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中

中国刑法中“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法学博士 卢建平∗

[摘 要]中国本来没有“有组织犯罪”这一称谓,至今除中国加入或批准的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外,中国的刑事立法中也没有出现“有组织犯罪”这一术语。由此可以认为,在中国,有组织犯罪不是一个刑法典的用语,而是一个刑法学或犯罪学的用语。中国刑事法学界现在通用的有组织犯罪一词是一个舶来品。它在中国目前的语境中的内涵外延是什么,有哪些特征,涵盖哪些罪名,需要从刑法学界、刑事立法司法部门等不同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最终给出明确的界定。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 概念 特征

(一)中国学界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和特征的观点

有组织犯罪一词是一个舶来品,这一概念在中国的广泛使用,基本上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而且以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学者使用的频率为高。围绕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研究,常常见诸于各种报刊、学术杂志和著作。不同的学者从各自的视角进行了研究,存在着不同意见,至今未达成共识。下面介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共同犯罪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两个以上人为了某种(或某个、或某些)具体的犯罪目的,组织起来共同实施的犯罪活动。有组织犯罪与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基本相同。1

第二种观点: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多人参与且有组织分工的复杂的共同犯罪。2

第三种观点:集团犯罪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联合体,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非法手段所进行的集 卢建平,法学博士(法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执行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常务副秘书长,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 1 陈显容等:《犯罪与社会对策——当代犯罪社会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90页。 2 转引自康树华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4页。 ∗

332 비교형사법연구 제5권제2호 卢建平

团性犯罪活动。3

第四种观点:犯罪组织犯罪说。这一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和控制的组织结构稳定、具有较强的自我防护能力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各种类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4

第五种观点:黑社会犯罪说。这一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就是指黑社会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这是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均视有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犯罪。5 第六种观点:有经济目的的集团犯罪说。该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按照纪律和等级永久性地集合在一起,为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的方法而实施的行为,包括五个特征:(1)有组织犯罪没有意识形态目标,只是追求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这一点同主张政治进攻的恐怖组织不同。传统意义上的恐怖组织一般是凭借暴力或其他策略制造恐怖事件,借以威吓政府和公众,以达到政治和社会目的的团体。(2)有组织犯罪是一个永久性组织,具有等级森严的内部结构和组织纪律性。结伙犯罪不具备这一特征。(3)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手段是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4)有组织犯罪成立的宗旨是消除帮派争斗,加强联络,控制竞争。(5)有组织犯罪不仅仅从事明显的非法活动和非法服务,而且越来越倾向于经营合法的赢利性活动。6

第七种观点:多种含义的有组织犯罪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三个概念:(1)广义的有组织犯罪。这种意义上所说的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组织形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还包括有一定组织行为的某些松散性团伙所实施的犯罪活动。(2)狭义的有组织犯罪。这种意义上所说的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的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集团性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它只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和某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两种情况,而将一般性犯罪结伙排斥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之外,从而使犯罪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的外延与刑法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的外延基本上相吻合。(3)3 康树华主编:《比较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9页。

4 转引自康树华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4页。

5 赵秉志、赫兴旺:“跨国跨地区有组织犯罪及其惩治与防范”,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

6 郭自力:“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中国刑法中“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法学博士 卢建平∗

[摘 要]中国本来没有“有组织犯罪”这一称谓,至今除中国加入或批准的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外,中国的刑事立法中也没有出现“有组织犯罪”这一术语。由此可以认为,在中国,有组织犯罪不是一个刑法典的用语,而是一个刑法学或犯罪学的用语。中国刑事法学界现在通用的有组织犯罪一词是一个舶来品。它在中国目前的语境中的内涵外延是什么,有哪些特征,涵盖哪些罪名,需要从刑法学界、刑事立法司法部门等不同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最终给出明确的界定。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 概念 特征

(一)中国学界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和特征的观点

有组织犯罪一词是一个舶来品,这一概念在中国的广泛使用,基本上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而且以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学者使用的频率为高。围绕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研究,常常见诸于各种报刊、学术杂志和著作。不同的学者从各自的视角进行了研究,存在着不同意见,至今未达成共识。下面介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共同犯罪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两个以上人为了某种(或某个、或某些)具体的犯罪目的,组织起来共同实施的犯罪活动。有组织犯罪与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基本相同。1

第二种观点: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多人参与且有组织分工的复杂的共同犯罪。2

第三种观点:集团犯罪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联合体,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非法手段所进行的集 卢建平,法学博士(法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执行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常务副秘书长,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 1 陈显容等:《犯罪与社会对策——当代犯罪社会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90页。 2 转引自康树华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4页。 ∗

332 비교형사법연구 제5권제2호 卢建平

团性犯罪活动。3

第四种观点:犯罪组织犯罪说。这一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和控制的组织结构稳定、具有较强的自我防护能力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各种类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4

第五种观点:黑社会犯罪说。这一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就是指黑社会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这是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均视有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犯罪。5 第六种观点:有经济目的的集团犯罪说。该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按照纪律和等级永久性地集合在一起,为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的方法而实施的行为,包括五个特征:(1)有组织犯罪没有意识形态目标,只是追求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这一点同主张政治进攻的恐怖组织不同。传统意义上的恐怖组织一般是凭借暴力或其他策略制造恐怖事件,借以威吓政府和公众,以达到政治和社会目的的团体。(2)有组织犯罪是一个永久性组织,具有等级森严的内部结构和组织纪律性。结伙犯罪不具备这一特征。(3)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手段是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4)有组织犯罪成立的宗旨是消除帮派争斗,加强联络,控制竞争。(5)有组织犯罪不仅仅从事明显的非法活动和非法服务,而且越来越倾向于经营合法的赢利性活动。6

第七种观点:多种含义的有组织犯罪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三个概念:(1)广义的有组织犯罪。这种意义上所说的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组织形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还包括有一定组织行为的某些松散性团伙所实施的犯罪活动。(2)狭义的有组织犯罪。这种意义上所说的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的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集团性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它只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和某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两种情况,而将一般性犯罪结伙排斥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之外,从而使犯罪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的外延与刑法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的外延基本上相吻合。(3)3 康树华主编:《比较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9页。

4 转引自康树华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4页。

5 赵秉志、赫兴旺:“跨国跨地区有组织犯罪及其惩治与防范”,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

6 郭自力:“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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