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分户验收暂行条例

金华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厅《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文件及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对现行《金华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重新修订。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区内的新建、扩建住宅工程(含单身公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分户验收除执行现行国家有关住宅建筑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行业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预先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进行观感、功能等项目的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书面文件。 已选定物业单位的,物业单位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标准、规范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户为单位进行,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2.门窗及其安装;

3.栏杆及护栏安装; 4.防水工程; 5.室内空间尺寸; 6.给水排水系统安装; 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

8.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自行约定的分户检查其他内容。 9.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按照上述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

以上检查内容可以不包括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商铺、楼道、电梯厅、门厅、车库、地下室等非用于居住目的的建筑或区域。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在图纸上注明并形成分户验收实施方案。

二、 检查各类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三、 按照附件表规定的部位和内容的要求,对每户逐一进行检查。

四、 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 经整改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但造成永久性缺陷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经过协商解决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购房户。

六、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户,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有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户,该户所在的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九条 分户验收资料是工程档案资料之一,由建设单位整理,并应在报送竣工验收通知书时一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只有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

二、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称。 三、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随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等一并交付购房户。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抽查核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如发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的记录、结论与实际不符,应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责任主体全面自查、整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并重新报送分户验收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核实比例为:(1)不少于验收总户数的2%,当总户数少于100户时,按不少于5%比例抽查;(2)除别墅、排屋以外,每幢建筑单体抽查户数不应少于一户。

第十四条 由于存在质量分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无

法达成一致、无法通过分户验收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定。 第十五条 凡列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住宅项目,未实施分户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第十六条 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等行为的,金华市建设局将对参加验收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的抽查工作。如其工作人员在抽查核实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本办法颁布之日以后竣工的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附件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填表说明:

1.验收户数,填写实施分户验收的所有户数;

2.每户验收项目情况,填写每户分户验收未解决的质量问题,应详细说明协商解决通过验收的户数及协商内容;

3.功能性试验,填写功能性试验的项目及结论,如:外窗三性试验、室内环境检测、屋面淋水试验记录、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消防管道压力试验记录、排水干管通求试验记录,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等等。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附表0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一)

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制图说明:

1.根据确定的分户验收实施方案,绘制所有户型的平面示意简图,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在此图基础上进行;

2.形成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即在平面示意简图上,按一定的顺序明确标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一)—(八)中涉及的房间编号(客厅、卧室、书房、餐厅、厨卫等)、门窗编号、栏杆编号(阳台护栏、落地窗栏杆、室内楼梯护栏、屋面露台栏杆等)、防水部位编号(屋面、沿沟、露台、阳台、厨房、外墙等),确保验收记录表中检查记录明确、真实,并有可追溯性;

3.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单位已进行的分户验收随机抽查,质量监督机构需保存“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及已抽查的房(户)相关分户验收的检查资料,以备核查。

楼地面、墙面、顶棚检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1.室内墙面应全数检查,墙面无脱层、空鼓、裂缝、爆灰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2.楼地面应全数检查空鼓、裂缝,裂缝应分别记录找平层和结构层裂缝。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m 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踢脚线空鼓长度不大于300㎜且不多于2处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3.顶棚要求阴角顺直、表面平顺。顶棚应全数检查,未发现脱层、空鼓、裂缝、爆灰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4.涉及结构层的裂缝,应绘制形状图,并将相关处理材料作为本检查表附页。

2

门窗及其安装检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房(户)号: 检查时间:

填表说明:

1.窗台高度尺寸满足设计及相关强制性条文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楼地面粗装修的,应考虑装饰层的厚度,具体数值由设计明确;

2.门窗玻璃、型材等品种类型与设计要求相符,且门窗表面表面洁净、平整、光滑、大面无划痕无碰伤,填写“符合设计要求”,反之,填写“不符合设计要求”;

3.门窗扇开启性能及密封条安装,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密封条不得脱槽,旋转窗间隙基本均匀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栏杆及护栏检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房(户) 号: 检查时间:

填表说明:

1.材料规格,图纸用材与现场实际及材料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相对应,为符合设计要求,反之,为不符合设计要求;

2.栏杆高度,从可踏面开始丈量,栏杆高度尺寸满足设计及相关强制性条文要求为合格,反之,不合格,针对楼地面粗装修的,应考虑装饰层的厚度,具体数值由设计明确; 3.竖杆净距,满足设计及相关强制性条文要求为合格,反之,不合格。

4.栏杆稳定性及表面质量,栏杆安装牢固、不晃动、形状与施工图纸栏杆详图或设计变更联系函相符,栏杆表面洁净、平整、大面无划痕、碰伤、污染,为符合要求,反之,为不符合要求;

5.防攀爬措施,现场实际未有违反现行规范、规程及有关标准的内容在检查记录中填写,“未发现违规情况”,反之,注明违规内容;

附表05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五)

防水工程检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房(户) 号: 检查时间:

1.通过屋面淋水及有防水要求的楼面蓄水等功能试验,观测是否有渗水现象,并在检查记录中明确描述,未出现渗水现象,结论栏中填写符合要求,反之,填写不符合要求。 2.外墙是否存在墙面渗漏现象亦应观测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中明确描述,未出现渗漏现象,结论栏中填写符合要求,反之,填写不符合要求。

附表06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六)

室内层高、开间净尺寸检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1. 室内应做到半成品、成品保护良好,外观完好无破损,无交叉污染,做到窗明地净;

2. 楼层层高每间共测5点,其中距墙四角500mm (对角线)各测一点,中间测一点。实测净高平均值不应小于设计值20mm ,[H-(H1+H2+H3+H4+H5)÷5]≦20mm ,同一房间相对净高差不超过20-30mm ,且不得有明显缺陷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注:同一房间相对净高差不超过20-30mm ,是根据房间大小及起拱程度来确定,当房间开间小于4米时,取值20mm ;当房间开间大于(含)4米时,取值30mm 。

3. 房间轴线每间共测4点,其中开间、进深各测2点,按开间、进深距边500mm 处检测,极限允许偏差为设计房间净值的±20mm ,同一房间开间、进深相对净距差不超过10mm ,且不得有明显缺陷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附表07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七)

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检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房(户) 号: 检查时间:

说明:1.以上各项全数检查;

2.给水管、排水管、阀门的规格、型号与设计要求相符的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3.管道、排水管检查口、卫生洁具、阀门不得有渗漏水或堵塞情况;无渗漏水、无

堵塞情况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4. 高层建筑中PVC-U 管径大于或等于110的明设立管穿越楼层及明敷排水横支管接入管道井、管窿内的立管(立管上未设阻火圈或防火套管)时,应设置阻火圈。满足设计及相应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要求的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5.排水横管坡向正确、无倒坡,坡向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6.应标明给水管道的走向;

7.分户验收检查前已隐蔽的项目以监理(业主)单位已签认的检验批为准。

附表08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八)

电气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房(户) 号: 检查时间:

1.配电箱的检查内容应全数检查,其中第1条满足规范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第2、3条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2.灯具的检查内容为全数检查,满足规范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3.开关的检查内容为全数检查,其中满足规范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4.插座检查内容第1条检查数量不少于4个,宜每个回路抽查不少于1个,应首选盒内有电线接头的插座,同时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第2条全数检查,同时满足设计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5.局部等电位联结的检查内容为全数检查,满足规范和相应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要求的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6.对于表格中有具体厂家、规格型号、数量等的必须填写具体内容;

7.分户验收检查前已隐蔽的项目以监理(业主)单位已签认的检验批为准。

附表08-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08-1)

配 电 箱 检 查 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房(户) 号: 检查时间:

插 座 检 查 用 表

金华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厅《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文件及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对现行《金华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重新修订。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区内的新建、扩建住宅工程(含单身公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分户验收除执行现行国家有关住宅建筑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行业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预先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进行观感、功能等项目的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书面文件。 已选定物业单位的,物业单位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标准、规范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户为单位进行,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2.门窗及其安装;

3.栏杆及护栏安装; 4.防水工程; 5.室内空间尺寸; 6.给水排水系统安装; 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

8.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自行约定的分户检查其他内容。 9.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按照上述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

以上检查内容可以不包括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商铺、楼道、电梯厅、门厅、车库、地下室等非用于居住目的的建筑或区域。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在图纸上注明并形成分户验收实施方案。

二、 检查各类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三、 按照附件表规定的部位和内容的要求,对每户逐一进行检查。

四、 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 经整改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但造成永久性缺陷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经过协商解决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购房户。

六、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户,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有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户,该户所在的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九条 分户验收资料是工程档案资料之一,由建设单位整理,并应在报送竣工验收通知书时一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只有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

二、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称。 三、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随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等一并交付购房户。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抽查核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如发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的记录、结论与实际不符,应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责任主体全面自查、整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并重新报送分户验收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核实比例为:(1)不少于验收总户数的2%,当总户数少于100户时,按不少于5%比例抽查;(2)除别墅、排屋以外,每幢建筑单体抽查户数不应少于一户。

第十四条 由于存在质量分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无

法达成一致、无法通过分户验收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定。 第十五条 凡列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住宅项目,未实施分户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第十六条 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等行为的,金华市建设局将对参加验收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的抽查工作。如其工作人员在抽查核实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本办法颁布之日以后竣工的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附件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填表说明:

1.验收户数,填写实施分户验收的所有户数;

2.每户验收项目情况,填写每户分户验收未解决的质量问题,应详细说明协商解决通过验收的户数及协商内容;

3.功能性试验,填写功能性试验的项目及结论,如:外窗三性试验、室内环境检测、屋面淋水试验记录、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消防管道压力试验记录、排水干管通求试验记录,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等等。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附表0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一)

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制图说明:

1.根据确定的分户验收实施方案,绘制所有户型的平面示意简图,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在此图基础上进行;

2.形成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即在平面示意简图上,按一定的顺序明确标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一)—(八)中涉及的房间编号(客厅、卧室、书房、餐厅、厨卫等)、门窗编号、栏杆编号(阳台护栏、落地窗栏杆、室内楼梯护栏、屋面露台栏杆等)、防水部位编号(屋面、沿沟、露台、阳台、厨房、外墙等),确保验收记录表中检查记录明确、真实,并有可追溯性;

3.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单位已进行的分户验收随机抽查,质量监督机构需保存“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汇总表”及已抽查的房(户)相关分户验收的检查资料,以备核查。

楼地面、墙面、顶棚检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1.室内墙面应全数检查,墙面无脱层、空鼓、裂缝、爆灰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2.楼地面应全数检查空鼓、裂缝,裂缝应分别记录找平层和结构层裂缝。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m 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踢脚线空鼓长度不大于300㎜且不多于2处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3.顶棚要求阴角顺直、表面平顺。顶棚应全数检查,未发现脱层、空鼓、裂缝、爆灰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4.涉及结构层的裂缝,应绘制形状图,并将相关处理材料作为本检查表附页。

2

门窗及其安装检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房(户)号: 检查时间:

填表说明:

1.窗台高度尺寸满足设计及相关强制性条文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楼地面粗装修的,应考虑装饰层的厚度,具体数值由设计明确;

2.门窗玻璃、型材等品种类型与设计要求相符,且门窗表面表面洁净、平整、光滑、大面无划痕无碰伤,填写“符合设计要求”,反之,填写“不符合设计要求”;

3.门窗扇开启性能及密封条安装,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密封条不得脱槽,旋转窗间隙基本均匀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栏杆及护栏检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房(户) 号: 检查时间:

填表说明:

1.材料规格,图纸用材与现场实际及材料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相对应,为符合设计要求,反之,为不符合设计要求;

2.栏杆高度,从可踏面开始丈量,栏杆高度尺寸满足设计及相关强制性条文要求为合格,反之,不合格,针对楼地面粗装修的,应考虑装饰层的厚度,具体数值由设计明确; 3.竖杆净距,满足设计及相关强制性条文要求为合格,反之,不合格。

4.栏杆稳定性及表面质量,栏杆安装牢固、不晃动、形状与施工图纸栏杆详图或设计变更联系函相符,栏杆表面洁净、平整、大面无划痕、碰伤、污染,为符合要求,反之,为不符合要求;

5.防攀爬措施,现场实际未有违反现行规范、规程及有关标准的内容在检查记录中填写,“未发现违规情况”,反之,注明违规内容;

附表05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五)

防水工程检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房(户) 号: 检查时间:

1.通过屋面淋水及有防水要求的楼面蓄水等功能试验,观测是否有渗水现象,并在检查记录中明确描述,未出现渗水现象,结论栏中填写符合要求,反之,填写不符合要求。 2.外墙是否存在墙面渗漏现象亦应观测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中明确描述,未出现渗漏现象,结论栏中填写符合要求,反之,填写不符合要求。

附表06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六)

室内层高、开间净尺寸检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1. 室内应做到半成品、成品保护良好,外观完好无破损,无交叉污染,做到窗明地净;

2. 楼层层高每间共测5点,其中距墙四角500mm (对角线)各测一点,中间测一点。实测净高平均值不应小于设计值20mm ,[H-(H1+H2+H3+H4+H5)÷5]≦20mm ,同一房间相对净高差不超过20-30mm ,且不得有明显缺陷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注:同一房间相对净高差不超过20-30mm ,是根据房间大小及起拱程度来确定,当房间开间小于4米时,取值20mm ;当房间开间大于(含)4米时,取值30mm 。

3. 房间轴线每间共测4点,其中开间、进深各测2点,按开间、进深距边500mm 处检测,极限允许偏差为设计房间净值的±20mm ,同一房间开间、进深相对净距差不超过10mm ,且不得有明显缺陷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附表07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七)

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检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房(户) 号: 检查时间:

说明:1.以上各项全数检查;

2.给水管、排水管、阀门的规格、型号与设计要求相符的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3.管道、排水管检查口、卫生洁具、阀门不得有渗漏水或堵塞情况;无渗漏水、无

堵塞情况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4. 高层建筑中PVC-U 管径大于或等于110的明设立管穿越楼层及明敷排水横支管接入管道井、管窿内的立管(立管上未设阻火圈或防火套管)时,应设置阻火圈。满足设计及相应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要求的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5.排水横管坡向正确、无倒坡,坡向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6.应标明给水管道的走向;

7.分户验收检查前已隐蔽的项目以监理(业主)单位已签认的检验批为准。

附表08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八)

电气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房(户) 号: 检查时间:

1.配电箱的检查内容应全数检查,其中第1条满足规范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第2、3条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2.灯具的检查内容为全数检查,满足规范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3.开关的检查内容为全数检查,其中满足规范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4.插座检查内容第1条检查数量不少于4个,宜每个回路抽查不少于1个,应首选盒内有电线接头的插座,同时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第2条全数检查,同时满足设计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5.局部等电位联结的检查内容为全数检查,满足规范和相应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要求的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6.对于表格中有具体厂家、规格型号、数量等的必须填写具体内容;

7.分户验收检查前已隐蔽的项目以监理(业主)单位已签认的检验批为准。

附表08-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08-1)

配 电 箱 检 查 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房(户) 号: 检查时间:

插 座 检 查 用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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