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检查的基本内容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执法参考: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非常多,具体应检查哪些方面的内容呢?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检查:(一)物质保障方面: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二)资金投入方面: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
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资金。(三)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方面:1.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四)规章制度制定方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五)教育培训方面: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六)安全管理方面: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方面: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其它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等。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且未按期整改的,应当申请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现场检查记录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
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执法参考: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除依法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外,对检查的每一个企业均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其目十分明显,就是要使每次检查都有据可查。具体来讲,有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非常重要的活动,其能否规范进行,对于保证检查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是有利于从程序上保证书面记录内容的真实、全面。有关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也是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全面反映,有利于更好地掌握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三是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心;四是在被检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书面记录可以为确定、分清有关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提供直接的证据,也可以据以判断执法人员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现场检查记录》也是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记录检查的内容。比如,主要检查了哪些方面,是与其它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还是执法队员独立检查的等;二是要记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三是要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采取了哪些相应措施。比如,要求企业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改正,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进行了
简易程序处罚等。一般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问题,要同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到期复查时,除作出复查意见以外,也要将复查的内容和过程写在《现场检查记录》中。最后,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如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这一情况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录像,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3、法规有要求无直接对应罚则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参考:在执法检查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法规有要求,但却无直接对应罚则的问题。比如,《安全生产法》中只是对高危行业和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了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也有相应的罚则,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将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但却没有直接对应的罚则,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好这类问题?这不仅是对法规的理解问题,而且也是事关执法是否恰当,能否切实保障执法质量的问题。当遇到类似问题时,首先,应确认检查出的问题是不是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法规执行的,就应属于违法行为。然后,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能当场纠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不能当场纠正的,应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如果复查时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执行执法检查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可依据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予以处罚。检查出的问题如果是没有管辖权的,应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做好备案工作。
4、强制性标准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参考: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律属性,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等均属于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中,会接触到很多的强制性标准,比如,由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并归口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绝大部分
条款均为强制性的;烟花爆竹的标准,不论是国标、行标或地方性标准也多为强制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在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执法人员可根据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要求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并处罚款”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所得如何界定,是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不能回避的问题。
执法参考: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包括实物和货币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从上述定义看,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区别是:没收违法所得是对当事人非法占有的财产的剥夺,而罚款则是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释义的解释,违法所得包括违法生产经营所得的全部收入和产品。也就是按违法的全部收入计算,不扣除其成本。所以,在计算安全生产违法所得时,执法人员可以参考下述方法进行:(一)对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按其销售收入计算;(二)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其全部转让收入计算;(三)将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条件或资质的单位的按其全部租金计算;
(四)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条件或资质的单位的,并对该单位行使管理职能的,则应将转包费用和该单位的非法收入一并计为违法所得,如果该单位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发包方的违法所得为所收得发包费用,对承包方的处罚另行计算;(五)中介机构的违法所得按其在所从事的违法项目中的全部收入计算。
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已交税款的再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税款。被处罚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经就违法所得缴纳了税款的,应当扣除已缴纳的税款;2.违法所得范围包括已经出售的已收和应收的全部非法收入;3.认定违法所得应当有足够证据。如:记录违法活动的账薄、票据、执法文书、现场影像资料等书面材料和证据。
6、安全生产责任制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
执法参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每个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核心就是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全员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等事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是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是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五是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内容一般应包括安全工作管理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奖惩细则及相关要求等。另外,检查时还应注意查看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是否涵盖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项基本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是否与现行组织机构及职能相对应等。总之,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按照“层次管理、分级负责、奖罚分明”的原则,既要健立健全又要符合实际。参照上述基本要求,如果能够认定该企业未建立或未健全,执法人员可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相应处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职责。
执法参考: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法人员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一是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全厂(公司)性的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已有另题,在此不再赘述)。二是各种单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十三项基本制度:(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三是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是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企业的生产性质、机器设备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的,所以它也是各工种、各岗位具体的操作规范。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处于
不同的行业,操作规程也不尽相同,但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针对性要强,不能照抄照搬。执法人员检查时可以此为线索,参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来认定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要求。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问题
有关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照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执法参考: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和规模不同,在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时也应有所不同。怎样检查和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设臵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一)核实企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二)对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检查,具体标准规定: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
以上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三)查看该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管理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上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的配备,一般应有企业内部的正式文件。(四)查看有无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处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执法参考: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璄破坏,在对事故后果和应急能力分析的基础上,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检查和确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一是检查该企业有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制定了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二是查看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具备了以下基本要素: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预案体系、预案的名称、工作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概况、危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组织体系、应急职能部门的职责、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成员构成、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通讯联络方式、事故报告、预防与预警、应急分级、应急处臵程序措施、保障措施、培训与演练等。三是检查是否按规定为应急人员配备了现场自救和互救必需的防护器具、抢救器材等。四是检查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了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五是检查该企业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一般每年至少应演练一次,并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规定签定救护协议,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安全培训问题
有关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执法参考:到企业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注意检查以下内容: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并由安监部门或培训机构发证。初次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2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初次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可由单位自己组织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培训,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在本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另题叙述)。
执法人员应参照上述标准,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参加了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看其是否持证。检查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主要是参照上述标准与其安全培训档案的记载相对比,看是否是按要求的学时和内容进行了培训,以此认定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安全培训计划问题
有关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执法参考: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时,首先,应检查该企业是否编制了本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纳入了本单位工作之中;其次,检查安全培训计划在本单位是否具有强制操作性。如应以单位正式文件或工作计划的形式而不是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随机手写、打印的;第三、检查安全培训计划是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员的具体要求编制的,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第四,检查该企业能否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资金。在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认真进行核实,以此认定该企业是否存在该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安全培训档案问题
有关规定:国家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
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执法参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至少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应有本年度专门的安全培训计划或有安全培训内容的年度工作计划;(二)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有安全培训登记。重点应记清取证时间和复审时间;(三)特种作业人员要有安全培训登记。重点应记清作业种类、操作项目、证书号码、取证时间、复审时间;(四)其他从业人员要有安全培训登记。重点应记清参加培训的内容、日期、课时、考试考核成绩等,每期培训最好形成一个花名册;(五)从业人员每人要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卡。重点应记清每个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历次参加培训及考核的情况;(六)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考勤记录。重点应记清进行培训的部门、参加对象、授课内容等,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名。另外,培训工作量大、档案材料多的单位,最好应建立档案目录,分类并专门存放,以便查找。
如何确认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是否编造?主要应检查档案记录与事实是否一致。比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不仅要看档案记载,而且要查看具体证件与档案记载是否相符。单位自己组织的培训,不仅要查看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记录、表格,而且要查看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试试卷的情况等,看有无模仿签名、模仿答卷等问题。如有发现应认真查实,以此认定该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真伪。
总之,执法人员的检查,应重点围绕培训档案是否详细、准确记录了本单位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不应要求档案形式的完全一致,通
过上述检查判断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问题
有关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执法参考:到企业检查时,首先,应检查其安全培训档案,了解、掌握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其次,检查作业现场岗上操作人员,有没有与安全培训档案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发现不按规定持证的,要当场将其姓名、性别、车间和作业岗位等情况进行核实。第三,制作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改正(已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依法并处罚款)。到期复查时,如果问题已改正,执法人员应制作《复查意见书》予以确认;如果问题仍未改正,要当场进行调查取证:一是向企业索取《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二是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当事人无证上岗作业;三是向安全管理人员或分管领导了解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四是进行必要的录像、录音、照像等。总之,取证要围绕岗上作业和无证两个主要环节进行。调查取证完毕,5日内要及时立案。(对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并处罚款时,也应照此进行调查取证)。另外,部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与质检等部门有交叉的,只要取证一般应视同持证。
处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安全警示标志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执法参考:一、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的界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 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
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执法人员可以针对能够引起上述伤害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设臵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警示标志的适用和种类
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规定,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发生事故。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禁止标志的含义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动,几何图形是带斜杠的圆环,图形背景为白色,圆环和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如“禁止烟火”、“禁止停留”等;警告标志的含义是提醒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几何图形是三角形,图形背景是黄色,三角形边框及图形符号均为黑色,如“当心触电”、“当心瓦斯”等;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必须遵守的意思,几何图形是圆形,背景为蓝色,图形符号为白色,如“必须系安全带”、 “必须穿防护服”等;提示标志的含义是示意目标的方向,几何图形是长方形,按长短边的比例不同,分一般提示标志和消防设备提示标志两类。提示标志图形背景为绿色,图形符号及文字为白色,如“安全通道”、“火警电话”等。
按照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2001规定,安全色是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另外还有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对比色,它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白色作为安全标志红、
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意思,与之搭配的对比色为白色;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与之搭配的对比色为白色;黄色表示警告,与之搭配的对比色为黑色;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指示,与之搭配的对比色为白色。安全色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如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禁止人们进入危险的环境;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表示提示人们特别注意的意思;蓝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绿色与白色相间的条纹与提示标志牌同时使用,更为醒目的提示人们。相间条纹应宽度相等,即各占50%。凡涂有安全色的部位,最少半年至一年检查一次。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则规定了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安全标志牌的设臵原则、位臵、型号、固定方式等事项,如:多个标志牌一起设臵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安全标志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等等,使安全标志的使用更规范化,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安全费用提取使用问题
有关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执法参考: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和规模大小不同,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也不一样。不管情况怎样,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应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一般工商贸企业没有规定具体标准,但对于高危行业,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到企业检查时,应注意查看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帐本和凭证,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情况。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安全费用提取具体标准规定如下:(一)煤炭生产企业。1、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2、小型煤矿。高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每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三)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其提取
标准是: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四)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具体提取标准是: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3.5%提取;当年销售收入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3%提取;当年销售收入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2.5%提取;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六)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七)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六个方面: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
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处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企业内部安全检查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执法参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基本要求之一。如何检查和确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落实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检查该企业是否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查台帐。
(二)检查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作业状态;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
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作业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危险源的检测、监控及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等。(三)检查发现问题处理的情况。应当立即处理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是否及时按规定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四)检查该企业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相应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检查规章制度的,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7、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执法参考:执法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时,(一)应认真了解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是否有出租、发包的情况,如果有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现场查看生产经营活动情况。通过现场查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和询问有关人员,确认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是否出租或发包。(三)检查是否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及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四)检查承租方的资质。比如承租方是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应检查其是否已具备了相应资质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五)通过检查,如果能够确认该企业出租或发包给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执法人员可依法做出相应处臵。(六)如果出租给了一般工商贸企业,无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只要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统一管理,执法人员均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8、从业人员违章操作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执法参考:通过对近年来大量事故分析显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到企业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怎样查处这类问题呢?(一)检查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检查记录和台帐,看有无违章操作方面的记载,经常发生违章的情况都有哪些部门和岗位,采取的处理措施是否恰当。
(二)检查该企业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重点了解和掌握经常发生违章的部门和岗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以备进行现场检查。(三)依据该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到现场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查看和询问岗
上作业人员的情况,了解和掌握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能够做到应知应会。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如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对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违章操作问题在一些企业中较为普遍,并有一定的习惯性和反复性,执法人员在查处类似问题时,应注意举一反三,通过对典型问题的查处,切实促使企业从源头上加强对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问题已有另题,在此不再赘述。
处罚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劳动防护用品问题
有关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执法参考: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一)检查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劳
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了解该企业是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及相关标准和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了劳动防护用品。(二)检查该企业有无安排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查看原始发票是否购买了劳动防护用品,是否以货币替代了应当按规定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三)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发放台帐。查看购买、验收、发放、管理、使用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四)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仓库。查看有没有不合格的或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五)检查现场。查看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正确配戴和使用了劳动防护用品,了解和掌握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情况。通过对以上五个方面的检查,认定企业有无《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六项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规章制度的,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执法检查的基本内容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执法参考: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非常多,具体应检查哪些方面的内容呢?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检查:(一)物质保障方面: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二)资金投入方面: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
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资金。(三)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方面:1.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四)规章制度制定方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五)教育培训方面: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六)安全管理方面: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方面: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其它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等。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且未按期整改的,应当申请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现场检查记录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
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执法参考: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除依法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外,对检查的每一个企业均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其目十分明显,就是要使每次检查都有据可查。具体来讲,有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非常重要的活动,其能否规范进行,对于保证检查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是有利于从程序上保证书面记录内容的真实、全面。有关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也是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全面反映,有利于更好地掌握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三是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心;四是在被检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书面记录可以为确定、分清有关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提供直接的证据,也可以据以判断执法人员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现场检查记录》也是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记录检查的内容。比如,主要检查了哪些方面,是与其它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还是执法队员独立检查的等;二是要记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三是要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采取了哪些相应措施。比如,要求企业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改正,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进行了
简易程序处罚等。一般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问题,要同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到期复查时,除作出复查意见以外,也要将复查的内容和过程写在《现场检查记录》中。最后,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如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这一情况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录像,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3、法规有要求无直接对应罚则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参考:在执法检查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法规有要求,但却无直接对应罚则的问题。比如,《安全生产法》中只是对高危行业和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了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也有相应的罚则,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将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但却没有直接对应的罚则,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好这类问题?这不仅是对法规的理解问题,而且也是事关执法是否恰当,能否切实保障执法质量的问题。当遇到类似问题时,首先,应确认检查出的问题是不是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法规执行的,就应属于违法行为。然后,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能当场纠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不能当场纠正的,应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如果复查时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执行执法检查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可依据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予以处罚。检查出的问题如果是没有管辖权的,应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做好备案工作。
4、强制性标准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参考: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律属性,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等均属于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中,会接触到很多的强制性标准,比如,由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并归口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绝大部分
条款均为强制性的;烟花爆竹的标准,不论是国标、行标或地方性标准也多为强制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在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执法人员可根据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要求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并处罚款”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所得如何界定,是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不能回避的问题。
执法参考: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包括实物和货币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从上述定义看,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区别是:没收违法所得是对当事人非法占有的财产的剥夺,而罚款则是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释义的解释,违法所得包括违法生产经营所得的全部收入和产品。也就是按违法的全部收入计算,不扣除其成本。所以,在计算安全生产违法所得时,执法人员可以参考下述方法进行:(一)对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按其销售收入计算;(二)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其全部转让收入计算;(三)将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条件或资质的单位的按其全部租金计算;
(四)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条件或资质的单位的,并对该单位行使管理职能的,则应将转包费用和该单位的非法收入一并计为违法所得,如果该单位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发包方的违法所得为所收得发包费用,对承包方的处罚另行计算;(五)中介机构的违法所得按其在所从事的违法项目中的全部收入计算。
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已交税款的再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税款。被处罚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经就违法所得缴纳了税款的,应当扣除已缴纳的税款;2.违法所得范围包括已经出售的已收和应收的全部非法收入;3.认定违法所得应当有足够证据。如:记录违法活动的账薄、票据、执法文书、现场影像资料等书面材料和证据。
6、安全生产责任制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
执法参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每个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核心就是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全员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等事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是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是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五是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内容一般应包括安全工作管理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奖惩细则及相关要求等。另外,检查时还应注意查看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是否涵盖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项基本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是否与现行组织机构及职能相对应等。总之,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按照“层次管理、分级负责、奖罚分明”的原则,既要健立健全又要符合实际。参照上述基本要求,如果能够认定该企业未建立或未健全,执法人员可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相应处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职责。
执法参考: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法人员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一是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全厂(公司)性的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已有另题,在此不再赘述)。二是各种单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十三项基本制度:(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三是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是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企业的生产性质、机器设备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的,所以它也是各工种、各岗位具体的操作规范。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处于
不同的行业,操作规程也不尽相同,但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针对性要强,不能照抄照搬。执法人员检查时可以此为线索,参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来认定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要求。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问题
有关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照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执法参考: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和规模不同,在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时也应有所不同。怎样检查和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设臵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一)核实企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二)对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检查,具体标准规定: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
以上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三)查看该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管理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上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的配备,一般应有企业内部的正式文件。(四)查看有无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处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执法参考: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璄破坏,在对事故后果和应急能力分析的基础上,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检查和确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一是检查该企业有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制定了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二是查看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具备了以下基本要素: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预案体系、预案的名称、工作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概况、危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组织体系、应急职能部门的职责、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成员构成、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通讯联络方式、事故报告、预防与预警、应急分级、应急处臵程序措施、保障措施、培训与演练等。三是检查是否按规定为应急人员配备了现场自救和互救必需的防护器具、抢救器材等。四是检查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了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五是检查该企业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一般每年至少应演练一次,并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规定签定救护协议,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安全培训问题
有关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执法参考:到企业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注意检查以下内容: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并由安监部门或培训机构发证。初次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2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初次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可由单位自己组织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培训,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在本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另题叙述)。
执法人员应参照上述标准,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参加了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看其是否持证。检查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主要是参照上述标准与其安全培训档案的记载相对比,看是否是按要求的学时和内容进行了培训,以此认定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安全培训计划问题
有关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执法参考: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时,首先,应检查该企业是否编制了本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纳入了本单位工作之中;其次,检查安全培训计划在本单位是否具有强制操作性。如应以单位正式文件或工作计划的形式而不是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随机手写、打印的;第三、检查安全培训计划是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员的具体要求编制的,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第四,检查该企业能否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资金。在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认真进行核实,以此认定该企业是否存在该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安全培训档案问题
有关规定:国家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
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执法参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至少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应有本年度专门的安全培训计划或有安全培训内容的年度工作计划;(二)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有安全培训登记。重点应记清取证时间和复审时间;(三)特种作业人员要有安全培训登记。重点应记清作业种类、操作项目、证书号码、取证时间、复审时间;(四)其他从业人员要有安全培训登记。重点应记清参加培训的内容、日期、课时、考试考核成绩等,每期培训最好形成一个花名册;(五)从业人员每人要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卡。重点应记清每个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历次参加培训及考核的情况;(六)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考勤记录。重点应记清进行培训的部门、参加对象、授课内容等,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名。另外,培训工作量大、档案材料多的单位,最好应建立档案目录,分类并专门存放,以便查找。
如何确认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是否编造?主要应检查档案记录与事实是否一致。比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不仅要看档案记载,而且要查看具体证件与档案记载是否相符。单位自己组织的培训,不仅要查看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记录、表格,而且要查看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试试卷的情况等,看有无模仿签名、模仿答卷等问题。如有发现应认真查实,以此认定该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真伪。
总之,执法人员的检查,应重点围绕培训档案是否详细、准确记录了本单位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不应要求档案形式的完全一致,通
过上述检查判断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问题
有关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执法参考:到企业检查时,首先,应检查其安全培训档案,了解、掌握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其次,检查作业现场岗上操作人员,有没有与安全培训档案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发现不按规定持证的,要当场将其姓名、性别、车间和作业岗位等情况进行核实。第三,制作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改正(已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依法并处罚款)。到期复查时,如果问题已改正,执法人员应制作《复查意见书》予以确认;如果问题仍未改正,要当场进行调查取证:一是向企业索取《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二是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当事人无证上岗作业;三是向安全管理人员或分管领导了解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四是进行必要的录像、录音、照像等。总之,取证要围绕岗上作业和无证两个主要环节进行。调查取证完毕,5日内要及时立案。(对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并处罚款时,也应照此进行调查取证)。另外,部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与质检等部门有交叉的,只要取证一般应视同持证。
处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安全警示标志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执法参考:一、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的界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 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
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执法人员可以针对能够引起上述伤害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设臵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警示标志的适用和种类
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规定,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发生事故。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禁止标志的含义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动,几何图形是带斜杠的圆环,图形背景为白色,圆环和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如“禁止烟火”、“禁止停留”等;警告标志的含义是提醒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几何图形是三角形,图形背景是黄色,三角形边框及图形符号均为黑色,如“当心触电”、“当心瓦斯”等;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必须遵守的意思,几何图形是圆形,背景为蓝色,图形符号为白色,如“必须系安全带”、 “必须穿防护服”等;提示标志的含义是示意目标的方向,几何图形是长方形,按长短边的比例不同,分一般提示标志和消防设备提示标志两类。提示标志图形背景为绿色,图形符号及文字为白色,如“安全通道”、“火警电话”等。
按照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2001规定,安全色是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另外还有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对比色,它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白色作为安全标志红、
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意思,与之搭配的对比色为白色;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与之搭配的对比色为白色;黄色表示警告,与之搭配的对比色为黑色;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指示,与之搭配的对比色为白色。安全色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如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禁止人们进入危险的环境;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表示提示人们特别注意的意思;蓝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绿色与白色相间的条纹与提示标志牌同时使用,更为醒目的提示人们。相间条纹应宽度相等,即各占50%。凡涂有安全色的部位,最少半年至一年检查一次。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则规定了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安全标志牌的设臵原则、位臵、型号、固定方式等事项,如:多个标志牌一起设臵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安全标志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等等,使安全标志的使用更规范化,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安全费用提取使用问题
有关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执法参考: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和规模大小不同,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也不一样。不管情况怎样,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应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一般工商贸企业没有规定具体标准,但对于高危行业,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到企业检查时,应注意查看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帐本和凭证,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情况。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安全费用提取具体标准规定如下:(一)煤炭生产企业。1、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2、小型煤矿。高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每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三)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其提取
标准是: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四)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具体提取标准是: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3.5%提取;当年销售收入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3%提取;当年销售收入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2.5%提取;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六)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七)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六个方面: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
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处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企业内部安全检查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执法参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基本要求之一。如何检查和确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落实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检查该企业是否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查台帐。
(二)检查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作业状态;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
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作业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危险源的检测、监控及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等。(三)检查发现问题处理的情况。应当立即处理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是否及时按规定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四)检查该企业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相应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检查规章制度的,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7、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执法参考:执法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时,(一)应认真了解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是否有出租、发包的情况,如果有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现场查看生产经营活动情况。通过现场查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和询问有关人员,确认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是否出租或发包。(三)检查是否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及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四)检查承租方的资质。比如承租方是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应检查其是否已具备了相应资质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五)通过检查,如果能够确认该企业出租或发包给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执法人员可依法做出相应处臵。(六)如果出租给了一般工商贸企业,无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只要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统一管理,执法人员均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8、从业人员违章操作问题
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执法参考:通过对近年来大量事故分析显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到企业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怎样查处这类问题呢?(一)检查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检查记录和台帐,看有无违章操作方面的记载,经常发生违章的情况都有哪些部门和岗位,采取的处理措施是否恰当。
(二)检查该企业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重点了解和掌握经常发生违章的部门和岗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以备进行现场检查。(三)依据该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到现场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查看和询问岗
上作业人员的情况,了解和掌握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能够做到应知应会。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如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对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违章操作问题在一些企业中较为普遍,并有一定的习惯性和反复性,执法人员在查处类似问题时,应注意举一反三,通过对典型问题的查处,切实促使企业从源头上加强对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问题已有另题,在此不再赘述。
处罚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劳动防护用品问题
有关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执法参考: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一)检查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劳
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了解该企业是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及相关标准和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了劳动防护用品。(二)检查该企业有无安排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查看原始发票是否购买了劳动防护用品,是否以货币替代了应当按规定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三)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发放台帐。查看购买、验收、发放、管理、使用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四)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仓库。查看有没有不合格的或使用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五)检查现场。查看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正确配戴和使用了劳动防护用品,了解和掌握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情况。通过对以上五个方面的检查,认定企业有无《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六项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规章制度的,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