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狩猎证》审核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局
二、 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三)《林业部关于实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四、 条件
(一)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的。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三)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五、 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影响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 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林业局审核合格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 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 联系人:王振鹏 0311-88607213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狩猎证》审核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局
二、 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三)《林业部关于实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四、 条件
(一)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的。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三)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五、 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影响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 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林业局审核合格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 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 联系人:王振鹏 0311-88607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