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沙湾县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强县,是塔城地区旅游开放县,旅游资源丰富,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区党委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旅游事业的精神,以旅游业作为能走出去引进来的桥梁,把沙湾推向全疆推向全国。以旅游来促进沙湾的社会经济事业发展。为发展我县的旅游事业特成立沙湾县鑫新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一、 市场条件
国内旅游迅猛发展。据我们考察,国内旅游业发展蒸蒸日上,这些地区的经济社会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地区能够立足当地资源优势,把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先导产业来发展,将其作为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发展经济、改善环境的助推器。我们力求推出更多更好的旅游产品,以“求实、求新、求知、求乐”为方向,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各类资金开发旅游项目,丰富旅游产品,提高旅游产品的适应性。
沙湾县地处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距首府乌鲁木齐180公里,东连石河子、玛纳斯、昌吉及乌鲁木齐,西连奎屯、独山子、克拉玛依。沙湾县地缘优势突出,内外交通发达。北疆铁路和国道312线,省道115线、201自动向西横穿县境。省道101、219、223、224线和3条县道自南向北纵贯全县形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为沙湾县的旅游业奠定了良好的交通条件。
沙湾县旅游资源丰富,是新疆重点生态地区之一,也是自治区重点推
出的“五区三线”北疆旅游线路之一。沙湾县以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地形地貌构筑了千姿百态的自然景观,蕴藏着丰富的旅游资源。
沙湾县拥有温泉保健疗养、鹿角湾草原风情、东大塘天山自然风光、雷达山庄草地滑翔、森林公园田园风情、千泉湖水域风光、庆口瀚海沙漠探险等风景迥异的美妙自然景观、人文景观14处。不管是组团社还是地接社都创造了良好的资源优势。
二、资金条件
旅行社注册资金为30万元人民币。
具体入股比例如下:
旅行社的成立一定能带来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人员条件
成立在沙湾县的鑫新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员工13名,其中在旅行社管理人员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公司有专门负责财务的人员,全体员工具备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及企业策划、营销运作能力。
四、其他条件
旅行社依托于沙湾县旅游局,作为旅游局的直属国资企业,具有一定的高詹性,将成为沙湾县旅游企业的龙头。
旅行社坐落于沙湾县塔城西路。位于沙湾县中心地区,交通便利。旅行社营业面积500平方米,拥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可与自治区、地区旅游局联网)、打印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五、可行性研究结论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组建沙湾县金沙湾旅行社将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经营条件。从旅行社的选址、目标市场需求状况来看,组建国内旅行社是必要和可行的;从资金、人员等相关条件来看,符合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基本标准;从经济效益来看,收入前景乐观,企业投资偿还能力较强;从社会效益来看,可为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机会,并能为地区增添一个具备相当接待规模的国内旅行社,对促进自治区旅游业的发展、壮大旅游经济具有积极的作用。
沙湾县金沙湾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1月25日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三) 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审批程序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章 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二) 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 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二) 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三) 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此外,申请单位还须提供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批同意设立旅行社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许可证分正、副本,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除以上要求外,还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开办国内旅行社
1、注册资金30万元。提交银行对账单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2、交纳质量保证近10万元。向当地旅游局主管部门缴纳;
3、按照当地旅游局规定缴纳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沙湾县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强县,是塔城地区旅游开放县,旅游资源丰富,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区党委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旅游事业的精神,以旅游业作为能走出去引进来的桥梁,把沙湾推向全疆推向全国。以旅游来促进沙湾的社会经济事业发展。为发展我县的旅游事业特成立沙湾县鑫新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一、 市场条件
国内旅游迅猛发展。据我们考察,国内旅游业发展蒸蒸日上,这些地区的经济社会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地区能够立足当地资源优势,把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先导产业来发展,将其作为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发展经济、改善环境的助推器。我们力求推出更多更好的旅游产品,以“求实、求新、求知、求乐”为方向,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各类资金开发旅游项目,丰富旅游产品,提高旅游产品的适应性。
沙湾县地处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距首府乌鲁木齐180公里,东连石河子、玛纳斯、昌吉及乌鲁木齐,西连奎屯、独山子、克拉玛依。沙湾县地缘优势突出,内外交通发达。北疆铁路和国道312线,省道115线、201自动向西横穿县境。省道101、219、223、224线和3条县道自南向北纵贯全县形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为沙湾县的旅游业奠定了良好的交通条件。
沙湾县旅游资源丰富,是新疆重点生态地区之一,也是自治区重点推
出的“五区三线”北疆旅游线路之一。沙湾县以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地形地貌构筑了千姿百态的自然景观,蕴藏着丰富的旅游资源。
沙湾县拥有温泉保健疗养、鹿角湾草原风情、东大塘天山自然风光、雷达山庄草地滑翔、森林公园田园风情、千泉湖水域风光、庆口瀚海沙漠探险等风景迥异的美妙自然景观、人文景观14处。不管是组团社还是地接社都创造了良好的资源优势。
二、资金条件
旅行社注册资金为30万元人民币。
具体入股比例如下:
旅行社的成立一定能带来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人员条件
成立在沙湾县的鑫新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员工13名,其中在旅行社管理人员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公司有专门负责财务的人员,全体员工具备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及企业策划、营销运作能力。
四、其他条件
旅行社依托于沙湾县旅游局,作为旅游局的直属国资企业,具有一定的高詹性,将成为沙湾县旅游企业的龙头。
旅行社坐落于沙湾县塔城西路。位于沙湾县中心地区,交通便利。旅行社营业面积500平方米,拥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可与自治区、地区旅游局联网)、打印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五、可行性研究结论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组建沙湾县金沙湾旅行社将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经营条件。从旅行社的选址、目标市场需求状况来看,组建国内旅行社是必要和可行的;从资金、人员等相关条件来看,符合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基本标准;从经济效益来看,收入前景乐观,企业投资偿还能力较强;从社会效益来看,可为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机会,并能为地区增添一个具备相当接待规模的国内旅行社,对促进自治区旅游业的发展、壮大旅游经济具有积极的作用。
沙湾县金沙湾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1月25日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三) 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审批程序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章 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二) 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 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二) 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三) 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此外,申请单位还须提供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批同意设立旅行社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许可证分正、副本,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除以上要求外,还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开办国内旅行社
1、注册资金30万元。提交银行对账单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2、交纳质量保证近10万元。向当地旅游局主管部门缴纳;
3、按照当地旅游局规定缴纳旅行社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