斌 陈玉斌 李合军 乔国军 赵保平 吴建民 阴关锋 魏自立 王振全 周毅梅 王志强 王洪志 赵海滨 马保国 丁爱丽 张平安 尹福亭武东坡 张卫红崔国强 禹志伟陈晓红 王文强 李建民 张哲民 高道军马继敏张 悦刘建国李继琛 曹保春 李新乐 张丽刚 王炎彬 杨松峰 高卫东 吕建峰 曹根上 荣勇刚 杨克俭 黑莹莹
陈军涛 吴培辉 李彩云 孟顺福 王宏涛 程万山 平科鹏 朱 英 赵登琴 朱铁成 杨 光 王 飞 黄伟杰 张连月 赵连凤 徐曼一村 秦慧青 孔红霞 宋 建 徐驰一卓 宋金波 褚 伟 王红志 陈朝辉 李 涛 杨红伟 孙于翔 孙跃辉 江传福 陈俊伟 王建中 闫利玲 李云力 楚广仁 段 铮 张庆明 王青恒 张珊珊 刘瑞雪 孙保民 通讯员:
周东霞 赵俊红 冯海波 张 茂 禹宝顺 刘 三 王 凡 苏慧斌 刘建民 郝宝芳 王 娟 法律顾问: 李书文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
黄 明中国著名警务专家
卜书义 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艺术顾问; 刘 寅中国著名书画家、中国文化艺洋书画院院长 宋新建著名作家
孙于翔著名花鸟画家,中国文化艺洋书画院副院长
中原分社: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西 山东
主 任:徐增华 [1**********] [1**********] 采 编:阴关锋 李继琛 王新战 高卫东 王炎彬 张哲民 徐俊岭 许东辉
河南工作站:主 任:李书文 [1**********] 副主任:杨俊峰 孙跃辉 采 编:李新乐 汪建民 郭园蕊 药建宏 单君君 特约采 编:严毫鲜 特约通讯员:刘 浩
华北分社: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
主任:王安朝
采编:李彩云 平科鹏 程万山 朱 英
华东分社:江苏 浙江 福建 上海 安徽
主任:张 胜
采编:马继敏 荣勇刚 黑莹莹 赵登琴
华南分社:广东 广西 海南
西北分社: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甘肃
副主任:李建军
采 编: 马保国 王文强 杨克俭 张 悦
西南分社:四川 云南 贵州 西藏 重庆
主任:陈湘华 [1**********]
东北分社: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主任:赵如意
采编:吴培辉 刘建国 杨松峰 丁爱丽
郑重声明: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须向当事人和当地主管部门主动出示本单位下发的工作证和为具体事件签发介绍信。否则均属个人行为。 二:本单位下发的工作证从第二年起始必须年检。
三:本单位监督电话二十四小时开通,随时接受您的咨询。点击右下角联系我们。
四:特约采编及通讯员仅为本网提供信息,协助采编、工作人员一起工作,不得单独进行任何采编工作。
五:本单位工作人员以网上公示名单为准。
六: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在私人车辆上放置“人民新闻通讯社”或“新闻采访”标志。单位车辆上的“人民新闻通讯社”标志,加盖单位公章和钢印有效。
七:如有假冒人民新闻通讯社工作人员或离职已除名的仍以本社工作人员身份和名义在外从事工作的,请相关单位和当事人不予接待。本社亦不予认可。其非法行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本社也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不法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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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海 禹铁成 杨俊峰 朱世凯 李建军 宋建峰 冯 超 岳新军 徐俊岭 魏宝忠 赵如意 张宏斌 陈玉斌 李合军 乔国军 赵保平 吴建民 阴关锋 魏自立 王振全 周毅梅 王志强 王洪志 赵海滨 马保国 丁爱丽 张平安 尹福亭武东坡 张卫红崔国强 禹志伟陈晓红 王文强 李建民 张哲民 高道军马继敏张 悦刘建国李继琛 曹保春 李新乐 张丽刚 王炎彬 杨松峰 高卫东 吕建峰 曹根上 荣勇刚 杨克俭 黑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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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霞 赵俊红 冯海波 张 茂 禹宝顺 刘 三 王 凡 苏慧斌 刘建民 郝宝芳 王 娟 法律顾问: 李书文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
黄 明中国著名警务专家
卜书义 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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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于翔著名花鸟画家,中国文化艺洋书画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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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须向当事人和当地主管部门主动出示本单位下发的工作证和为具体事件签发介绍信。否则均属个人行为。 二:本单位下发的工作证从第二年起始必须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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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约采编及通讯员仅为本网提供信息,协助采编、工作人员一起工作,不得单独进行任何采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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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有假冒人民新闻通讯社工作人员或离职已除名的仍以本社工作人员身份和名义在外从事工作的,请相关单位和当事人不予接待。本社亦不予认可。其非法行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本社也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不法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