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简称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主要供进口国海关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和国别待遇。在不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以便确定对货物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要求用产地证来证明货物的来源。

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可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签发。至于产地证由谁出具或者出具何种产地证,应按信用证规定来办理。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o.)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此证书无效。

出口方(Exporter)

填写出口方英文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其中出口方是指具有对外贸易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也就是指经外贸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经中国工商管理局注册批准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一部分自营出口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等企业的正式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要同出口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一致。地址部分要填写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等。此栏要注意不能填境外的中间商,即使信用证有此规定也不行。如果经由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英文“VIA”然后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

最终收货方的英文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合同的买方或信用证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如果来证要求所有单证收货人留空,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可在收货人后面加英文“VIA”,然后加填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

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此栏尽发货人所知,填写运输方式(海运、空运等)、起运港和目的地(目的港),应注意与提单等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如需中途转运,也应注明。

如:From Shanghai to London on July 1, 2004, Thence Trans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所有货物于2004年7月1日通过海运,从上海港运往伦敦港,中途在鹿特丹港口转船。)

目的地国(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地区或港口,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地港的国家或地区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别。

仅供签证机构使用(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为签证机构使用栏,正常情况下,出口公司应将此栏留空,由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在此加注。例如:证书更改,证书丢失,重新补发,声明XXX号证书作废等内容。

也称唛头,此栏内容应与合同、信用证或其他单据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可以是图案、文字或号码。当内容过长,可占用第7、8、9、10栏;如无运输标志,要填"No Mark"或"N/M"。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填写商品的数量、包装种类及商品名称与描述。应依照买卖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填写。

(1)商品要写具体名称,例如:杯子(Cup)、睡袋(Sleeping Bags)。不得用概括性描述如:服装(Garment)。

(2)包装种类和数量,按具体单位填写,并用大小写分别表述。例如:“100 CARTONS (ONE HUNDRED CARTONS ONLY) OF COLOUR TV SETS”。如果是散装货,在品名后加注“IN BULK”。例如:“1000 M/T (ONE THOUSAND M/T ONLY) PIGIRON IN BULK”(1000吨生铁)。

(3)有时信用证要求加注合同号、L/C号,可加于此。

(4)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如:“----”或“****”或“××××”,以防伪造或添加。

范例1:800 CARTONS (EIGHT HUNDRED CARTONS ONLY) OF CANNED SWEET CORN

3060Gx6TINS/CTN

范例2:53 CARTONS (FIFTY-THREE CARTONS ONLY) OF WOODEN TEA SERVICE

PACKING: 1SET/BOX, 5SETS/CARTON

海关协调制度编码(H. S. Code)

商品的H. S.编码,即《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不同类的商品加列的商检顺序号。

量值(Quantity)

填写计算单价时使用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即销售数量和单位。应与买卖合同或其他单据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

发票号和发票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必须与商业发票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 如:2004SDT001

July 25, 2004

填写商品包装数量的英文大写。

如:EIGHT HUNDRED CARTONS ONLY。

此栏为出口方声明、签字盖章栏。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必须对手签人签字与公章进行登记注册。手签人员应是本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其

他人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印章使用中英文对照章。手签人签字与公章在证书上的位置不得重合。此栏还必须填写申报地点和日期 ,其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如:NANJING, CHINA JULY 25, 2004。

签证机构证明(Certification)

所申请的证书,经签证机构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由授权的签证人在此栏手签姓名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注明签署地点、日期。注意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1栏),因为如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则不符合逻辑上的时间关系。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简称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主要供进口国海关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和国别待遇。在不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以便确定对货物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要求用产地证来证明货物的来源。

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可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签发。至于产地证由谁出具或者出具何种产地证,应按信用证规定来办理。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o.)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此证书无效。

出口方(Exporter)

填写出口方英文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其中出口方是指具有对外贸易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也就是指经外贸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经中国工商管理局注册批准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一部分自营出口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等企业的正式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要同出口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一致。地址部分要填写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等。此栏要注意不能填境外的中间商,即使信用证有此规定也不行。如果经由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英文“VIA”然后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

最终收货方的英文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合同的买方或信用证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如果来证要求所有单证收货人留空,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可在收货人后面加英文“VIA”,然后加填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

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此栏尽发货人所知,填写运输方式(海运、空运等)、起运港和目的地(目的港),应注意与提单等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如需中途转运,也应注明。

如:From Shanghai to London on July 1, 2004, Thence Trans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所有货物于2004年7月1日通过海运,从上海港运往伦敦港,中途在鹿特丹港口转船。)

目的地国(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地区或港口,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地港的国家或地区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别。

仅供签证机构使用(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为签证机构使用栏,正常情况下,出口公司应将此栏留空,由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在此加注。例如:证书更改,证书丢失,重新补发,声明XXX号证书作废等内容。

也称唛头,此栏内容应与合同、信用证或其他单据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可以是图案、文字或号码。当内容过长,可占用第7、8、9、10栏;如无运输标志,要填"No Mark"或"N/M"。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填写商品的数量、包装种类及商品名称与描述。应依照买卖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填写。

(1)商品要写具体名称,例如:杯子(Cup)、睡袋(Sleeping Bags)。不得用概括性描述如:服装(Garment)。

(2)包装种类和数量,按具体单位填写,并用大小写分别表述。例如:“100 CARTONS (ONE HUNDRED CARTONS ONLY) OF COLOUR TV SETS”。如果是散装货,在品名后加注“IN BULK”。例如:“1000 M/T (ONE THOUSAND M/T ONLY) PIGIRON IN BULK”(1000吨生铁)。

(3)有时信用证要求加注合同号、L/C号,可加于此。

(4)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如:“----”或“****”或“××××”,以防伪造或添加。

范例1:800 CARTONS (EIGHT HUNDRED CARTONS ONLY) OF CANNED SWEET CORN

3060Gx6TINS/CTN

范例2:53 CARTONS (FIFTY-THREE CARTONS ONLY) OF WOODEN TEA SERVICE

PACKING: 1SET/BOX, 5SETS/CARTON

海关协调制度编码(H. S. Code)

商品的H. S.编码,即《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不同类的商品加列的商检顺序号。

量值(Quantity)

填写计算单价时使用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即销售数量和单位。应与买卖合同或其他单据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

发票号和发票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必须与商业发票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 如:2004SDT001

July 25, 2004

填写商品包装数量的英文大写。

如:EIGHT HUNDRED CARTONS ONLY。

此栏为出口方声明、签字盖章栏。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必须对手签人签字与公章进行登记注册。手签人员应是本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其

他人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印章使用中英文对照章。手签人签字与公章在证书上的位置不得重合。此栏还必须填写申报地点和日期 ,其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如:NANJING, CHINA JULY 25, 2004。

签证机构证明(Certification)

所申请的证书,经签证机构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由授权的签证人在此栏手签姓名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注明签署地点、日期。注意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1栏),因为如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则不符合逻辑上的时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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