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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类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作者:陈霞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
摘 要:主观客相一致是认定犯罪的基本原则,醉酒类危险驾驶犯罪,除了需要认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这一客观行为外,还需要认定具有酒后驾驶的故意。依靠客观证据进行推定,是认定主观方面的科学方法。
关键词:醉酒驾驶;故意;推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的普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多发。为了惩治该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该罪。该类案件多数较为简单,认定行驶的地点为“道路”,所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嫌疑人有驾驶行为且酒精含量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即可,嫌疑人通常也没有异议,但也有一些案件引发了笔者对本罪更深的思考。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1日晚,一辆小轿车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外小路上由南向北前行,与停放在小路右侧的另一车辆发生碰撞,之后驾驶员向左打方向盘,撞到左前方人行道处停下。路旁店主看到一名女驾驶员下了车,该女子酒气很重,店主报了警。经检测,女驾驶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该名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交警到事故现场处理并拍摄了执法过程,嫌疑人当场承认车子是其开的,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嫌疑人在酒醒后做笔录时却称只记得自己在饭店里吃饭喝酒,如何到案发现场、有无开车记不清了;后又交代经过回忆,是朋友开着其的车送其到小区外并将车停在小路上,其走回家时发现家门钥匙落在车上就回去拿,发现车窗没关,就发动车子将车窗摇上,然后无意识碰到档位杆,一下拷到D档,发现车子起步想踩刹车,结果踩到油门,车子就冲出去与停放车辆发生了碰撞。
二、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嫌疑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争议焦点在于是否需要考虑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及其是否具有酒后驾驶的故意。
三、分析论证
从客观方面看,本案发生的地点是小区外一条小路,与小区大门有一二百米的距离,有车辆通行,该小路位于城市公共区域,属于城市公共道路。虽然路边有部分车辆停放,但该路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行,不属于公共停车场,在此处醉酒驾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而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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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类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作者:陈霞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
摘 要:主观客相一致是认定犯罪的基本原则,醉酒类危险驾驶犯罪,除了需要认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这一客观行为外,还需要认定具有酒后驾驶的故意。依靠客观证据进行推定,是认定主观方面的科学方法。
关键词:醉酒驾驶;故意;推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的普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多发。为了惩治该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该罪。该类案件多数较为简单,认定行驶的地点为“道路”,所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嫌疑人有驾驶行为且酒精含量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即可,嫌疑人通常也没有异议,但也有一些案件引发了笔者对本罪更深的思考。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1日晚,一辆小轿车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外小路上由南向北前行,与停放在小路右侧的另一车辆发生碰撞,之后驾驶员向左打方向盘,撞到左前方人行道处停下。路旁店主看到一名女驾驶员下了车,该女子酒气很重,店主报了警。经检测,女驾驶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该名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交警到事故现场处理并拍摄了执法过程,嫌疑人当场承认车子是其开的,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嫌疑人在酒醒后做笔录时却称只记得自己在饭店里吃饭喝酒,如何到案发现场、有无开车记不清了;后又交代经过回忆,是朋友开着其的车送其到小区外并将车停在小路上,其走回家时发现家门钥匙落在车上就回去拿,发现车窗没关,就发动车子将车窗摇上,然后无意识碰到档位杆,一下拷到D档,发现车子起步想踩刹车,结果踩到油门,车子就冲出去与停放车辆发生了碰撞。
二、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嫌疑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争议焦点在于是否需要考虑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及其是否具有酒后驾驶的故意。
三、分析论证
从客观方面看,本案发生的地点是小区外一条小路,与小区大门有一二百米的距离,有车辆通行,该小路位于城市公共区域,属于城市公共道路。虽然路边有部分车辆停放,但该路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行,不属于公共停车场,在此处醉酒驾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而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