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好网络舆情已成为各国政府需认真对待的最为严肃的政务之一。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成熟的网络舆情管理体制机制。
行业自律与市场调节并举
通过行业自律与市场调节,给互联网发展带来较少的限制,实现互联网行业和用户自我约束行为的目的,更有利于网络的自由发展。由于发达国家市场运行机制非 常成熟,因此,除对互联网违法需要进行依法惩处外,这些国家更多地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来对网络舆情进行管理。
加拿大政府建立网络舆论信息“自我规制”机制,除对非法信息依法惩处外,对攻击性的负面网络舆论信息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
美国政府也对互联网实行有限监管,更多的监管空间则由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来承担,不断推动整个互联网行业实施自律,既确保行业和网名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也为行业内厂商提供了交流与合作的机会。美国除违法内容,其他主要是依行业自律与市场调节来进行管理。
英国则是由主要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网络观察基金会等联合对互联网进行监管和规范。
在日本,完全由ISP运营商、软件开发企业及消费者代表组成自律性民间组织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监督并实行行业自律,且采取分级管理、市场调节的方式。
专门机构搭建政府与行业的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用户的迅猛增加,许多新的问题应运而生,设立针对网络舆情管理的专门机构,为行业与政府进行有效沟通提供良好平台,既可以确保行业权益不受侵害,又有助于保证网络管制规则的合理性。
英国政府主要通过网络观察基金会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监督而非监控”的管理。新加坡由来自政府机构、业界、研究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国家互联网顾问委员会,主要负责及时收集社会各界互联网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协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法国则 主要依靠“法国域名注册协会”“互联网监护会”和“互联网用户协会”等网络调控机构,与网络技术开发商、服务商共同协商管理。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了 “摩西十诫”来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计算机协会提出的“网络伦理八项”要求其成员用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来制约自身行为,“在线隐私联盟”致力于为商业 行为创造互信的良好环境和推动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等。
德国也设立有“国际性内容自我规范网络组织”以确保网络内容的安全性,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使用者。欧盟的“安全互联网论坛”为包括企业代表、法律强制机构、决策者以及网名代表在内的各界提供了一个广泛交流、相互借鉴、共同商讨以及共谋对策的平台。
技术管控提升网络舆情监管能力
在互联网技术手段控制方面,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有几种。
一是分级分类过滤。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所属的万维网联盟 (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简称W3C)完整定义了网络分级的检索方式,以网页呈现内容中的性、暴力、不雅言论或裸体表现程度等四个维度进行分级;通过制订封 堵用户访问的“互联网网址清单”来对不良信息进行过滤和筛选,在消费者进入网站之前,根据收到的提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浏览网站,或者让消费者在软件中先行 设定允许收集的信息。英国政府也通过内容分类标注技术对网上内容进行分类,并让用户自行决定是否要浏览该内容。
二是系统平台保障。英国的网络监视系统对主要通过数以万计的深度包检测探测器对通信供应商的网络进行监测;信息保障系统主要用来跟踪所有网络用户的网络信息和网站访问情况。德国危机信息平台由两个彼此独立的子系统构成。
其中,危机预防信息系统集中了互联网上所有可以找到的危机预防措施信息并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主要向人们提供在面对各种危机情形时应当如何采取保护措施等 信息,并及时与网民互动,内部危机预防系统主要是建立民事保护和灾难防护领域的内部信息网络,来支持非同寻常的危险和损失发生时迅速的信息分析,为决策者 在民众保护和灾难救助上提供信息,帮助决策者有效地应对危机,大大减轻决策层的预先评估和资源管理工作。
近年来,各国政府普遍更加重视对网络舆情的技术管控。
完善网络法治体系
健全与完善网络舆情管理法治体系建设,是当今虚拟社会应对与处置网络舆情危机的必要保证。
第一,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政策,涵盖互联网管理的各个层面。如美国先后出台了130多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世界上拥有互联网管控法律最多的国家;英国政府也制定了近100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互联 网法律规范的国家之一,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良好局面。这些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涵盖了互联网管理的方方面面,为各 国政府净化网络空间、减少负面网络舆论提供了有效保障。
第二,分类立法,制定明确的行业监管制度,赏罚严明。《新 加坡广电局(分类许可证)通知》和《互联网运行准则》明确规定了分类许可证制度,并规定由新加坡广播局(SBA)对网络内容实施管制;美国的《网络免税 法》对自律较好的网络商给予两年免征新税的待遇,《国土安全法》特别增加了惩治黑客的条文,《数字千年版权法案》针对“ISP是否应承担责任和在怎样的情 况下承担”的问题在技术上作了规定;法国政府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网络色情判以重罪,且其拥有“世界上最为严厉的”打击的网络非法下载行为的法 案;韩国的《电子传播商务法》等也都对网络舆情严格监管和控制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第三,加快立法调整,建立适应新形势发展的网络舆情管理法律机制。近些年来,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都明确提出要评估现有法律和法规体系的不足,强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网络舆情管理的问责机制和保护机制等,为有效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在互联网带给人们极大方便的同时,网上的各种色情信息、种族主义信息也给各国政府以及各行各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很好的对网络进行管理是当今社会管理中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如何管理好网络舆情已成为各国政府需认真对待的最为严肃的政务之一。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成熟的网络舆情管理体制机制。
行业自律与市场调节并举
通过行业自律与市场调节,给互联网发展带来较少的限制,实现互联网行业和用户自我约束行为的目的,更有利于网络的自由发展。由于发达国家市场运行机制非 常成熟,因此,除对互联网违法需要进行依法惩处外,这些国家更多地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来对网络舆情进行管理。
加拿大政府建立网络舆论信息“自我规制”机制,除对非法信息依法惩处外,对攻击性的负面网络舆论信息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
美国政府也对互联网实行有限监管,更多的监管空间则由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来承担,不断推动整个互联网行业实施自律,既确保行业和网名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也为行业内厂商提供了交流与合作的机会。美国除违法内容,其他主要是依行业自律与市场调节来进行管理。
英国则是由主要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网络观察基金会等联合对互联网进行监管和规范。
在日本,完全由ISP运营商、软件开发企业及消费者代表组成自律性民间组织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监督并实行行业自律,且采取分级管理、市场调节的方式。
专门机构搭建政府与行业的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用户的迅猛增加,许多新的问题应运而生,设立针对网络舆情管理的专门机构,为行业与政府进行有效沟通提供良好平台,既可以确保行业权益不受侵害,又有助于保证网络管制规则的合理性。
英国政府主要通过网络观察基金会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监督而非监控”的管理。新加坡由来自政府机构、业界、研究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国家互联网顾问委员会,主要负责及时收集社会各界互联网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协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法国则 主要依靠“法国域名注册协会”“互联网监护会”和“互联网用户协会”等网络调控机构,与网络技术开发商、服务商共同协商管理。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了 “摩西十诫”来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计算机协会提出的“网络伦理八项”要求其成员用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来制约自身行为,“在线隐私联盟”致力于为商业 行为创造互信的良好环境和推动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等。
德国也设立有“国际性内容自我规范网络组织”以确保网络内容的安全性,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使用者。欧盟的“安全互联网论坛”为包括企业代表、法律强制机构、决策者以及网名代表在内的各界提供了一个广泛交流、相互借鉴、共同商讨以及共谋对策的平台。
技术管控提升网络舆情监管能力
在互联网技术手段控制方面,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有几种。
一是分级分类过滤。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所属的万维网联盟 (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简称W3C)完整定义了网络分级的检索方式,以网页呈现内容中的性、暴力、不雅言论或裸体表现程度等四个维度进行分级;通过制订封 堵用户访问的“互联网网址清单”来对不良信息进行过滤和筛选,在消费者进入网站之前,根据收到的提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浏览网站,或者让消费者在软件中先行 设定允许收集的信息。英国政府也通过内容分类标注技术对网上内容进行分类,并让用户自行决定是否要浏览该内容。
二是系统平台保障。英国的网络监视系统对主要通过数以万计的深度包检测探测器对通信供应商的网络进行监测;信息保障系统主要用来跟踪所有网络用户的网络信息和网站访问情况。德国危机信息平台由两个彼此独立的子系统构成。
其中,危机预防信息系统集中了互联网上所有可以找到的危机预防措施信息并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主要向人们提供在面对各种危机情形时应当如何采取保护措施等 信息,并及时与网民互动,内部危机预防系统主要是建立民事保护和灾难防护领域的内部信息网络,来支持非同寻常的危险和损失发生时迅速的信息分析,为决策者 在民众保护和灾难救助上提供信息,帮助决策者有效地应对危机,大大减轻决策层的预先评估和资源管理工作。
近年来,各国政府普遍更加重视对网络舆情的技术管控。
完善网络法治体系
健全与完善网络舆情管理法治体系建设,是当今虚拟社会应对与处置网络舆情危机的必要保证。
第一,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政策,涵盖互联网管理的各个层面。如美国先后出台了130多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世界上拥有互联网管控法律最多的国家;英国政府也制定了近100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互联 网法律规范的国家之一,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良好局面。这些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涵盖了互联网管理的方方面面,为各 国政府净化网络空间、减少负面网络舆论提供了有效保障。
第二,分类立法,制定明确的行业监管制度,赏罚严明。《新 加坡广电局(分类许可证)通知》和《互联网运行准则》明确规定了分类许可证制度,并规定由新加坡广播局(SBA)对网络内容实施管制;美国的《网络免税 法》对自律较好的网络商给予两年免征新税的待遇,《国土安全法》特别增加了惩治黑客的条文,《数字千年版权法案》针对“ISP是否应承担责任和在怎样的情 况下承担”的问题在技术上作了规定;法国政府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网络色情判以重罪,且其拥有“世界上最为严厉的”打击的网络非法下载行为的法 案;韩国的《电子传播商务法》等也都对网络舆情严格监管和控制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第三,加快立法调整,建立适应新形势发展的网络舆情管理法律机制。近些年来,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都明确提出要评估现有法律和法规体系的不足,强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网络舆情管理的问责机制和保护机制等,为有效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在互联网带给人们极大方便的同时,网上的各种色情信息、种族主义信息也给各国政府以及各行各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很好的对网络进行管理是当今社会管理中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