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评标专家
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
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
理和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行业、跨地区全省综合评标
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
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建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实
施工作。 省评标专家库中设立资深专家委员会,为省内重大、重点以
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把
关定位及评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
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
第四条 成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省评管委”)。省评管委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
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
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派员组成。省评管委
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终止和取消;负责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终端的设立、变更、暂停和取消的批准,确定评标专家库建设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解决重大问题。评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管办”),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具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省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其中包括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工程施工、其他工程、机械设备类、医疗器械、金属材料、石油及其制品、煤炭煤层气及其制品、化工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药品、其他类、勘察与调查、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法律、修理、租赁、交通运输与物流、节能服务、高新技术服务、其它服务,等等。
第二章 评标专家选聘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七)未曾因招标、评标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评管办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各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初审,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送省评管委认定。
经省评管委审查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候选人,参加由省评管办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和考试。
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评管委颁发加盖“贵州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专用章”的《贵州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提出评审意见;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专家抽取终
端解答;
(五)对省评管委或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
(二)准时出席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公平地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完成整个评审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严禁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评标结束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七) 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解答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并接受咨询和质疑;
(八)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培训与考核;
(九)个人工作情况、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省评管办;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省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否则评标无效。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的项目对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省评管办批准,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省评标专家库内无法满足评标需要、需在省外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报经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可适当提前。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其中,省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本级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第十四条 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体系、工作流程、专家抽取保密制度和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二)有经省评管办组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专门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名单应当报省评管办备案;
(三)具有相对封闭的评标专家抽取用房,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网络终端抽取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第十五条 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本办法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依法应当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免费提供抽取评标专家服务;
(二)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三)按要求定期向省评管办报送有关信息,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核验招标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核验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原件留存备查;
(二)招标人填写《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并存档备查;
(三)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四)打印《贵州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监督人员、抽取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现场一份交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留存备查;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核验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或未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时间内申请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不得为其办理抽取事宜。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抽取终端记录不能到场原因,并进行补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评管委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和诚信记
录,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简历、职称、聘书编号、出席(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水平、评标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考评的依据。
第十九条 省评管委对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和考核评价制度。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省评管委应组织对评标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公正、诚信等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核评审合格的,可以连聘。
第二十条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各部门应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查处情况和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5日内报省评管办,由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将处罚决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参加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的由省评管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招标人,为其出谋划策谋取私利的的;
(四)收受所评标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七)不按规定解答评标工作中有关问题、质疑、咨询的;
(八) 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违法、违规、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设有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终端的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评管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抽取终端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抽取条件的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专家抽取的宴请、旅游或其他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五)中标结果确定前透露专家抽取有关信息的;
(六)由未经培训和备案的人员负责专家抽取事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地、各部门有关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评标专家
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
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
理和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行业、跨地区全省综合评标
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
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建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实
施工作。 省评标专家库中设立资深专家委员会,为省内重大、重点以
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把
关定位及评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
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
第四条 成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省评管委”)。省评管委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
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
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派员组成。省评管委
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终止和取消;负责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终端的设立、变更、暂停和取消的批准,确定评标专家库建设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解决重大问题。评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管办”),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具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省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其中包括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工程施工、其他工程、机械设备类、医疗器械、金属材料、石油及其制品、煤炭煤层气及其制品、化工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药品、其他类、勘察与调查、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法律、修理、租赁、交通运输与物流、节能服务、高新技术服务、其它服务,等等。
第二章 评标专家选聘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七)未曾因招标、评标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评管办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各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初审,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送省评管委认定。
经省评管委审查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候选人,参加由省评管办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和考试。
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评管委颁发加盖“贵州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专用章”的《贵州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提出评审意见;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专家抽取终
端解答;
(五)对省评管委或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
(二)准时出席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公平地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完成整个评审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严禁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评标结束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七) 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解答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并接受咨询和质疑;
(八)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培训与考核;
(九)个人工作情况、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省评管办;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省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否则评标无效。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的项目对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省评管办批准,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省评标专家库内无法满足评标需要、需在省外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报经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可适当提前。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其中,省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本级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第十四条 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体系、工作流程、专家抽取保密制度和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二)有经省评管办组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专门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名单应当报省评管办备案;
(三)具有相对封闭的评标专家抽取用房,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网络终端抽取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第十五条 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本办法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依法应当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免费提供抽取评标专家服务;
(二)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三)按要求定期向省评管办报送有关信息,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核验招标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核验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原件留存备查;
(二)招标人填写《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并存档备查;
(三)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四)打印《贵州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监督人员、抽取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现场一份交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留存备查;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核验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或未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时间内申请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不得为其办理抽取事宜。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抽取终端记录不能到场原因,并进行补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评管委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和诚信记
录,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简历、职称、聘书编号、出席(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水平、评标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考评的依据。
第十九条 省评管委对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和考核评价制度。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省评管委应组织对评标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公正、诚信等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核评审合格的,可以连聘。
第二十条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各部门应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查处情况和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5日内报省评管办,由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将处罚决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参加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的由省评管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招标人,为其出谋划策谋取私利的的;
(四)收受所评标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七)不按规定解答评标工作中有关问题、质疑、咨询的;
(八) 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违法、违规、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设有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终端的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评管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抽取终端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抽取条件的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专家抽取的宴请、旅游或其他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五)中标结果确定前透露专家抽取有关信息的;
(六)由未经培训和备案的人员负责专家抽取事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地、各部门有关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