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接洽始于保密协议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保密协议作为保密措施的重要表现形式被大量的研究和讨论,然而此前的文章多是围绕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展开讨论,却少有深入探讨企业之间保密协议的性质与特点。企业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要求,因此需要对其法律特点逐一的进行研究。
【关键词】保密协议;商业秘密;商业谈判;信息披露;保密措施
最近网上疯传的一篇有关所谓Googl e“变态”保密协议的文章引起了我的注意,文章大意为每个参观Google 总部的人都需要签署一份保密协议,而这份保密协议的内容极为严格,甚至可以用“变态”来形容,文章甚至还附了这份保密协议的英文原文以供“围观”。以一名职业知识产权律师的眼光来看,我认为这份保密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再正常不过了,可是为什么在网上却闹得沸沸扬扬,甚至被认为是“变态”的保密协议呢?我认为,主要原因是社会公众对保密协议尚缺乏充分的理解和客观的认识。其实不要说社会公众了,我在工作中遇到的很多律师和公司法务人员对于保密协议的理解和运用也还是远远不够。本文中,我将针对起草和审查保密协议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和对策展开分析,供大家参考。
保密协议,一般是交易双方初步商业接洽后签订的第一个法律文件,也是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最常遇到的法律文件之一。其作用是通过法律方式约束潜在信息获得一方,从而使得信息披露一方更加放心披露自身的保密材料和信息以便更好的促进双方商业交易。作为信息获得一方的法务人员和律师,充分理解保密协议,可以更好的判断自身公司对外所承担的保密义务,衡量潜在风险;而作为信息披露一方的法务人员和律师,充分运用保密协议,可以更好的保护自身公司的机密信息。在涉外商业接洽中,保密协议的运用则更为常见,因为外资企业通常都会要求在谈判开始前就签订保密协议,以保护商业谈判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了保密协议的法律保护,谈判双方也会更加容易开诚布公的进行商谈,提供详尽的数据,从而更好的促进双方达成商业交易。
一、有效建立保密协议管理机制
任何一家公司都可能在不同的保密协议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信息披露方或者信息接收方,又或者同时作为信息披露方和信息接收方。在商业接洽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那么起草和审查保密协议时的策略当然也就不同。信息接收方当然希望保密协议涉及的保密信息范围越窄越好,泄密责任越小越好,保密时限越短越好。而信息披露方则希望在最大限度内保护保密信息不被泄露。[1]所以作为公司法务人员或律师,要为自己服务的公司建立不同的策略和保密协议模板:单向接受信息,单向披露信息以及双向(既接受信息同时又披露信息)。另外,还需要建立公司相关层级领导审批制度,以保证不论作为信息接收方还是信息披露方,公司的利益都能得到切实保障。
二、保密信息的定义
信息披露方希望“保密信息”这张网撒得越大越好,最好涵盖所有形式的信息,不论是书面的口头的还是电子形式的,甚至包括信息接收方根据保密信息开发的工作产品(例如根据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制作的分析图表)。具体的,可以将“保密信息”定义为由披露方或代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的任何不为公众
商业接洽始于保密协议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保密协议作为保密措施的重要表现形式被大量的研究和讨论,然而此前的文章多是围绕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展开讨论,却少有深入探讨企业之间保密协议的性质与特点。企业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要求,因此需要对其法律特点逐一的进行研究。
【关键词】保密协议;商业秘密;商业谈判;信息披露;保密措施
最近网上疯传的一篇有关所谓Googl e“变态”保密协议的文章引起了我的注意,文章大意为每个参观Google 总部的人都需要签署一份保密协议,而这份保密协议的内容极为严格,甚至可以用“变态”来形容,文章甚至还附了这份保密协议的英文原文以供“围观”。以一名职业知识产权律师的眼光来看,我认为这份保密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再正常不过了,可是为什么在网上却闹得沸沸扬扬,甚至被认为是“变态”的保密协议呢?我认为,主要原因是社会公众对保密协议尚缺乏充分的理解和客观的认识。其实不要说社会公众了,我在工作中遇到的很多律师和公司法务人员对于保密协议的理解和运用也还是远远不够。本文中,我将针对起草和审查保密协议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和对策展开分析,供大家参考。
保密协议,一般是交易双方初步商业接洽后签订的第一个法律文件,也是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最常遇到的法律文件之一。其作用是通过法律方式约束潜在信息获得一方,从而使得信息披露一方更加放心披露自身的保密材料和信息以便更好的促进双方商业交易。作为信息获得一方的法务人员和律师,充分理解保密协议,可以更好的判断自身公司对外所承担的保密义务,衡量潜在风险;而作为信息披露一方的法务人员和律师,充分运用保密协议,可以更好的保护自身公司的机密信息。在涉外商业接洽中,保密协议的运用则更为常见,因为外资企业通常都会要求在谈判开始前就签订保密协议,以保护商业谈判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了保密协议的法律保护,谈判双方也会更加容易开诚布公的进行商谈,提供详尽的数据,从而更好的促进双方达成商业交易。
一、有效建立保密协议管理机制
任何一家公司都可能在不同的保密协议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信息披露方或者信息接收方,又或者同时作为信息披露方和信息接收方。在商业接洽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那么起草和审查保密协议时的策略当然也就不同。信息接收方当然希望保密协议涉及的保密信息范围越窄越好,泄密责任越小越好,保密时限越短越好。而信息披露方则希望在最大限度内保护保密信息不被泄露。[1]所以作为公司法务人员或律师,要为自己服务的公司建立不同的策略和保密协议模板:单向接受信息,单向披露信息以及双向(既接受信息同时又披露信息)。另外,还需要建立公司相关层级领导审批制度,以保证不论作为信息接收方还是信息披露方,公司的利益都能得到切实保障。
二、保密信息的定义
信息披露方希望“保密信息”这张网撒得越大越好,最好涵盖所有形式的信息,不论是书面的口头的还是电子形式的,甚至包括信息接收方根据保密信息开发的工作产品(例如根据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制作的分析图表)。具体的,可以将“保密信息”定义为由披露方或代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的任何不为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