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历史问题的审视
提纲——
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钓鱼岛在历史上是中国的领土
2,写作目的:从历史的角度调查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
二、本论
(一)钓鱼岛问题提出的背景
1.日本扣押中国渔船引发中国对于钓鱼岛主权问题的强烈争议。
2.钓鱼岛主权要从历史的角度加以争辩。
(二)钓鱼岛和中国的渊源
(1)钓鱼岛的地理位置
(2)钓鱼岛在历史上与中国的关系
1. 隋朝
2, 明朝
3.清朝
4,清朝以后
三、结论 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任何势力可以对主权狡辩却不能磨灭历史的真实性。
专业班级: 机械类2009-5
姓名: 韩文龙
学号:[1**********]2
时间:2010-12-4
钓鱼岛位置及历史
一、钓鱼岛事件发生
9月7日上午,在钓鱼岛附近海域,一艘中国渔船与两艘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发生碰撞。当日夜,日本海上保安厅决定以嫌疑妨碍公务逮捕这艘中国渔船的船长。钓鱼岛事件的发生对于钓鱼岛主权问题提出了异议。钓鱼岛是否属于中国成了热点话题。
毫无疑问,主权问题要从历史的角度加以考证。而中国有着铁一般的事实证据。
二、钓鱼岛与中国的关系
1.钓鱼岛位置
钓鱼列岛,又称钓鱼群岛,由8个无人岛礁组成,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钓鱼列岛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列岛总面积约为6.3平方千米,钓鱼岛面积最大,约4.3平方千米,海拔高度约362米。距我国台湾省基隆市约190千米,距福建省福州市和日本冲绳的那霸都是420千米。钓鱼列岛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万平方千米,相当于5个台湾本岛面积。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位于东海南部、台湾本岛东北、琉球海槽(俗称“黑水沟”)西北侧、琉球冲绳诸岛以西、八重山列岛以北的岛群,与台湾岛位处同一大陆棚。钓鱼台列屿包括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若干小岛及其他一些岩礁,总陆地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 钓鱼台列屿最东端的赤尾屿距离最西端的钓鱼台约108公里(58海里),最北端的黄尾屿距离最南端的南小岛约23公里(12海里)。钓鱼台列屿各岛因淡水不足、泥土不厚、风浪较大,不适定居,为无人岛屿。
2、钓鱼岛历史
在古老的历史上,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那时中国的台湾和钓鱼岛邻近着另一个独立的国家叫琉球,隋炀帝曾派使臣朱宽召其归顺。到了14世纪,明太祖威震四方,琉球王乃正式进贡朝廷,成为藩邦属国。 1372年,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其间明人在台湾辖区钓鱼岛采珠集药、捕鱼开发从未间断过,这些
在明嘉庆11年陈侃所著的《使琉球录》中也有清楚记载。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民族英雄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1602年日本侵犯琉球,琉球从此遭日人监督内政40余年。1654年清康熙帝册封琉球王为尚质王,定两年进贡一次,称中国为父国,用大清年号。明清期间的多幅疆海图都清楚标明钓鱼岛为中国的一部分。 1873年日本出兵侵占我属国琉球,并入日本改为“冲绳县”。由于此时清王朝已腐败无能,面对琉球王派到京城哭诉求援的使臣,只向日本提出“强烈抗议”后就不了了之,琉球从此被日本掠夺。但其间钓鱼岛始终归大清国的台湾管辖。光绪19年(1893)10月,慈禧太后还把钓鱼岛列屿赏赐给清廷内务官盛宣怀,供其采药之用。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清王朝与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此条约只明文规定割台湾和澎湖列岛,没有提及此一海域的钓鱼岛群岛。1940年,同属于日本“辖属”的台湾和琉球争夺钓鱼岛的归属权,日本东京法庭作出判决:钓鱼岛仍旧归属台湾管辖。1945年日本向中、美、英、法等盟国投降,声明无条件地废除两国之间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随即废除。按照此约,台湾和它所属各个群岛包括钓鱼岛,全部回归中国。 从《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等重要国际会议公告看,日本占据钓鱼岛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规定“把像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那样的日本国从清国人手中盗取的所有地域返还给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又发布了《波茨坦公告》(8月8日 苏联参加)。其中第八条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之诸小岛之内。”同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 由于战后出现了冷战局面,美国为实现其遏制战略,将钓鱼岛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1971年6月,美国又将钓鱼岛随同冲绳一起“归还”给日本。而日本正是依据这个明目张胆违反国际条约的所谓“协定”,于次年“接管”了钓鱼岛。中国政府立即发表声明,坚决反对“日美勾结”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列入“归还区域”,指出这是完全非法的。 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常” 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等岛屿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
钓鱼岛是中国领土 《海国记》成为最有利证据(1)
2009年5月30日,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春季拍卖会古籍善本专场,陈独秀等致胡适13通27页信札,因内容非凡,涉及建党历史等重大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拍卖成交价为554.4万元人民币,每页价格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样是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10年3月21日,嘉德四季第二十一期拍卖会,中国书画(五),陈独秀行书四条屏(纸本),每条长110厘米,宽30厘米,因属于陈独秀的普通书法作品,基本上没有史料价值,平均每条起拍价仅一万元人民币,却无人问津,流拍。2010年7月15日,北京纳高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春季艺术品拍卖会,也是古籍善本专场,四页《陈独秀信札》,因内容不涉及重大历史事件,史料价值一般,成交价仅6万多元人民币,平均每页仅1万5千余元人民币,价格不及《陈独秀致胡适信札》的十分之一。
由此可见名人手稿的史料价值对其市场价格的影响之巨,名人墨迹、手稿的史料文献价值,开始格外引人注目,大有成为收藏界热点的态势。
《(卷五)册封琉球国记略()》(简称《海国记》)原件被发现后,亦因其有极高的史料价值、证据价值与宣传价值,被广大专家和媒体高度关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学习时报》、英文《中国日报》、香港《文汇报》、《参考消息》、台湾《国文天地》杂志等报刊都发表了相关的研究和评价文章,例如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傅璇琮教授,在10月25日《光明日报》上发表文章,称赞《海国记》的发现是“文学史、史料学上的重大成果”,认为其原件“谓之当代和氏璧,亦应该不为过。”同时还评价其原件“古代著名书法家手迹、传世经典佚文与‘钓鱼台(岛)自古属于我中华’的重要历史信息,在一部古籍中三位一体,这是从来没有过的事情;艺术性、文献性与文物性结合得这样完美,我感觉,这有点似天工巧合,人间奇迹,十分难得。”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原司长鹿守本教授,对海洋管理有深入研究,他评论道:“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12月出版的《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查已知文献,《海国记》原件是(有手翰留下的)古代名人于1840年以前亲笔书写有
‘钓鱼台’或‘钓鱼岛’三个字,唯一流传至今的墨迹。此古代名人真迹孤本,对钓鱼岛的影响与意义必将深远。”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外交学专业博士生导师金灿荣教授研究后认定:“由于中日两方都没有真正占领钓鱼岛,因此‘有效占领’这些国际法原则就无法作为法理上的依据。反而是‘先占’的历史依据变成两国对其进行主权争夺的主要依据。(新发现的历史文献)《(〈浮生六记〉卷五)册封琉球国记略(〈海国记〉)》原件就会增强我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谈判地位。新文献的发现不只是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又一个力证,其实它对中日文化交流、中国当时的海外认识研究都有很大的帮助。 ”
台湾中华保钓协会的专家,认为《海国记》可作为保钓宣传材料之一,并于2010年6月28日,致函收藏者予以确认。还有港澳全国政协委员上书全国政协,建议政协督促国家有关部门将《海国记》“作为珍贵典籍或历史档案入藏,或采取其他有效保护措施,以确保该‘证据’的安全”。
从上述专家的鲜明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海国记》原件不但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而且是“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又一个力证”,还是“保钓宣传材料之一”。《海国记》原件价值的多重性,使得其文物价值、文献价值与艺术价值交相辉映,相互补充。无疑,它应该能成就古籍文献界的一个“当代和氏璧”的佳话。
笔者了解到,《海国记》原件(附《钱梅溪手稿》4册)册页共5册,有钱泳手稿160多页,每页长25厘米,宽15.5厘米,页面大小与“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接近,页数却是27页的六倍。尽管不一定有十分强的可比性,但仍不无参考价值。
正如国务院参事室一位领导所言,《海国记》原件是无价的,它涉及到国家领土主权与中华民族的尊严,与钓鱼列岛主权的巨大政治、经济、军事利益沾上了边。若有人仅出价三千万,它就仅值三千万,出价一亿元人民币,它就值一亿元人民币!关键是企业家或收藏家拥有《海国记》原件后,如何结合当前国际与国内形势,进一步调动自己的财力、物力、人力及其它社会资源,充分运用《海国记》原件多为国家与民族做些有益的事情。笔者在网上看到,有网友列出了五条建议,觉得很好,特移录如下。
(一)开展《海国记》原件全国巡展的活动,不断扩大其影响,促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固有领土”的观念深入人民心中。
(二)向国家邮政局申请发行《海国记》影印件邮票,将“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新证据(历史信息)首次搬上邮票。
(三)与技术先进的出版社合作,整体原样复制《海国记》原件,出版、发行,让清代书法家手迹、沈复《浮生六记》部分佚文与“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历史信息,近乎原始、完整地展现在读者面前,增强其真实性,加强其震撼力。
(四)先将钱泳手迹沈复《浮生六记》佚文中关于钓鱼(台)岛的记述文字,原样复刻在适合的工艺品上,促进其广为传播;随后,还可陆续将沈复《海国记》之钱泳抄件手迹全部原样复刻在合适的工艺品上,制成精美的“海国记”艺术品,更进一步扩大其影响。
(五)拍摄关于《海国记》的宣传片,通过电视和电影的形式广为传播,宣传钱泳手迹、经典名著沈复《浮生六记》佚文与其中关于钓鱼(台)岛在中国内海,是中国固有领土的记述。归根到底,是为了宣传中华文化与爱国的民族精神。
笔者再加一条建议,若是企业家收藏到《海国记》原件,只要安全保护措施到位,完全可以作为展览品陈列出来。笔者曾亲眼目睹,包括《海国记》原件在内的五册《钱梅溪手稿》,现为经折装,颇方便展开陈列展览。参观者在感受古人手稿书法艺术魅力的同时,能看到记述钓鱼(台)岛在中国内海的孤本知名古人墨迹,无疑将是一种最好的宣传。爱国的热情与激情,发自每一个人的内心深处,不可抗拒!这种企业内部的孤品文物展览,既能提升企业的文化品味,又能一定程度地展示企业家的爱国情结,也许还能吸引来许多意想不到的高层次参观者。这又何尝不是《海国记》原件更高层次的价值所在呢?
另外,针对目前日本有在其教科书中写明“尖阁诸岛(记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趋向(见2010年10月30日东方网新闻《日本拟将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写入教科书》),有全国政协委员与教材发行方面的专家,建议将新发现的历史文献《海国记》及其原件照片(书影)及时编入我国教科书之《语文》或《历史》教材,全国通用。据笔者了解,对此建议,中宣部正在研究。若《海国记》入选我国教材,将不仅进一步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思想,让全国人民、世
界人民知道,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政府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意志与决心是坚定不移的!由此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带来的潜在经济价值,也不容低估
南方网讯 专门研究日本对华政策的台湾辅仁大学日文系副教授何思慎指出,根据历史史料记载,日本是在甲午海战后与清政府签《马关条约》取得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后,才将钓鱼台列屿纳入领土范围内。他指出,李登辉日前抛出的“钓鱼台列岛属日本领土”的荒谬言论,是无法成立的推论。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何思慎进一步指出,钓鱼台早在1373年即由杨载所发现,并远在
15世纪初,明朝时所著《顺风相送》一书中,就首度出现“钓鱼屿”一词。 而当时日本著名的海防论者林子平在1785年出版的《三国通览图
说》基于事实,将钓鱼台列屿明确标明属中国领土。
何思慎称,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史料记录亦显示,日本在并吞琉球群岛后,钓鱼台仍不属日本领土。根据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尖阁列屿分明是日本领土》正式声明,日本最早派员赴钓鱼台列屿作勘测是在1885年,当时日本并吞琉球群岛已6年。他指出,若当时勘探结果,真是“无人岛,且无清朝管辖形迹”,为何不依据1885年的《柏林协议》刊载于官报,并“通告各国,以确定没有抗议”来取得钓鱼台主权?
何思慎表示,根据1885年10月21日,日本外务卿井上馨曾就钓鱼台问题指出:“此事可仅止于做实地调查,了解港湾形状,有无开拓土地物产之可能,作成详细报告。”
他指出,直到1895年甲午海战后,日本政府才将钓鱼台列屿纳编,但当时《马关条约》尚未定案,日本政府仍需掩清廷耳目,因此当时日本内阁伊藤博文将钓鱼台纳入日本领土的决定是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完全没有发布敕令、官报、公告及新闻。直到翌年《马关条钓》确立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与日本,并由日本设治管辖后,日本政府颁布“第13号敕令”,公开将钓鱼台列屿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注:1785年出版的《三国通览图说》,是一部论述邻近日本的朝鲜、琉球、虾夷以及小笠原群岛等地理情况的书。
根据中国史藉记载,钓鱼岛的发现和命名最早可见于明永乐元年(一四○二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而日本声称对钓鱼岛有主权,是在一八九五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与日
本签订“马关条约”时,将台湾连同钓鱼岛岛割予日本。之后日本才将钓鱼岛列入为日本领土,以“尖阁群岛”一词来表示钓鱼岛列屿,并划归琉球。
在一八九五年以前,日本刊行的地图,是未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琉球范围。反而在一七八五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日本地图,“三国通览舆地路程全图”所标明的颜色,则清楚显示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亦即中国发现该列屿比日人起码早四百年以上。
除此以外,于清代(一八九三)更有慈禧太后曾将钓鱼岛列屿赏予盛宣怀之诏书,其孙辈的家族成员盛承楠在一九四九年自江苏迁台后,更不时到其家族“产业”钓鱼岛上採石苁蓉(及其他生草药)以供制造药丸之用,他并于一九七○年九月九日在台北市大华晚报发表《钓鱼岛列屿採药记》。
历史足以证明钓鱼岛不是无主岛,而是中国所属,不属日本,不属琉球,日本窃钓鱼岛主权,侵中国领土是可耻、横蛮的强盗行为。
地质研究:钓鱼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
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东北方,琉球群岛主岛沖绳岛的西南方,先岛诸岛(宫古、八重山三群岛)北方。整个列屿由钓鱼屿(台)、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及其他附近的三小礁所组成,其中以钓鱼屿最大,钓鱼岛命名由此而来。
在地质学上,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海盆”地带,处于中国东海海床边缘,亦即位于中国闽浙二省东海地区的大陆礁层边缘,是中国大陆土地及台湾岛向海内的自然延伸,全部海床地区水深在二百公尺以内。钓鱼岛列屿以南十余海浬海床,地形突变,水深达一千尺以上,地质学上称为“琉球海槽”,并无大陆礁层,故此钓鱼岛列屿在地理上与琉球群岛没有关连,并非现属日本的琉球本土陆地的自然延伸。
其实,在近百年来,台湾渔民经常在钓鱼岛列屿水域作业,并于遇到强风时把船驶往钓鱼岛及南小岛中间一条宽约一千五百公尺的海峡,当作“避风港”。反观琉球渔民在过去数十年间鲜有到此作业,最主要原因乃是中国东海一带整年受东北及西南季风影响,黑潮从台湾东部向东北流,琉球居民不可能横风
流至此岛谋生,故台湾渔民在此岛上亦从未见过琉球人。
诉诸国际法之一:日本不符“有效先占”条件
日本主张对钓鱼岛列屿有主权的主要理由是:日人古贺辰四郎在一八八四年发现该岛后,在岛上建立了木头鱼工厂,搜集羽毛鸟粪。指该岛屿沿海一带久为琉球渔民捕鱼的地方。
此点意在声称日人为钓鱼岛列屿的发现者,并登陆、佔领与使用该岛,若此点属实,在国际法上,日本已满足了对该岛的“有效先占”(OCCAPATION)条件,从而建立了日本对该岛的管辖权(意即取得该岛为日本之领土)。但其子在一九七○年八月则否认该列屿为他父亲首先发现之说,只承认他父亲曾去过,但在此之前早有人去过。
但是中国史藉对此岛的最早记载见一四○三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即中国发现该列屿比日人起码早四百年以上,中国符合国际法“有效先占”的条件,日本难强词夺理。
诉诸国际法之二:钓鱼岛不附于琉球
再者,在国际法上若欲依据发现并占有一块无主地为理由,先占之主体必须是国家或由国家授权者,但日人古贺氏在向日本内政部申请对该岛的租地权时,却被日本政府以“不认为该岛属于日本”为由驳回其申请。而在一九四一年日踞台湾时代的“台北州”为了保有钓鱼岛渔场,与沖绳(琉球)郡打了一场官司,一九四四年日本东京法院更判决确定钓鱼岛列屿属于台北管辖。
当时日本虽已并吞琉球,但到一八九五年,中国战败后,日本占领台湾时同时佔据钓鱼岛列屿。并于次年批准古贺氏的申请,又于次年将之列入为日本领土。但在一九四二年中美英开会议宣言即指出“所有日本窃夺自中国的一切土地,均应由中国政府收复之。”这无疑包括钓鱼岛列屿。
此外,按照国际法中,一九五八年“大陆礁层公约”第六条规定:“(一)海岸毗邻及(或)相向之两个以上国家,其大陆礁层界线之划定,应符合其国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之原则。”即钓鱼岛列屿属中国土地的自然延伸,主权属中国所有绝无疑问。
诉诸国际法之三:美日不能私相授受
有关钓鱼岛主权,日本的一个主要理据之一是“美日和约”发生效力后,
琉球与日本分离,基于和约与有关奄美诸岛的日美协定,所颁布的美行政官署布告第廿七条“琉球之地理环境”第一条规定,该列岛是在琉球列岛的地理范围内。所以将钓鱼岛列屿一并于七二年“归还”日本。但日本此主张完全违背了一项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即“一国的领土主权,不因其他国家间的条约对该领土有所处置而受到剥夺或影响。”因为任何个人或政府,皆不能将其所不拥有的权利转让于他人。这是一项基本的私法及国际法的原则。钓鱼岛的主权既于战后属于中国,则美日和约与协定虽将此列屿划入琉球地理范围内,欲由美军管辖,中国对其主权仍是完全而不受影响,日方所持主张列屿主权的第三点理由在国际法上亦不能成立。
钓鱼岛列岛位于台湾与日本之间,距台湾基隆港102海里,距日本沖绳岛240海里,由八个小岛组成,面积只有6.3平方公里,最大的一个岛只有3.6平方公里。
钓鱼岛历史问题的审视
提纲——
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钓鱼岛在历史上是中国的领土
2,写作目的:从历史的角度调查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
二、本论
(一)钓鱼岛问题提出的背景
1.日本扣押中国渔船引发中国对于钓鱼岛主权问题的强烈争议。
2.钓鱼岛主权要从历史的角度加以争辩。
(二)钓鱼岛和中国的渊源
(1)钓鱼岛的地理位置
(2)钓鱼岛在历史上与中国的关系
1. 隋朝
2, 明朝
3.清朝
4,清朝以后
三、结论 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任何势力可以对主权狡辩却不能磨灭历史的真实性。
专业班级: 机械类2009-5
姓名: 韩文龙
学号:[1**********]2
时间:2010-12-4
钓鱼岛位置及历史
一、钓鱼岛事件发生
9月7日上午,在钓鱼岛附近海域,一艘中国渔船与两艘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发生碰撞。当日夜,日本海上保安厅决定以嫌疑妨碍公务逮捕这艘中国渔船的船长。钓鱼岛事件的发生对于钓鱼岛主权问题提出了异议。钓鱼岛是否属于中国成了热点话题。
毫无疑问,主权问题要从历史的角度加以考证。而中国有着铁一般的事实证据。
二、钓鱼岛与中国的关系
1.钓鱼岛位置
钓鱼列岛,又称钓鱼群岛,由8个无人岛礁组成,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钓鱼列岛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列岛总面积约为6.3平方千米,钓鱼岛面积最大,约4.3平方千米,海拔高度约362米。距我国台湾省基隆市约190千米,距福建省福州市和日本冲绳的那霸都是420千米。钓鱼列岛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万平方千米,相当于5个台湾本岛面积。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位于东海南部、台湾本岛东北、琉球海槽(俗称“黑水沟”)西北侧、琉球冲绳诸岛以西、八重山列岛以北的岛群,与台湾岛位处同一大陆棚。钓鱼台列屿包括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若干小岛及其他一些岩礁,总陆地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 钓鱼台列屿最东端的赤尾屿距离最西端的钓鱼台约108公里(58海里),最北端的黄尾屿距离最南端的南小岛约23公里(12海里)。钓鱼台列屿各岛因淡水不足、泥土不厚、风浪较大,不适定居,为无人岛屿。
2、钓鱼岛历史
在古老的历史上,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那时中国的台湾和钓鱼岛邻近着另一个独立的国家叫琉球,隋炀帝曾派使臣朱宽召其归顺。到了14世纪,明太祖威震四方,琉球王乃正式进贡朝廷,成为藩邦属国。 1372年,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其间明人在台湾辖区钓鱼岛采珠集药、捕鱼开发从未间断过,这些
在明嘉庆11年陈侃所著的《使琉球录》中也有清楚记载。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民族英雄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1602年日本侵犯琉球,琉球从此遭日人监督内政40余年。1654年清康熙帝册封琉球王为尚质王,定两年进贡一次,称中国为父国,用大清年号。明清期间的多幅疆海图都清楚标明钓鱼岛为中国的一部分。 1873年日本出兵侵占我属国琉球,并入日本改为“冲绳县”。由于此时清王朝已腐败无能,面对琉球王派到京城哭诉求援的使臣,只向日本提出“强烈抗议”后就不了了之,琉球从此被日本掠夺。但其间钓鱼岛始终归大清国的台湾管辖。光绪19年(1893)10月,慈禧太后还把钓鱼岛列屿赏赐给清廷内务官盛宣怀,供其采药之用。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清王朝与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此条约只明文规定割台湾和澎湖列岛,没有提及此一海域的钓鱼岛群岛。1940年,同属于日本“辖属”的台湾和琉球争夺钓鱼岛的归属权,日本东京法庭作出判决:钓鱼岛仍旧归属台湾管辖。1945年日本向中、美、英、法等盟国投降,声明无条件地废除两国之间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随即废除。按照此约,台湾和它所属各个群岛包括钓鱼岛,全部回归中国。 从《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等重要国际会议公告看,日本占据钓鱼岛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规定“把像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那样的日本国从清国人手中盗取的所有地域返还给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又发布了《波茨坦公告》(8月8日 苏联参加)。其中第八条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之诸小岛之内。”同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 由于战后出现了冷战局面,美国为实现其遏制战略,将钓鱼岛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1971年6月,美国又将钓鱼岛随同冲绳一起“归还”给日本。而日本正是依据这个明目张胆违反国际条约的所谓“协定”,于次年“接管”了钓鱼岛。中国政府立即发表声明,坚决反对“日美勾结”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列入“归还区域”,指出这是完全非法的。 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常” 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等岛屿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
钓鱼岛是中国领土 《海国记》成为最有利证据(1)
2009年5月30日,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春季拍卖会古籍善本专场,陈独秀等致胡适13通27页信札,因内容非凡,涉及建党历史等重大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拍卖成交价为554.4万元人民币,每页价格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样是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10年3月21日,嘉德四季第二十一期拍卖会,中国书画(五),陈独秀行书四条屏(纸本),每条长110厘米,宽30厘米,因属于陈独秀的普通书法作品,基本上没有史料价值,平均每条起拍价仅一万元人民币,却无人问津,流拍。2010年7月15日,北京纳高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春季艺术品拍卖会,也是古籍善本专场,四页《陈独秀信札》,因内容不涉及重大历史事件,史料价值一般,成交价仅6万多元人民币,平均每页仅1万5千余元人民币,价格不及《陈独秀致胡适信札》的十分之一。
由此可见名人手稿的史料价值对其市场价格的影响之巨,名人墨迹、手稿的史料文献价值,开始格外引人注目,大有成为收藏界热点的态势。
《(卷五)册封琉球国记略()》(简称《海国记》)原件被发现后,亦因其有极高的史料价值、证据价值与宣传价值,被广大专家和媒体高度关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学习时报》、英文《中国日报》、香港《文汇报》、《参考消息》、台湾《国文天地》杂志等报刊都发表了相关的研究和评价文章,例如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傅璇琮教授,在10月25日《光明日报》上发表文章,称赞《海国记》的发现是“文学史、史料学上的重大成果”,认为其原件“谓之当代和氏璧,亦应该不为过。”同时还评价其原件“古代著名书法家手迹、传世经典佚文与‘钓鱼台(岛)自古属于我中华’的重要历史信息,在一部古籍中三位一体,这是从来没有过的事情;艺术性、文献性与文物性结合得这样完美,我感觉,这有点似天工巧合,人间奇迹,十分难得。”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原司长鹿守本教授,对海洋管理有深入研究,他评论道:“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12月出版的《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查已知文献,《海国记》原件是(有手翰留下的)古代名人于1840年以前亲笔书写有
‘钓鱼台’或‘钓鱼岛’三个字,唯一流传至今的墨迹。此古代名人真迹孤本,对钓鱼岛的影响与意义必将深远。”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外交学专业博士生导师金灿荣教授研究后认定:“由于中日两方都没有真正占领钓鱼岛,因此‘有效占领’这些国际法原则就无法作为法理上的依据。反而是‘先占’的历史依据变成两国对其进行主权争夺的主要依据。(新发现的历史文献)《(〈浮生六记〉卷五)册封琉球国记略(〈海国记〉)》原件就会增强我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谈判地位。新文献的发现不只是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又一个力证,其实它对中日文化交流、中国当时的海外认识研究都有很大的帮助。 ”
台湾中华保钓协会的专家,认为《海国记》可作为保钓宣传材料之一,并于2010年6月28日,致函收藏者予以确认。还有港澳全国政协委员上书全国政协,建议政协督促国家有关部门将《海国记》“作为珍贵典籍或历史档案入藏,或采取其他有效保护措施,以确保该‘证据’的安全”。
从上述专家的鲜明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海国记》原件不但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而且是“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又一个力证”,还是“保钓宣传材料之一”。《海国记》原件价值的多重性,使得其文物价值、文献价值与艺术价值交相辉映,相互补充。无疑,它应该能成就古籍文献界的一个“当代和氏璧”的佳话。
笔者了解到,《海国记》原件(附《钱梅溪手稿》4册)册页共5册,有钱泳手稿160多页,每页长25厘米,宽15.5厘米,页面大小与“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接近,页数却是27页的六倍。尽管不一定有十分强的可比性,但仍不无参考价值。
正如国务院参事室一位领导所言,《海国记》原件是无价的,它涉及到国家领土主权与中华民族的尊严,与钓鱼列岛主权的巨大政治、经济、军事利益沾上了边。若有人仅出价三千万,它就仅值三千万,出价一亿元人民币,它就值一亿元人民币!关键是企业家或收藏家拥有《海国记》原件后,如何结合当前国际与国内形势,进一步调动自己的财力、物力、人力及其它社会资源,充分运用《海国记》原件多为国家与民族做些有益的事情。笔者在网上看到,有网友列出了五条建议,觉得很好,特移录如下。
(一)开展《海国记》原件全国巡展的活动,不断扩大其影响,促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固有领土”的观念深入人民心中。
(二)向国家邮政局申请发行《海国记》影印件邮票,将“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新证据(历史信息)首次搬上邮票。
(三)与技术先进的出版社合作,整体原样复制《海国记》原件,出版、发行,让清代书法家手迹、沈复《浮生六记》部分佚文与“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历史信息,近乎原始、完整地展现在读者面前,增强其真实性,加强其震撼力。
(四)先将钱泳手迹沈复《浮生六记》佚文中关于钓鱼(台)岛的记述文字,原样复刻在适合的工艺品上,促进其广为传播;随后,还可陆续将沈复《海国记》之钱泳抄件手迹全部原样复刻在合适的工艺品上,制成精美的“海国记”艺术品,更进一步扩大其影响。
(五)拍摄关于《海国记》的宣传片,通过电视和电影的形式广为传播,宣传钱泳手迹、经典名著沈复《浮生六记》佚文与其中关于钓鱼(台)岛在中国内海,是中国固有领土的记述。归根到底,是为了宣传中华文化与爱国的民族精神。
笔者再加一条建议,若是企业家收藏到《海国记》原件,只要安全保护措施到位,完全可以作为展览品陈列出来。笔者曾亲眼目睹,包括《海国记》原件在内的五册《钱梅溪手稿》,现为经折装,颇方便展开陈列展览。参观者在感受古人手稿书法艺术魅力的同时,能看到记述钓鱼(台)岛在中国内海的孤本知名古人墨迹,无疑将是一种最好的宣传。爱国的热情与激情,发自每一个人的内心深处,不可抗拒!这种企业内部的孤品文物展览,既能提升企业的文化品味,又能一定程度地展示企业家的爱国情结,也许还能吸引来许多意想不到的高层次参观者。这又何尝不是《海国记》原件更高层次的价值所在呢?
另外,针对目前日本有在其教科书中写明“尖阁诸岛(记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趋向(见2010年10月30日东方网新闻《日本拟将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写入教科书》),有全国政协委员与教材发行方面的专家,建议将新发现的历史文献《海国记》及其原件照片(书影)及时编入我国教科书之《语文》或《历史》教材,全国通用。据笔者了解,对此建议,中宣部正在研究。若《海国记》入选我国教材,将不仅进一步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思想,让全国人民、世
界人民知道,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政府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意志与决心是坚定不移的!由此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带来的潜在经济价值,也不容低估
南方网讯 专门研究日本对华政策的台湾辅仁大学日文系副教授何思慎指出,根据历史史料记载,日本是在甲午海战后与清政府签《马关条约》取得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后,才将钓鱼台列屿纳入领土范围内。他指出,李登辉日前抛出的“钓鱼台列岛属日本领土”的荒谬言论,是无法成立的推论。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何思慎进一步指出,钓鱼台早在1373年即由杨载所发现,并远在
15世纪初,明朝时所著《顺风相送》一书中,就首度出现“钓鱼屿”一词。 而当时日本著名的海防论者林子平在1785年出版的《三国通览图
说》基于事实,将钓鱼台列屿明确标明属中国领土。
何思慎称,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史料记录亦显示,日本在并吞琉球群岛后,钓鱼台仍不属日本领土。根据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尖阁列屿分明是日本领土》正式声明,日本最早派员赴钓鱼台列屿作勘测是在1885年,当时日本并吞琉球群岛已6年。他指出,若当时勘探结果,真是“无人岛,且无清朝管辖形迹”,为何不依据1885年的《柏林协议》刊载于官报,并“通告各国,以确定没有抗议”来取得钓鱼台主权?
何思慎表示,根据1885年10月21日,日本外务卿井上馨曾就钓鱼台问题指出:“此事可仅止于做实地调查,了解港湾形状,有无开拓土地物产之可能,作成详细报告。”
他指出,直到1895年甲午海战后,日本政府才将钓鱼台列屿纳编,但当时《马关条约》尚未定案,日本政府仍需掩清廷耳目,因此当时日本内阁伊藤博文将钓鱼台纳入日本领土的决定是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完全没有发布敕令、官报、公告及新闻。直到翌年《马关条钓》确立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与日本,并由日本设治管辖后,日本政府颁布“第13号敕令”,公开将钓鱼台列屿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注:1785年出版的《三国通览图说》,是一部论述邻近日本的朝鲜、琉球、虾夷以及小笠原群岛等地理情况的书。
根据中国史藉记载,钓鱼岛的发现和命名最早可见于明永乐元年(一四○二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而日本声称对钓鱼岛有主权,是在一八九五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与日
本签订“马关条约”时,将台湾连同钓鱼岛岛割予日本。之后日本才将钓鱼岛列入为日本领土,以“尖阁群岛”一词来表示钓鱼岛列屿,并划归琉球。
在一八九五年以前,日本刊行的地图,是未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琉球范围。反而在一七八五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日本地图,“三国通览舆地路程全图”所标明的颜色,则清楚显示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亦即中国发现该列屿比日人起码早四百年以上。
除此以外,于清代(一八九三)更有慈禧太后曾将钓鱼岛列屿赏予盛宣怀之诏书,其孙辈的家族成员盛承楠在一九四九年自江苏迁台后,更不时到其家族“产业”钓鱼岛上採石苁蓉(及其他生草药)以供制造药丸之用,他并于一九七○年九月九日在台北市大华晚报发表《钓鱼岛列屿採药记》。
历史足以证明钓鱼岛不是无主岛,而是中国所属,不属日本,不属琉球,日本窃钓鱼岛主权,侵中国领土是可耻、横蛮的强盗行为。
地质研究:钓鱼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
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东北方,琉球群岛主岛沖绳岛的西南方,先岛诸岛(宫古、八重山三群岛)北方。整个列屿由钓鱼屿(台)、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及其他附近的三小礁所组成,其中以钓鱼屿最大,钓鱼岛命名由此而来。
在地质学上,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海盆”地带,处于中国东海海床边缘,亦即位于中国闽浙二省东海地区的大陆礁层边缘,是中国大陆土地及台湾岛向海内的自然延伸,全部海床地区水深在二百公尺以内。钓鱼岛列屿以南十余海浬海床,地形突变,水深达一千尺以上,地质学上称为“琉球海槽”,并无大陆礁层,故此钓鱼岛列屿在地理上与琉球群岛没有关连,并非现属日本的琉球本土陆地的自然延伸。
其实,在近百年来,台湾渔民经常在钓鱼岛列屿水域作业,并于遇到强风时把船驶往钓鱼岛及南小岛中间一条宽约一千五百公尺的海峡,当作“避风港”。反观琉球渔民在过去数十年间鲜有到此作业,最主要原因乃是中国东海一带整年受东北及西南季风影响,黑潮从台湾东部向东北流,琉球居民不可能横风
流至此岛谋生,故台湾渔民在此岛上亦从未见过琉球人。
诉诸国际法之一:日本不符“有效先占”条件
日本主张对钓鱼岛列屿有主权的主要理由是:日人古贺辰四郎在一八八四年发现该岛后,在岛上建立了木头鱼工厂,搜集羽毛鸟粪。指该岛屿沿海一带久为琉球渔民捕鱼的地方。
此点意在声称日人为钓鱼岛列屿的发现者,并登陆、佔领与使用该岛,若此点属实,在国际法上,日本已满足了对该岛的“有效先占”(OCCAPATION)条件,从而建立了日本对该岛的管辖权(意即取得该岛为日本之领土)。但其子在一九七○年八月则否认该列屿为他父亲首先发现之说,只承认他父亲曾去过,但在此之前早有人去过。
但是中国史藉对此岛的最早记载见一四○三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即中国发现该列屿比日人起码早四百年以上,中国符合国际法“有效先占”的条件,日本难强词夺理。
诉诸国际法之二:钓鱼岛不附于琉球
再者,在国际法上若欲依据发现并占有一块无主地为理由,先占之主体必须是国家或由国家授权者,但日人古贺氏在向日本内政部申请对该岛的租地权时,却被日本政府以“不认为该岛属于日本”为由驳回其申请。而在一九四一年日踞台湾时代的“台北州”为了保有钓鱼岛渔场,与沖绳(琉球)郡打了一场官司,一九四四年日本东京法院更判决确定钓鱼岛列屿属于台北管辖。
当时日本虽已并吞琉球,但到一八九五年,中国战败后,日本占领台湾时同时佔据钓鱼岛列屿。并于次年批准古贺氏的申请,又于次年将之列入为日本领土。但在一九四二年中美英开会议宣言即指出“所有日本窃夺自中国的一切土地,均应由中国政府收复之。”这无疑包括钓鱼岛列屿。
此外,按照国际法中,一九五八年“大陆礁层公约”第六条规定:“(一)海岸毗邻及(或)相向之两个以上国家,其大陆礁层界线之划定,应符合其国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之原则。”即钓鱼岛列屿属中国土地的自然延伸,主权属中国所有绝无疑问。
诉诸国际法之三:美日不能私相授受
有关钓鱼岛主权,日本的一个主要理据之一是“美日和约”发生效力后,
琉球与日本分离,基于和约与有关奄美诸岛的日美协定,所颁布的美行政官署布告第廿七条“琉球之地理环境”第一条规定,该列岛是在琉球列岛的地理范围内。所以将钓鱼岛列屿一并于七二年“归还”日本。但日本此主张完全违背了一项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即“一国的领土主权,不因其他国家间的条约对该领土有所处置而受到剥夺或影响。”因为任何个人或政府,皆不能将其所不拥有的权利转让于他人。这是一项基本的私法及国际法的原则。钓鱼岛的主权既于战后属于中国,则美日和约与协定虽将此列屿划入琉球地理范围内,欲由美军管辖,中国对其主权仍是完全而不受影响,日方所持主张列屿主权的第三点理由在国际法上亦不能成立。
钓鱼岛列岛位于台湾与日本之间,距台湾基隆港102海里,距日本沖绳岛240海里,由八个小岛组成,面积只有6.3平方公里,最大的一个岛只有3.6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