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鹿特丹规则]

  摘 要 《鹿特丹规则》是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贸、航运多元化发展趋势日益加深的格局下,为谋求国际贸易运输法律的统一化进行的探索。试图在与海运相关的国际运输领域确立一套统一的规范。我国作为全面参与《鹿特丹规则》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签署的方式表达中国对国际货运规范制定的肯定态度和决定意义, 以进一步发挥中国在国际立法中的引领作用。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国际贸易 承运人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一、《鹿特丹规则》的背景和时代性需要   现已经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一共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目前运输规则的不统一给国际贸易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货物自由转让,也增加了交易成本。   现有海上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缺乏统一,未能充分考虑到现代运输做法,包括集装箱化、门到门运输合同和使用电子运输单据。《鹿特丹规则》试图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尽量采用统一规则,更新和协调涉及海运区段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增强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和商业可预测性,减少所有国家间国际贸易流通的法律障碍。   如果能实现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运输合同的统一规范,增加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将对国内、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作用。 另外,托运人和承运人在涉及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合同中的普遍性制度缺乏约束力和平衡性,新的发展形势也迫切要求产生新的国际公约。如果《鹿特丹规则》获得主要航运国家的认可并使之生效,那将预示着国际货物运输开启一个“鹿特丹时代”。   二、《鹿特丹规则》的先进性特点   在运输方式上,《海牙规则》适用于“钩到钩”或“舷到舷”;《汉堡规则》适用于“港到港”,而《鹿特丹规则》是海运+其他模式。它的适用范围包括海上运输区段,以及海运前后由承运人根据同一运输合同承担的以其他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的区段。 《鹿特丹规则》不仅从适用范围上看超越了一部纯粹的海运国际公约,在内容上也已经突破了原有的三部海运公约,注入了许多新的概念、规则和制度。其中,责任主体扩大为承运人、履约方、海运履约方,打破了局限于海上运输的调整范围,同时还适用于与海运相衔接的其他运输方式,将海运、港口、内陆各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都涵盖在内。《鹿特丹规则》将运输单证分为两种,可转让运输单证和不可转让运输单证,并分别详细规定了两种单证的内容、证据效力、单证签发等相关事项,填补了以往公约在这一问题上的空白。   《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延伸至“门到门”,令承运人责任基础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明确。承运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存在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来自于承运人的过失。   另外,在《鹿特丹规则》中还有许多其他新规定。例如,首次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引入了控制权、权利的转让、电子记录、诉权人、单证托运人和持有人等概念,并且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此外,还新增加了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持有人等关系方,并赋予他们一定的运输指示权、控制权等,满足了对货物交付的多样化需求。   三、我国对加入《鹿特丹规则》的慎重考虑   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我们应从国家整体的长远利益出发,进行深入研究和客观评价。在正确理解公约的目的、宗旨和内容的前提下,就该公约对国内各利益方的影响进行研究。鉴于其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化过程中的地位,加强对它的研究也有助于我们把握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发展趋势,进而完善我国的国内立法服务。 评估结果表明,《鹿特丹规则》对货方来说有利有弊,多数货主从整体上持积极态度,中国政府应以客观、全面、积极、审慎的态度对待《鹿特丹规则》 。   《鹿特丹规则》的先进性能为我国外贸、航运企业带来长远发展的机遇,我国可以选择在合适的时候以签署公约来表明对待公约的积极态度。考虑到目前我们对公约的研究和掌握不够充分,并且对公约的评估还没有完成,缺乏客观的数据支撑,并且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对公约的态度还不明确,所以我国政府对签署公约问题仍持严格、审慎的态度。   四、结语   集合了各种努力成就的《鹿特丹规则》。虽有缺点,但是优点更多。占国际贸易量四分之一的国家已经签署,其中包括许多影响力比较大的国家。除美国外的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等海运国家已经签署, 表达加入《鹿特丹规则》的意愿。在这样的情形下,我国应考虑顺应国际趋势,早日加入《鹿特丹规则》,也希望《鹿特丹规则》早日生效,真正有助于船货和谐。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法学院国际关系)   注释:   郭瑜.海商法的精神——中国的实践和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222.   司玉琢.开启鹿特丹时代——司玉琢解读《鹿特丹规则》[J].中国远洋航务,2009(5).   郭萍.从货方视角看《鹿特丹规则》[J] .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2):25-26.   莫世健.中国在“鹿特丹时代”国际海运秩序构建中角色的理性思考[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1):34-42.

  摘 要 《鹿特丹规则》是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贸、航运多元化发展趋势日益加深的格局下,为谋求国际贸易运输法律的统一化进行的探索。试图在与海运相关的国际运输领域确立一套统一的规范。我国作为全面参与《鹿特丹规则》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签署的方式表达中国对国际货运规范制定的肯定态度和决定意义, 以进一步发挥中国在国际立法中的引领作用。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国际贸易 承运人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一、《鹿特丹规则》的背景和时代性需要   现已经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一共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目前运输规则的不统一给国际贸易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货物自由转让,也增加了交易成本。   现有海上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缺乏统一,未能充分考虑到现代运输做法,包括集装箱化、门到门运输合同和使用电子运输单据。《鹿特丹规则》试图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尽量采用统一规则,更新和协调涉及海运区段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增强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和商业可预测性,减少所有国家间国际贸易流通的法律障碍。   如果能实现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运输合同的统一规范,增加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将对国内、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作用。 另外,托运人和承运人在涉及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合同中的普遍性制度缺乏约束力和平衡性,新的发展形势也迫切要求产生新的国际公约。如果《鹿特丹规则》获得主要航运国家的认可并使之生效,那将预示着国际货物运输开启一个“鹿特丹时代”。   二、《鹿特丹规则》的先进性特点   在运输方式上,《海牙规则》适用于“钩到钩”或“舷到舷”;《汉堡规则》适用于“港到港”,而《鹿特丹规则》是海运+其他模式。它的适用范围包括海上运输区段,以及海运前后由承运人根据同一运输合同承担的以其他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的区段。 《鹿特丹规则》不仅从适用范围上看超越了一部纯粹的海运国际公约,在内容上也已经突破了原有的三部海运公约,注入了许多新的概念、规则和制度。其中,责任主体扩大为承运人、履约方、海运履约方,打破了局限于海上运输的调整范围,同时还适用于与海运相衔接的其他运输方式,将海运、港口、内陆各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都涵盖在内。《鹿特丹规则》将运输单证分为两种,可转让运输单证和不可转让运输单证,并分别详细规定了两种单证的内容、证据效力、单证签发等相关事项,填补了以往公约在这一问题上的空白。   《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延伸至“门到门”,令承运人责任基础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明确。承运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存在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来自于承运人的过失。   另外,在《鹿特丹规则》中还有许多其他新规定。例如,首次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引入了控制权、权利的转让、电子记录、诉权人、单证托运人和持有人等概念,并且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此外,还新增加了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持有人等关系方,并赋予他们一定的运输指示权、控制权等,满足了对货物交付的多样化需求。   三、我国对加入《鹿特丹规则》的慎重考虑   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我们应从国家整体的长远利益出发,进行深入研究和客观评价。在正确理解公约的目的、宗旨和内容的前提下,就该公约对国内各利益方的影响进行研究。鉴于其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化过程中的地位,加强对它的研究也有助于我们把握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发展趋势,进而完善我国的国内立法服务。 评估结果表明,《鹿特丹规则》对货方来说有利有弊,多数货主从整体上持积极态度,中国政府应以客观、全面、积极、审慎的态度对待《鹿特丹规则》 。   《鹿特丹规则》的先进性能为我国外贸、航运企业带来长远发展的机遇,我国可以选择在合适的时候以签署公约来表明对待公约的积极态度。考虑到目前我们对公约的研究和掌握不够充分,并且对公约的评估还没有完成,缺乏客观的数据支撑,并且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对公约的态度还不明确,所以我国政府对签署公约问题仍持严格、审慎的态度。   四、结语   集合了各种努力成就的《鹿特丹规则》。虽有缺点,但是优点更多。占国际贸易量四分之一的国家已经签署,其中包括许多影响力比较大的国家。除美国外的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等海运国家已经签署, 表达加入《鹿特丹规则》的意愿。在这样的情形下,我国应考虑顺应国际趋势,早日加入《鹿特丹规则》,也希望《鹿特丹规则》早日生效,真正有助于船货和谐。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法学院国际关系)   注释:   郭瑜.海商法的精神——中国的实践和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222.   司玉琢.开启鹿特丹时代——司玉琢解读《鹿特丹规则》[J].中国远洋航务,2009(5).   郭萍.从货方视角看《鹿特丹规则》[J] .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2):25-26.   莫世健.中国在“鹿特丹时代”国际海运秩序构建中角色的理性思考[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1):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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