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总局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第1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中介机构)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五条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安徽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成立安徽省清洁生产中心,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各市经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 清洁生产自愿性审核由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管理,强制性审核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经委管理。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八条 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有企业均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省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十条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市县级环保局提出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及企业基本情况,逐级报省环保局审核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省经委等有关部门;同时,
将名单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市环保局会同同级经委初选后上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会同省经委,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和验收
第十一条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交纳情况等。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上报省、市(县)环保局和经委。
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经委和同级环保局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市经委应将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和计划报送省经委并抄报省环保局。
第十四条 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中介机构完成。
自行组织开展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或报送审核计划后4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基本情况报所在市县经委和环保局。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或报送审核计划后4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限期的材料报省经委和环保局。
第十五条 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报送安徽省清洁生产中心评审,评审合格的报告作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性文件。企业清洁生产实施完成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认为已达到《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应当将相关材料报省经委和省环保局,根据《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分期、分批验收。
第十六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验收要求,将审核报告报送市经委和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市经委会同市环保
局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报省经委和省环保局备案。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名单由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公布。
第十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十八条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审核报告应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要求,报告包括:筹划和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内容。
经省经委、省环保局同意,也可采用其他清洁生产工具开展审核编制的报告。
(二)全面分析企业能源、资源消耗现状,以及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
(三)全面分析企业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产生原因,以及“三废”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
(四)全面分析企业清洁生产潜力,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清洁生产重点。对年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煤以上以及能源成本占有较大比重的企业,能源必须是审核重点;对年取水量15万吨以上的企业,水资源消耗必须是审核重点。
(五)对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将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替代、无害化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臵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
(六)评估过程中物料平衡必须反映企业实际生产过
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必须实事求是。
(七)审核报告要对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后目标指标变化进行对比,并有可见证材料供核实。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应量化,并且有量化依据。
(八)在本轮审核之前企业已经实施完成的中/高费方案,不能作为本轮审核所提的方案。
(九)持续清洁生产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根据《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过程是否真实、规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无害化(包括转移、安全处臵)情况,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变化、存放、转移情况;
(三)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环保目标、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安徽省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
(五)审核报告中是否分析企业达标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达标时间承诺的现实可能性;
(六)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无费、低费方案实施情况,
中费、高费方案及其实施计划是否现实可行。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机构咨询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等服务,协助企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有5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展自主审核,应具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的方式,选择确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省清洁生产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实行动态管理。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四)应当熟悉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编写审核报告;
(五)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二十三条 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建立全省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培训,选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具体工作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承担,选聘程序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将给予资金补助。
申请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债项目、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企业,应当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上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会同
省环保局,根据《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对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验收通过后,书面通知企业。验收未通过的,退回审核报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半年)。
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验收后,对报告中提出的中、高费项目进行筛选确定,对其所申报项目予以上报或列入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省、市经委在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时,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由各级经委和环保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 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经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省、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给予表彰和奖励。污染物排放达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验收,并且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或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
先的企业,由省委、省环保局联合对其命名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在省级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凡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而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原则不予扶持;对自愿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对其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政府各部门优先扶持。
第三十条 各部门在推动清洁生产工作过程中要重视科技的作用,注重先进工艺、技术、产品、装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除政府补贴的费用外,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县经委、环保局以及审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清洁生产专家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对泄漏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
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直至取消其向社会公开推荐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和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总局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第1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中介机构)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五条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安徽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成立安徽省清洁生产中心,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各市经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 清洁生产自愿性审核由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管理,强制性审核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经委管理。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八条 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有企业均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省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十条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市县级环保局提出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及企业基本情况,逐级报省环保局审核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省经委等有关部门;同时,
将名单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市环保局会同同级经委初选后上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会同省经委,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和验收
第十一条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交纳情况等。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上报省、市(县)环保局和经委。
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经委和同级环保局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市经委应将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和计划报送省经委并抄报省环保局。
第十四条 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中介机构完成。
自行组织开展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或报送审核计划后4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基本情况报所在市县经委和环保局。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或报送审核计划后4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限期的材料报省经委和环保局。
第十五条 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报送安徽省清洁生产中心评审,评审合格的报告作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性文件。企业清洁生产实施完成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认为已达到《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应当将相关材料报省经委和省环保局,根据《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分期、分批验收。
第十六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验收要求,将审核报告报送市经委和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市经委会同市环保
局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报省经委和省环保局备案。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名单由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公布。
第十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十八条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审核报告应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要求,报告包括:筹划和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内容。
经省经委、省环保局同意,也可采用其他清洁生产工具开展审核编制的报告。
(二)全面分析企业能源、资源消耗现状,以及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
(三)全面分析企业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产生原因,以及“三废”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
(四)全面分析企业清洁生产潜力,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清洁生产重点。对年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煤以上以及能源成本占有较大比重的企业,能源必须是审核重点;对年取水量15万吨以上的企业,水资源消耗必须是审核重点。
(五)对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将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替代、无害化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臵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
(六)评估过程中物料平衡必须反映企业实际生产过
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必须实事求是。
(七)审核报告要对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后目标指标变化进行对比,并有可见证材料供核实。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应量化,并且有量化依据。
(八)在本轮审核之前企业已经实施完成的中/高费方案,不能作为本轮审核所提的方案。
(九)持续清洁生产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根据《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过程是否真实、规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无害化(包括转移、安全处臵)情况,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变化、存放、转移情况;
(三)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环保目标、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安徽省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
(五)审核报告中是否分析企业达标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达标时间承诺的现实可能性;
(六)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无费、低费方案实施情况,
中费、高费方案及其实施计划是否现实可行。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机构咨询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等服务,协助企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有5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展自主审核,应具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的方式,选择确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省清洁生产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实行动态管理。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四)应当熟悉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编写审核报告;
(五)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二十三条 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建立全省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培训,选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具体工作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承担,选聘程序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将给予资金补助。
申请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债项目、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企业,应当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上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会同
省环保局,根据《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对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验收通过后,书面通知企业。验收未通过的,退回审核报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半年)。
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验收后,对报告中提出的中、高费项目进行筛选确定,对其所申报项目予以上报或列入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省、市经委在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时,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由各级经委和环保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 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经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省、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给予表彰和奖励。污染物排放达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验收,并且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或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
先的企业,由省委、省环保局联合对其命名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在省级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凡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而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原则不予扶持;对自愿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对其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政府各部门优先扶持。
第三十条 各部门在推动清洁生产工作过程中要重视科技的作用,注重先进工艺、技术、产品、装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除政府补贴的费用外,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县经委、环保局以及审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清洁生产专家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对泄漏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
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直至取消其向社会公开推荐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和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