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详细对比区别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异同点

补充一:

2010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鄂政发〔2009〕4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各地应当根据地类、质量、区位、社会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倍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标准的修正系数的基础数据,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制定相关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补偿费倍数和安置补助费倍数,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原则上安置补助费倍数高于土地补偿费倍数。

青苗补偿标准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适当提高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应以征地调查确认结果为依据,依法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菜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修正系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等(抢栽、抢种、抢挖的除外)一般要高于1 0,林地一般为0 7,未利用地一般为0 3。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

二○○九年十月四日

结束:

上述还是比较全面的分析和区别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附表了一段黄石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如果还有什么需要修改补充的地方请通知我。

陈刚

2011.11.6日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异同点

补充一:

2010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鄂政发〔2009〕4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各地应当根据地类、质量、区位、社会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倍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标准的修正系数的基础数据,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制定相关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补偿费倍数和安置补助费倍数,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原则上安置补助费倍数高于土地补偿费倍数。

青苗补偿标准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适当提高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应以征地调查确认结果为依据,依法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菜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修正系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等(抢栽、抢种、抢挖的除外)一般要高于1 0,林地一般为0 7,未利用地一般为0 3。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

二○○九年十月四日

结束:

上述还是比较全面的分析和区别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附表了一段黄石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如果还有什么需要修改补充的地方请通知我。

陈刚

2011.1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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