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隧道工程(第四标段)
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年 月
月
月 日 审核: 年 日 编制: 年 日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细则
一、编制目的及编制依据:
1.1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遂道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文件精神,根据相关文件、标准和业主项目部要求,编制了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遂道工程土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细则,推动输变电工程整体质量和安全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现工程创优目标。
1.2编制依据
1.2.1业主项目部编制的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1.2.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
1.2.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1)
1.2.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1.2.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2.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2.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2.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1.2.8《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
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
1.2.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
1.3.0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1.3.1《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创优实施细则》编制纲要
1.3.2《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3-2008
1.3.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
1.3.4《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2009.10)
二、工程概况:
为满足军营110kV输变电工程的电缆敷设需求,需新建两段电缆
隧道L1线及L2线。本工程第四标段为L1线,起点桩号为1+676,沿规划铁东路(现状铁东路)向北至桩号2+752,采用2.0m×2.3m单孔暗挖电力隧道。
2.设计简介
本工程第四标段包括:本段隧道总长1076米,其中Φ4.0m竖井9座,Φ5.2m竖井1座,6.0m×6.0m竖井2座。
三、强条执行的保证措施:
3.1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隧道工程强制性条文施工执行工作小组
组长: 王陆军
副组长: 方国栋
组 员: 余成、田华、陈明月、周建学、商瑞宝、李文东、 张迎春、等 组长职责: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主要负责组织学习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对应本工程的条款内容,监督编制执行计划并落实具体的执行情况。
副组长职责:由公司总工和工程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担任,负责学习强制性条文对应本工程的条款内容,编制执行计划,并对本工程强条的执行情况负领导责任。
组员职责: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工程师、项目安全员、项目部主要负责成员、施工队长组成,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对应强条执行计划的内容的监督实施和管理工作。
3.2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培训
3.2.1管理制度的建立
1)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制度
2)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
3.2.2培训计划
1)培训目的、要求
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2)责任部门:项目部各质量安全主管部门
3)培训对象: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班组长和技工)
4)培训内容:四个条例、有关强制性条文
5)培训方式:(外培、公司内培、现场内培、集中培训、自学、研讨,事先学习、事中学习新标准新条文)
6)时间安排:开工前集中培训、每周1-2小时、新标准培训及时进行。
7)费用估算。
8)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价:由公司的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当发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强制性条文的执行的责任主体和检查方法 :
(1)工程开工前,根据“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及相关规定”,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隧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以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2)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
(3)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度按检验批或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3)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按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对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在施工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工程同步对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签证。
(5)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该分部工程强
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组织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检查结果进行签认。
(6)在单位工程验收阶段,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7)单位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8)在单位工程验收时,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单位工程分别填写,其中执行情况按照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个数进行汇总,应验收项目按照质量验评范围表中单位工程中监理验收的项目汇总。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项目参见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内容填写,但不限于此,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五、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注意事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的方式、方法和计划、
记录:
1、强条的执行的注意事项:
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①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②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2)执行中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
无论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均有一定的时效性。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汇编发布实施后,又有新标准批准发布,这些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将补充(对新标准而言)或替代(对修订标准而言)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条文将同时废止。因此,现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2002(2006)年版和新发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体。
3)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它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所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但写进合同,就成为合同要求,就必须严格遵守。
4)在《强制性条文》执行中,要及时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管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反馈信息。,当遇到有争议的具体问题时,最好的办法是及时地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寻求帮助或确认。当《强制性条文》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困难或技术上处理不妥时,应及时把有关的信息反馈给相应的咨询委员会,以便在修改《强制性条文》时处理,促使《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不断趋于合理。
5)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的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可听之任之。既可以坚决拒绝,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2、强条的执行检查
1)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电监会和建设部“8号文”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八个方面:
①项目部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②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③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④施工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⑤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⑥工程项目建筑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⑦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针对企业的检查重点:对三个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93号令、393号令)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宣传贯彻与落实情况;
3、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
1)检查方式
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包括本单位自查与建设、监理单位对本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检查计划
在编制的强条实施计划的基础上,由项目部执行人组提出强条检查计划,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后执行。
4、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
(1)执行记录
1)培训学习记录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应反映强条内容)
3)施工图设计审查记录、施工图会检记录(应审查强条执行情况)
4)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条内容的,应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5)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中宜增设一栏:所执行强制性条文标准名称及条款号
6)检验批验评记录(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详细填写)
7)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强条检验项目检查记录(智能建筑与钢结构验收规范等已有要求)
8)单位工程验收时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主要技术资料及施工记录”项目中宜增加强条执行情况记录
9)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可参照《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附录表C.0.3)
10)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执行情况汇总统计表)。表样式参照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1-2008)
六、附表:
附表1: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遂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责任主体划分
附表2: 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遂道工程施工质量部分强制性条文执行内
容、方法或措施及适用范围
附表3: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遂道工程施工安全部分强制性条文执行内容、
方法或措施及适用范围
附表4: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专项检查记录
附表5:各个分项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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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隧道工程(第四标段)项目部
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隧道工程(第四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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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审核: 年 日 编制: 年 日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细则
一、编制目的及编制依据:
1.1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遂道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文件精神,根据相关文件、标准和业主项目部要求,编制了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遂道工程土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细则,推动输变电工程整体质量和安全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现工程创优目标。
1.2编制依据
1.2.1业主项目部编制的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1.2.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
1.2.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1)
1.2.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1.2.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2.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2.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2.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1.2.8《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
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
1.2.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
1.3.0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1.3.1《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创优实施细则》编制纲要
1.3.2《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3-2008
1.3.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
1.3.4《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2009.10)
二、工程概况:
为满足军营110kV输变电工程的电缆敷设需求,需新建两段电缆
隧道L1线及L2线。本工程第四标段为L1线,起点桩号为1+676,沿规划铁东路(现状铁东路)向北至桩号2+752,采用2.0m×2.3m单孔暗挖电力隧道。
2.设计简介
本工程第四标段包括:本段隧道总长1076米,其中Φ4.0m竖井9座,Φ5.2m竖井1座,6.0m×6.0m竖井2座。
三、强条执行的保证措施:
3.1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隧道工程强制性条文施工执行工作小组
组长: 王陆军
副组长: 方国栋
组 员: 余成、田华、陈明月、周建学、商瑞宝、李文东、 张迎春、等 组长职责: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主要负责组织学习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对应本工程的条款内容,监督编制执行计划并落实具体的执行情况。
副组长职责:由公司总工和工程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担任,负责学习强制性条文对应本工程的条款内容,编制执行计划,并对本工程强条的执行情况负领导责任。
组员职责: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工程师、项目安全员、项目部主要负责成员、施工队长组成,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对应强条执行计划的内容的监督实施和管理工作。
3.2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培训
3.2.1管理制度的建立
1)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制度
2)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
3.2.2培训计划
1)培训目的、要求
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2)责任部门:项目部各质量安全主管部门
3)培训对象: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班组长和技工)
4)培训内容:四个条例、有关强制性条文
5)培训方式:(外培、公司内培、现场内培、集中培训、自学、研讨,事先学习、事中学习新标准新条文)
6)时间安排:开工前集中培训、每周1-2小时、新标准培训及时进行。
7)费用估算。
8)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价:由公司的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当发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强制性条文的执行的责任主体和检查方法 :
(1)工程开工前,根据“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及相关规定”,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隧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以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2)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
(3)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度按检验批或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3)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按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对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在施工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工程同步对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签证。
(5)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该分部工程强
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组织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检查结果进行签认。
(6)在单位工程验收阶段,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7)单位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8)在单位工程验收时,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单位工程分别填写,其中执行情况按照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个数进行汇总,应验收项目按照质量验评范围表中单位工程中监理验收的项目汇总。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项目参见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内容填写,但不限于此,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五、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注意事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的方式、方法和计划、
记录:
1、强条的执行的注意事项:
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①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②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2)执行中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
无论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均有一定的时效性。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汇编发布实施后,又有新标准批准发布,这些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将补充(对新标准而言)或替代(对修订标准而言)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条文将同时废止。因此,现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2002(2006)年版和新发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体。
3)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它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所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但写进合同,就成为合同要求,就必须严格遵守。
4)在《强制性条文》执行中,要及时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管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反馈信息。,当遇到有争议的具体问题时,最好的办法是及时地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寻求帮助或确认。当《强制性条文》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困难或技术上处理不妥时,应及时把有关的信息反馈给相应的咨询委员会,以便在修改《强制性条文》时处理,促使《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不断趋于合理。
5)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的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可听之任之。既可以坚决拒绝,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2、强条的执行检查
1)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电监会和建设部“8号文”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八个方面:
①项目部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②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③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④施工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⑤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⑥工程项目建筑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⑦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针对企业的检查重点:对三个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93号令、393号令)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宣传贯彻与落实情况;
3、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
1)检查方式
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包括本单位自查与建设、监理单位对本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检查计划
在编制的强条实施计划的基础上,由项目部执行人组提出强条检查计划,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后执行。
4、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
(1)执行记录
1)培训学习记录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应反映强条内容)
3)施工图设计审查记录、施工图会检记录(应审查强条执行情况)
4)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条内容的,应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5)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中宜增设一栏:所执行强制性条文标准名称及条款号
6)检验批验评记录(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详细填写)
7)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强条检验项目检查记录(智能建筑与钢结构验收规范等已有要求)
8)单位工程验收时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主要技术资料及施工记录”项目中宜增加强条执行情况记录
9)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可参照《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附录表C.0.3)
10)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执行情况汇总统计表)。表样式参照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1-2008)
六、附表:
附表1: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遂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责任主体划分
附表2: 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遂道工程施工质量部分强制性条文执行内
容、方法或措施及适用范围
附表3:军营110千伏送电电力遂道工程施工安全部分强制性条文执行内容、
方法或措施及适用范围
附表4: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专项检查记录
附表5:各个分项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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