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国厂商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直接用国内产品同国外厂商交换设备、原材料、元器件或成品,以货换货,属于易货贸易,不属补偿贸易的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经批准在过渡宽限期内的补偿贸易项目外,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上述贸易项目进口的设备按一般贸易规定办理手续。其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税。
1996年4月1日前(不含当日,下同)外经贸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依法批准的补偿贸易项目且在1996年5月15日(含当日)前经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其加工设备于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办理。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可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宽限期可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
有关补偿贸易合同在补偿完毕后,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用其出口收汇购进的设备等,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补偿贸易出口的补偿产品,原则应返销给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商,但如有特殊情况,可将有关补偿产品返销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代销人,进行三角补偿。实行三角补偿的合同,应由我方经营单位与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商以及代销补偿产品的第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享受补偿贸易的优惠。
补偿贸易引进技术设备如属进口许可证或特定产品目录管理的商品,应向经贸部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或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海关凭上述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技术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补偿产品出口全部偿还设备价款为止,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和报经主管海关核准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提取移作它用。如因故确需变卖处理的,在征得上述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后,应按一般贸易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 )是指我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对方购进机器设备、技术和劳务,然后在一定时期内用该设备生产的直接产品(resultant product )或其他间接产品(nonresultant product)清偿其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前者是产品返销(buyback ), 后者是商品互购(counter-purchase )。在“三来”贸易中以加工装配费来支付进口技术、设备或生产线的价款,也属于补偿贸易的范畴,但规格较小。
补偿主要有下列四种方式:
1、直接补偿(direct compensation):又称产品返销(buyback ),就是用进口设备、技术所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来补偿设备、技术的价款。
2、间接补偿(indirect compensation ):又称商品互购(counter purchase ),即指用作补偿的商品,不是用进口的设备、技术直接生产出来的。
3、综合补偿(comprehensive compensation):指用作补偿的产品,一部分是直接产品,一部分是间接产品,有时还用部分现汇或劳务来补偿。
4、劳务补偿(labour compensation ):指用加工、装配、服务等劳务收入来补偿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
因此,补偿贸易既需涉及设备、技术的进口,又需涉及补偿产品的出口,是比较大型、重要、为期较长的贸易。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般是签订补偿贸易协议,规定进行补偿贸易总的原则和一般条件,以及具体进出口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总值、支付方式、交货时间等,内容比较复杂。但也可以同时分别签订多个书面合同:即补偿贸易协议、设备进
口合同、补偿产品出口合同。如果涉及转让先进技术的,还可加签一个技术转让合同。 草拟补偿贸易协议或合同时应注意:
1、文件的合法性。必须不违反所在国家的有关法令和规章。大多数国家都有贸易管制法、外汇管制法及其他法令。如果协议和合同与该国有关法令相抵触就无法执行。
2、有无对自己不利的限制条款。例如,在产品返销方面,如对方只接受直接产品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而在补偿贸易协议中却规定,该设备生产的全部产品出口必须用对方的商标牌号,并且只能通过对方出售等,则使自己在剩余产品的出口上处于完全无能为力的境地。
3、是否与其他协议相违背。如某种产品,我方与某一商号早已签有独家代理或包销协议,在进行补偿贸易时,如果又与该国别的商号签订该种产品的返销或互购合同,这样就与原代理包销协议相抵触。
4、如果对方供应的设备和技术引起商标、专利等侵权纠纷时,应由对方负责解决
补偿贸易合同写作要点简述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 )是指我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对方购进机器设备、技术和劳务,然后在一定时期内用该设备生产的直接产品(resultant product )或其他间接产品(nonresultant product)清偿其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前者是产品返销(buyback ), 后者是商品互购(counter-purchase )。在“三来”贸易中以加工装配费来支付进口技术、设备或生产线的价款,也属于补偿贸易的范畴,但规格较小。
补偿主要有下列四种方式:
1. 直接补偿(direct compensation ):又称产品返销(buyback ),就是用进口设备、技术所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来补偿设备、技术的价款。
2. 间接补偿(indirect compensation):又称商品互购(counter purchase),即指用作补偿的商品,不是用进口的设备、技术直接生产出来的。
3. 综合补偿(comprehensive compensation ):指用作补偿的产品,一部分是直接产品,一部分是间接产品,有时还用部分现汇或劳务来补偿。
4. 劳务补偿(labour compensation):指用加工、装配、服务等劳务收入来补偿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
因此,补偿贸易既需涉及设备、技术的进口,又需涉及补偿产品的出口,是比较大型、重要、为期较长的贸易。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般是签订补偿贸易协议,规定进行补偿贸易总的原则和一般条件,以及具体进出口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总值、支付方式、交货时间等,内容比较复杂。但也可以同时分别签订多个书面合同:即补偿贸易协议、设备进口合同、补偿产品出口合同。如果涉及转让先进技术的,还可加签一个技术转让合同。 草拟补偿贸易协议或合同时应注意:
1. 文件的合法性。必须不违反所在国家的有关法令和规章。大多数国家都有贸易管制法、外汇管制法及其他法令。如果协议和合同与该国有关法令相抵触就无法执行。
2. 有无对自己不利的限制条款。例如,在产品返销方面,如对方只接受直接产品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而在补偿贸易协议中却规定,该设备生产的全部产品出口必须用对方的商标牌号,并且只能通过对方出售等,则使自己在剩余产品的出口上处于完全无能为力的境地。
3. 是否与其他协议相违背。如某种产品,我方与某一商号早已签有独家代理或包销协议,在进行补偿贸易时,如果又与该国别的商号签订该种产品的返销或互购合同,这样就与原代理包销协议相抵触。
4. 如果对方供应的设备和技术引起商标、专利等侵权纠纷时,应由对方负责解决。
1. 什么叫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有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
2. 补偿贸易有那些形式?
(1)产品返销一称回购贸易或简称返销在补偿贸易中,用进口的设备或其他物资生产的产品,通称为直接产品,用直接产品支付的,叫产品返销。一般适用于设备和技术贸易,在国际上有人称之为" 工业补偿" 。在我国,一般称之为直接补偿。
(2)商品换购,统称互购
首次进口的一方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的商品,不是由进口物质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是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即间接产品。由于这种贸易有时候并不直接与其他生产相联系,故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人称之为" 商业性" 补偿贸易。由于这种补偿贸易用间接产品偿还,在我国一般称之为间接补偿贸易。
(3)多边补偿或叫转手补偿这种形式的补偿贸易形式比较复杂。由第三国替代首次进口的一方承担或提供补偿产品的义务。
3.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以下区别:
(1)一般贸易通常是以货币为支付手段。补偿贸易实质上是用商品为支付的。
(2)一般商品通常不用以信贷为条件,补偿贸易往往是离不开信贷,信贷往往是这种贸易的组成部份。
(3)一般贸易,一方为买方,另一方为卖方,交易手续简便。补偿贸易双方,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具有两重身份,有时供货或销售的义务还可让给第三方,交易手续比较复杂。
4.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以下区别:两者都是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换,一般不发生货币的流通,货币在这些贸易中仅仅是计价的手段。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易货贸易往往是一次性行为,买卖过程同时发生,大致同时结束。补偿贸易往往持续时间过长,有的3至5年,有的长达10年以上,每一笔交易往往包括多次的买卖活动。5. 补偿贸易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执行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下列单证:(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担保。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6. 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报关单1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7.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关税;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8. 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9. 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
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10. 租赁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1)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11. 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能否作为补偿产品出口?如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作为补偿外商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实际上等于以现汇购买了有关进口技术设备,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12.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好《登记手册》内的核销申请表(单位盖章)连同货物进口时经口岸海关盖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送交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13. 若国内原料缺乏,是否可以从国外进口原料生产成品偿还补偿贸易设备价款?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之前,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问题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如果原材料问题不能解决,就应该停止对外谈判,或者改签加工装配合同,进口的设备以工缴费偿还。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国内原材料突发性短缺,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则该进口的原材料虽然将生产成品返销国外,属于进料加工性质,但不能给予减免进口税的优惠。如果原材料进口税负过高,有关企业承受不了,在经有关机关批准原材料进口可作进料加工办理的情况下,海关可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减免税,但凡以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成本偿还价款的部分设备,海关将补征设备的进口税。
1. 什么叫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有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
2. 补偿贸易有那些形式?
(1)产品返销一称回购贸易或简称返销
在补偿贸易中, 用进口的设备或其他物资生产的产品, 通称为直接产品, 用直接产品支付的, 叫产品返销。一般适用于设备和技术贸易, 在国际上有人称之为" 工业补偿" 。在我国, 一般称之为直接补偿。
(2)商品换购, 统称互购
首次进口的一方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的商品, 不是由进口物质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 而是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 即间接产品。由于这种贸易有时候并不直接与其他生产相联系, 故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人称之为" 商业性" 补偿贸易。由于这种补偿贸易用间接产品偿还, 在我国一般称之为间接补偿贸易。
(3)多边补偿或叫转手补偿
这种形式的补偿贸易形式比较复杂。由第三国替代首次进口的一方承担或提供补偿产品的义务。
3.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以下区别:
(1)一般贸易通常是以货币为支付手段。补偿贸易实质上是用商品为支付的。
(2)一般商品通常不用以信贷为条件, 补偿贸易往往是离不开信贷, 信贷往往是这种贸易的组成部份。
(3)一般贸易, 一方为买方, 另一方为卖方, 交易手续简便。补偿贸易双方, 既是买方, 又是卖方, 具有两重身份, 有时供货或销售的义务还可让给第三方, 交易手续比较复杂。
4.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以下区别:
两者都是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换, 一般不发生货币的流通, 货币在这些贸易中仅仅是计价的手段。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易货贸易往往是一次性行为, 买卖过程同时发生, 大致同时结束。 补偿贸易往往持续时间过长, 有的3至5年, 有的长达10年以上, 每一笔交易往往包括多次的买卖活动。
5. 补偿贸易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执行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 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 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担保。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 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 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 凭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6. 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 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报关单1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7.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关税; 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8. 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
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
9. 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
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
10. 租赁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
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
(1)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
(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
11. 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能否作为补偿产品出口?
如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作为补偿外商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实际上等于以现汇购买了有关进口技术设备,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
12.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好《登记手册》内的核销申请表(单位盖章) 连同货物进口时经口岸海关盖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送交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13. 若国内原料缺乏,是否可以从国外进口原料生产成品偿还补偿贸易设备价款?
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之前,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问题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
课题。如果原材料问题不能解决,就应该停止对外谈判,或者改签加工装配合同,进口的设备以工缴费偿还。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国内原材料突发性短缺,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则该进口的原材料虽然将生产成品返销国外,属于进料加工性质,但不能给予减免进口税的优惠。如果原材料进口税负过高,有关企业承受不了,在经有关机关批准原材料进口可作进料加工办理的情况下,海关可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减免税,但凡以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成本偿还价款的部分设备,海关将补征设备的进口税。
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国厂商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直接用国内产品同国外厂商交换设备、原材料、元器件或成品,以货换货,属于易货贸易,不属补偿贸易的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经批准在过渡宽限期内的补偿贸易项目外,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上述贸易项目进口的设备按一般贸易规定办理手续。其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税。
1996年4月1日前(不含当日,下同)外经贸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依法批准的补偿贸易项目且在1996年5月15日(含当日)前经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其加工设备于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办理。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可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宽限期可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
有关补偿贸易合同在补偿完毕后,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用其出口收汇购进的设备等,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补偿贸易出口的补偿产品,原则应返销给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商,但如有特殊情况,可将有关补偿产品返销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代销人,进行三角补偿。实行三角补偿的合同,应由我方经营单位与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商以及代销补偿产品的第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享受补偿贸易的优惠。
补偿贸易引进技术设备如属进口许可证或特定产品目录管理的商品,应向经贸部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或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海关凭上述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技术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补偿产品出口全部偿还设备价款为止,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和报经主管海关核准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提取移作它用。如因故确需变卖处理的,在征得上述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后,应按一般贸易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 )是指我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对方购进机器设备、技术和劳务,然后在一定时期内用该设备生产的直接产品(resultant product )或其他间接产品(nonresultant product)清偿其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前者是产品返销(buyback ), 后者是商品互购(counter-purchase )。在“三来”贸易中以加工装配费来支付进口技术、设备或生产线的价款,也属于补偿贸易的范畴,但规格较小。
补偿主要有下列四种方式:
1、直接补偿(direct compensation):又称产品返销(buyback ),就是用进口设备、技术所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来补偿设备、技术的价款。
2、间接补偿(indirect compensation ):又称商品互购(counter purchase ),即指用作补偿的商品,不是用进口的设备、技术直接生产出来的。
3、综合补偿(comprehensive compensation):指用作补偿的产品,一部分是直接产品,一部分是间接产品,有时还用部分现汇或劳务来补偿。
4、劳务补偿(labour compensation ):指用加工、装配、服务等劳务收入来补偿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
因此,补偿贸易既需涉及设备、技术的进口,又需涉及补偿产品的出口,是比较大型、重要、为期较长的贸易。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般是签订补偿贸易协议,规定进行补偿贸易总的原则和一般条件,以及具体进出口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总值、支付方式、交货时间等,内容比较复杂。但也可以同时分别签订多个书面合同:即补偿贸易协议、设备进
口合同、补偿产品出口合同。如果涉及转让先进技术的,还可加签一个技术转让合同。 草拟补偿贸易协议或合同时应注意:
1、文件的合法性。必须不违反所在国家的有关法令和规章。大多数国家都有贸易管制法、外汇管制法及其他法令。如果协议和合同与该国有关法令相抵触就无法执行。
2、有无对自己不利的限制条款。例如,在产品返销方面,如对方只接受直接产品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而在补偿贸易协议中却规定,该设备生产的全部产品出口必须用对方的商标牌号,并且只能通过对方出售等,则使自己在剩余产品的出口上处于完全无能为力的境地。
3、是否与其他协议相违背。如某种产品,我方与某一商号早已签有独家代理或包销协议,在进行补偿贸易时,如果又与该国别的商号签订该种产品的返销或互购合同,这样就与原代理包销协议相抵触。
4、如果对方供应的设备和技术引起商标、专利等侵权纠纷时,应由对方负责解决
补偿贸易合同写作要点简述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 )是指我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对方购进机器设备、技术和劳务,然后在一定时期内用该设备生产的直接产品(resultant product )或其他间接产品(nonresultant product)清偿其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前者是产品返销(buyback ), 后者是商品互购(counter-purchase )。在“三来”贸易中以加工装配费来支付进口技术、设备或生产线的价款,也属于补偿贸易的范畴,但规格较小。
补偿主要有下列四种方式:
1. 直接补偿(direct compensation ):又称产品返销(buyback ),就是用进口设备、技术所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来补偿设备、技术的价款。
2. 间接补偿(indirect compensation):又称商品互购(counter purchase),即指用作补偿的商品,不是用进口的设备、技术直接生产出来的。
3. 综合补偿(comprehensive compensation ):指用作补偿的产品,一部分是直接产品,一部分是间接产品,有时还用部分现汇或劳务来补偿。
4. 劳务补偿(labour compensation):指用加工、装配、服务等劳务收入来补偿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
因此,补偿贸易既需涉及设备、技术的进口,又需涉及补偿产品的出口,是比较大型、重要、为期较长的贸易。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般是签订补偿贸易协议,规定进行补偿贸易总的原则和一般条件,以及具体进出口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总值、支付方式、交货时间等,内容比较复杂。但也可以同时分别签订多个书面合同:即补偿贸易协议、设备进口合同、补偿产品出口合同。如果涉及转让先进技术的,还可加签一个技术转让合同。 草拟补偿贸易协议或合同时应注意:
1. 文件的合法性。必须不违反所在国家的有关法令和规章。大多数国家都有贸易管制法、外汇管制法及其他法令。如果协议和合同与该国有关法令相抵触就无法执行。
2. 有无对自己不利的限制条款。例如,在产品返销方面,如对方只接受直接产品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而在补偿贸易协议中却规定,该设备生产的全部产品出口必须用对方的商标牌号,并且只能通过对方出售等,则使自己在剩余产品的出口上处于完全无能为力的境地。
3. 是否与其他协议相违背。如某种产品,我方与某一商号早已签有独家代理或包销协议,在进行补偿贸易时,如果又与该国别的商号签订该种产品的返销或互购合同,这样就与原代理包销协议相抵触。
4. 如果对方供应的设备和技术引起商标、专利等侵权纠纷时,应由对方负责解决。
1. 什么叫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有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
2. 补偿贸易有那些形式?
(1)产品返销一称回购贸易或简称返销在补偿贸易中,用进口的设备或其他物资生产的产品,通称为直接产品,用直接产品支付的,叫产品返销。一般适用于设备和技术贸易,在国际上有人称之为" 工业补偿" 。在我国,一般称之为直接补偿。
(2)商品换购,统称互购
首次进口的一方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的商品,不是由进口物质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是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即间接产品。由于这种贸易有时候并不直接与其他生产相联系,故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人称之为" 商业性" 补偿贸易。由于这种补偿贸易用间接产品偿还,在我国一般称之为间接补偿贸易。
(3)多边补偿或叫转手补偿这种形式的补偿贸易形式比较复杂。由第三国替代首次进口的一方承担或提供补偿产品的义务。
3.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以下区别:
(1)一般贸易通常是以货币为支付手段。补偿贸易实质上是用商品为支付的。
(2)一般商品通常不用以信贷为条件,补偿贸易往往是离不开信贷,信贷往往是这种贸易的组成部份。
(3)一般贸易,一方为买方,另一方为卖方,交易手续简便。补偿贸易双方,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具有两重身份,有时供货或销售的义务还可让给第三方,交易手续比较复杂。
4.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以下区别:两者都是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换,一般不发生货币的流通,货币在这些贸易中仅仅是计价的手段。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易货贸易往往是一次性行为,买卖过程同时发生,大致同时结束。补偿贸易往往持续时间过长,有的3至5年,有的长达10年以上,每一笔交易往往包括多次的买卖活动。5. 补偿贸易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执行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下列单证:(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担保。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6. 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报关单1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7.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关税;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8. 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9. 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
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10. 租赁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1)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11. 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能否作为补偿产品出口?如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作为补偿外商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实际上等于以现汇购买了有关进口技术设备,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12.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好《登记手册》内的核销申请表(单位盖章)连同货物进口时经口岸海关盖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送交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13. 若国内原料缺乏,是否可以从国外进口原料生产成品偿还补偿贸易设备价款?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之前,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问题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如果原材料问题不能解决,就应该停止对外谈判,或者改签加工装配合同,进口的设备以工缴费偿还。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国内原材料突发性短缺,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则该进口的原材料虽然将生产成品返销国外,属于进料加工性质,但不能给予减免进口税的优惠。如果原材料进口税负过高,有关企业承受不了,在经有关机关批准原材料进口可作进料加工办理的情况下,海关可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减免税,但凡以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成本偿还价款的部分设备,海关将补征设备的进口税。
1. 什么叫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有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
2. 补偿贸易有那些形式?
(1)产品返销一称回购贸易或简称返销
在补偿贸易中, 用进口的设备或其他物资生产的产品, 通称为直接产品, 用直接产品支付的, 叫产品返销。一般适用于设备和技术贸易, 在国际上有人称之为" 工业补偿" 。在我国, 一般称之为直接补偿。
(2)商品换购, 统称互购
首次进口的一方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的商品, 不是由进口物质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 而是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 即间接产品。由于这种贸易有时候并不直接与其他生产相联系, 故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人称之为" 商业性" 补偿贸易。由于这种补偿贸易用间接产品偿还, 在我国一般称之为间接补偿贸易。
(3)多边补偿或叫转手补偿
这种形式的补偿贸易形式比较复杂。由第三国替代首次进口的一方承担或提供补偿产品的义务。
3.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以下区别:
(1)一般贸易通常是以货币为支付手段。补偿贸易实质上是用商品为支付的。
(2)一般商品通常不用以信贷为条件, 补偿贸易往往是离不开信贷, 信贷往往是这种贸易的组成部份。
(3)一般贸易, 一方为买方, 另一方为卖方, 交易手续简便。补偿贸易双方, 既是买方, 又是卖方, 具有两重身份, 有时供货或销售的义务还可让给第三方, 交易手续比较复杂。
4.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以下区别:
两者都是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换, 一般不发生货币的流通, 货币在这些贸易中仅仅是计价的手段。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易货贸易往往是一次性行为, 买卖过程同时发生, 大致同时结束。 补偿贸易往往持续时间过长, 有的3至5年, 有的长达10年以上, 每一笔交易往往包括多次的买卖活动。
5. 补偿贸易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执行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 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 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担保。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 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 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 凭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6. 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 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报关单1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7.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关税; 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8. 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
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
9. 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
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
10. 租赁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
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
(1)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
(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
11. 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能否作为补偿产品出口?
如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作为补偿外商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实际上等于以现汇购买了有关进口技术设备,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
12.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好《登记手册》内的核销申请表(单位盖章) 连同货物进口时经口岸海关盖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送交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13. 若国内原料缺乏,是否可以从国外进口原料生产成品偿还补偿贸易设备价款?
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之前,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问题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
课题。如果原材料问题不能解决,就应该停止对外谈判,或者改签加工装配合同,进口的设备以工缴费偿还。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国内原材料突发性短缺,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则该进口的原材料虽然将生产成品返销国外,属于进料加工性质,但不能给予减免进口税的优惠。如果原材料进口税负过高,有关企业承受不了,在经有关机关批准原材料进口可作进料加工办理的情况下,海关可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减免税,但凡以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成本偿还价款的部分设备,海关将补征设备的进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