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法律评论》注释体例说明
阅读次数: 291
(2009年9月3日)
一、关于注释
注释的目的在于标明作者在文章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语句或观点的具体出处,标明文章中不常见的史实或事实的出处,对文章中的某些观点进行资料性的补充说明,以及对文章中的某些观点、不常见的专用名词、术语做必要的解释。注释不仅是为了满足读者查证、检索的实际需要,也是规范的学术研究所必须的要素,显示着一项学术成果的视野、质量、水准、趣味等诸多方面。同时,对待注释的态度也反映出作者的治学态度,诸如引用他人观点或论断不标明出处,将第二手材料注为第一手材料等,不仅违反学术道德,也有可能触犯《著作权法》。因此,凡涉及文章论点的形成,对论点进行论证、阐述所引用的资料信息,都应提供出处,给予注释。为规范本刊的注释体例,特制定这一注释体例说明。请投稿者在稿件中遵照这些具体要求,以使读者便捷查找引文出处。
二、注释类型
本刊统一采用页下注即页底脚注的形式,每篇文稿的全部注释编号连排。标题注与作者注以星号单独排序。正文中之注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如遇标点符号,标于相关语句标点后的右上角。
本刊为中文期刊,外语不能作为正文。因此,文章中涉及的所有人名、地名、条约、判例、专有术语或者名词,均需译成中文,但在第一次出现时,须以圆括号著名原文。
三、注释格式
(一)中文注释
如著作首次出现于注释中,须将该论著的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代及引用资料所在的页码,一并注出。文献注释要完整。著作名用书名号标出。再次引用同一著作中的资料时,注释中只需注出作者姓名、书名和页码。若引用的著作为第一版,可省略版本标注,如不是,则须照录版权页上表示的版本(如“修订本”、“增订本”、“第3版”等)。
引注范例:
1.专著例: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4页;
说明:
(1)作者姓名后用冒号。
(2)如作者不限两人,作者姓名间以顿号分开;如作者为三人以上,可写出第一作者姓名,后面加“等”字省略其他作者;这两点也适用于译者;例:赫尔量•海塞等著:《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上帝》,斯人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3)著作名如有副标题,以破折号与标题隔开,如:《性别、身体与意识形态——当代西方女性文学与社会嬗变》
(4)著作如为多版本或多卷本,须在书名号后直接注出引用资料所在的卷数,例:《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上卷),劳德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98、100、102-104页。
(5)港台版图书,应标注出版者所在地。
2.编著类:
刁荣华主编:《法律之演进与适用》,台北: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77页。
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二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页。
说明:在编者姓名之后须根据原书信息准确注明“编”、“主编”、“编选”等。
3.译著类:
[德]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
[美]J.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一6页。
[美]J.布卢姆等:《美国的历程》(下册第二分册),扬国标、张儒林译,黄席群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97页。
说明:
(1)作者名前须括注国别。
(2)译著须注出译者的名字,一般置于书名后和出版地前。
(3)作者姓名全译,名与中间名可以缩写形式表示,使用英文缩写符号(下圆点),如将姓名全部译出,须在姓名之间加中文间隔号(中圆点)。
4.文集或刊物、报纸文章类:
张卫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60-69页;
饶戈平等:《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笔谈会》,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第207页。
郭国松:《四次死刑四次刀下留人?》,载《南方周末》2003年7月31日:A6版。
吴建农:《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研究》,《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134-138页。
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3页。(以书代刊的例子)
说明:
(1)依次标注作者名和篇名,篇名、刊物/报纸均用书名号标出,书名号前加“载”字,其后注明卷/册次,其余与著作类格式相同。
(2)同一期刊有不同的专业版本、地区版本、文种版本时,应括注版本,以示区别。
(3)卷册可用年期号、卷期号或总期号表示。用卷期号或总期号表示时,应括注出版时间。
(4)期刊不必注明编者和出版者。
(5)报纸出版时间须注明年、月、日,不注“页”而注“版”。
5.未发表文献类:
贺卫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学术研讨会论文,西安: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2001年9月22-23日,第9及第11页。
王政:《社会性别与中国现代性》,2002年12月9日在复旦大学的专题讲演。
说明:
(1)如为论文,须标明作者、标题、文献性质(如博士学位论文)、学校机构、日期及页码;
(2)如为会议论文,须标明作者、标题、文献性质、会议名称、会议地点或举办者名称、日期及页码。
6.网络资源类:
林国荣:《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资料来源于中评网:http://www.china-review.com/main.asp?title=hbs.﹥,访问时间:2003年2月23日。
《家庭暴力逼长沙女走上不归路》,资料来源于搜狐网新闻:
http://news.sohu.com/94/25/news212072594.shtml,访问时间:2004年8月2日。
说明:
(1)须注明文献标题、网站名和访问时间。
(2)如果原有文献标明了作者,引用时也应一并标明。
7.再次引用同一著作中的资料时,注释中只需注出作者姓名、文章或著作名和所引用资料所在页码;如引文出自报刊文章,报刊名称和出版日期可省略,或可以“上引报刊”四字代替。
(二)英文注释
英文注释从其注释习惯。首次引用英文资料时,须按顺序标明文献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及资料所在页码。著作/期刊/报纸名称使用斜体。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2),XX书,第X页”。本注与紧邻上注所引文献相同,用“同上”。外文原注释中的评论性或说明性文字需译为中文。注释中纯系英文,句末用句点,如中、英文混用,句末用中文句号。
引注范例:
1.专著类:
N. Levit & R.R.M. Verchick, Feminist Legal Theory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 11-13.
David Gillies, Between Principle and Practice: Human Rights in the North-South Relations (McGill: Queens University Press, 1996).
说明:
(1) 作者与书名间加逗号
(2) 书名使用斜体,不用书名号
(3) 书名中的正副标题间以冒号或逗号隔开,不用破折号
(4) 如所引著作为译著,需注明译者 (如:J. E. Lacan, A Selection, trans.
A. Sheridan (New York: Norton, 1977), p. 258.
2.编著类:
D. Danielson & K. Eagle (eds.), After Identity: A Reader in Law and Culture (London: Routledge,2001), pp.7-23.
说明:
(1) 编著类文献,应以ed. 标示,如编者为多人,应以 eds.标示。
3.文集、刊物文章类:
Robin L. West, “The Constitution of Reasons”, 92 Mich. L. Rev. 1409, 1436 (1994).
A.Stiglmalyer, “The Rapes in Bosnia-Herzegovnia”, in A. Stiglmayer (ed.), Mass Rape: The War Against Women in Bosnia-Herzegovina (1992), pp.82-169.
A. Pollis, “Cultural Relativism Revisited Through a State Prism”, 18 Human Rights Quarterly (1996), p. 316.
说明:
(1)文章篇名为正体,前后加引号,篇名后的间隔逗号加在引号之外; (2) 外文刊物使用斜体,一般应注明卷数、期数及出版日期。
(3)多名作者的,在作者后加括弧说明。如:Freeman (et. al.),„„
4.报纸文章类:
“Literacy on the job”,USA Today 27 Dec. 1988: 6B.
Galloway and Thornton, “Crackdown on Pornography: A No-Win Battle”, U.S. News and World Report, June 4, 1984, at 84.
5.判例:
United States v. Wade, 388 U.S. 218 (1967).
Long v. United States, 424 F. 2d 799 (D.C. Cir. 1969).
说明:
(1)判例援用原文,但须注明卷号及判例集名称
(2)可注明多个判例集出处,用逗号分开
(3)在圆括号中注明法院和年代。
6.法律法规:
U.S. Const. art. 1, sec. 7, cl.3.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sec. 402A (1978)
U.C.C., sec. 2-203 (1990)
说明:
(1)须注明法律法规的全称及条款序号
(2)生效时间
7.网上资源类:
Willard Cates, Jr. et al., The Public Health Impact of Legal Abortion, 35 Persp. On Sexual & Reproductive Health (Jan./Feb. 2003), available at http://www. Guttmacher.org/pubs/journals/3502503. html.
National Abortion Federation, NAF Violence and Disruption Statistics: Incidents of Violence and Disruption against Abortion Providers in the US and Canada,
http://www.prochoice.org/Violence/Statistics/default.htm (Last visited Sept. 22 2004).
附:正文或注释说明文字中出现的外国人名、地名、法案、协议公约\、判例及其他专有名词或术语,一般须译成中文,惟在第一次出现时,以圆括号标注原文。注释中的 ”See”,须译为“参见”,句末用中文句号。
(此注释说明在使用期间如出现其他问题,请随时沟通)
编辑规范
1.内容提要:中文内容提要置于文章开首,空两格,应客观反映论文主要内容和信息,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一般不超过200字。英文提要的内容与中文提要相对应,置于文尾,以”Abstract”为标识。
2.关键词(空两格):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每篇选3 – 6个,每个关键词之间空一格,不用标点符号。
3.作者署名及介绍:作者署名置于篇名下方;译文署名应著者在前、译者在后,著者前用方括弧标明国籍。须注明作者的姓名、职称、学位和工作单位,置于关键词下方。
4.文章中的一级标题居中,上、下各空一行,二级标题一律靠左,上下各空一行。
5.独立引文(超过100字)上、下各空一行,每行前面空二格。
6.年月日和世纪年代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989年2月15日”,“18世纪40年代”。
7.引号与标点符号的配合:
(1)如果引文是句子的一部分,标点符号在引文外面。如:
姑且不论“知识就是力量”和“开卷有益”这两个论点在今天是否还站得住脚,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国人大都认为知识的概念已“盖棺论定”。
(2)如果引文是完整的句子,标点符号在引号里面。如:
詹尼斯•福尔曼说过:“我们的翻译活动可以为我们的跨学科研究提供一个高强度的透镜。”
8.外国人名的处理:
如果名和姓均用中文,两者之间应用间隔号。如:
特雷•伊格尔顿
如果名是字母缩写,姓是中文,两者之间应用英文句号。如:
E.M.温德尔
9.双引号的使用:
过了一会,她来到我面前,离情依依地说:“我„„滴了两滴在那里面„„”
10. 涉及台湾的表述特别注意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台湾法典不用书名号,用双引号。
另外,请特别注意的是,文章中出现的所有外国人名、地名、法案、判例、协议、公约以及其他专有名词或者术语,都请务必译成中文,但在第一次出现的时候,请务必用括号附上外文原文。
《环球法律评论》注释体例说明
阅读次数: 291
(2009年9月3日)
一、关于注释
注释的目的在于标明作者在文章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语句或观点的具体出处,标明文章中不常见的史实或事实的出处,对文章中的某些观点进行资料性的补充说明,以及对文章中的某些观点、不常见的专用名词、术语做必要的解释。注释不仅是为了满足读者查证、检索的实际需要,也是规范的学术研究所必须的要素,显示着一项学术成果的视野、质量、水准、趣味等诸多方面。同时,对待注释的态度也反映出作者的治学态度,诸如引用他人观点或论断不标明出处,将第二手材料注为第一手材料等,不仅违反学术道德,也有可能触犯《著作权法》。因此,凡涉及文章论点的形成,对论点进行论证、阐述所引用的资料信息,都应提供出处,给予注释。为规范本刊的注释体例,特制定这一注释体例说明。请投稿者在稿件中遵照这些具体要求,以使读者便捷查找引文出处。
二、注释类型
本刊统一采用页下注即页底脚注的形式,每篇文稿的全部注释编号连排。标题注与作者注以星号单独排序。正文中之注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如遇标点符号,标于相关语句标点后的右上角。
本刊为中文期刊,外语不能作为正文。因此,文章中涉及的所有人名、地名、条约、判例、专有术语或者名词,均需译成中文,但在第一次出现时,须以圆括号著名原文。
三、注释格式
(一)中文注释
如著作首次出现于注释中,须将该论著的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代及引用资料所在的页码,一并注出。文献注释要完整。著作名用书名号标出。再次引用同一著作中的资料时,注释中只需注出作者姓名、书名和页码。若引用的著作为第一版,可省略版本标注,如不是,则须照录版权页上表示的版本(如“修订本”、“增订本”、“第3版”等)。
引注范例:
1.专著例: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4页;
说明:
(1)作者姓名后用冒号。
(2)如作者不限两人,作者姓名间以顿号分开;如作者为三人以上,可写出第一作者姓名,后面加“等”字省略其他作者;这两点也适用于译者;例:赫尔量•海塞等著:《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上帝》,斯人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3)著作名如有副标题,以破折号与标题隔开,如:《性别、身体与意识形态——当代西方女性文学与社会嬗变》
(4)著作如为多版本或多卷本,须在书名号后直接注出引用资料所在的卷数,例:《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上卷),劳德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98、100、102-104页。
(5)港台版图书,应标注出版者所在地。
2.编著类:
刁荣华主编:《法律之演进与适用》,台北: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77页。
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二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页。
说明:在编者姓名之后须根据原书信息准确注明“编”、“主编”、“编选”等。
3.译著类:
[德]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
[美]J.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一6页。
[美]J.布卢姆等:《美国的历程》(下册第二分册),扬国标、张儒林译,黄席群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97页。
说明:
(1)作者名前须括注国别。
(2)译著须注出译者的名字,一般置于书名后和出版地前。
(3)作者姓名全译,名与中间名可以缩写形式表示,使用英文缩写符号(下圆点),如将姓名全部译出,须在姓名之间加中文间隔号(中圆点)。
4.文集或刊物、报纸文章类:
张卫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60-69页;
饶戈平等:《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笔谈会》,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第207页。
郭国松:《四次死刑四次刀下留人?》,载《南方周末》2003年7月31日:A6版。
吴建农:《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研究》,《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134-138页。
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3页。(以书代刊的例子)
说明:
(1)依次标注作者名和篇名,篇名、刊物/报纸均用书名号标出,书名号前加“载”字,其后注明卷/册次,其余与著作类格式相同。
(2)同一期刊有不同的专业版本、地区版本、文种版本时,应括注版本,以示区别。
(3)卷册可用年期号、卷期号或总期号表示。用卷期号或总期号表示时,应括注出版时间。
(4)期刊不必注明编者和出版者。
(5)报纸出版时间须注明年、月、日,不注“页”而注“版”。
5.未发表文献类:
贺卫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学术研讨会论文,西安: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2001年9月22-23日,第9及第11页。
王政:《社会性别与中国现代性》,2002年12月9日在复旦大学的专题讲演。
说明:
(1)如为论文,须标明作者、标题、文献性质(如博士学位论文)、学校机构、日期及页码;
(2)如为会议论文,须标明作者、标题、文献性质、会议名称、会议地点或举办者名称、日期及页码。
6.网络资源类:
林国荣:《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资料来源于中评网:http://www.china-review.com/main.asp?title=hbs.﹥,访问时间:2003年2月23日。
《家庭暴力逼长沙女走上不归路》,资料来源于搜狐网新闻:
http://news.sohu.com/94/25/news212072594.shtml,访问时间:2004年8月2日。
说明:
(1)须注明文献标题、网站名和访问时间。
(2)如果原有文献标明了作者,引用时也应一并标明。
7.再次引用同一著作中的资料时,注释中只需注出作者姓名、文章或著作名和所引用资料所在页码;如引文出自报刊文章,报刊名称和出版日期可省略,或可以“上引报刊”四字代替。
(二)英文注释
英文注释从其注释习惯。首次引用英文资料时,须按顺序标明文献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及资料所在页码。著作/期刊/报纸名称使用斜体。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2),XX书,第X页”。本注与紧邻上注所引文献相同,用“同上”。外文原注释中的评论性或说明性文字需译为中文。注释中纯系英文,句末用句点,如中、英文混用,句末用中文句号。
引注范例:
1.专著类:
N. Levit & R.R.M. Verchick, Feminist Legal Theory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 11-13.
David Gillies, Between Principle and Practice: Human Rights in the North-South Relations (McGill: Queens University Press, 1996).
说明:
(1) 作者与书名间加逗号
(2) 书名使用斜体,不用书名号
(3) 书名中的正副标题间以冒号或逗号隔开,不用破折号
(4) 如所引著作为译著,需注明译者 (如:J. E. Lacan, A Selection, trans.
A. Sheridan (New York: Norton, 1977), p. 258.
2.编著类:
D. Danielson & K. Eagle (eds.), After Identity: A Reader in Law and Culture (London: Routledge,2001), pp.7-23.
说明:
(1) 编著类文献,应以ed. 标示,如编者为多人,应以 eds.标示。
3.文集、刊物文章类:
Robin L. West, “The Constitution of Reasons”, 92 Mich. L. Rev. 1409, 1436 (1994).
A.Stiglmalyer, “The Rapes in Bosnia-Herzegovnia”, in A. Stiglmayer (ed.), Mass Rape: The War Against Women in Bosnia-Herzegovina (1992), pp.82-169.
A. Pollis, “Cultural Relativism Revisited Through a State Prism”, 18 Human Rights Quarterly (1996), p. 316.
说明:
(1)文章篇名为正体,前后加引号,篇名后的间隔逗号加在引号之外; (2) 外文刊物使用斜体,一般应注明卷数、期数及出版日期。
(3)多名作者的,在作者后加括弧说明。如:Freeman (et. al.),„„
4.报纸文章类:
“Literacy on the job”,USA Today 27 Dec. 1988: 6B.
Galloway and Thornton, “Crackdown on Pornography: A No-Win Battle”, U.S. News and World Report, June 4, 1984, at 84.
5.判例:
United States v. Wade, 388 U.S. 218 (1967).
Long v. United States, 424 F. 2d 799 (D.C. Cir. 1969).
说明:
(1)判例援用原文,但须注明卷号及判例集名称
(2)可注明多个判例集出处,用逗号分开
(3)在圆括号中注明法院和年代。
6.法律法规:
U.S. Const. art. 1, sec. 7, cl.3.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sec. 402A (1978)
U.C.C., sec. 2-203 (1990)
说明:
(1)须注明法律法规的全称及条款序号
(2)生效时间
7.网上资源类:
Willard Cates, Jr. et al., The Public Health Impact of Legal Abortion, 35 Persp. On Sexual & Reproductive Health (Jan./Feb. 2003), available at http://www. Guttmacher.org/pubs/journals/3502503. html.
National Abortion Federation, NAF Violence and Disruption Statistics: Incidents of Violence and Disruption against Abortion Providers in the US and Canada,
http://www.prochoice.org/Violence/Statistics/default.htm (Last visited Sept. 22 2004).
附:正文或注释说明文字中出现的外国人名、地名、法案、协议公约\、判例及其他专有名词或术语,一般须译成中文,惟在第一次出现时,以圆括号标注原文。注释中的 ”See”,须译为“参见”,句末用中文句号。
(此注释说明在使用期间如出现其他问题,请随时沟通)
编辑规范
1.内容提要:中文内容提要置于文章开首,空两格,应客观反映论文主要内容和信息,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一般不超过200字。英文提要的内容与中文提要相对应,置于文尾,以”Abstract”为标识。
2.关键词(空两格):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每篇选3 – 6个,每个关键词之间空一格,不用标点符号。
3.作者署名及介绍:作者署名置于篇名下方;译文署名应著者在前、译者在后,著者前用方括弧标明国籍。须注明作者的姓名、职称、学位和工作单位,置于关键词下方。
4.文章中的一级标题居中,上、下各空一行,二级标题一律靠左,上下各空一行。
5.独立引文(超过100字)上、下各空一行,每行前面空二格。
6.年月日和世纪年代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989年2月15日”,“18世纪40年代”。
7.引号与标点符号的配合:
(1)如果引文是句子的一部分,标点符号在引文外面。如:
姑且不论“知识就是力量”和“开卷有益”这两个论点在今天是否还站得住脚,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国人大都认为知识的概念已“盖棺论定”。
(2)如果引文是完整的句子,标点符号在引号里面。如:
詹尼斯•福尔曼说过:“我们的翻译活动可以为我们的跨学科研究提供一个高强度的透镜。”
8.外国人名的处理:
如果名和姓均用中文,两者之间应用间隔号。如:
特雷•伊格尔顿
如果名是字母缩写,姓是中文,两者之间应用英文句号。如:
E.M.温德尔
9.双引号的使用:
过了一会,她来到我面前,离情依依地说:“我„„滴了两滴在那里面„„”
10. 涉及台湾的表述特别注意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台湾法典不用书名号,用双引号。
另外,请特别注意的是,文章中出现的所有外国人名、地名、法案、判例、协议、公约以及其他专有名词或者术语,都请务必译成中文,但在第一次出现的时候,请务必用括号附上外文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