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决算编制制度

第一章 部门决算编制内容

第一条 部门决算编制内容包括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

第二条 基础数据表包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表、资产负债情况表、资金报表、资产报表、人员机构报表、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和预决算差异情况表等报表。

第三条 填报说明用于说明部门决算编制的有关事项,包括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等相关信息,按照市财政厅提供的统一文本格式撰写。

第四条 分析报告用于分析部门年度预算执行、预决算差异、事业发展成效等情况,按照市财政厅提供的统一文本格式撰写。

第五条 市财政厅可依据财政部年度部门决算编制的要求及财政管理需要,对部门决算编制具体内容进行规范性调整。

第二章 部门决算编审

第六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厅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部门决算。

第七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年度部门决算编制的要求,依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部门决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不得漏报或瞒报。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确保部门决算数据的连续性,资产负债等年初结余数应与上年决算的年末结余数据核对一致。数据不一致的,应附相关文字说明。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对所属预算单位上报的部门决算报表和部门本级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部门内部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决算报表。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涵盖了所有应报送决算的单位,是否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符合部门决算编制规定。

(三)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与预算衔接,是否涵盖了单位全部收入和支出,相关数据是否与单位会计账簿一致,是否有漏报、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决算数据是否衔接一致,是否存在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纸质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衔接、变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审核中,发现报表编制有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决算数据审核无误的基础上,认真编写部门决算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要说明清楚、内容完整、分析透彻。并根据市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编制部门决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厅。具体上报时间根据市财政厅年度决算布置文件确定。

第一章 部门决算编制内容

第一条 部门决算编制内容包括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

第二条 基础数据表包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表、资产负债情况表、资金报表、资产报表、人员机构报表、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和预决算差异情况表等报表。

第三条 填报说明用于说明部门决算编制的有关事项,包括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等相关信息,按照市财政厅提供的统一文本格式撰写。

第四条 分析报告用于分析部门年度预算执行、预决算差异、事业发展成效等情况,按照市财政厅提供的统一文本格式撰写。

第五条 市财政厅可依据财政部年度部门决算编制的要求及财政管理需要,对部门决算编制具体内容进行规范性调整。

第二章 部门决算编审

第六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厅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部门决算。

第七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年度部门决算编制的要求,依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部门决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不得漏报或瞒报。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确保部门决算数据的连续性,资产负债等年初结余数应与上年决算的年末结余数据核对一致。数据不一致的,应附相关文字说明。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对所属预算单位上报的部门决算报表和部门本级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部门内部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决算报表。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涵盖了所有应报送决算的单位,是否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符合部门决算编制规定。

(三)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与预算衔接,是否涵盖了单位全部收入和支出,相关数据是否与单位会计账簿一致,是否有漏报、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决算数据是否衔接一致,是否存在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纸质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衔接、变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审核中,发现报表编制有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决算数据审核无误的基础上,认真编写部门决算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要说明清楚、内容完整、分析透彻。并根据市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编制部门决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厅。具体上报时间根据市财政厅年度决算布置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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