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转让程序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转让程序

一、经可行性研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股权转让书面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企业转让方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如有其他股东);

三、经区国资办审核并报区管委会批准(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制地位)或区国资委核准,相应提供如下资料:(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审批)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包括: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五、转让方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七、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转让产权的委托书;

(二)表明转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照);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四)权益人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五)标的情况说明;

(六)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八、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方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九、接受咨询,组织交易。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十、由产权交易机构主持,签定产权转让合同;

十一、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及结算交割;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十二、变更登记。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以及税务、土地、房产等变更手续。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转让程序

一、经可行性研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股权转让书面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企业转让方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如有其他股东);

三、经区国资办审核并报区管委会批准(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制地位)或区国资委核准,相应提供如下资料:(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审批)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包括: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五、转让方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七、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转让产权的委托书;

(二)表明转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照);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四)权益人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五)标的情况说明;

(六)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八、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方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九、接受咨询,组织交易。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十、由产权交易机构主持,签定产权转让合同;

十一、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及结算交割;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十二、变更登记。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以及税务、土地、房产等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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