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指引

(一)申报条件

1. 登记注册所在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增城),在广东省范围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2. 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有关规定,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能力,拥有至少2家经营时间超过1年且续存的直营店;

(二)申报材料

1.特许人备案申请报告;(报告抬头需写明全称: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正文陈述特许人企业简介、直营店发展情况、用于特许经营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情况、特许经营发展情况。能清楚表达申请市经贸委予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并请市经贸委将其备案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的意向,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变更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政府部门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若注册商标、专利的持有人并非特许人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具体内容参见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版本;如是受让取得,须提交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复印件)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如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产品或教育、医疗、典当、视听节目网上传播等服务,具体内容参见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6.特许人联系信息单;(包括: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手机、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7.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合同中特许人信息应与特许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致,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明确列出特许人的经营范围、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以及《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操作手册应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及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并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同时要求特许人提交操作手册的部分内容进行审查)

9.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包括门店分布、数量、被特许人信息和门店地址等)

10.市场计划书;(计划书应有未来三年内特许人拟在全国范围新增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情况)

11.承诺书;(应与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正式版本一致,并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加盖企业的公章)

12.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提交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除提交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外,还须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如直营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外,提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直营店证明文件;如特许人直营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按直营店性质提交证明材料);

12.1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应提交: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直营店的工商登记档案;(《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或《企业开业通知书》等可证明直营关系的材料,需有工商部门的公章)

12.2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应提交: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或《企业开业通知书》等可证明直营关系的材料,需有工商部门的公章);

12.3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如“店中店”)作为直营店的,应提交: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营店所在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营店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如场地或房屋租赁合同、专柜经营合同、房产证明等); 12.4特许人的法人代表或控股股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和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属同一品牌、同一体系的,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应提交: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股份结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若该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在特许人之前,则需要在特许人成立后经营满 1 年才符合条件;

12.5特许人的关联企业拥有的与特许人从事同一品牌、同一性质业务的直营店,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应提交:1.加盖企业公章的《关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特许人与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种类、资产关系状况、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等;2.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等;3.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的证明(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关联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4.直营店开业的相关证明;

13.备案授权委托书;特许人委托他人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书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特许人委托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指定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

14.特许人未在《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备案的,应提交《逾期备案说明书》,说明迟延备案的原因,并加盖特许人企业公章。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指引

(一)申报条件

1. 登记注册所在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增城),在广东省范围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2. 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有关规定,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能力,拥有至少2家经营时间超过1年且续存的直营店;

(二)申报材料

1.特许人备案申请报告;(报告抬头需写明全称: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正文陈述特许人企业简介、直营店发展情况、用于特许经营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情况、特许经营发展情况。能清楚表达申请市经贸委予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并请市经贸委将其备案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的意向,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变更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政府部门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若注册商标、专利的持有人并非特许人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具体内容参见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版本;如是受让取得,须提交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复印件)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如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产品或教育、医疗、典当、视听节目网上传播等服务,具体内容参见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6.特许人联系信息单;(包括: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手机、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7.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合同中特许人信息应与特许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致,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明确列出特许人的经营范围、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以及《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操作手册应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及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并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同时要求特许人提交操作手册的部分内容进行审查)

9.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包括门店分布、数量、被特许人信息和门店地址等)

10.市场计划书;(计划书应有未来三年内特许人拟在全国范围新增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情况)

11.承诺书;(应与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正式版本一致,并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加盖企业的公章)

12.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提交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除提交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外,还须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如直营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外,提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直营店证明文件;如特许人直营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按直营店性质提交证明材料);

12.1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应提交: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直营店的工商登记档案;(《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或《企业开业通知书》等可证明直营关系的材料,需有工商部门的公章)

12.2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应提交: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复印件、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进行管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或《企业开业通知书》等可证明直营关系的材料,需有工商部门的公章);

12.3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如“店中店”)作为直营店的,应提交: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营店所在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直营店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如场地或房屋租赁合同、专柜经营合同、房产证明等); 12.4特许人的法人代表或控股股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和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属同一品牌、同一体系的,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应提交: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许人股份结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若该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在特许人之前,则需要在特许人成立后经营满 1 年才符合条件;

12.5特许人的关联企业拥有的与特许人从事同一品牌、同一性质业务的直营店,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应提交:1.加盖企业公章的《关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特许人与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种类、资产关系状况、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等;2.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等;3.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的证明(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关联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4.直营店开业的相关证明;

13.备案授权委托书;特许人委托他人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书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特许人委托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指定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

14.特许人未在《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备案的,应提交《逾期备案说明书》,说明迟延备案的原因,并加盖特许人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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