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附带民事赔偿申请
上诉人(原告赔偿请求人)蒙贵和,男,苗族,1944年9月生,麻江县人,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邮电局干部;退休,住凯里纸厂宿舍1栋1单元10号(10平方米)。
被上诉机关(被告赔偿义务机关):贵州省黔东南州电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福、胡宾,局长经理职务。
案由:邮电处分冤假错案,经一审法院拖延至今,2011年6月13日判决至6月22日送达我签收的书面答复即提起上诉。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重新审查、审理,依法赔偿受害人。
事实根据和理由:
1、仍以[民事起诉状]诉讼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上诉。
2、诉经一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并且混淆是非而不作为的颠倒黑白的判决即答复其便违法。
3、民事起诉讼的赔偿案件,在基层法院无赔偿委员会审理确认程序但有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经一审法院答复无案号等程序违法。
4、关于落实政策法定应为政府行政行为与一审法院无关。
5、本案民事起诉之前之后均全面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条
件无错。
6、判决结论息诉无法可依、错误、违法;至今拒不予依法纠正的冤假错案,违反民事诉讼(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7、本案递交到法院受理的证明材料随附件有:锦屏县邮电局1983年3月8日答复;1990年7月4日答复;(62)锦人劳字第99号决定;锦行复受字第13号决定;州电信公司2007年12月;2009年2月复议复查答复;以及中院判决书等十份五张(双面)复印件送达法院为凭据作证明。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上诉人:蒙贵和
2011年6月23日
民事上诉状
附带民事赔偿申请
上诉人(原告赔偿请求人)蒙贵和,男,苗族,1944年9月生,麻江县人,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邮电局干部;退休,住凯里纸厂宿舍1栋1单元10号(10平方米)。
被上诉机关(被告赔偿义务机关):贵州省黔东南州电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福、胡宾,局长经理职务。
案由:邮电处分冤假错案,经一审法院拖延至今,2011年6月13日判决至6月22日送达我签收的书面答复即提起上诉。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重新审查、审理,依法赔偿受害人。
事实根据和理由:
1、仍以[民事起诉状]诉讼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上诉。
2、诉经一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并且混淆是非而不作为的颠倒黑白的判决即答复其便违法。
3、民事起诉讼的赔偿案件,在基层法院无赔偿委员会审理确认程序但有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经一审法院答复无案号等程序违法。
4、关于落实政策法定应为政府行政行为与一审法院无关。
5、本案民事起诉之前之后均全面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条
件无错。
6、判决结论息诉无法可依、错误、违法;至今拒不予依法纠正的冤假错案,违反民事诉讼(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7、本案递交到法院受理的证明材料随附件有:锦屏县邮电局1983年3月8日答复;1990年7月4日答复;(62)锦人劳字第99号决定;锦行复受字第13号决定;州电信公司2007年12月;2009年2月复议复查答复;以及中院判决书等十份五张(双面)复印件送达法院为凭据作证明。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上诉人:蒙贵和
201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