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品安全制度

幼儿园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索证制度

第一条 幼儿园食堂、生活服务部购置食品时,应向有关供应商索取有关证、单,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

第二条 在索取有关证件时,应注意查验证件有效期限,防止供应商提供过期、伪造、涂改、借用的证件。

第二章 食品采购制度

第三条 食品采购必须弄清供货方的名称和地址,查明供货方是否持有有效证件,不得贪便宜、图省事,随便购进“三无食品”。

第四条 不得采购冒牌、伪造、掺杂、变质、超过保质期限或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五条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仔细查看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第六条 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其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

第七条 采购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感官检查方法,对采购食品进行

检查。

第三章 运输卫生制度

第八条 使用清洁、无毒、无害的容器盛放食品原料及食品。用大容器盛装食品,要特别注意容器的洗刷、消毒和保洁,运输时不忘加盖。

第九条 食品运输车辆必须专用,保持清洁、卫生、防尘、防蝇。生熟食品分车运输,易腐食品(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以及奶制品)应冷藏运输。

第十条 装卸食品时不得落地,不得脚踏食品及用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

第十一条 尽量缩短食品运输时间。

第十二条 运输车辆定期清洗、消毒。

第四章 贮藏卫生制度

第十三条 食品仓库设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登记、检查感官性状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库。

第十五条 不得存放变质、有异味、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六条 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存放其它杂物。

第十七条 食品贮存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易腐食品须冷藏。

第十八条 仓库要经常通风,保持清洁、干燥,采取防潮、防霉、防蛀、防蝇、防鼠措施。

第十九条 库房食品要挂牌,登记内容包括品名、供货单位、数量、进货日期、保质期限。出库时必须查验其感官性状和保质期。

第二十条 应经常检查仓库内食品是否变质、包装损坏、保质到期等,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切配卫生制度

第二十一条 配菜在专用区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检查食品卫生质量,不切配腐败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要新鲜,随用随配,不积压。

第二十三条 刀、砧、盘等用具必须专用,配菜结束,应对地面、台面、工作用具清洗干净、定位存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 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清洗消毒,经常检查食品质量,未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冰箱内食品不得重叠,开罐的食品应倒入盛器加盖冷藏备用。

第六章

烧煮烹调卫生制度

第二十五条 烧煮前检查卫生食品质量,不得烧煮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5℃。

第二十七条烹饪后熟制品必须盛放于专用容器内,并在相应的操作台或货架上临时放置。

第二十八条 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5℃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九条 烧煮、出菜流程合理,无主交叉污染;生熟容器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用后洗净消毒,定位保洁存放。

第三十条 外购熟食品须回烧后方能供应;剩饭菜不得再次供食用,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隔夜、隔餐的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三十一条 禁止供应下列食品: (1)毛蚶、泥蚶、魁蚶等水产品; (2)炝虾、醉虾、醉蟹、醉螃蜞等生食水产品; (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变质、霉变、腐败、虫蛀及有毒有害食品; (5)改刀菜和生拌食品; (6)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供应的其他食品。

第三十二条 盛装调料的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调料内无异物、

无油垢,调料容器定期消毒。

第三十三条 不得直接用炒菜勺尝味。

第三十四条 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罩加盖,对加工场所、工用具等进行全面的清洗。做到墙壁、顶棚无脱落、无霉斑、无油垢、排烟罩不滴油;灶台、操作台、水池、地面、水沟及沟盖等保持清洁,无蝇、无蟑螂、无老鼠。

第七章 菜肴留样制度

第三十五条 菜肴留样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留样容器必须洗净消毒,定期保洁存放。

第三十七条 当日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有馅的面制品)应当分别在冰箱内留样48小时,每种菜肴留样量为100—200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八章食品保质期限

第三十八条 验收入库的食品应进行登记,写明进货日期,货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

第三十九条 食品存放应隔墙离地、分类分架,掛上标牌;

第四十条 根据保质期限,掌握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时间。 第四十一条 注意防鼠、防虫、防潮、防霉,通风、干燥。

第九章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由主管园长负责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一名由卫生保健教师兼职担任园方食品卫生管理员;餐饮公司聘请一名熟悉食品卫生管理的同志担任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第四十四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必须为全体师生负责,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对食堂食品卫生进行管理,依法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食堂或承包经营者应自觉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诚恳接受食品卫生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章 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由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包括:(1)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监督、检查;(2)食品进货渠道监督;(3)食品加工过程卫生监督;(4)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监督;(5)菜肴留样监督;(6)食品贮藏监督;( 7)内外环境卫生监督;(8)从业人员卫生培训监督;(9)硬件设施设

备监督;(10)安全监督;(11)师生伙食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应坚持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经常性检查由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每周两次,作好记载;突击性检查由校方负责,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九条 食堂应加强自我监督检查,并虚心听取食品卫生管理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食品卫生事故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采取措施、控制方法等。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救治措施等。

第五十三条 对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延、阻挠报告的部门和个人,予以严肃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章 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中毒病人。

第五十六条 保护好现场。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

第五十七条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第五十八条 做好中毒病人家属思想工作,稳定情绪。 第五十九条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各项措施。

第十三章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条 园内发生各种食品卫生事故,应追究责任,对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从事食品经营者,如违反《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属于其责任的,立即终止经营协议,并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中毒人员的医疗费用、赔偿费等一切费用。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从业人员擅自离岗、或玩忽职守、渎职,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范造成事故的,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相关的责任或处罚。

幼儿园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索证制度

第一条 幼儿园食堂、生活服务部购置食品时,应向有关供应商索取有关证、单,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

第二条 在索取有关证件时,应注意查验证件有效期限,防止供应商提供过期、伪造、涂改、借用的证件。

第二章 食品采购制度

第三条 食品采购必须弄清供货方的名称和地址,查明供货方是否持有有效证件,不得贪便宜、图省事,随便购进“三无食品”。

第四条 不得采购冒牌、伪造、掺杂、变质、超过保质期限或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五条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仔细查看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第六条 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其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

第七条 采购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感官检查方法,对采购食品进行

检查。

第三章 运输卫生制度

第八条 使用清洁、无毒、无害的容器盛放食品原料及食品。用大容器盛装食品,要特别注意容器的洗刷、消毒和保洁,运输时不忘加盖。

第九条 食品运输车辆必须专用,保持清洁、卫生、防尘、防蝇。生熟食品分车运输,易腐食品(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以及奶制品)应冷藏运输。

第十条 装卸食品时不得落地,不得脚踏食品及用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

第十一条 尽量缩短食品运输时间。

第十二条 运输车辆定期清洗、消毒。

第四章 贮藏卫生制度

第十三条 食品仓库设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登记、检查感官性状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库。

第十五条 不得存放变质、有异味、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六条 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存放其它杂物。

第十七条 食品贮存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易腐食品须冷藏。

第十八条 仓库要经常通风,保持清洁、干燥,采取防潮、防霉、防蛀、防蝇、防鼠措施。

第十九条 库房食品要挂牌,登记内容包括品名、供货单位、数量、进货日期、保质期限。出库时必须查验其感官性状和保质期。

第二十条 应经常检查仓库内食品是否变质、包装损坏、保质到期等,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切配卫生制度

第二十一条 配菜在专用区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检查食品卫生质量,不切配腐败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要新鲜,随用随配,不积压。

第二十三条 刀、砧、盘等用具必须专用,配菜结束,应对地面、台面、工作用具清洗干净、定位存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 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清洗消毒,经常检查食品质量,未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冰箱内食品不得重叠,开罐的食品应倒入盛器加盖冷藏备用。

第六章

烧煮烹调卫生制度

第二十五条 烧煮前检查卫生食品质量,不得烧煮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5℃。

第二十七条烹饪后熟制品必须盛放于专用容器内,并在相应的操作台或货架上临时放置。

第二十八条 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5℃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九条 烧煮、出菜流程合理,无主交叉污染;生熟容器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用后洗净消毒,定位保洁存放。

第三十条 外购熟食品须回烧后方能供应;剩饭菜不得再次供食用,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隔夜、隔餐的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三十一条 禁止供应下列食品: (1)毛蚶、泥蚶、魁蚶等水产品; (2)炝虾、醉虾、醉蟹、醉螃蜞等生食水产品; (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变质、霉变、腐败、虫蛀及有毒有害食品; (5)改刀菜和生拌食品; (6)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供应的其他食品。

第三十二条 盛装调料的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调料内无异物、

无油垢,调料容器定期消毒。

第三十三条 不得直接用炒菜勺尝味。

第三十四条 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罩加盖,对加工场所、工用具等进行全面的清洗。做到墙壁、顶棚无脱落、无霉斑、无油垢、排烟罩不滴油;灶台、操作台、水池、地面、水沟及沟盖等保持清洁,无蝇、无蟑螂、无老鼠。

第七章 菜肴留样制度

第三十五条 菜肴留样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留样容器必须洗净消毒,定期保洁存放。

第三十七条 当日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有馅的面制品)应当分别在冰箱内留样48小时,每种菜肴留样量为100—200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八章食品保质期限

第三十八条 验收入库的食品应进行登记,写明进货日期,货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

第三十九条 食品存放应隔墙离地、分类分架,掛上标牌;

第四十条 根据保质期限,掌握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时间。 第四十一条 注意防鼠、防虫、防潮、防霉,通风、干燥。

第九章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由主管园长负责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一名由卫生保健教师兼职担任园方食品卫生管理员;餐饮公司聘请一名熟悉食品卫生管理的同志担任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第四十四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必须为全体师生负责,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对食堂食品卫生进行管理,依法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食堂或承包经营者应自觉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诚恳接受食品卫生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章 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由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包括:(1)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监督、检查;(2)食品进货渠道监督;(3)食品加工过程卫生监督;(4)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监督;(5)菜肴留样监督;(6)食品贮藏监督;( 7)内外环境卫生监督;(8)从业人员卫生培训监督;(9)硬件设施设

备监督;(10)安全监督;(11)师生伙食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应坚持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经常性检查由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每周两次,作好记载;突击性检查由校方负责,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九条 食堂应加强自我监督检查,并虚心听取食品卫生管理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食品卫生事故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采取措施、控制方法等。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救治措施等。

第五十三条 对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延、阻挠报告的部门和个人,予以严肃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章 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中毒病人。

第五十六条 保护好现场。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

第五十七条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第五十八条 做好中毒病人家属思想工作,稳定情绪。 第五十九条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各项措施。

第十三章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条 园内发生各种食品卫生事故,应追究责任,对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从事食品经营者,如违反《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属于其责任的,立即终止经营协议,并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中毒人员的医疗费用、赔偿费等一切费用。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从业人员擅自离岗、或玩忽职守、渎职,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范造成事故的,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相关的责任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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