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决策程序与规则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决策的科学 性,有效性,切实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以

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

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行使经营决策等权利。公司总经理在

董事会领导下,负责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条 下列事项须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普通决议)后,方能实施: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八)审议批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下列对

外担保: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3、提供担保的对象之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同时达到下列两个条

件的担保:

(1)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1-

6、属于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九)审议批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对外关

联方担保:

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

的关联交易;

(十)审议批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对外投

资: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

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交易额(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由股东大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和修改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的金额未同时

-3-

达到下列两个条件的交易,董事会有权决定:

(1)单笔在 5000 万元以上的;

(2)单笔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

一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

(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 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未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

项,交易额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由股东大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满 50%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不满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不满 50%,且绝

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不满 50%,且绝对金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外的资产抵押、

担保事项;

(四)与关联人发生的担保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提供担保的对象之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4、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同时达到下列两个

条件的担保:

(1)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2)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6、不属于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在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且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为三人以上。

(六)公司现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投资单笔在

10000 万元以内或一个会计

年度内发生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5%;

(七)单项借款在 10000 万元以内或借款后公

司资产负债率低于 60%;

(八)报废、毁损、呆坏帐的处理(单项)在 500

万元以内或一个会计年度

内发生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5%;

(九)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与处理,单项价值在

3000 万元以内或一个会计

年度内发生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5%;

(十)赠与、捐献单笔价值在 100 万元以内或

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低

于 500 万元;

(十一)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

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

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材料。当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

项。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和技 改项目,必须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通过公

司外部专业决策咨询

公司的论证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

序、议事规则、表决方式等按照公司章

程和相关规则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

-5-

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正式生效并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决策的科学 性,有效性,切实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以

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

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行使经营决策等权利。公司总经理在

董事会领导下,负责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条 下列事项须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普通决议)后,方能实施: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八)审议批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下列对

外担保: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3、提供担保的对象之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同时达到下列两个条

件的担保:

(1)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1-

6、属于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九)审议批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对外关

联方担保:

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

的关联交易;

(十)审议批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对外投

资: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

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交易额(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由股东大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和修改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的金额未同时

-3-

达到下列两个条件的交易,董事会有权决定:

(1)单笔在 5000 万元以上的;

(2)单笔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

一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

(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 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未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

项,交易额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由股东大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满 50%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不满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不满 50%,且绝

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不满 50%,且绝对金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外的资产抵押、

担保事项;

(四)与关联人发生的担保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提供担保的对象之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4、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同时达到下列两个

条件的担保:

(1)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2)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6、不属于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在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且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为三人以上。

(六)公司现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投资单笔在

10000 万元以内或一个会计

年度内发生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5%;

(七)单项借款在 10000 万元以内或借款后公

司资产负债率低于 60%;

(八)报废、毁损、呆坏帐的处理(单项)在 500

万元以内或一个会计年度

内发生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5%;

(九)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与处理,单项价值在

3000 万元以内或一个会计

年度内发生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5%;

(十)赠与、捐献单笔价值在 100 万元以内或

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低

于 500 万元;

(十一)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

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

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材料。当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

项。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和技 改项目,必须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通过公

司外部专业决策咨询

公司的论证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

序、议事规则、表决方式等按照公司章

程和相关规则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

-5-

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正式生效并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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