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消防事业规划,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保障工作,确保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职责。
二、规范建队范围
根据公通字〔2010〕3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规定的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街道;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名镇;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边境贸易口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前述单位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规范建队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人员、消防车辆、消防器材、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消防队标准》(详见附件)执行,有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其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中普通消防站执行。
四、规范队伍管理
专职消防队建成投入使用前,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专职消防队建立以后不得擅自撤销,有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的,应经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和队员的录用、调整、辞退等事项,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24小时昼夜执勤,严格落实执勤人员,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并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
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执勤人员三分之二在岗的情况下,合理安排队员轮休。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队员轮休、休假制度。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新车入户享受免征购置税,按特种车(艇)上牌,并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停泊费。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道路或者水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艇)迅速、优先通行;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非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人员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工资等待遇应当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的保障标准执行,并根据消防职业的高危险性,给予灭火救援岗位的专职消防队员发放适当的高危补助,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应当高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灭火执勤岗位的专职消防队员参照现役官兵的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职消防队员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工作中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六、加强责任监督
未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4年2月14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消防队标准
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我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术语和定义
(一)乡镇消防队。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在乡镇、农村地区承担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包括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
(二)乡镇专职消防队。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乡镇消防队。
(三)乡镇志愿消防队。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志愿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工作、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的乡镇消防队。
二、装备配备
(一)乡镇消防队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救援器材、消防队员防护器材组成。
(二)乡镇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辖区内常见火灾扑救和一般灾害事故处置的需要。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车辆和器材装备的配备,应参照表1至表6标准执行。除随车器材外,其它器材应有一个不小于15-20平方米的独立器材室存放。
表1 乡镇消防队消防车辆及机动消防泵配备标准
表2 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配备标准
表3 消防摩托车随车器材配备标准
表4 乡镇专职消防队员基本防护和破拆器材配备标准
表5 乡镇志愿消防队员基本防护和灭火装备配备标准
表6 村(屯)志愿消防队员基本防护和灭火装备配备标准
三、人员配备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编配人数应不低于表7的规定。
表7 乡镇消防队员配备数量
(二)人员构成。
1.乡镇专职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志愿消防队可只设1名队长。正、副队长必须由经过当地消防部门培训合格的队员担任。
2.消防队员每2-3人为一班,每班应设班长1名。每班应至少配备1名消防车驾驶员。
3.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应由招聘的专职消防队员组成,经济确实困难的,可由政府机构的其他人员或乡镇派出所联防队员、森林消防队员兼职。
4.志愿消防队的队员主要由当地居民、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员工等志愿组成,应当坚持就近的原则。
5.乡镇政府应明确1-2名消防专干,负责组织消防队日常管理和执勤训练。
四、营房设施
(一)乡镇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其中,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等;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厕所等。
(二)乡镇消防队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8和表9确定。
表8 车库的车位数
表9 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为:平方米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业务用房,应当按照标准单独建设;经济确实困难的,可以与乡镇政府机关或其下属机构、公安派出所共用或与森林消防队、地方企业等联合建队,但选用的业务用房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五、执勤训练
(一)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 小时有人员值班;完善接处警模式,做到接处警及时、快速、准确。
(二)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除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外,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下达的年度灭火救援训练指导意见,确保训练时间和训练效果。
(三)当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乡镇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要对辖区内的乡镇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开展抽查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
六、附则
其它未作具体要求的,请参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消防事业规划,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保障工作,确保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职责。
二、规范建队范围
根据公通字〔2010〕3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规定的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街道;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名镇;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边境贸易口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前述单位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规范建队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人员、消防车辆、消防器材、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消防队标准》(详见附件)执行,有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其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中普通消防站执行。
四、规范队伍管理
专职消防队建成投入使用前,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专职消防队建立以后不得擅自撤销,有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的,应经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和队员的录用、调整、辞退等事项,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24小时昼夜执勤,严格落实执勤人员,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并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
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执勤人员三分之二在岗的情况下,合理安排队员轮休。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队员轮休、休假制度。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新车入户享受免征购置税,按特种车(艇)上牌,并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停泊费。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道路或者水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艇)迅速、优先通行;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非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人员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工资等待遇应当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的保障标准执行,并根据消防职业的高危险性,给予灭火救援岗位的专职消防队员发放适当的高危补助,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应当高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灭火执勤岗位的专职消防队员参照现役官兵的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职消防队员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工作中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六、加强责任监督
未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4年2月14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消防队标准
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我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术语和定义
(一)乡镇消防队。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在乡镇、农村地区承担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包括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
(二)乡镇专职消防队。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乡镇消防队。
(三)乡镇志愿消防队。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志愿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工作、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的乡镇消防队。
二、装备配备
(一)乡镇消防队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救援器材、消防队员防护器材组成。
(二)乡镇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辖区内常见火灾扑救和一般灾害事故处置的需要。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车辆和器材装备的配备,应参照表1至表6标准执行。除随车器材外,其它器材应有一个不小于15-20平方米的独立器材室存放。
表1 乡镇消防队消防车辆及机动消防泵配备标准
表2 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配备标准
表3 消防摩托车随车器材配备标准
表4 乡镇专职消防队员基本防护和破拆器材配备标准
表5 乡镇志愿消防队员基本防护和灭火装备配备标准
表6 村(屯)志愿消防队员基本防护和灭火装备配备标准
三、人员配备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编配人数应不低于表7的规定。
表7 乡镇消防队员配备数量
(二)人员构成。
1.乡镇专职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志愿消防队可只设1名队长。正、副队长必须由经过当地消防部门培训合格的队员担任。
2.消防队员每2-3人为一班,每班应设班长1名。每班应至少配备1名消防车驾驶员。
3.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应由招聘的专职消防队员组成,经济确实困难的,可由政府机构的其他人员或乡镇派出所联防队员、森林消防队员兼职。
4.志愿消防队的队员主要由当地居民、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员工等志愿组成,应当坚持就近的原则。
5.乡镇政府应明确1-2名消防专干,负责组织消防队日常管理和执勤训练。
四、营房设施
(一)乡镇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其中,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等;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厕所等。
(二)乡镇消防队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8和表9确定。
表8 车库的车位数
表9 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为:平方米
(三)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业务用房,应当按照标准单独建设;经济确实困难的,可以与乡镇政府机关或其下属机构、公安派出所共用或与森林消防队、地方企业等联合建队,但选用的业务用房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五、执勤训练
(一)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 小时有人员值班;完善接处警模式,做到接处警及时、快速、准确。
(二)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除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外,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下达的年度灭火救援训练指导意见,确保训练时间和训练效果。
(三)当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乡镇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要对辖区内的乡镇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开展抽查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
六、附则
其它未作具体要求的,请参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