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设立办事流程
一、名称核准 1. 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一张,需要复印正、反面并由股东签字。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投资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
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1、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注:如果是公房就不要填写,私房就需要填写)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三、雕刻公司印章
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公司印章
五、办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1.申请人签署的《企业税务登记表》; (后续填写)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6.房产证或地址证明(租赁合同等)
九、最后到银行开基本户
注:内资房地产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内资企业设立办事流程
一、名称核准 1. 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一张,需要复印正、反面并由股东签字。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投资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
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1、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注:如果是公房就不要填写,私房就需要填写)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三、雕刻公司印章
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公司印章
五、办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1.申请人签署的《企业税务登记表》; (后续填写)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6.房产证或地址证明(租赁合同等)
九、最后到银行开基本户
注:内资房地产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