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局 常熟市住房和
常熟市国 土资源局 常常熟熟市市监规察划局 局 改革委员会 常熟市发展和常熟市地 方税务局 苏州市常熟工 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熟市支行
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熟分中心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常住建[2010]250号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
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和苏州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常熟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常熟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存量房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10月1日至10月20日通过“常熟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10月20日前未至住建部门备案的,统一按上述税率执行。
税务部门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二、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对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对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住房总价的70%;对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和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保持不变。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管理
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限制拆零申请项目规划、建设、预售许可,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除外)分期开发的,每期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规模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加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进入《常熟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代理企业应同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格式公示销售价格,现场公示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网上公示的价格。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公示价格三个月内不得调高;三个月后需要提高网上公示价格的,须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不得价外擅自收取未经价格主
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
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发布管理。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广告内容须经工商和住建部门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其明示或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变更管理。商品房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解除或更改购房者姓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买受人要求注销合同备案或变更的申请应认真审核,不得对以非正当理由申请合同备案注销、变更手续进行确认(合同备案注销、变更管理办法由住建部门另行制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预购商品房转让委托代理业务,不得向购房人提供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非住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不进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在销售现场、常熟市透明售房网进行公示。
对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炒买炒卖、哄抬房价、违规收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住建部门应视情暂停提供网上签约服务1至6个月。开发企业经过整改恢复网上签约的,其签约价格不得高于停止签约前已在网上公示的价格。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乡建设局 常熟市住房和
常熟市国 土资源局 常常熟熟市市监规察划局 局 改革委员会 常熟市发展和常熟市地 方税务局 苏州市常熟工 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熟市支行
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熟分中心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常住建[2010]250号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
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和苏州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常熟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常熟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存量房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10月1日至10月20日通过“常熟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10月20日前未至住建部门备案的,统一按上述税率执行。
税务部门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二、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对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对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住房总价的70%;对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和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保持不变。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管理
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限制拆零申请项目规划、建设、预售许可,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除外)分期开发的,每期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规模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加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进入《常熟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代理企业应同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格式公示销售价格,现场公示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网上公示的价格。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公示价格三个月内不得调高;三个月后需要提高网上公示价格的,须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不得价外擅自收取未经价格主
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
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发布管理。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广告内容须经工商和住建部门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其明示或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变更管理。商品房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解除或更改购房者姓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买受人要求注销合同备案或变更的申请应认真审核,不得对以非正当理由申请合同备案注销、变更手续进行确认(合同备案注销、变更管理办法由住建部门另行制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预购商品房转让委托代理业务,不得向购房人提供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非住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不进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在销售现场、常熟市透明售房网进行公示。
对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炒买炒卖、哄抬房价、违规收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住建部门应视情暂停提供网上签约服务1至6个月。开发企业经过整改恢复网上签约的,其签约价格不得高于停止签约前已在网上公示的价格。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