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多葛学派“世界城邦”思想及意义
【摘要】斯多葛学派“世界城邦”思想的滥觞,注定了其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留下重要的一笔。本文主要介绍了斯多葛学派及其“世界城邦”的思想,研究其思想的意义,对全球化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斯多葛学派;世界城邦
一、斯多葛学派及其思想
在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斯多葛学派是一支地位举足轻重的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有芝诺、塞涅卡,马可.奥勒留等人。斯多葛学派有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法学思想。其哲学思想主要是“按照自然生活”,其中“自然”是指世界的本性,即“逻各斯”“正确理性”或“共同法”。它认为按照理性生活也是按照自然生活。斯多葛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命运,人不能控制或改变命运,但却可以控制对待命运的态度。对待命运,理性的态度是“不动心”,即使面对死亡也要不动心。马可.奥勒留说:“有理性的人不要以烦燥、厌恶和恐惧心情对待死亡,而要等待这一自然动作的来临。”[1]
斯多葛学派法律思想方面一大贡献是他们的平等观。可以说,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诸多学派中最强调平等的。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把奴隶也纳入平等的范围之列,这在奴隶制社会的古希腊可谓是惊天动地的思想。在之前的正义观中,不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他们提到更多的是狭隘的公平问题,而对平等,他们置若罔闻,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支持不平等。如柏拉图理想国的三个阶层论固然是为了做到人尽其职,却是明显的不平等。可以说,到了斯多葛学派,完满的古典正义观才得以建立。
若说柏拉图一心求取政治,却终生郁郁不得志,亚里士多德政治一生如影随形的伴随他却不失逍遥学派的本分,斯多葛学派就是把二者完美结合的一个典范。自然理性和平等观推动了斯多葛学派的眼界。有别于柏拉图只着眼于城邦,他们着眼于世界,提出了“世界城邦”之说,乃至“世界公民”“世界法”的设想。
二、“世界城邦”思想
与柏拉图一样,芝诺也著有名为《理想国》一书,但却表达了与柏拉图截然不同的政治思想。芝诺在这部著作中所提出的“世界城邦”和“世界公民”的思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一思想可溯源至犬儒学派的第欧根尼和苏格拉底,他们曾被问道“你属于哪一城邦”时,二人都回答“世界”。芝诺认为,“有理性的人类应当生活在统一的国家之中,这是一个包括所有现存的国家和城邦的世界城邦。它的存在使得每个人不再是这一或那一城邦的公民,而只是世界公民”。[2]
芝诺所设想的“世界城邦”是一个完善的国家,这个国家的法律是由自然颁布的“公共法”或“正当律”,而不是人为约定或规定的。自然律是宇宙理性或“逻各
斯”的无声命令,人类理性必须接受这种命令。芝诺以自然律之名摒弃了希腊城邦不合理的习俗和法律。他说,世界城邦没有种族、阶级以及任何的等级差别,所有的人都是完全平等的公民……在这个城邦里,理性将以自然的方式起作用,一切有碍于德性的设施统统废除。
履行责任是自然律的首要命令。芝诺也是使用“责任”一词的第一人。他认为,“与自然相一致的行为”就是责任。他说,行为是由驱动力驱使产生,但是有些行为具有责任,有些行为则不具有。区分一行为是否产生责任,其标准是“可以合理地加以辩护的行为”。动物和人类一样也承担责任,对一切有待于实现的自然本性,趋利避害,自我保存就是所有动物的责任。但是,不同于动物,人还具有组成社会的自然本性,所以,对国家与他人,人都负有责任,忠之于国,孝之父母,敬亲爱友都是人所特有的责任。自然律是德性与责任的基础,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德性是终极目标,而责任是朝向德性的从属目标。神与人才适用德性,人与动物则适用责任,能够达到德性要求的只有极个别有智慧的人,但是所有人,不论是否成年,有无智慧,都要履行责任。
斯多葛学派的终极理想就是建立一个所有人都在神圣的理性指引下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3]。在这样的国度里,不论公民身处何地,他们都只有一个共通的公民资格,遵守和践行着一种共通的法律。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种追求广泛的平等性的思想颇有乌托邦之味。
三、“世界城邦”思想的意义
(一)“世界城邦”思想对罗马法律的影响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在斯多葛学派世界法理论的基础上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因神、人之间具有共通的理性,存在着法的共同性也享有共通的理性,也存在着共同的法。西塞罗认为,正义和法律都是源于神的理性,是普适于大众,永恒不变的。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正义的法律最终会普适于全人类,而不再限于一地一时。因此,“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将不可能在罗马是一种法律,在雅典是一种法律,现在一种法律,将来另一种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4]
在世界法理论不断发展的同时,世界法理论的实践也在徐徐地进行。随着罗马帝国的建立,适用于罗马人的罗马市民法也不断地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当罗马法被推行至罗马各行省的国民可以以公民身份适用时,万民法——这个局部意义上的“世界法”得到充分的发展。可以说,斯多葛学派开创了“世界法”“世界国家”思想的滥觞,而罗马万民法的历史实践也因此具有了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世界城邦”思想对基督教发展的影响
基督教产生于罗马帝国时期,其受到“世界帝国的存在,斯多葛学派所极力宣扬而逐渐增长的世界大同和四海之内皆兄弟的精神,哲学家所教诲的精神神性
的概念,流行的希腊神秘思想和东方宗教中不死的学说以及犹太有人格的上帝的理想”[5]思想的影响,这种影响通过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渗透在基督教的发展中。斯多葛学派作为当时的主流学派,基督教很好的吸收和借鉴了其中的平等和世界大同思想。通过把斯多葛学派的思想融入基督教神学体系内,传教们进行了大肆的宣扬而使基督教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顺利的迎合了诸多受斯多葛学派影响的罗马皇帝,最终使得基督教成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宗教。
参考文献:
[1][英]马可.奥勒留.沉思录[M].朱汝庆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美]梯利.西方哲学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斯多葛学派“世界城邦”思想及意义
【摘要】斯多葛学派“世界城邦”思想的滥觞,注定了其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留下重要的一笔。本文主要介绍了斯多葛学派及其“世界城邦”的思想,研究其思想的意义,对全球化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斯多葛学派;世界城邦
一、斯多葛学派及其思想
在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斯多葛学派是一支地位举足轻重的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有芝诺、塞涅卡,马可.奥勒留等人。斯多葛学派有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法学思想。其哲学思想主要是“按照自然生活”,其中“自然”是指世界的本性,即“逻各斯”“正确理性”或“共同法”。它认为按照理性生活也是按照自然生活。斯多葛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命运,人不能控制或改变命运,但却可以控制对待命运的态度。对待命运,理性的态度是“不动心”,即使面对死亡也要不动心。马可.奥勒留说:“有理性的人不要以烦燥、厌恶和恐惧心情对待死亡,而要等待这一自然动作的来临。”[1]
斯多葛学派法律思想方面一大贡献是他们的平等观。可以说,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诸多学派中最强调平等的。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把奴隶也纳入平等的范围之列,这在奴隶制社会的古希腊可谓是惊天动地的思想。在之前的正义观中,不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他们提到更多的是狭隘的公平问题,而对平等,他们置若罔闻,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支持不平等。如柏拉图理想国的三个阶层论固然是为了做到人尽其职,却是明显的不平等。可以说,到了斯多葛学派,完满的古典正义观才得以建立。
若说柏拉图一心求取政治,却终生郁郁不得志,亚里士多德政治一生如影随形的伴随他却不失逍遥学派的本分,斯多葛学派就是把二者完美结合的一个典范。自然理性和平等观推动了斯多葛学派的眼界。有别于柏拉图只着眼于城邦,他们着眼于世界,提出了“世界城邦”之说,乃至“世界公民”“世界法”的设想。
二、“世界城邦”思想
与柏拉图一样,芝诺也著有名为《理想国》一书,但却表达了与柏拉图截然不同的政治思想。芝诺在这部著作中所提出的“世界城邦”和“世界公民”的思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一思想可溯源至犬儒学派的第欧根尼和苏格拉底,他们曾被问道“你属于哪一城邦”时,二人都回答“世界”。芝诺认为,“有理性的人类应当生活在统一的国家之中,这是一个包括所有现存的国家和城邦的世界城邦。它的存在使得每个人不再是这一或那一城邦的公民,而只是世界公民”。[2]
芝诺所设想的“世界城邦”是一个完善的国家,这个国家的法律是由自然颁布的“公共法”或“正当律”,而不是人为约定或规定的。自然律是宇宙理性或“逻各
斯”的无声命令,人类理性必须接受这种命令。芝诺以自然律之名摒弃了希腊城邦不合理的习俗和法律。他说,世界城邦没有种族、阶级以及任何的等级差别,所有的人都是完全平等的公民……在这个城邦里,理性将以自然的方式起作用,一切有碍于德性的设施统统废除。
履行责任是自然律的首要命令。芝诺也是使用“责任”一词的第一人。他认为,“与自然相一致的行为”就是责任。他说,行为是由驱动力驱使产生,但是有些行为具有责任,有些行为则不具有。区分一行为是否产生责任,其标准是“可以合理地加以辩护的行为”。动物和人类一样也承担责任,对一切有待于实现的自然本性,趋利避害,自我保存就是所有动物的责任。但是,不同于动物,人还具有组成社会的自然本性,所以,对国家与他人,人都负有责任,忠之于国,孝之父母,敬亲爱友都是人所特有的责任。自然律是德性与责任的基础,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德性是终极目标,而责任是朝向德性的从属目标。神与人才适用德性,人与动物则适用责任,能够达到德性要求的只有极个别有智慧的人,但是所有人,不论是否成年,有无智慧,都要履行责任。
斯多葛学派的终极理想就是建立一个所有人都在神圣的理性指引下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3]。在这样的国度里,不论公民身处何地,他们都只有一个共通的公民资格,遵守和践行着一种共通的法律。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种追求广泛的平等性的思想颇有乌托邦之味。
三、“世界城邦”思想的意义
(一)“世界城邦”思想对罗马法律的影响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在斯多葛学派世界法理论的基础上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因神、人之间具有共通的理性,存在着法的共同性也享有共通的理性,也存在着共同的法。西塞罗认为,正义和法律都是源于神的理性,是普适于大众,永恒不变的。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正义的法律最终会普适于全人类,而不再限于一地一时。因此,“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将不可能在罗马是一种法律,在雅典是一种法律,现在一种法律,将来另一种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4]
在世界法理论不断发展的同时,世界法理论的实践也在徐徐地进行。随着罗马帝国的建立,适用于罗马人的罗马市民法也不断地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当罗马法被推行至罗马各行省的国民可以以公民身份适用时,万民法——这个局部意义上的“世界法”得到充分的发展。可以说,斯多葛学派开创了“世界法”“世界国家”思想的滥觞,而罗马万民法的历史实践也因此具有了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世界城邦”思想对基督教发展的影响
基督教产生于罗马帝国时期,其受到“世界帝国的存在,斯多葛学派所极力宣扬而逐渐增长的世界大同和四海之内皆兄弟的精神,哲学家所教诲的精神神性
的概念,流行的希腊神秘思想和东方宗教中不死的学说以及犹太有人格的上帝的理想”[5]思想的影响,这种影响通过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渗透在基督教的发展中。斯多葛学派作为当时的主流学派,基督教很好的吸收和借鉴了其中的平等和世界大同思想。通过把斯多葛学派的思想融入基督教神学体系内,传教们进行了大肆的宣扬而使基督教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顺利的迎合了诸多受斯多葛学派影响的罗马皇帝,最终使得基督教成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宗教。
参考文献:
[1][英]马可.奥勒留.沉思录[M].朱汝庆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美]梯利.西方哲学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