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四)要建立健全电力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电网电源规划建设、有序用电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要加强电力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结合我国电网实际,深入研究分析电力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风险,适时组织研究制(修)订相关电力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电力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六)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隐患的排查治理机制。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电网安全风险辨识与电网脆弱性评估,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要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网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七)要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切实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加大教育培训投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促进班组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切实加强电网安全基础。

(八)要进一步加强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工作的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落实电力企业、监督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责任;要不断完善监督标准,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充分发挥电力技术监督对电力安全工作的技术保障作用。

(九)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和吸收,大力推动科技自主创新,建立完善与电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电力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要针对当前交直流大电网远距离输电、新能源大规模集中接入等电网运行新特点,研究解决保障大电网安全运行的关键技术,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三、加大薄弱电网的建设和改造力度

(十)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薄弱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力度,特别要加强边远地区薄弱电网和部分供电能力偏弱城市电网的改造,及时更换老旧设备,着力解决部分电网不满足“三道防线”要求,部分受端电网电源支撑不强,部分送端电网输电能力偏弱,部分电网短

路电流水平超标、输变电设备重载、调峰调频能力不足、局部电磁环网情况严重等问题,提高电网整体安全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应加强电网结构和薄弱环节的研究论证,从规划设计上消除和改进电网结构性缺陷。

(十一)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要求,针对局部地区自然灾害频发状况,研究制定和实施电网差异化改造方案,提高电网整体抗灾能力,减少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规划设计单位要在线路路径走向、杆塔选择、电气设备绝缘水平、输电线路防覆冰和防舞动等方面,提出输变电设备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差异化设计准则的具体意见,要加强电力工程设计前期的技术资料收集分析工作,综合考虑微地形、小气候等条件对设计方案的影响,特别要开展输电通道集中地区的灾害水平的风险评估,加强方案论证和比选,适当提高输变电设备设施标准。

(十二)电网企业要积极研究、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提高输变电设备设施的在线监测水平,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外力破坏和自然灾害破坏等异常情况,提升电网安全水平。

(十三)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质量安装验收程序,强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从建设源头上消除电网安全隐患。

(十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为电网建设与改造提供支持,对重要输电通道走廊、重要变电站的建设征地问题应及时协调到位,保证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完善电网结构,强化电网安全基础。

四、加强电网调度运行管理

(十五)要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调度管理体制,强化电力调度在电网运行指挥中的权威。要严肃调度纪律,加强调度考核,对于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切实防止调度指令执行不力引发和扩大电网事故。

(十六)要强化电力调度系统能力建设,提升装备水平,强化对调度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切实防止误方式、误整定、误调度和误操作等情况的发生,提高电网整体安全运行水平。

(十七)要加强电力调度机构建设,科学确定各级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管辖范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应报相应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十八)要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要求加强电网安全分析,做好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优化电力设备检修计划,特别要加强特殊和临时运行方式的安全校核,确保系统安全运行裕度,有效防止电网稳定破坏事故的发生。

(十九)电网企业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在电网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情况下,任何地区(单位)均不得超过用电计划使用电力电量。在电网出现有功功率不能满足需求、超稳定极限、电力系统故障、持续的频率降低或者电压越下限、备用容量不足等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限电序位表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的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操作,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或扩大。

五、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

(二十)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电力二次专业管理,加大电力二次人员培训力度,扩大技术交流。各单位要确保电力二次机构和专业人员数量质量,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加快覆盖全国的继电保护统计分析系统的重建,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强化电力二次安全基础。

(二十一)要加强电网安全稳定的“三道防线”建设,重视电力二次风险管理,认真梳理分析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系统的配置和策略,及时查找和消除二次设备、二次回路、保护定值和软件版本等方面的隐患,特别要重视发电厂和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二次系统不正确动作引发电网事故或导致电网事故的扩大。

(二十二)要严格落实《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第5号令)“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要求,强化对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和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重点要对留有后门的引进设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黑客、病毒及恶意代码等的攻击侵害,确保电力生产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

六、加强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

(二十三)要按照《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2〕43号)的要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设备寿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重点强化电力设备家族性缺陷、典型缺陷管理以及新投产设备的安全隐患管理,加强运行监控,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防止电力设备故障引发电网事故。

(二十四)要加强重载输变电设备、重要输送通道的巡视维护,防止因重要通道失去引发重大电网事故;要重点加强对电力通道集中、直流落点集中等情况的电网风险评估和电力设施设备的运行监控和维护,避免多回直流同时(相继)闭锁故障的发生,防止直流闭锁引发交流系统故障,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二十五)要加强和完善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实现闭环管理。要针对系统、设备和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避免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引发电网事故。

(二十六)电网企业要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防止因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违规作业以及树障等危及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七)发电企业要加强对大容量发电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重点对发电设备辅机的低电压穿越等问题进行认真排查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系统故障过程中发电机组辅机非正常跳闸引发发电设备停运进而导致电网事故。

七、加强电厂、电力用户并网安全管理

(二十八)发电企业要严格遵守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未经调度许可不得擅自并入或者解列发电机组;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发电机组调频、励磁等装置应按照调度要求整定和投退,不得擅自更改;新(改、扩)建的发电机组应在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后方可并网运行;发电机组至调度机构应具备两个以上可用的独立路由的通信

通道;除部分特殊类型的机组外,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的要求参与系统调峰、调频、调压。

(二十九)电网企业要指导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继电保护与电网配合的管理,防止用户端故障衍生为电网事故。要督促重要用户按照《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配置必要的应急电源,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

八、强化电力应急管理

(三十)要贯彻落实《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43号)要求,将电力应急体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不断深化电力应急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针对自然灾害、设备故障、外力破坏等可能造成电网解列、电网大面积停电等情况,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加强电网孤岛方式分析和研究,完善“黑启动”方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黑启动”电源的实际启动测试,提高电力系统恢复速度和能力。

(三十一)电网企业要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完善各地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与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有效维护社会秩序。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协同电力监管机构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开展电力应急联合演练,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应对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

九、强化电力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二)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安全工作,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电力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十三)电力监管机构要组织电力企业深入分析总结国内外各种电力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积极组织或推动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重点反事故措施等的制(修)订工作。

(三十四)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电力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推进电网安全风险分析和脆弱性评估工作。要重点关注大输电通道安全、负荷密度集中地区受端电网安全、交直流混合电网安全和局部薄弱电网安全。要督促电力企业将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实现重点安全隐患的闭环监管,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三十五)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安全基础监督管理。要协调厂网关系,加强厂网界面安全监管,督促电网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重点反事故措施的落实。要督促电力企业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做好电力应急管理工作。要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电力技术监督和电力二次专业管理等专业监管工作,筑牢电网安全工作基础。

(三十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停电事故(事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因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以及违反有序用电计划造成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对因隐患整改不力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责任。

(四)要建立健全电力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电网电源规划建设、有序用电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要加强电力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结合我国电网实际,深入研究分析电力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风险,适时组织研究制(修)订相关电力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电力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六)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隐患的排查治理机制。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电网安全风险辨识与电网脆弱性评估,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要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网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七)要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切实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加大教育培训投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促进班组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切实加强电网安全基础。

(八)要进一步加强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工作的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落实电力企业、监督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责任;要不断完善监督标准,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充分发挥电力技术监督对电力安全工作的技术保障作用。

(九)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和吸收,大力推动科技自主创新,建立完善与电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电力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要针对当前交直流大电网远距离输电、新能源大规模集中接入等电网运行新特点,研究解决保障大电网安全运行的关键技术,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三、加大薄弱电网的建设和改造力度

(十)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薄弱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力度,特别要加强边远地区薄弱电网和部分供电能力偏弱城市电网的改造,及时更换老旧设备,着力解决部分电网不满足“三道防线”要求,部分受端电网电源支撑不强,部分送端电网输电能力偏弱,部分电网短

路电流水平超标、输变电设备重载、调峰调频能力不足、局部电磁环网情况严重等问题,提高电网整体安全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应加强电网结构和薄弱环节的研究论证,从规划设计上消除和改进电网结构性缺陷。

(十一)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要求,针对局部地区自然灾害频发状况,研究制定和实施电网差异化改造方案,提高电网整体抗灾能力,减少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规划设计单位要在线路路径走向、杆塔选择、电气设备绝缘水平、输电线路防覆冰和防舞动等方面,提出输变电设备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差异化设计准则的具体意见,要加强电力工程设计前期的技术资料收集分析工作,综合考虑微地形、小气候等条件对设计方案的影响,特别要开展输电通道集中地区的灾害水平的风险评估,加强方案论证和比选,适当提高输变电设备设施标准。

(十二)电网企业要积极研究、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提高输变电设备设施的在线监测水平,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外力破坏和自然灾害破坏等异常情况,提升电网安全水平。

(十三)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质量安装验收程序,强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从建设源头上消除电网安全隐患。

(十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为电网建设与改造提供支持,对重要输电通道走廊、重要变电站的建设征地问题应及时协调到位,保证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完善电网结构,强化电网安全基础。

四、加强电网调度运行管理

(十五)要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调度管理体制,强化电力调度在电网运行指挥中的权威。要严肃调度纪律,加强调度考核,对于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切实防止调度指令执行不力引发和扩大电网事故。

(十六)要强化电力调度系统能力建设,提升装备水平,强化对调度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切实防止误方式、误整定、误调度和误操作等情况的发生,提高电网整体安全运行水平。

(十七)要加强电力调度机构建设,科学确定各级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管辖范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应报相应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十八)要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要求加强电网安全分析,做好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优化电力设备检修计划,特别要加强特殊和临时运行方式的安全校核,确保系统安全运行裕度,有效防止电网稳定破坏事故的发生。

(十九)电网企业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在电网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情况下,任何地区(单位)均不得超过用电计划使用电力电量。在电网出现有功功率不能满足需求、超稳定极限、电力系统故障、持续的频率降低或者电压越下限、备用容量不足等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限电序位表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的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操作,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或扩大。

五、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

(二十)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电力二次专业管理,加大电力二次人员培训力度,扩大技术交流。各单位要确保电力二次机构和专业人员数量质量,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加快覆盖全国的继电保护统计分析系统的重建,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强化电力二次安全基础。

(二十一)要加强电网安全稳定的“三道防线”建设,重视电力二次风险管理,认真梳理分析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系统的配置和策略,及时查找和消除二次设备、二次回路、保护定值和软件版本等方面的隐患,特别要重视发电厂和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二次系统不正确动作引发电网事故或导致电网事故的扩大。

(二十二)要严格落实《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第5号令)“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要求,强化对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和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重点要对留有后门的引进设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黑客、病毒及恶意代码等的攻击侵害,确保电力生产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

六、加强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

(二十三)要按照《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2〕43号)的要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设备寿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重点强化电力设备家族性缺陷、典型缺陷管理以及新投产设备的安全隐患管理,加强运行监控,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防止电力设备故障引发电网事故。

(二十四)要加强重载输变电设备、重要输送通道的巡视维护,防止因重要通道失去引发重大电网事故;要重点加强对电力通道集中、直流落点集中等情况的电网风险评估和电力设施设备的运行监控和维护,避免多回直流同时(相继)闭锁故障的发生,防止直流闭锁引发交流系统故障,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二十五)要加强和完善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实现闭环管理。要针对系统、设备和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避免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引发电网事故。

(二十六)电网企业要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防止因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违规作业以及树障等危及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七)发电企业要加强对大容量发电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重点对发电设备辅机的低电压穿越等问题进行认真排查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系统故障过程中发电机组辅机非正常跳闸引发发电设备停运进而导致电网事故。

七、加强电厂、电力用户并网安全管理

(二十八)发电企业要严格遵守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未经调度许可不得擅自并入或者解列发电机组;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发电机组调频、励磁等装置应按照调度要求整定和投退,不得擅自更改;新(改、扩)建的发电机组应在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后方可并网运行;发电机组至调度机构应具备两个以上可用的独立路由的通信

通道;除部分特殊类型的机组外,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的要求参与系统调峰、调频、调压。

(二十九)电网企业要指导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继电保护与电网配合的管理,防止用户端故障衍生为电网事故。要督促重要用户按照《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配置必要的应急电源,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

八、强化电力应急管理

(三十)要贯彻落实《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43号)要求,将电力应急体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不断深化电力应急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针对自然灾害、设备故障、外力破坏等可能造成电网解列、电网大面积停电等情况,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加强电网孤岛方式分析和研究,完善“黑启动”方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黑启动”电源的实际启动测试,提高电力系统恢复速度和能力。

(三十一)电网企业要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完善各地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与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有效维护社会秩序。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协同电力监管机构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开展电力应急联合演练,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应对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

九、强化电力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二)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安全工作,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电力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十三)电力监管机构要组织电力企业深入分析总结国内外各种电力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积极组织或推动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重点反事故措施等的制(修)订工作。

(三十四)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电力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推进电网安全风险分析和脆弱性评估工作。要重点关注大输电通道安全、负荷密度集中地区受端电网安全、交直流混合电网安全和局部薄弱电网安全。要督促电力企业将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实现重点安全隐患的闭环监管,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三十五)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安全基础监督管理。要协调厂网关系,加强厂网界面安全监管,督促电网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重点反事故措施的落实。要督促电力企业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做好电力应急管理工作。要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电力技术监督和电力二次专业管理等专业监管工作,筑牢电网安全工作基础。

(三十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停电事故(事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因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以及违反有序用电计划造成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对因隐患整改不力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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