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宏春叶青
黑龙江财会 2002年12期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专门性问题,依照规定程序,聘请或指派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以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拥有的财产作为鉴定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验断,做出鉴定结论,为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据材料所进行的一种鉴定。它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形式。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模式
国外的司法鉴定大致可分为大陆和英美法系两种模式。(1)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由法院指定或委托鉴定人,但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对法院没有约束力,结论不能说服法院,法院可拒绝接受。鉴定机构是独立的,法院不能进行干预,当事人有很大权限。如当事双方同意聘用同一个鉴定人的话,法院必须接受。(2)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当事人对抗制度。原、被告双方都可以找鉴定人,一定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找鉴定人,法院一般不行使这种权力。鉴定机构社会化、民间化、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双方当事人靠鉴定人通过鉴定结论在法庭上辩论来说服法官。
我国的司法鉴定模式与大陆法系相似。同样,司法会计鉴定模式也是如此。
二、司法会计鉴定相关法规
司法会计鉴定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暂,实务领域虽有所运用,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依法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已是当务之急。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国家司法部在此职能下进行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于2000年8月1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3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12日颁布《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司法鉴定法制建设开了个头,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把社会各方面的司法鉴定工作纳入了有序发展的法制轨道。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前景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经济交往、经济联系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广泛、深入和频繁。无论是在内容还是表现形式上都更趋错综复杂。基于经济利害关系不同而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摩擦而形成的经济纠纷案件亦在所难免。因而,为妥善解决经济纠纷,严历打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就必须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立法、执法体系。司法会计作为连接我国两大中介平台—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桥梁和纽带,也必将得到充分重视并蓬勃发展起来。
根据有关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是指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及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我国现行司法鉴定领域,公、检、法机关及社会鉴定组织繁多,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所驱动,司法鉴定活动中腐败丛生,已严重危害到司法公正。一些诉讼专家认为,按我国的审判方式,从诉讼公正的角度出发,由法院委托社会上的鉴定部门鉴定更为合适。借鉴西方国家司法会计发展的经验,司法会计应由最具有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是较为合适的。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新领域,司法会计鉴定将会极大地拓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为其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服务领域。
四、司法会计鉴定的难点
1.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件直接涉及各方的经济利益,鉴定结论要满足司法机关作为案件证据的要求,实际操作时难度很大。
2.案件纠纷双方不予配合,阻力较大。在司法会计鉴定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不积极配合,有的不提供真实资料,有的拖延,有的不签证据,千方百计找理由,设置障碍。司法会计不但要查账,还要做大量思想工作,才能取得充分资料,才能弄清事情的本来面貌。
3.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记录不够真实。案件的发生大都因为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会计记账不规范,双方或一方账目混乱。当双方对账、查账找不出差错的原因,又达不成协议时,就导致诉讼。因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记录不够真实,司法会计也很难做出鉴定,这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一个突出难点。
4.账证不齐全,原始凭证真实性较差,鉴定范围受限。有时执行鉴定业务的范围只能是当事人能够拿出的单据,对当事人不能提供依据的事项仍然无法确认。
五、司法会计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是对注册会计师三条最重要的要求,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显得尤其重要。因为显失公平的司法鉴定结论,最终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仲裁和审判结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最终也可能导致重大的责任损失。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应当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2.分清司法机关责任和司法会计鉴定责任。
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由鉴定人利用司法会计专业技术对司法客体进行调查、研究和判断,得出鉴定结论,为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对案件的定性、审判和判决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人)的责任是利用会计专业技术进行专业服务,出具鉴定报告,并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中,无论是在执业过程中还是鉴定报告中,都不能出现有关案件定性的词句或字眼,分清司法机关与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责任。
3.鉴定方法要科学,鉴定结论依据要充分。在司法会计鉴定中,由于每个案件的鉴定重点、鉴定内容各不相同,采用的方法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查账是主要工作。查账工作采用的鉴定方法,则必须是“详查法”,这样才能保证数字准确,对业务发生原因清楚,取证合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听取双方的申诉,又要坚持原则,不能偏听偏信。对案件每项内容的鉴定,都要求有充分的依据。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必须做到思想端正,方法科学,工作细致,依据充分,鉴定结论经得起历史的审查。
4.鉴定结论要恰当。鉴定报告的措辞要严谨,事实和数字要准确,要经得起各方的挑剔。如果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取完整的会计资料,鉴定范围受到限制,则应根据已经掌握的经济活动的真实面貌,出具相应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该结果是依据贵单位提供的资料计算得出的,只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等内容。
作者介绍:郑宠春 叶青 黑龙江中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作者:郑宏春叶青
黑龙江财会 2002年12期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专门性问题,依照规定程序,聘请或指派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以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拥有的财产作为鉴定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验断,做出鉴定结论,为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据材料所进行的一种鉴定。它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形式。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模式
国外的司法鉴定大致可分为大陆和英美法系两种模式。(1)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由法院指定或委托鉴定人,但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对法院没有约束力,结论不能说服法院,法院可拒绝接受。鉴定机构是独立的,法院不能进行干预,当事人有很大权限。如当事双方同意聘用同一个鉴定人的话,法院必须接受。(2)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当事人对抗制度。原、被告双方都可以找鉴定人,一定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找鉴定人,法院一般不行使这种权力。鉴定机构社会化、民间化、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双方当事人靠鉴定人通过鉴定结论在法庭上辩论来说服法官。
我国的司法鉴定模式与大陆法系相似。同样,司法会计鉴定模式也是如此。
二、司法会计鉴定相关法规
司法会计鉴定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暂,实务领域虽有所运用,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依法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已是当务之急。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国家司法部在此职能下进行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于2000年8月1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3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12日颁布《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司法鉴定法制建设开了个头,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把社会各方面的司法鉴定工作纳入了有序发展的法制轨道。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前景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经济交往、经济联系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广泛、深入和频繁。无论是在内容还是表现形式上都更趋错综复杂。基于经济利害关系不同而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摩擦而形成的经济纠纷案件亦在所难免。因而,为妥善解决经济纠纷,严历打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就必须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立法、执法体系。司法会计作为连接我国两大中介平台—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桥梁和纽带,也必将得到充分重视并蓬勃发展起来。
根据有关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是指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及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我国现行司法鉴定领域,公、检、法机关及社会鉴定组织繁多,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所驱动,司法鉴定活动中腐败丛生,已严重危害到司法公正。一些诉讼专家认为,按我国的审判方式,从诉讼公正的角度出发,由法院委托社会上的鉴定部门鉴定更为合适。借鉴西方国家司法会计发展的经验,司法会计应由最具有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是较为合适的。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新领域,司法会计鉴定将会极大地拓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为其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服务领域。
四、司法会计鉴定的难点
1.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件直接涉及各方的经济利益,鉴定结论要满足司法机关作为案件证据的要求,实际操作时难度很大。
2.案件纠纷双方不予配合,阻力较大。在司法会计鉴定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不积极配合,有的不提供真实资料,有的拖延,有的不签证据,千方百计找理由,设置障碍。司法会计不但要查账,还要做大量思想工作,才能取得充分资料,才能弄清事情的本来面貌。
3.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记录不够真实。案件的发生大都因为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会计记账不规范,双方或一方账目混乱。当双方对账、查账找不出差错的原因,又达不成协议时,就导致诉讼。因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记录不够真实,司法会计也很难做出鉴定,这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一个突出难点。
4.账证不齐全,原始凭证真实性较差,鉴定范围受限。有时执行鉴定业务的范围只能是当事人能够拿出的单据,对当事人不能提供依据的事项仍然无法确认。
五、司法会计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是对注册会计师三条最重要的要求,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显得尤其重要。因为显失公平的司法鉴定结论,最终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仲裁和审判结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最终也可能导致重大的责任损失。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应当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2.分清司法机关责任和司法会计鉴定责任。
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由鉴定人利用司法会计专业技术对司法客体进行调查、研究和判断,得出鉴定结论,为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对案件的定性、审判和判决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人)的责任是利用会计专业技术进行专业服务,出具鉴定报告,并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中,无论是在执业过程中还是鉴定报告中,都不能出现有关案件定性的词句或字眼,分清司法机关与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责任。
3.鉴定方法要科学,鉴定结论依据要充分。在司法会计鉴定中,由于每个案件的鉴定重点、鉴定内容各不相同,采用的方法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查账是主要工作。查账工作采用的鉴定方法,则必须是“详查法”,这样才能保证数字准确,对业务发生原因清楚,取证合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听取双方的申诉,又要坚持原则,不能偏听偏信。对案件每项内容的鉴定,都要求有充分的依据。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必须做到思想端正,方法科学,工作细致,依据充分,鉴定结论经得起历史的审查。
4.鉴定结论要恰当。鉴定报告的措辞要严谨,事实和数字要准确,要经得起各方的挑剔。如果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取完整的会计资料,鉴定范围受到限制,则应根据已经掌握的经济活动的真实面貌,出具相应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该结果是依据贵单位提供的资料计算得出的,只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等内容。
作者介绍:郑宠春 叶青 黑龙江中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