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空间工作管理标准
SDFD-02B-10
1 管理目的
为了确保神东电力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工作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撤出,特制定本标准。 2 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神东电力各单位对受限空间内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约束。 3 执行程序和管理规范 3.1 术语和定义
3.1.1 符合以下条件的称之为受限空间 3.1.1.1 物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3条)
(1)有足够的空间,让员工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 (2)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 (3)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 3.1.1.2 危险特征(符合任一项或以上)
(1)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2)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进入者的物料;
(3)内部结构可能将进入者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4)存在已识别出的健康、安全风险。
3.1.1.3 受限空间包括但不限于汽包、煤(粉)仓、储油罐(箱)、储氢罐、酸碱罐、磨煤机等。
3.1.2 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
进行受限空间作业除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外,还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见附录1),工作票编号按照“年-月-日-当日第几张-当月月累计总数”编写,如:2012-05-18-02-14。 3.1.3 进入管理者
负责核实并保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所有安全条件,有权批准进入或取消进入的人。进入管理者由所属单位确定。
3.1.4工作负责人(包括外委施工队伍负责人)
具体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所有安全条件,对进入工作范围内的作业人员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对不满足正常工作条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进入的人。工作负责人(包括外委施工队伍负责人)由所属单位确定。
3.1.5 作业人员(包括外委施工队伍人员)
被授权进入受限空间的人。该作业人员必须了解潜在的危害、要采取的预防措施、规定的工作范围和极限、撤离和沟通程序,以及清楚与进入有关的其他人员。 3.1.6 监护人
被指定在受限空间外负责监督进入者,并与其沟通、控制进入距离、保证满足进入许可证所规定的进入条件以及启动救援计划的人。且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离岗位。 3.1.7 进入
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一个起始动作,就被视为进入受限空间。 3.1.8 三不进入
未办理受限空间工作票不得入内;监护人员不到位不得入内;各项措施未达安全作业许
可条件不得入内。
3.2 培训(参见附录《参与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培训指南》)
3.2.1 所有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2.1.1 职责;
3.2.1.2 一般术语;
3.2.1.3 受限空间进入计划; 3.2.1.4 受限空间的特性;
3.2.1.5 受限空间内潜在的危害; 3.2.1.6 进入受限空间的程序;
3.2.1.7 工具、检测仪、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 3.2.1.8 救援程序。
3.2.2 存在下列情形时,须在进入前,重新培训有关人员 3.2.2.1 原有的受限空间危害有变化; 3.2.2.2 受限空间进入计划有变化;
3.2.2.3 与进入许可证或进入程序有偏离; 3.2.2.4 员工知识或技能不够。 3.2.3 培训记录
保留员工最近一次的培训记录。 3.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3.3.1 进入汽包、煤(粉)仓、储油罐(箱)、储氢罐、酸碱罐、磨煤机等受限空间时,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见附件)。
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的办理按“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格式及要求进行办理。
3.3.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3.3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动火工作票。 3.3.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 3.3.5 如存在静电危害时,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并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欧姆。 3.3.6 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依据相关的防护标准,确定个人的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穿戴。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3.3.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
3.3.7.1 进入管理者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3.3.7.2 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3.7.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
3.3.7.4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标识牌;
3.3.7.5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3.3.7.6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3.3.7.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除氧器、汽包、油罐、磨煤机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3.3.7.8 在油罐内进行焊接时,应进行取样,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保证油罐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H:S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复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3.3.7.9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压或试验工作; 3.3.7.10 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验收;
3.3.7.11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3.4 时限和延期和中断
3.4.1 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时限通常为12h。但在召开进入前会议时,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工作,可延长工作票时限。协议工作时限和延期次数须清楚地在工作票上注明。
3.4.2 如果在工作票时限内中断作业超过半小时,必须进行气体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作业。隔日继续作业的,必须召开每日进入前会议,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并做好记录。
3.4.3 如工作票需要延期,进入管理者须重新检查工作区域,以核实所有要求的安全措施仍然具备且工作区域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任何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都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进入管理者才能在延期确认单上签字延期。延期确认单必须与工作票一起张贴在施工现场明显处。
延期确认单应包括
3.4.3.1 进入受限空间工作票编号; 3.4.3.2 延期原因; 3.4.3.3 新的安全要求; 3.4.3.4 延期时限;
3.4.3.5 进入管理者或其授权人签字。 3.5 特殊情况
当无法确定是否是受限空间时,宜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行管理。 3.5.1 无需进入工作票的受限空间
与受限空间内工作有关的危害已完全确定,并已得到控制,可以不填写进入工作票,但必须不含以下四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 3.5.1.1 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3.5.1.2 存在或产生可能掩埋进入者的物料;
3.5.1.3 内部结构可能将进入者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3.5.1.4 存在已识别出的健康、安全风险。 3.5.2 未明确定义为“受限”的空间
有些区域或地点不符合受限空间标准,但是可能会遇到类似于受限空间进入时发生的潜在危害(如把头伸入30cm直径的管道或洞口或进入一个氮气吹扫过的罐内)。在这些情况下,要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采用适当的措施来控制这些危害。应采用受限空间工作票来控制此类作业。
3.5.3 惰性气体吹扫空间
用惰性气体吹扫受限空间,可能在空间进入口附近产生气体危害,因此,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应当确定包括开口周围的危害区域,防止不经意进入这些区域,要设置路障和警告标志,并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危害区域的大小。 3.5.4 围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围堤,视为受限空间
3.5.4.1 有高于1.2m的垂直墙壁围堤,且围堤内外无修建到顶部的台阶; 3.5.4.2 在围堤区域内,身体暴露于物理或化学的危害之中; 3.5.4.3 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3.5.5 挖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挖掘,视为受限空间
3.5.5.1 沟渠或挖掘深度大于1.2m,或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 3.5.5.2 在沟渠或挖掘区域内,身体暴露于物理或化学的危害之中; 3.5.5.3 在沟渠或挖掘区域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3.5.5.4 没有撤离通道的。 4 责任体系
4.1 本标准的执行主体为公司安健环部。
4.2 本标准的相关部门、单位为神东电力公司生产部、技术中心和公司下属各发电、经营、后勤服务单位。
4.3 公司安健环部经理
4.3.1 负责审核本标准的的修订意见;
4.3.2 及时收集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汇报。 4.4 公司安健环部安全主管 4.4.1 担任本标准负责人;
4.4.2 负责监管本标准的贯彻落实,检查、评价本标准执行情况; 4.4.3 提出本标准的修订意见和建议,保证本标准的有效性。 4.5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
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审核本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 4.6 发电单位安健环部经理 4.6.1 担任本标准执行人;
4.6.2 负责本标准的执行,制订实施细则;
4.6.3 收集本标准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提出对本标准的修订意见。 4.7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各生产部门经理
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及时向标准执行人反馈有关信息。 4.8 员工(包括外委施工队伍人员)
按照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受限空间工作措施,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直至彻底解决,及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台帐。
5 检查与评价
5.1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安全主管对本单位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 5.2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安健环部经理组织对本单位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每季度一次。
5.3 公司安健环部安全主管组织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半年一次。 5.4 检查与评价参照下表进行。
5.5 检查和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3年。
附录1:神东电力公司XXXXXXX受限空间作业工作; 附录2:受限空间进入者/监护人记录; 附录3:气体监测日志;
附录4:参与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培训指南。
附录1:
神东电力公司XXXXXXX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
受限空间进入者/监护人记录
气体监测日志
工作票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空间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许限度
使用的监测设备类型:
氧气:19.5%-22.5%
易燃易爆气体(%LEL)(可接受范围
参与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培训指南
1 进入管理者
进入管理者应就下列主题接受培训并取证:
(1)职责;
(2)进入原则的应用; (3)进入准备工作;
(4)在进入期间可能面临的危害 (如化学、机械、热量、气体、坠落和任何其它特殊危害);
(5)监督装备使用(如现成可用的类型、限制和校验); (6)受限空间进入装备的使用和限制; (7)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和限制; (8)进入和工作票终止的程序; (9)撤离未经授权进入者的方法; (10)移交进入行动职责的方法;
(11)保持进入行动符合进入工作票条件的方法; (12)查证救援服务现成有效的方法; (13)救援程序。 2 经授权的进入者
经授权的进入者应就下列主题接受培训并取证: (1)职责;
受限空间工作管理标准
SDFD-02B-10
1 管理目的
为了确保神东电力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工作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撤出,特制定本标准。 2 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神东电力各单位对受限空间内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约束。 3 执行程序和管理规范 3.1 术语和定义
3.1.1 符合以下条件的称之为受限空间 3.1.1.1 物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3条)
(1)有足够的空间,让员工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 (2)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 (3)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 3.1.1.2 危险特征(符合任一项或以上)
(1)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2)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进入者的物料;
(3)内部结构可能将进入者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4)存在已识别出的健康、安全风险。
3.1.1.3 受限空间包括但不限于汽包、煤(粉)仓、储油罐(箱)、储氢罐、酸碱罐、磨煤机等。
3.1.2 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
进行受限空间作业除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外,还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见附录1),工作票编号按照“年-月-日-当日第几张-当月月累计总数”编写,如:2012-05-18-02-14。 3.1.3 进入管理者
负责核实并保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所有安全条件,有权批准进入或取消进入的人。进入管理者由所属单位确定。
3.1.4工作负责人(包括外委施工队伍负责人)
具体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所有安全条件,对进入工作范围内的作业人员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对不满足正常工作条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进入的人。工作负责人(包括外委施工队伍负责人)由所属单位确定。
3.1.5 作业人员(包括外委施工队伍人员)
被授权进入受限空间的人。该作业人员必须了解潜在的危害、要采取的预防措施、规定的工作范围和极限、撤离和沟通程序,以及清楚与进入有关的其他人员。 3.1.6 监护人
被指定在受限空间外负责监督进入者,并与其沟通、控制进入距离、保证满足进入许可证所规定的进入条件以及启动救援计划的人。且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离岗位。 3.1.7 进入
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一个起始动作,就被视为进入受限空间。 3.1.8 三不进入
未办理受限空间工作票不得入内;监护人员不到位不得入内;各项措施未达安全作业许
可条件不得入内。
3.2 培训(参见附录《参与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培训指南》)
3.2.1 所有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2.1.1 职责;
3.2.1.2 一般术语;
3.2.1.3 受限空间进入计划; 3.2.1.4 受限空间的特性;
3.2.1.5 受限空间内潜在的危害; 3.2.1.6 进入受限空间的程序;
3.2.1.7 工具、检测仪、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 3.2.1.8 救援程序。
3.2.2 存在下列情形时,须在进入前,重新培训有关人员 3.2.2.1 原有的受限空间危害有变化; 3.2.2.2 受限空间进入计划有变化;
3.2.2.3 与进入许可证或进入程序有偏离; 3.2.2.4 员工知识或技能不够。 3.2.3 培训记录
保留员工最近一次的培训记录。 3.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3.3.1 进入汽包、煤(粉)仓、储油罐(箱)、储氢罐、酸碱罐、磨煤机等受限空间时,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见附件)。
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的办理按“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格式及要求进行办理。
3.3.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3.3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动火工作票。 3.3.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 3.3.5 如存在静电危害时,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并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欧姆。 3.3.6 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依据相关的防护标准,确定个人的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穿戴。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3.3.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
3.3.7.1 进入管理者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3.3.7.2 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3.7.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
3.3.7.4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标识牌;
3.3.7.5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3.3.7.6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3.3.7.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除氧器、汽包、油罐、磨煤机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3.3.7.8 在油罐内进行焊接时,应进行取样,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保证油罐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H:S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复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3.3.7.9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压或试验工作; 3.3.7.10 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验收;
3.3.7.11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3.4 时限和延期和中断
3.4.1 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时限通常为12h。但在召开进入前会议时,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工作,可延长工作票时限。协议工作时限和延期次数须清楚地在工作票上注明。
3.4.2 如果在工作票时限内中断作业超过半小时,必须进行气体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作业。隔日继续作业的,必须召开每日进入前会议,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并做好记录。
3.4.3 如工作票需要延期,进入管理者须重新检查工作区域,以核实所有要求的安全措施仍然具备且工作区域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任何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都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进入管理者才能在延期确认单上签字延期。延期确认单必须与工作票一起张贴在施工现场明显处。
延期确认单应包括
3.4.3.1 进入受限空间工作票编号; 3.4.3.2 延期原因; 3.4.3.3 新的安全要求; 3.4.3.4 延期时限;
3.4.3.5 进入管理者或其授权人签字。 3.5 特殊情况
当无法确定是否是受限空间时,宜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行管理。 3.5.1 无需进入工作票的受限空间
与受限空间内工作有关的危害已完全确定,并已得到控制,可以不填写进入工作票,但必须不含以下四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 3.5.1.1 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3.5.1.2 存在或产生可能掩埋进入者的物料;
3.5.1.3 内部结构可能将进入者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3.5.1.4 存在已识别出的健康、安全风险。 3.5.2 未明确定义为“受限”的空间
有些区域或地点不符合受限空间标准,但是可能会遇到类似于受限空间进入时发生的潜在危害(如把头伸入30cm直径的管道或洞口或进入一个氮气吹扫过的罐内)。在这些情况下,要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采用适当的措施来控制这些危害。应采用受限空间工作票来控制此类作业。
3.5.3 惰性气体吹扫空间
用惰性气体吹扫受限空间,可能在空间进入口附近产生气体危害,因此,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应当确定包括开口周围的危害区域,防止不经意进入这些区域,要设置路障和警告标志,并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危害区域的大小。 3.5.4 围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围堤,视为受限空间
3.5.4.1 有高于1.2m的垂直墙壁围堤,且围堤内外无修建到顶部的台阶; 3.5.4.2 在围堤区域内,身体暴露于物理或化学的危害之中; 3.5.4.3 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3.5.5 挖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挖掘,视为受限空间
3.5.5.1 沟渠或挖掘深度大于1.2m,或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 3.5.5.2 在沟渠或挖掘区域内,身体暴露于物理或化学的危害之中; 3.5.5.3 在沟渠或挖掘区域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3.5.5.4 没有撤离通道的。 4 责任体系
4.1 本标准的执行主体为公司安健环部。
4.2 本标准的相关部门、单位为神东电力公司生产部、技术中心和公司下属各发电、经营、后勤服务单位。
4.3 公司安健环部经理
4.3.1 负责审核本标准的的修订意见;
4.3.2 及时收集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汇报。 4.4 公司安健环部安全主管 4.4.1 担任本标准负责人;
4.4.2 负责监管本标准的贯彻落实,检查、评价本标准执行情况; 4.4.3 提出本标准的修订意见和建议,保证本标准的有效性。 4.5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
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审核本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 4.6 发电单位安健环部经理 4.6.1 担任本标准执行人;
4.6.2 负责本标准的执行,制订实施细则;
4.6.3 收集本标准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提出对本标准的修订意见。 4.7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各生产部门经理
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及时向标准执行人反馈有关信息。 4.8 员工(包括外委施工队伍人员)
按照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受限空间工作措施,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直至彻底解决,及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台帐。
5 检查与评价
5.1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安全主管对本单位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 5.2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安健环部经理组织对本单位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每季度一次。
5.3 公司安健环部安全主管组织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半年一次。 5.4 检查与评价参照下表进行。
5.5 检查和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3年。
附录1:神东电力公司XXXXXXX受限空间作业工作; 附录2:受限空间进入者/监护人记录; 附录3:气体监测日志;
附录4:参与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培训指南。
附录1:
神东电力公司XXXXXXX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
受限空间进入者/监护人记录
气体监测日志
工作票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空间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许限度
使用的监测设备类型:
氧气:19.5%-22.5%
易燃易爆气体(%LEL)(可接受范围
参与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培训指南
1 进入管理者
进入管理者应就下列主题接受培训并取证:
(1)职责;
(2)进入原则的应用; (3)进入准备工作;
(4)在进入期间可能面临的危害 (如化学、机械、热量、气体、坠落和任何其它特殊危害);
(5)监督装备使用(如现成可用的类型、限制和校验); (6)受限空间进入装备的使用和限制; (7)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和限制; (8)进入和工作票终止的程序; (9)撤离未经授权进入者的方法; (10)移交进入行动职责的方法;
(11)保持进入行动符合进入工作票条件的方法; (12)查证救援服务现成有效的方法; (13)救援程序。 2 经授权的进入者
经授权的进入者应就下列主题接受培训并取证: (1)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