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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与转型问题研究 作者:张楠 许学军
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3年第09期
摘要:截止今年2季度末,国内67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9.45万亿元,相比于2009年初的1.22万亿元,短短四年半时间规模增长了近8倍,同业中规模仅次于银行业。然而高速发展的背后,兑付风险、经济下行压力、重点领域调控、同业竞争加剧等问题与挑战不断涌现,信托业高度增长的趋势也于今年二季度陡然停顿。本文以国内信托行业转型为出发点,对国内信托发展现状以及遇到的问题和挑战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我国信托行业的管理及泛资管阶段国内信托机构的转型与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信托;发展现状;刚性兑付;业务转型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最早的信托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而现代意义的信托则是以英国13世纪的尤斯(USE)制度为原型逐步发展起来的。从国外信托的内涵看,所谓信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托协议将财产移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及处分,同时约定将管理的利得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目的的一种制度。“资产转移”与“由他人管理”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信托的基本特征,受托人对转移资产且不参与管理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即为信托责任。
一、国内信托业发展历程
广义上,信托可分为“内置式管理”与“外置式管理”两种信托模式。“内置式管理”是指委托人依据公司法成立公司并作为股东将其资产移交给专业经理人经营管理并实行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模式;而“外置式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载体且由他人进行管理的模式,这也是通常提及的信托概念。目前国内外信托业基本上都是采取“外置式管理”的模式。按照受托人接受信托之行为是否具有营业性,信托业务可分为商事信托(营业信托)和民事信托(非营业信托),而我国信托法则从信托目的的角度将其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此外,按照信托资产的来源可分为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和管理财产信托,按照信托资产的功能可分为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
虽然我国《信托法》2001年就已出台,但从完整意义上的行业法的角度看,相较《银行法》及《证券法》,《信托法》显得“先天不足”,只有行业行为法部分,缺少行业法部分,其他配套的行业法律法规(如信托登记、转让、税收等)也都欠缺,导致行业发展受阻,成长缓慢。而自2007年“新两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与2010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发布后,信托业终于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范,行业发展逐步驶入正轨。2009年以来,得益于银行出表需求,国内信托业开始了长达4年的高速增长。2009年初资产规模仅为1.22万亿元,但当年底就突破2万亿大关,达2.02万亿元;2012年底,资产规模增加2.66万亿元,达7.47万亿元,超越了当年保险业7.35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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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与转型问题研究 作者:张楠 许学军
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3年第09期
摘要:截止今年2季度末,国内67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9.45万亿元,相比于2009年初的1.22万亿元,短短四年半时间规模增长了近8倍,同业中规模仅次于银行业。然而高速发展的背后,兑付风险、经济下行压力、重点领域调控、同业竞争加剧等问题与挑战不断涌现,信托业高度增长的趋势也于今年二季度陡然停顿。本文以国内信托行业转型为出发点,对国内信托发展现状以及遇到的问题和挑战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我国信托行业的管理及泛资管阶段国内信托机构的转型与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信托;发展现状;刚性兑付;业务转型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最早的信托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而现代意义的信托则是以英国13世纪的尤斯(USE)制度为原型逐步发展起来的。从国外信托的内涵看,所谓信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托协议将财产移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及处分,同时约定将管理的利得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目的的一种制度。“资产转移”与“由他人管理”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信托的基本特征,受托人对转移资产且不参与管理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即为信托责任。
一、国内信托业发展历程
广义上,信托可分为“内置式管理”与“外置式管理”两种信托模式。“内置式管理”是指委托人依据公司法成立公司并作为股东将其资产移交给专业经理人经营管理并实行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模式;而“外置式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载体且由他人进行管理的模式,这也是通常提及的信托概念。目前国内外信托业基本上都是采取“外置式管理”的模式。按照受托人接受信托之行为是否具有营业性,信托业务可分为商事信托(营业信托)和民事信托(非营业信托),而我国信托法则从信托目的的角度将其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此外,按照信托资产的来源可分为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和管理财产信托,按照信托资产的功能可分为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
虽然我国《信托法》2001年就已出台,但从完整意义上的行业法的角度看,相较《银行法》及《证券法》,《信托法》显得“先天不足”,只有行业行为法部分,缺少行业法部分,其他配套的行业法律法规(如信托登记、转让、税收等)也都欠缺,导致行业发展受阻,成长缓慢。而自2007年“新两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与2010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发布后,信托业终于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范,行业发展逐步驶入正轨。2009年以来,得益于银行出表需求,国内信托业开始了长达4年的高速增长。2009年初资产规模仅为1.22万亿元,但当年底就突破2万亿大关,达2.02万亿元;2012年底,资产规模增加2.66万亿元,达7.47万亿元,超越了当年保险业7.35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