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成立流程
私募基金成立简易流程图:
详述:
一、成立公司主体
1、公司名称: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私募”、“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考虑注册地址税收优惠,高管退税和奖励,管理规模奖励,办公室提供和其他配套服务措施。
4、注册资本:协会要求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一般在1000万比较合适。
5、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类型牌照的管理人经营范围里建议不要写“投资咨询”字样)。
6、其他:办理公司工商注册,刻章,开立银行账户,开立社保公积金账户等。
二、公司开业
1、核定税种:现在一般投资公司核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全部营业额*6%=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投资公司的主要收入为管理费和后端业绩分成,这个税收就要和公司注册地的园区进行商谈,有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
2、办理法人一证通U盾,开通税务和银行的三方协议,保证以后进行网上报税,以及办理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网上入工操作。
3、寻找公司办公室:因为现在申请私募牌照需要实际办公地址,律师和协会都会现场尽职调查。管理人登记也需上传机构所在写字楼照片及机构前台图片。
4、公司网站建设,微信网站建设(此项应该注意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募集产品和信息披露要符合协会的要求)。
三、申请私募基金牌照
1、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
注:新系统只能填写已经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了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若该高管信息尚未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从业资格或登记个人信息,请先登录“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或登记。“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登录地址:http://person.amac.org.cn/pages/gr/login.html。高管信息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或登记成功后,第T+1日更新至新系统。
该系统内需填写高管人员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从业资格、注册记录、奖惩信息、承诺及附页。
2、人员架构: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
3、制度性文件:按照协会和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个制度性文件,如: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2)信息披露制度;3)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5)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6)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7)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8)公平交易制度(申请私募证券管理人需);9)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申请私募证券管理人需);10)其他制度
4、牌照类型: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业基金,其他类型基金。
5、法律意见书:需要请专业的律所进场尽职调查,根据协会要求完成《法律意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中申请牌照时要递交。
附: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内容列示
1.律师事务所名称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传)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
4.上传法律意见书
5.注明法律意见书是否有保留意见
6.出具意见书律师信息:包括姓名、执业证号、办公电话、传真、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7.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
此处需说明:1)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3)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4)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5)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6)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7)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8)申请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境外股东,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9)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10)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11)申请机构是否已经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包括不限于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等);12)申请机构是否与未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外包服务资格的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13)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情况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14)申请机构的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15)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6)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17)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18)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9)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20)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1)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是否涉诉或仲裁;2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
6、管理人登记:
管理人登记信息,需依次完善或提交:(一)首次登记信息;(二)机构基本信息;(三)相关制度信息;(四)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五)诚信信息;(六)财务信息;(七)出资人信息;(八)实际控制人;(九)高管信息;(十)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前一顺序信息未提交完毕,无法进入后一顺序提交信息。
附:管理人登记流程
7、等待协会反馈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四、产品发行
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后六个月内必须成功备案一个基金产品,否则会被吊销牌照,就得像上述“三”中的说明程序重新申请牌照。
1、产品类型
私募基金被分为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基金、其他基金四大类别。在设计整个产品前,需要首先确定投资类型。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对应产品类型: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对应产品类型: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3)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
4)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对应产品类型: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其他类基金
2、组织形式
在明确私募基金投资类型后,需确定基金的具体组织形式。目前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契约型、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下面分别介绍:
1)契约型
附图:契约型基金基本结构
契约型基金是基于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通过签订三方契约形成的集合自益信托法律关系。契约型基金不依托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例如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具体而言:
a. 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三方基金合同,通过合同设立非法律主体的专项契约型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合同享有投资收益。
b.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进行管理,履行包括募集资金、确定投资方向、对管理的基金财产分别管理等职责。同时,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c. 基金托管人为有基金综合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称开立托管账户。由于商业银行对契约型基金能否以基金名义开设托管账户在实践中还有分歧,因此,实践中多由证券公司担任契约型基金托管人。在这一过程中,托管人向目标公司发放资金,并收取托管费用。
d. 契约型基金区别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核心特征在于:在基金与目标公司之间,没有独立的特殊项目机构(SPV)。基金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将由基金管理人直接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目标公司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债转股等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成为目标公司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当然,实质意义上,基金管理人属于股权代持,实际股东应为基金(严格来讲,实际股东是各个基金投资者)。
e. 在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上,契约型基金与其他私募基金并无不同,可以采取管理层回购、原始股东股权质押、股权对赌等多元化的方式控制风险。
附:契约型基金产品设计和运作架构
(1)单一投资基金
此处所谓“单一”是指在发行结构上较为简单,直接由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组成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市场上较为普遍。
(2)Feeder-Master基金
Feeder-Master基金又称为子母基金,多个子基金从不同渠道募集投资者资金归集于母基金,母基金负责投资运作。其主要优势在于:
增加投资者数量,扩大基金规模;
减少产品成立之初开户的时间对基金的影响;
子基金用于募集资金,母基金用于做投资交易,降低切换账户的麻烦,方便投资运作,降低管理成本,防止不公平交易;
管理费、业绩报酬在子基金中体现;子基金可以在不同渠道进行募集,根据不同渠道的议价能力进行费用的确定。
(3)FOF基金
FOF(Fund of Funds)即基金中的基金,FOF不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而是以“基金”为投资标的,通过在一个委托账户下持有多个不同基金,技术性降低集中投资的风险。
FOF基金有松耦合方式和紧耦合两种方式,松耦合即以老基金为投资标的,此种类型因相关产品涉及理念有差异,需要做调节和安排;紧耦合即在选投资标的时要求管理人新设立基金,各个产品的衔接协调统一会较方便。对于银行、信托这类对二级市场投资经验不足的机构来说,FOF基金可被视为一种较为安全的投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FOF产品设计过程中涉及的难点非常多,包括申赎、开放日的设置、流动性管理、母基金的估值,是业绩报酬之前还是业绩报酬之后?虚拟业绩报酬还是非虚拟业绩报酬?是否会导致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等等。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整体的投资端,包括投资标的、基金净值的获取,
以及标的端管
理人的沟通方面做大量的工作安排。
(4)嵌套有限合伙的基金
契约型基金如果要参与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业务,因为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在工商登记方面契约型基金基本不被认可,故需采用嵌套有限合伙的模式来开展业务。
(5)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契约性基金可以嵌套资管计划进行操作,但是目前只有一些小的城商行可以做相关业务。
以上为几类较为常见的契约型基金结构,在实际市场上,由于投资标的、投资方向的不同,存在着品种十分丰富的产品类型,如MOM、新三板投资基金、另类投资中的影视基金、艺术品基金等等。
2)有限合伙制
附图:有限合伙制基本结构
GP和LP各自的权利义务简述:
GP认缴基金总股本的1%-2%,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负债承担无限责任,获取基金最终收益的20%-30%。
LP承担出资义务(按其出资承诺)和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不承担管理责任,按其出资额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权。享有合伙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GP收益来自管理费和业绩分成,管理费一般按年提取,为基金净值的2%左右。“附带收益”为超过基金目标收益率利润的20%-30%,同共同基金和有限公司相比,投资者在私募股权基金中的股权一般不能自由买卖。
有限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避免了重复征税,税收由合伙人各自承担。
3)公司制
附图:公司制基本结构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是以公司的形式组织,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者以“购买基金公司股份”
的方法认购基金,成为基金公司股东。具体的说,有
如下四大特点:
a. 主体资格: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损失,具有破产风险隔离机制。 b. 优势: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稳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c. 劣势: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受托投资顾问的方式控制公司的管理权,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股东仍能够左右决策,从而对管理人的决策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此外,公司型基金的运营管理应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约束更为明确、具体,从而减少了公司自行管理的灵活性,《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有一定的约束,会造成资金的限制,延长决策时间,降低基金收益率。
4)形式差异对比
附注:关于税收的补充说明
1、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机构的税法规定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制基金。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a. 对合伙型基金层面的税收
合伙企业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因而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b. 合伙人层面的税收
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对于自然人作为合伙人,按照财税[2008]159 号文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就其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将高达35%。而对于法人作为合伙人,则明确了“先分后税”的原则,规定“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即要求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即使没有进行分配也需要缴税,通知还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盈利必须交税,但如果亏损却不弥补或抵扣。这非常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
c. 税收优惠
我国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只限于公司型基金,故合伙型基金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2、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法规定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契约实际上就是代人理财,也就是信托,受托人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是受益人。从国外看,只对受益人征税,对受托人是免税的。目前我国对信托的税收政策只是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税收政策试点,对信托公司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a. 对信托型基金层面的税收
契约型基金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b. 信托型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
对于自然人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机构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的,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c. 税收优惠
我国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只限于公司型基金,故信托型基金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产品募集:
1)募集方式:员工自主募集或者寻找有基金销售牌照的机构募集,一般有银行,券商,期货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FOF/MOM等。
2)募集对象(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3)募集人数:根据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指导意见,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而有限合伙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为50人,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4)设计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及投资说明书:对基金的投资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形式、筹集资本的规模、合格投资者描述、组织机构、管理办法、风险控制、利益分配、时效期限等进行详细说明。依照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合法合规进行风险揭示与投资说明。
5)托管人选择:
不论是证券类基金还是股权类基金,都可以选择不托管。如果基金选择不托管,需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协议》,明确说明“本基金无托管”,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除商业银行外,根据证监会2016年4月22日公布的依据《基金法》已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为:
附注:“基金托管”不等于“综合托管”
“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性质当属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类似于“主经纪商服务(PB)模式”,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提供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虽然含有“托管”字样,但业务属性及资质要求不能等同于证监会依据《基金法》核发的基金托管业务牌照。同时,也区别于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外包服务的外延更丰富,涵盖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此外,外包机构需到中基协备案并加入成为会员。
若券商既取得了基金托管业务资质,同时也具备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则可以同时开展业务,如海通证券、华泰证券等;但未经证监会许可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况下,仅可以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不得对外宣称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用。
截至目前共有招商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广发证券、国金证券、西南证券、齐鲁证券、山西证券、长城证券、华融证券、安信证券、方正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西部证券、中信建投、民生证券、太平洋证券、联讯证券、国元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等59家券商获得投保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
6)投资者推介
4、产品备案:产品成立之后要在基金业协会系统中做基金产品的备案登记。 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流程
附:完整基金募集成立及备案流程
五、后续运营
1、公司财务:每月的记账和报税,年度财务汇算清缴,企业年度网上公示。
2、信息披露:每年4月30日之前在私募管理人系统中上传上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基金产品的月度,季度和年度信息披露。
3、公司宣传:品牌建设,媒体合作宣传,加入相关协会,路演,员工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交易策略团队的完善等。
4、合作伙伴:券商,银行,期货公司,FOF/MOM,第三方理财机构,专业机构投资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5、起步资金:因为是第一个产品,所以全部从外部募集还是有难度的,三个解决方案:
第一种方法是:通过结构化产品的形式,自己出资一部分资金作为劣后资金,放杠杆以达到规模的目的。
第二种方法是:选择一家以后有募集意愿和能力的券商或期货公司,先以自有资金在他们那边做展示,大概需要6个月左右,如果业绩不错,他们会协助募集第一个产品。
第三种方法是:选择一些能给予前期私募基金种子基金孵化机构,在团队和操作通过尽职调查后,直接获得资金,或者通过共同投资成立第一个产品的方式操作。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
私募基金成立简易流程图:
详述:
一、成立公司主体
1、公司名称: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私募”、“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考虑注册地址税收优惠,高管退税和奖励,管理规模奖励,办公室提供和其他配套服务措施。
4、注册资本:协会要求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一般在1000万比较合适。
5、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类型牌照的管理人经营范围里建议不要写“投资咨询”字样)。
6、其他:办理公司工商注册,刻章,开立银行账户,开立社保公积金账户等。
二、公司开业
1、核定税种:现在一般投资公司核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全部营业额*6%=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投资公司的主要收入为管理费和后端业绩分成,这个税收就要和公司注册地的园区进行商谈,有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
2、办理法人一证通U盾,开通税务和银行的三方协议,保证以后进行网上报税,以及办理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网上入工操作。
3、寻找公司办公室:因为现在申请私募牌照需要实际办公地址,律师和协会都会现场尽职调查。管理人登记也需上传机构所在写字楼照片及机构前台图片。
4、公司网站建设,微信网站建设(此项应该注意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募集产品和信息披露要符合协会的要求)。
三、申请私募基金牌照
1、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
注:新系统只能填写已经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了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若该高管信息尚未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从业资格或登记个人信息,请先登录“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或登记。“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登录地址:http://person.amac.org.cn/pages/gr/login.html。高管信息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或登记成功后,第T+1日更新至新系统。
该系统内需填写高管人员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从业资格、注册记录、奖惩信息、承诺及附页。
2、人员架构: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
3、制度性文件:按照协会和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个制度性文件,如: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2)信息披露制度;3)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5)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6)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7)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8)公平交易制度(申请私募证券管理人需);9)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申请私募证券管理人需);10)其他制度
4、牌照类型: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业基金,其他类型基金。
5、法律意见书:需要请专业的律所进场尽职调查,根据协会要求完成《法律意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中申请牌照时要递交。
附: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内容列示
1.律师事务所名称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传)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
4.上传法律意见书
5.注明法律意见书是否有保留意见
6.出具意见书律师信息:包括姓名、执业证号、办公电话、传真、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7.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
此处需说明:1)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3)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4)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5)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6)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7)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8)申请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境外股东,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9)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10)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11)申请机构是否已经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包括不限于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等);12)申请机构是否与未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外包服务资格的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13)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情况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14)申请机构的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15)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6)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17)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18)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9)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20)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1)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是否涉诉或仲裁;2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
6、管理人登记:
管理人登记信息,需依次完善或提交:(一)首次登记信息;(二)机构基本信息;(三)相关制度信息;(四)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五)诚信信息;(六)财务信息;(七)出资人信息;(八)实际控制人;(九)高管信息;(十)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前一顺序信息未提交完毕,无法进入后一顺序提交信息。
附:管理人登记流程
7、等待协会反馈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四、产品发行
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后六个月内必须成功备案一个基金产品,否则会被吊销牌照,就得像上述“三”中的说明程序重新申请牌照。
1、产品类型
私募基金被分为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基金、其他基金四大类别。在设计整个产品前,需要首先确定投资类型。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对应产品类型: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对应产品类型: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3)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
4)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对应产品类型: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其他类基金
2、组织形式
在明确私募基金投资类型后,需确定基金的具体组织形式。目前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契约型、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下面分别介绍:
1)契约型
附图:契约型基金基本结构
契约型基金是基于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通过签订三方契约形成的集合自益信托法律关系。契约型基金不依托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例如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具体而言:
a. 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三方基金合同,通过合同设立非法律主体的专项契约型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合同享有投资收益。
b.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进行管理,履行包括募集资金、确定投资方向、对管理的基金财产分别管理等职责。同时,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c. 基金托管人为有基金综合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称开立托管账户。由于商业银行对契约型基金能否以基金名义开设托管账户在实践中还有分歧,因此,实践中多由证券公司担任契约型基金托管人。在这一过程中,托管人向目标公司发放资金,并收取托管费用。
d. 契约型基金区别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核心特征在于:在基金与目标公司之间,没有独立的特殊项目机构(SPV)。基金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将由基金管理人直接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目标公司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债转股等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成为目标公司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当然,实质意义上,基金管理人属于股权代持,实际股东应为基金(严格来讲,实际股东是各个基金投资者)。
e. 在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上,契约型基金与其他私募基金并无不同,可以采取管理层回购、原始股东股权质押、股权对赌等多元化的方式控制风险。
附:契约型基金产品设计和运作架构
(1)单一投资基金
此处所谓“单一”是指在发行结构上较为简单,直接由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组成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市场上较为普遍。
(2)Feeder-Master基金
Feeder-Master基金又称为子母基金,多个子基金从不同渠道募集投资者资金归集于母基金,母基金负责投资运作。其主要优势在于:
增加投资者数量,扩大基金规模;
减少产品成立之初开户的时间对基金的影响;
子基金用于募集资金,母基金用于做投资交易,降低切换账户的麻烦,方便投资运作,降低管理成本,防止不公平交易;
管理费、业绩报酬在子基金中体现;子基金可以在不同渠道进行募集,根据不同渠道的议价能力进行费用的确定。
(3)FOF基金
FOF(Fund of Funds)即基金中的基金,FOF不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而是以“基金”为投资标的,通过在一个委托账户下持有多个不同基金,技术性降低集中投资的风险。
FOF基金有松耦合方式和紧耦合两种方式,松耦合即以老基金为投资标的,此种类型因相关产品涉及理念有差异,需要做调节和安排;紧耦合即在选投资标的时要求管理人新设立基金,各个产品的衔接协调统一会较方便。对于银行、信托这类对二级市场投资经验不足的机构来说,FOF基金可被视为一种较为安全的投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FOF产品设计过程中涉及的难点非常多,包括申赎、开放日的设置、流动性管理、母基金的估值,是业绩报酬之前还是业绩报酬之后?虚拟业绩报酬还是非虚拟业绩报酬?是否会导致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等等。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整体的投资端,包括投资标的、基金净值的获取,
以及标的端管
理人的沟通方面做大量的工作安排。
(4)嵌套有限合伙的基金
契约型基金如果要参与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业务,因为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在工商登记方面契约型基金基本不被认可,故需采用嵌套有限合伙的模式来开展业务。
(5)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契约性基金可以嵌套资管计划进行操作,但是目前只有一些小的城商行可以做相关业务。
以上为几类较为常见的契约型基金结构,在实际市场上,由于投资标的、投资方向的不同,存在着品种十分丰富的产品类型,如MOM、新三板投资基金、另类投资中的影视基金、艺术品基金等等。
2)有限合伙制
附图:有限合伙制基本结构
GP和LP各自的权利义务简述:
GP认缴基金总股本的1%-2%,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负债承担无限责任,获取基金最终收益的20%-30%。
LP承担出资义务(按其出资承诺)和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不承担管理责任,按其出资额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权。享有合伙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GP收益来自管理费和业绩分成,管理费一般按年提取,为基金净值的2%左右。“附带收益”为超过基金目标收益率利润的20%-30%,同共同基金和有限公司相比,投资者在私募股权基金中的股权一般不能自由买卖。
有限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避免了重复征税,税收由合伙人各自承担。
3)公司制
附图:公司制基本结构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是以公司的形式组织,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者以“购买基金公司股份”
的方法认购基金,成为基金公司股东。具体的说,有
如下四大特点:
a. 主体资格: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损失,具有破产风险隔离机制。 b. 优势: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稳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c. 劣势: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受托投资顾问的方式控制公司的管理权,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股东仍能够左右决策,从而对管理人的决策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此外,公司型基金的运营管理应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约束更为明确、具体,从而减少了公司自行管理的灵活性,《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有一定的约束,会造成资金的限制,延长决策时间,降低基金收益率。
4)形式差异对比
附注:关于税收的补充说明
1、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机构的税法规定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制基金。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a. 对合伙型基金层面的税收
合伙企业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因而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b. 合伙人层面的税收
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对于自然人作为合伙人,按照财税[2008]159 号文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就其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将高达35%。而对于法人作为合伙人,则明确了“先分后税”的原则,规定“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即要求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即使没有进行分配也需要缴税,通知还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盈利必须交税,但如果亏损却不弥补或抵扣。这非常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
c. 税收优惠
我国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只限于公司型基金,故合伙型基金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2、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法规定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契约实际上就是代人理财,也就是信托,受托人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是受益人。从国外看,只对受益人征税,对受托人是免税的。目前我国对信托的税收政策只是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税收政策试点,对信托公司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a. 对信托型基金层面的税收
契约型基金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b. 信托型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
对于自然人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机构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的,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c. 税收优惠
我国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只限于公司型基金,故信托型基金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产品募集:
1)募集方式:员工自主募集或者寻找有基金销售牌照的机构募集,一般有银行,券商,期货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FOF/MOM等。
2)募集对象(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3)募集人数:根据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指导意见,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而有限合伙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为50人,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4)设计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及投资说明书:对基金的投资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形式、筹集资本的规模、合格投资者描述、组织机构、管理办法、风险控制、利益分配、时效期限等进行详细说明。依照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合法合规进行风险揭示与投资说明。
5)托管人选择:
不论是证券类基金还是股权类基金,都可以选择不托管。如果基金选择不托管,需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协议》,明确说明“本基金无托管”,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除商业银行外,根据证监会2016年4月22日公布的依据《基金法》已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为:
附注:“基金托管”不等于“综合托管”
“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性质当属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类似于“主经纪商服务(PB)模式”,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提供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虽然含有“托管”字样,但业务属性及资质要求不能等同于证监会依据《基金法》核发的基金托管业务牌照。同时,也区别于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外包服务的外延更丰富,涵盖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此外,外包机构需到中基协备案并加入成为会员。
若券商既取得了基金托管业务资质,同时也具备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则可以同时开展业务,如海通证券、华泰证券等;但未经证监会许可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况下,仅可以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不得对外宣称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用。
截至目前共有招商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广发证券、国金证券、西南证券、齐鲁证券、山西证券、长城证券、华融证券、安信证券、方正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西部证券、中信建投、民生证券、太平洋证券、联讯证券、国元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等59家券商获得投保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
6)投资者推介
4、产品备案:产品成立之后要在基金业协会系统中做基金产品的备案登记。 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流程
附:完整基金募集成立及备案流程
五、后续运营
1、公司财务:每月的记账和报税,年度财务汇算清缴,企业年度网上公示。
2、信息披露:每年4月30日之前在私募管理人系统中上传上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基金产品的月度,季度和年度信息披露。
3、公司宣传:品牌建设,媒体合作宣传,加入相关协会,路演,员工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交易策略团队的完善等。
4、合作伙伴:券商,银行,期货公司,FOF/MOM,第三方理财机构,专业机构投资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5、起步资金:因为是第一个产品,所以全部从外部募集还是有难度的,三个解决方案:
第一种方法是:通过结构化产品的形式,自己出资一部分资金作为劣后资金,放杠杆以达到规模的目的。
第二种方法是:选择一家以后有募集意愿和能力的券商或期货公司,先以自有资金在他们那边做展示,大概需要6个月左右,如果业绩不错,他们会协助募集第一个产品。
第三种方法是:选择一些能给予前期私募基金种子基金孵化机构,在团队和操作通过尽职调查后,直接获得资金,或者通过共同投资成立第一个产品的方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